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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民间借贷调控对广西民族地区的影响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减租减息运动的开展和土地改革的进行,人民政府对乡村高利贷采取严厉禁止和取缔的政策,但由于新式借贷体系尚未建立,这些做法尽管减轻了民众的负担,但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民众的生产生活。到1952年底,广西汉族和壮族地区的“土改”完成。[94]人民政府在汉族和壮族地区实行的债务政策,打击了放贷者放贷的积极性,使得有资金者不敢放贷,对乡村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民间借贷调控对广西民族地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减租减息运动的开展和土地改革的进行,人民政府对乡村高利贷采取严厉禁止和取缔的政策,但由于新式借贷体系尚未建立,这些做法尽管减轻了民众的负担,但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民众的生产生活。直到新式的互助借贷体系建立后,乡村的高利贷问题才得到最终解决。

(一)新的债务政策的推行

在广西乡村,在土地改革前后,各地人民政府进行了减租减息、退押及清匪反霸运动,经过努力,很多高利贷者退回了多收的利息和债户借贷时的抵押品。在1950年秋开始进行的汉族壮族地区土地改革运动中,各地基层政权根据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所颁布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实行新的债务政策,该“办法”对1949年前的债务有如下规定:

一、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

二、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富农的债务,发生纠纷时,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甲)利倍于本者(例如借本百元已付利息百元者)停利还本,利二倍于本者(例如借本百元已付利息二百元者)本利停付,付利不足本之一倍者,应承认富农的债权继续有效,付利已达本之一倍以上而不足两倍者,得于付利满两倍后解除债务关系,付利已达两倍以上者,其超过部分亦不再退回。

(乙)凡在中途改换新约的债务关系,在另立新约时将欠付之利息累计在本金之内者,其累计数无效,仍按债券人原借出之本金清理之。

三、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学校的债务按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处理之。所欠祠堂、庙宇及其他社团的债务,一般应予废除,但债权人的利息收入确实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多数群众认为必需维持者,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按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清理之。

四、在今年不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按本办法第一、第二、第三各条废除或清理了的解放前的债务关系,其抵押的土地、房屋等,除业已转成买卖关系者外,应即由债权人退还债务人。

在今冬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原抵押给地主或祠堂、庙宇、学校及其他社团之土地房屋,已被没收或征收者,应尽先分给原债务人。

五、解放前的义仓谷会无论借给何人,均应依原约定本利归还。如债务确属贫苦,无力偿还,得由当地乡(村)人民政府会同农民协会酌情减免或准予分期归还。

六、凡货物买卖及工商业往来欠债(包括地主富农兼营的工商业之货物买卖往来欠债在内),仍依双方原约定处理。

七、除上述各条已有规定的各项债务关系外,解放前农民所欠的债务及其他一般借贷关系,均继续有效。[93]

从上述债务政策可以看出,人民政府对不同债主所放债务,按阶级成分区别对待,对解放前农民所欠地主债务一律废除,其他阶层和乡村组织的债务则是不同情况如还本或本利停付等,同时又提倡借贷自由和利息双方议定。可以说,新的债务政策考虑到了债户的经济困难,这对债户是十分有利的。但对债主却十分不利,债主过去所放贷款难以收回,所得的抵押品只得退还给债户。

到1952年底,广西汉族和壮族地区的“土改”完成。[94]人民政府在汉族和壮族地区实行的债务政策,打击了放贷者放贷的积极性,使得有资金者不敢放贷,对乡村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由于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要晚于汉族和壮族地区,因此,这种债务政策也影响了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借贷秩序,如大瑶山(今金秀瑶族自治县)瑶族地区“受了汉区反霸斗争及土地改革的影响,过山瑶要求反霸清算与土地改革,长毛瑶虽是觉得自己民族占有瑶山的一切是不合理,但害怕土改,害怕自己所耕的两块水田被过山瑶分去,因此不敢多生产,有剩余的粮食也不敢借出去,瑶山的借贷与雇工一时陷于停顿状态。原来粮食供给不够的大瑶山,加上了更大的困难”。[95]

(二)土地改革前后民族地区的乡村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关系的停滞

土地改革之前,由于减租减息、退押和清匪反霸的推行,再加上受汉族地区土地改革的影响,在一段时间内,少数民族地区出现了借贷停滞的情况,放贷者由于担心放贷会提高阶级成分和有借无还而不敢放贷,这就使得缺钱少粮者无法借入,从而影响了民众生产生活。如河池“尚未土改,群众在经济上尚未得到翻身,正在发动群众减退押租清仓废债与预备土改工作,有钱的也拿不出来,怕被斗没收,亦是假意掩盖,没有借贷关系”。[96]南丹县“全部解放后,借贷关系已全部停顿,因为重点剿匪后是清匪反霸、减租退租一系列的运动,贫苦农民得到果实已能度荒,而富者十分之九是匪霸,已被清算斗争,而没有做匪者再也不敢放债了”。[97]龙胜县(今龙胜各族自治县)在“土改”前,“解放后借贷情形曾经一度中止,因富裕农民多数不敢借出,深恐提升自己的成分。如果谈到利息,更怕谈是剥削,与其多此一举,不如龟缩不谈。因此大大影响了自由借贷的开展”。[98]该县北区平等村,“在春荒期间,中农不肯将多余粮食借出,原因有四怕:一怕说高利贷,二怕有借无还,三怕升阶级,四怕挨斗争。事实上那个时候这种思想是普遍存在的”。[99]

除壮族地区外,广西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要晚于汉族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土改”完成后,由于地主的土地和富农多余的土地被分给贫困农民,他们的大部分财产被没收,借贷契约和借据被烧毁,以前所放的债款被取消,因此他们在“土改”后已失去了放贷能力,少部分有放贷能力的人也不敢继续放贷。一般的农户因获得政府分配的土地,需要投入资金进行生产,再加上他们以前的贫困,更是无力借债给别人。而新的债务政策对以前债务的取消,使得有余钱和余粮的人都不敢放贷。这使得民间借贷停滞的情况更为普遍,导致很多民众在缺少钱粮时无处可借。如在龙胜瑶族地区,由于取缔高利贷,导致“借贷停止了,帮工大大地减少了,并且由此使富农在思想上存在着不安的情绪,生产情绪降低了,好像生怕会有一天会失去一切,而农民却因此增加了一些生活困难,失去了一些本来可以得到的生活补助。并且更重要的是农民在思想上背着一个重要的包袱。”[100]仫佬族地区,“土地改革后,一般中农均不敢借贷。……有些农民生活有困难,但无处可借”。[101]

2.“强迫”借贷盛行

由于乡村资金短缺以及人民政府对旧债务关系的模糊态度,民族地区借贷关系一时陷入僵局,但民众的对资金和粮食的需求仍较为强烈,他们在通过正常途径无法借贷解决困难,再加上当时政府主导的信用合作组织还未建立,很多地方发生了强行借贷或变相摊派借贷的情况。因旧的制度已经摧毁,民众有基层政权的依靠和支持,“强迫”借贷在“土改”前后的各地乡村极为普遍。这种借贷是缺钱粮农户以集体名义或依靠村寨农会、民兵等组织的权威,向被划成地主、富农、中农等阶级成分的相对富裕者或曾经放过贷的高利贷者“借入”钱粮,贷方不敢催还,借者也不打算偿还。如在龙胜,“春荒比较严重的地区,各地农民都向中农进行了强迫借粮,并以‘不借就斗你’来威胁,有时一户中农甚至一天有好几户贫农借粮食,有好些村子则是以农会的名义,集体向富农地主借了粮”。[102]

“强迫”借贷虽然暂时缓解了部分贫困少数民族民众生产生活的困难,但这些不受信用的约束的行为违背了债主的意愿,使得自由借贷很难维持。这种“强借”行为及有借无还的结果引发富户普遍恐慌,他们为了保全财产,大多将粮食和现金匿藏或不借,反过来又进一步加深了乡村民间借贷的停顿,破坏了乡村社会秩序,对乡村生产生活十分不利。

3.高利贷仍在一定范围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尽管人民政府对高利贷进行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但由于新的借贷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以及民众对生产工具、资金、粮食等的急切需求,再加上高利贷放贷的高额回报,“土改”后的一段时间,高利贷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在鹿寨县,虽然人民政府取缔了高利贷,但由于1953至1954年的旱灾,该县龙田村的77户贫农在1954年冬仍有12户靠借债生活,“找一天吃一天”。[103]南丹县瑶里乡“解放后(1953年前)地主三户,借出粮食715斤。……解放后富农二户,借出粮食450斤”。[104]百色县洞好乡(今百色市龙川镇洞好村)“土地改革后,刚分得地主的猪的戴品春、余国安等(均壮族)又把猪放猪花去了,……瑶族黄媳芬等多人又租养别人的猪”。[105]都安县高岭、大兴、下坳三区(今属都安瑶族自治县)为壮族地区,“土改”后,仍有很多人放高利贷,“放牛花的有10户,放羊花的有39户,放猪花的有6户,放高利贷(指货币放贷或谷物放贷——引者注)的6户”。[106]罗城县(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地区,“在平洛乡,土地改革后不到两年,就有20多户农民卖谷花或卖田地,……在里胜村,170户中有35户因收入增加而开始买田地或放谷花”。[107]1953年,邕宁县永宁乡(今属南宁市城区)“私人借出年平均余额1588.5元,其中39.43%系高利贷”。1954年,该乡私人借出年平均余额999.76元,其中高利贷仍占25%。[108]

民间借贷的停滞、“强迫”借贷盛行及高利贷在少部分地域出现,说明了民间借贷关系的极度不正常,这不但导致了少数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秩序的失衡,而且使得群众对人民政府的工作产生不信任感。

这就充分说明,民众对资金的需求,是不会因政府的禁止而消失的。在现代金融还未建立起来的乡村,仅仅由于高利贷的残酷和无情而简单地予以消灭和禁止的做法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尽管解轻了债户的负担,但却是不明智和不可取的,这不但不能从客观上改变各个小农家庭对借贷资金的需求,反而导致了乡村借贷资金的缺乏,使得借贷利率更高,不利于乡村经济的发展和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新型乡村借贷体系的建立

在旧式借贷体系打破、新式借贷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少数民族民众在资金缺乏时因无处可贷而给生产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人民政府采取了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拓宽借贷渠道,鼓励自由和互助借贷

由于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的停滞和“强迫”借贷的盛行,影响了自由借贷。为了维持乡村借贷秩序,确保债权人权益,人民政府对自由借贷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确保解放后的借贷有效。“解放后成立的一切借贷关系,包括地主借出者在内,其由双方自由议定的契约,均继续有效”。“今后借贷自由,利息由双方议定,政府不加干涉”。[109]“新的借贷关系是借贷出于自愿,利息双方议定,有借有还”。[110]以鼓励民众之间建立新的借贷关系。

人民政府还积极引导民众拓宽借贷渠道,动员共产党员、乡村干部和积极分子将自己的钱粮借给贫困户。在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政府派出大量工作组深入各村寨对民众开展工作,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使得很多人打消了顾虑。如在龙胜篦梳村“经多方宣传解释,才慢慢开始打破这种僵局。不过现在大部分还是不谈利息,现正新成立的户主组织里加强联系和领导试办一个金融小组,以打好试办金融合作社的基础”。[111]

经过各级政府的努力,乡村借贷“停滞”的现象有了一定改变。如罗城县(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地区1953年因发生旱灾,很多农户收成减少,“有些农民生活有困难,但无处可借。人民政府因而特地出面讲政策,号召大家互助互借,共同解决困难。结果,好些地方都响应这一号召。如大坝屯一地,几天就集中了3000斤麦子,谁家缺粮,谁就来借,不用交付利息”。[112]

2.发放救济物资,建立乡村借贷机构

面对少数民族地区民众的经济困难,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在物资、现金等方面加以救济。1953年,人民政府对罗城县章罗乡(今属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章罗村)“发放救济款2300000元(旧币),救济了77户,296人;思平乡(今属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思平村)共发放救济款1550200元(旧币),1951年和1952年的数字更多,困难户基本上度过了荒月”。[113]

在建立乡村借贷机构方面,人民政府鼓励人民银行在少数民族地区大力推行低利借贷。如中国人民银行都安支行于1951年5月即开始办理对该县各族农民的贷款业务,据统计,“至五月底和六月初才陆续发放,共贷出大米二万斤,发放地区第一、二区内重点村计享受贷粮食雇中农242户,用途:耕牛4650斤大米,占总贷额23.25%;农具1219斤,占总贷额61%;肥料3131斤,占总贷额15.65%”。[114]1953年5月,环江县景阳乡(今属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依靠政府发放的农业贷款,“全乡便购买了17头黄牛,及各种农具215件”。[115]据统计,1952年,中央、中南区及广西省人民政府共拨给本省少数民族生产资金673亿元(旧币),分为农贷、投资、订货、移民、救济5项,用于生产方面,全省“共购置耕牛8909头,农具203496件,种子317239斤,猪羊16019头,工业用具37件,对解决少数民族生产与生活困难帮助很大”。[116]从1950年到1954年,人民政府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发放的农贷款5684万元(新币,下同),发出救济费520多万元,另还有衣服、棉被、蚊帐等58.7万多件,……去年(即1954年——引者注)又用了100万元专买耕牛、农具无偿发给山区的少数民族。……大瑶山瑶族自治县,从1951年到1954年得到政府的救济费有74247元,农贷111470元,54年得到无偿农具4000件,耕牛70头,荔浦区瑶族去年(即1954年——引者注)也用了生产补助费买得耕牛50头”。[117]

特别是在人民政府的主导下的信用合作社建立后,信用社对入社的农村社员实行利息极低的借贷,解决了大部分经济困难少数民族的急需,极大地减轻了他们的负担。如睦边县(今那坡县)的信用合作社于1954年3月建立,至年底已有196户334人入股,共有股份494股资9880000元,“岩百屯黄朝科早在五月间家里就缺了粮,即向信贷合作社借了九万余元来买谷子。他说信用合作社真方便,能及时解决我家的困难”。[118]平果县第八区良美乡山区,在1954年2月份亦组织成立了信贷合作社,全乡共有274户入社,股金6060000元,上级拨下补助5000000元,4月份开始营业,在春夏荒时,全乡周转贷出22550000元,解决了200多户缺款和缺口粮的困难。[119]都安县(今都安瑶族自治县)在1953年建立了银行工作组,1956年各乡都成立了信用社,从1952年至1956年,各信用社共对当地少数民族农户“发放农业贷款共128000元;又投放商业贷款385000元,……还有银行支持各信用社投放的各种贷款共65000元”。[120]正如该县弄呈乡瑶民蓝正规说:“过去受蓝有理的剥削,牛也养不了,解放后,有了毛主席和共产党的领导,政府关心我们农民的生活,给我借到贷款20元买到一头牛,现在我才有牛养。”蓝正善也说到:“我在解放前不但没有猪,连猪毛都不见,现在借贷款15元,买到猪又买到羊。”[121]

3.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在当时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部分农户对人民政府动员大家组织互助组是很欢迎的。一方面,很多民族有集体劳作的习俗,另一方面,大部分少数民族农户的生产资料如耕牛、农具等十分缺乏,经济较为贫困,组织互助组不但可以使他们在劳动中互相帮助,而且能增强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再加上人民政府对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在贷款、种子、肥料等方面的支持。如1953年,罗城县四把乡“覃村雇农覃荣辉所领导的互助组,在四、五两月间就活得政府救济的农具(柴刀、刮子、耙等)大小21件,盐59斤。许多互助组依靠政府的贷款添买了耕牛和水车(当时每架价值旧币20万元)。1954年旱灾,政府继续救济困难农户,又另发贷款”。[122]环江县龙水乡仁牌村(今属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属壮族居住区,该地在1953年有互助组18个,当年得到政府的耕牛贷款300万元(旧币,下同),农具贷款800万元(旧币),解决了耕畜和农具不足的问题。[123]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互助组的扶助政策,既保证了部分困难农户的生产生活,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对巩固和扩大互助组有重大的作用。因此,人民政府提出组织互助组的方针很快得到农户的拥护。

随着互助组在民族地区的大量成立并得到巩固,在人民政府的大力动员下,各互助组逐渐向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随后又转向高级生产合作社。在少数民族农村初级社和高级设的建立过程中,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了资助力度,使得相当多的农户能依靠来自政府贷款解决生产问题。如环江县龙水乡仁牌村(今属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18个互助组在1954年转入初级农业合作社,该初级社“获得政府耕牛贷款300万元(旧币,下同——引者注),养猪贷款200万元,农具贷款200万元,购买了水牛3头、猪16只(包括母猪和种猪)、五三步犁1架、打谷桶4个,进一步解决了生产上的困难”。[124]

由于上述几方面的措施的推行,少数民族农户大部分能借到政府的贷款或获得救济,再加上政府征收的赋税减少、政府扶助的商业对农业的支持、新的生活方式的推行、社会治安逐步稳定、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建等,这就使得少数民族农户的负担大大减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逐渐增强,农业生产逐年增收,农户的收入有了提高,对借贷的要求逐步降低。因此,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几年的努力,广西少数民族地区乡村的借贷情况有了本质的变化,原有的高利贷已经基本绝迹,取而代之的是民众之间的互助低利和无利借贷及政府发放的低利贷款。从初级社、高级社建立后,特别是从1958年开始,随着人民公社在各地的建立,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生产与汉族地区一样,少数民族原有的以小农生产为主的生产方式逐渐成为集体生产,以前的农户成为社员。在集体生产的情况下,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种子、肥料等生产贷款概由集体负责,无须社员解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民族以前为解决生产问题的高利贷到此逐渐消失。随着乡村暴风骤雨般的运动的推行,强大的人民政权逐渐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每一个角落,人民政府对高利贷进行的严厉打击和取缔,并大力改革少数民族的生活陋习,对贫困孤寡社员等进行专门救助,可以说,在人民公社建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借贷已经完全成为民众之间的互助借贷。

总的来说,在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乡村中,民间借贷正如一把双刃剑,在不同的时期和环境中,对乡村维持社会秩序发挥着双重的作用。在传统社会乡村金融体系发生结构性变迁的过程中,民间借贷受到了官方新式借贷的一定冲击,但一直没有丧失其在乡村社会中的统治地位。这就充分说明了作为乡村社会的内生性金融形式,民间借贷始终是乡村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保证农民的生命延续和维持小农再生产、维护乡村金融秩序和乡村社会的稳定起着极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用强力手段取缔民间高利贷,并大力推行政府主导的低利贷款以及鼓励民间的互助借贷,使得长期以来在乡村存在的旧式借贷转变为新型的互助借贷。

【注释】

[1]如杨勇认为江南典当业的功能不仅体现在它对城乡平民的金融融通功能上,也体现在它对地方公益事业及社会秩序的重要影响上(杨勇:《近代江南典当业的经济与社会功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黎志刚指出,民国时期云南乡村民间借贷“对乡村社会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民间借贷与乡村社会秩序——以民国云南为中心的考察》,《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等等。

[2]谢启昆修,胡虔纂:《广西通志》卷一百六十一,经政略十一,清嘉庆六年(1801)刻本。

[3]《光绪二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户部奏》,见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总第3965页。

[4]翁同龢:《奏请开征各省典当税收以济饷需摺》,光绪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1897年7月8日),见谢俊美编《翁同龢集》上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74页。

[5]《光绪二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户部奏》,见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四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总第3966页

[6]宾上武修,翟富文纂修:《来宾县志》下篇,食货二,农工商业,民国26年(1937)铅印本。

[7]宾上武修,翟富文纂修:《来宾县志》下篇,食货二,农工商业,民国26年(1937)铅印本。

[8]《光绪二十三年六月丁振铎奏》,见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总4887页。

[9]区震汉修,叶茂茎、李柄垣等纂:《龙州县志》卷七,经政略上,捐税,1957年广西博物馆油印本。

[10]广西金融志编纂委员会编:《广西金融志》(内部发行),1992年,第129页。

[11]《贵县典押铺调查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L37一001—408。

[12]广西省政府编辑室编:《二十二年度广西省施政纪录》,财政,1935年,第52页。

[13]广西省政府编辑室编:《二十二年度广西省施政纪录》,财政,1935年,第52页。

[14]故宫博物院编:《柳州府志》卷之三十九,纪事,页二十,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401页。

[15]舒启修,吴光升纂:《柳州县志》卷之八,艺文,疏,请借给兵丁改建瓦房疏,民国21年(1932)铅印本。

[16]覃宝峰:《柳新、中山中街道轶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柳州市城中区委员会文史资料组编《城中文史》第5辑,1990年,第139页。

[17]柳州金融志编纂委员会编:《柳州金融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页。

[18]陆汉邦:《“瑞丰祥”小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龙州县委员会文史研究组编《龙州文史资料》第3辑,1983年10月,第21~22页。

[19]梁元熹:《旧贵县的典当业》,政协贵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贵县文史资料》第7辑,1986年12月,第97页。

[20]广西壮族自治区通志馆编:《太平天国在广西调查资料汇编》,广西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7页。

[21]朱昌奎修,庞赓辛纂:《武宣县志》第四册第四编,经济,第三十六章,金融机关,民国23年(1934)梧州文宝楼印务局铅印本。

[22]《广西省农民政治经济状况》(1926年9月),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党的创建和大革命时期的广西农民运动(1921.7~1927.7)》,广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

[23]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216页。

[24]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四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0页。

[25]《丹洲防火会碑序》,原碑立于三江侗族自治县丹洲历史碑墙,笔者2012年10月在三江侗族自治县丹洲镇实地考察所得。

[26]宓公干:《典当论·潘序》,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7页。

[27]何其英等修,谢嗣农撰:《柳城县志》卷之五,经政,恤政,民国29年(1940)铅印本。

[28]梁灼修,吴瑜纂:《思恩县志》第二编,社会,慈善事业,页一〇,民国22年(1933)铅印本。

[29]何景熙修,罗增麟纂:《凌云县志》,第三篇社会,四慈善事业,民国31年(1942)油印本。

[30]欧卿义修,梁崇鼎纂:《贵县志》卷二,社会,社团,民国23年(1934)铅印本。

[31]宾阳县文献委员会编:《宾阳县志》上册(194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重校,1961年,第72~73页。

[32]《世宗》卷十八,见唐志敬编《清代广西历史纪事》,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32页。

[33]广西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广西通志·民政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0页。

[34]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225页。

[35]靖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靖西县志》,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73~874页。

[36]何福祥纂修:《归顺直隶州志》卷三,建置志,学校,文庙,道光二十八年(1848)抄本。

[37]崇左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崇左县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85页。

[38]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382~383页。

[39]《广西官报》第28期,李彦福等编《广西教育史料》,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2页。

[40]据熊昌锟、唐凌考证,宾兴开始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组织,在广西最早出现在清嘉庆时期的直隶郁林州。(熊昌锟、唐凌:《清代边疆地区的教化与稳定——以广西宾兴组织为视阈的考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2年第2期)

[41]藏进巧修,唐本心纂:《雒容县志》卷上,经政,宾兴,民国23年(1934)铅印本。

[42]羊复礼修,梁年等纂:《镇安府志》卷十五,建置三,书院,光绪十八年(1892)刊本。(www.xing528.com)

[43]胡学林修,朱昌奎纂:《宾阳县志》(共8编)(1948年),第四编,经济,宾兴,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1961年,第249页。

[44]杨永明(侗族)收集整理:《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集》(未刊稿),第25~26页。(注:此碑原在龙胜瓢里中学,现存龙胜各族自治县文物管理所。)

[45]薛暮桥、刘端生:《广西农村经济概况调查报告》,广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农村经济研究会印,民国22年(1933),第45页。

[46]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彝族仡佬族水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69~170页。

[47]周赞元等纂修:《怀集县志》卷十,杂事志,傜僮,民国5年(1916)铅印本。

[48]李树枏修,吴寿崧纂:《昭平县志》卷七,夷民部,瑶壮,民国23年(1934)铅印本。

[49]玉昆山纂:《信都县志》卷二,第二编,社会,风俗,页二一,民国25年(1936)铅印本。

[50]《永康州重建明伦堂碑记》,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97页。

[51]广西省统计局编:《广西年鉴》第1回,民国23年(1933),第628页。

[52]黎申产辑:《宁明州志》卷下,建置纪,学堂,中国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影印,第106页。

[53]何景熙修,罗增麟纂:《凌云县志》,民国31年(1942)油印本,第七编,宦绩,中国台北成文出版社1974年影印,第399页。

[54]《龙州纪略》卷下,碑,王公详准勒石碑记,嘉庆癸亥年(1803)新镌,暨南书院藏版。

[55]《龙州纪略》卷上,建置二,书院,嘉庆癸亥年(1803)新镌,暨南书院藏版。

[56]羊复礼修,梁年等纂:《镇安府志》卷十五,建置三,书院,光绪十八年(1892)刊本。

[57]临桂县旧村《学田碑记》,嘉庆十七年(1812)岁次壬申二月谷旦立,见余振贵、雷晓静主编《中国回族金石录》,宁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58]《广西桂林崇善路清真寺核理法供膳碑》,道光十年(1830)岁次庚寅孟夏立,见余振贵、雷晓静主编《中国回族金石录》,宁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4页。

[59]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苗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28页。

[60]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苗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页。

[61]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苗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72页。

[62]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六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621页。

[63]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64]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

[65]刘锡蕃:《岭表纪蛮》,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62页。

[66]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五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64~65页。

[67]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六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62页。

[68]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侗族社会历史调查》,广西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34页。

[69]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三册,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99页。

[70]广西少数民族社会调查组僮族组编:《广西省大新县僮族调查资料》(油印本),1957年,第36页。

[71]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六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53页。

[72]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四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0页。

[73]魏任重修,姜玉笙纂:《三江县志》卷一,社会,风俗,祭,民国35年(1946)铅印本。

[74]《三江县第四区兄弟民族概况》,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广西解放初期少数民族社会调查选编1951~1954年》,2007年10月,第270页。

[75]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仫佬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页。

[76]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三册,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页。

[77]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三册,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页。

[78]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四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90页。

[79]《福建会馆碑记》,笔者根据原碑整理,题目为笔者所加,原碑立于今三江侗族自治县丹洲镇福建会馆厢房内,笔者于2012年10月在三江侗族自治县丹洲镇实地调查抄录。

[80]《下雷土州粤商修建粤东会馆碑》,见广西民族研究所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2页。

[81]沈亚平:《社会秩序及转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82]历史系80级赴双桥社调查组整理:《武鸣县双桥公社部分大队社会经济状况》,广西师范大学历史系、广西地方民族史研究所编《广西地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3集,1984年11月,第134页。

[83]楼同茂:《广西徭山徭人之社会》,中国农民经济研究会编《中国农民》1943年第5期,第63页。

[84]中央访问团(中南区)第一分团联络组:《广西大瑶山瑶族家庭经济与自然屯经济典型调查》,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广西解放初期少数民族社会调查选编1951~1954年》,2007年10月,第219页。

[85]中央访问团(中南区)第一分团联络组:《广西大瑶山瑶族家庭经济与自然屯经济典型调查》,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广西解放初期少数民族社会调查选编1951~1954年》,2007年10月,第213页。

[86]广西省统计局编:《广西年鉴》第二回,民国24年(1935),第276页。

[87]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广西省农村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221页。

[88]朱昌奎修,庞赓辛纂:《武宣县志》第四册第四编,经济,第三十六章,金融机关,民国23年(1934)梧州文宝楼印务局铅印本。

[89]王恒:《民国22年元旦的我与广西》,《民国22年元旦特刊·一年来之广西》,南宁民国日报社,1933年,第3页。

[90]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广西省农村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342页。

[91]乔朝新等搜集整理:《融水苗族埋岩古规》,广西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237页。

[92]乔朝新等搜集整理:《融水苗族埋岩古规》,广西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227页。

[93]《政务院农村债务处理办法》,见桂北日报社编《土改工作手册》,1951年,第80~82页。

[94]《广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土地制度工作总结》(1955年1月17日),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编《广西民族工作档案选编》下册,1998年,第37页。

[95]《大瑶山团结公约订立经过》,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广西解放初期少数民族社会调查选编1951~1954年》,2007年10月,第222页。

[96]《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平乐、邕宁、百色、宜山区各行农村经济概况调查》,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X37—001—0091,第136页。

[97]《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平乐、邕宁、百色、宜山区各行农村经济概况调查》,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X37—001—0091,第155页。

[98]《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平乐、邕宁、百色、宜山区各行农村经济概况调查》,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X37—101—0091,第16页。

[99]中央访问团第一联络组:《广西龙胜县减租退押情况》(1951年),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广西解放初期少数民族社会调查选编1951~1954年》,2007年10月,第23页。

[100]中央访问团第一分团联络组:《广西龙胜县东区概况伟江乡甘甲屯调查——龙胜东区调查之四》(1951年10月),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广西解放初期少数民族社会调查选编1951~1954年》,2007年10月,第136页。

[101]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仫佬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

[102]中共龙胜各族自治县委员会党史办公室编:《七年奋斗(1945.11—1956.12)》,1991年,第190页。

[103]葵传清:《鹿寨县的农业生产关系变革》,政协商鹿寨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鹿寨文史资料》第6辑,1991年12月,第6页。

[104]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三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26页。

[105]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五册,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页。

[106]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六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120页。

[107]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仫佬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

[108]中共广西省委员会农村工作部:《广西省农村调查》,见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办公室编《八个省土地改革结束后至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1958年,第308页。

[109]《政务院农村债务处理办法》,见桂北日报社编《土改工作手册》,1951年,第81页。

[110]《桂林区农村经济概况综合报告》(1951年7月31日),见《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平乐、邕宁、百色、宜山区各行农村经济概况调查》,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X37—0001—0091,第5页。

[111]《中国人民银行龙胜支行初步调查少数民族地区情况及农村金融工作报告》(1951年11月30日),见《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平乐、邕宁、百色、宜山区各行农村经济概况调查》,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X37—001—00091,第16页。

[112]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仫佬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

[113]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仫佬族毛南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207页。

[114]《中国人民银行都安支行农村金融调查材料及上半年私人业务、工商放款、储蓄业务总结》(1951年),见《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平乐、邕宁、百色、宜山区各行农村经济概况调查》,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X37—001—0091,第84~85页。

[115]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仫佬族毛南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27页。

[116]《三年来广西少数民族工作情况和今后努力的方向——中共广西省委统战部长赵卓云同志在桂西僮族自治区首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的报告》(1952年12月6日),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编《广西民族工作档案选编》上册,1998年,第84~85页。

[117]《赵卓云在广西省瑶族代表座谈会上的报告》(1955年6月21日),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编《广西民族工作档案选编》上册,1998年,第115页。

[118]广西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印:《少数民族山区经济调查材料》第二册,1954年,第17页。

[119]广西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印:《少数民族山区经济调查材料》第七册,1954年,第17页。

[120]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五册,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294页。

[121]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五册,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294页。

[122]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仫佬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页。

[123]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229页。

[124]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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