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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战中伺机围歼大战术的适用条件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对方的薄弱环节与致命要害部位,正是我方运作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的客观条件。比如,在前述我方璧盈公司与对方翩致公司案例中,我方在运动战中确定的具体战术行为是起诉对方某些子公司基于事实合同关系向我方支付货款,战术目标是让这些子公司在诉讼中为极力证明其不应承担该义务而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总公司履行了结算义务。

运动战中伺机围歼大战术的适用条件

(一)我方在正面防线阵地战中无望取胜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是从基础事实角度分析,我方具有取胜的公理必然性,换句话说,我方可以竖起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大旗。如果我方本身就不具备这种取胜的公理必然性,那就失去了探讨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的实际意义。我方如果在正面防线对抗中具有绝对优势,那也不用迂回曲折、绞尽脑汁地去筹谋解决案件的战略战术问题,直接正面掩杀过去结束战斗便是。若对方占据绝对优势,但还像我方一样绞尽脑汁地筹谋高明的战略战术体系,我方可能会无路可走。我方在对方布设的正面防线面前完全处于劣势,在正面防线阵地战中显然会遭到全面压制,即使假定对方以最糟糕状态与我方最佳状态对阵,恐怕我方也无力取胜。因而,正面防线阵地战中无望取胜,就可以考虑运筹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在对方较长战线上敏锐地发现其薄弱环节,考虑以灵活的运动战与其展开周旋,在运动战中取得相应的战术成果,以求突破对方战略防线的可能。

在前述我方璧盈公司与对方翩致公司案件中,对方在合同条款、证据资料、法律技术设计、综合实力方面具有绝对压倒性的优势,我方如果选择贸然搭建正面防线阵地战平台与对方展开讼争,结果必定是铩羽而归。因为曾经有与我方情况类似的供货商在与对方产生纠纷后,选择直接在正面防线阵地战中对垒,结果因为证据不足被全部驳回诉讼请求的先例,在我方正式交涉偿还拖欠数亿货款时,对方还以此威胁我方掂量一下轻重,三思而后行。因为正面防线阵地战中我方不占一点优势,必须在正面防线以外寻求突破机会,将我方战略潜能逼迫出来,最终选定对方庞大机体中的致命缺陷与薄弱环节,以轻便灵巧的战术行为,逐一取得我方明确的战术结果,最终形成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体系。

(二)对方庞大机体中存在薄弱环节

对方实力强大,自然机体相对庞大。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在机体庞大保障了实力的同时,便又因为庞大而造成环节众多,实际上又不可能面面俱到地将每个环节打造得固若金汤、牢不可破。必定存在某些环节未受重视或者布防虚弱,或者再严谨规范的规章制度也难以将千头万绪的客观现实管理得井井有条,因而也就存在必然的薄弱环节与致命要害部位。这些薄弱环节与致命要害部位对于对方庞大机体并不会产生显性负面影响,若在激烈对抗的情况下,这些薄弱环节与致命要害部位一旦被对手利用,后果是致命的。而对方的薄弱环节与致命要害部位,正是我方运作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的客观条件。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双方实力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弱势方无法在正面防线阵地战中突破,欲寻找对方庞大机体中的薄弱环节与致命要害部位,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而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唯一的问题是我方如何发现并加以利用。一般来说是基于对方弥补基础事实与公理方面的缺陷而矫枉过正地加强本方证据体系而遗留的问题,或者由于对方内部信息沟通不畅、组织隔阂导致重大情况被局部掌控、管理制度限制、内部分歧等原因造成。总之,只要我方具备敏锐的洞察力与不俗的调研能力,对方的薄弱环节与致命要害部位并不难把握。

在前述我方与对方翩致公司案例中,对方各地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组织,拥有较大的独立管理权限,而我方接受对方总公司指示,经常直接将货物送至对方各地子公司。子公司定期与总公司结算,子公司不可能拖欠总公司的货款。而且,总公司规定各子公司遇到标的三千万元以上的诉讼才需报备总公司。对方总公司与数量众多的子公司之间层级烦琐,管理控制形式复杂,信息沟通不畅,人浮于事、各自为政的情况比较常见。总公司与某些子公司以及某些子公司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互相猜忌、隐瞒、保密等情况也属常见。而这些正是对方庞大机体的薄弱环节与致命要害所在。我方一旦以事实合同关系为基础分别起诉问题比较严重的子公司,无论是按照规章制度还是对方总公司与各该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现状分析,总公司不知情的可能性非常大。况且,该诉讼中对方子公司因为已经及时将货款支付给总公司,因而自认为百分之百胜诉的事情,无须汇报总公司更是理所当然。因而,在庭审中必定极力地拿出已经结算、本方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来证实抗辩理由。而这正是我方所要拿到的核心证据体系。事实证明,对方子公司在运动战中配合我方出示的结算凭证体系,成为我方最有力的战略武器,对于后来围歼决战成功奠定了基础。

对方的薄弱环节与致命要害部位,是我方运作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的前提条件,但该条件能否具备,更大程度取决于我方的综合能力与主观努力。与其说对方庞大机体中存在薄弱环节或者致命要害部位,还不如说我方必须具备发现对方庞大机体中薄弱环节与致命要害部位的能力。(www.xing528.com)

(三)运动战战术成果可形成战略优势

该问题也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决不将斗争扩大化的原则问题。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激烈讼争过程中,法律程序往往比普通诉讼案件要多得多,因而,难免会有部分诉讼程序或对抗方式与案件讼争的核心问题无关的情况,导致双方为此陷入为斗争而斗争的泥潭。案件本身已经够复杂了,再加上这毫无意义的争斗,更显泥泞困厄。好多缺乏驾驭能力的当事人与代理团队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既无助于解决问题,反倒严重地分散了战略力量,严重影响案件核心问题的解决。在运作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时,在运动战中选取的战术据点上,针对对方薄弱环节与致命要害部位部署的具体战术行为可能产生的战术成果,必须与正面防线阵地战诉讼中的法律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使正面防线诉讼中的重要案件事实得到证明或支持。如果不具备这点核心价值,那运动战中的战术行为便不具有存在的实际价值,沦落为纯粹的斗争工具,在实务中必须坚决避免这种现象。

因而,在实施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时,运动战中的具体战术行为必须进行全局考量,以确定该战术行为高度可能的战术结果能够转化为有效战略力量,确定每个具体的战术行为都有的放矢且卓有成效。比如,在前述我方璧盈公司与对方翩致公司案例中,我方在运动战中确定的具体战术行为是起诉对方某些子公司基于事实合同关系向我方支付货款,战术目标是让这些子公司在诉讼中为极力证明其不应承担该义务而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总公司履行了结算义务。事实上,对方子公司在诉讼中确实提供了翔实的结算凭证体系,我方得到该证据以后,起诉对方总公司的证据链条得到了强力完善,完全具备向对方发动围歼决战的条件。因此,该战术行为的战术成果显然能够直接转化为战略优势,是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运作过程中优质的战术行为选项。在实务中,未必每个案件都具备精炼提取如此优质战术要素的条件,但最起码应该选取能够支持我方正面防线核心诉讼基本事实与理由的战术项,坚决杜绝与核心诉讼无直接关联的战术行为。

(四)运用运动战创造的战略优势可发动围歼决战

在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中,运动战是手段,伺机围歼才是目的,运动战是为发动围歼决战创造条件而存在的。因而,运动战战略效果评判唯一标准就是是否为围歼决战创造了充分条件。因而,运作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前期阶段,需要始终将工作重心放在评估运动战能够创造的战略优势方面。发动运动战并不难,如果奉行那种为斗争而斗争的原则,处处皆可为运动战。如果要求运动战战术结果能够创造一定战略优势,如何发动以及怎么运作就具有一定难度了。如果要求运动战创造的战略优势为发动围歼决战创造充分条件,那就非常考验智慧、谋略与经验。在实务解决过程中,好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当事人与专业操盘团队在强势方面前一筹莫展、无计可施、黔驴技穷的情况,多数是因为无法精炼提取能够创造围歼决战充分条件的运动战战术体系。在该类案件解决实务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专业操盘团队,其实早已认识到不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最无奈的事情是思想认识提升了,但驾驭水准跟不上去,还不如传统专业技术流思维方式与处理模式下的懵懂无知来得快乐。因此,如何建构能够为围歼决战创造充分条件的运动战战术体系,是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能否成功的最关键因素。

运动战战术体系为围歼决战创造充分的条件,客观条件占三成左右,其余均靠主观能动性解决。必须相信任何事物均遵循客观规律,月圆则缺,日中则移,花绚则糜,水满则溢。对方即便再强大,只要没有站在正义的立场上,企图通过利用优势地位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控制一切,包括法律事实、法律技术、证据材料等方式稳固其讼争地位,必定留下太多违法违规后果,因为有些事实一旦客观存在,便无法人为改写。比如前述我方璧盈公司与对方翩致公司的案例中,对方虽然强势地单方保管收货凭证等关键证据材料,但无法改变其子公司向其汇总结算的事实,最终还是在此环节上阴沟翻船。对方为了在质量上达到吹毛求疵的高标准要求,甚至在合同中约定若因质量未达到品控要求而发生一次退货情况,则下季度结算时扣除当季度整体货款百分之五的罚金。后来对方又恶人先告状,先声夺人,在最后一次收货长达一年后起诉我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并索取近两亿元赔偿。在该诉讼中,法官询问对方根据合同约定,既然质量存在问题,有没有在季度结算时扣款时,对方王顾左右而言他,根本就无法面对,真是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显然,对方在为自己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却掉入了自己设置的陷阱。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运作运动战中伺机围歼战术,构建能够为围歼决战创造充分条件的运动战战术体系,是十分重要且考验智慧、谋略与经验的工作。但只要经验丰富且善于分析发现,七八成以上的案件都存在该客观条件,关键问题是看我们有没有发现提取的能力。有时候该项能力与意识成正比例关系,能力越强,发现提取有利要素的意识也越强。相应,发现与提取有利要素的意识越强,该项能力也越强。有一个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当事人咨询过笔者,说对方是一家实力相当强的上市公司,在与本方进行技术成果交易时,收取所有程序源代码后拒付转让费用。当初签订协议时对方公司没有盖章,只是其一位副总经理签字,但在法庭审理中对方不承认该事实。笔者提醒他申请法院去人事劳动部门调取该副总经理与对方公司的劳动关系证明,他欣然致谢离去。后又致电问笔者称该副总经理是从对方公司系统中其他公司借调而来,因而没有调到劳动关系证明,笔者提醒他既然是上市公司,已经到副总经理级别,不大可能像个花瓶一样作为摆设,其在好多对外业务活动中均会留下签名等痕迹,比如证监会公开的相关资料中亦有可能存在其签名。又欣欣然挂掉电话。大概是调取有效证据了,否则还会致电或面谈,笔者还得教一步走一步,他们永远不懂得提前把这些工作一次性做到位。如果我方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诉讼中采取这般治标不治本的方式发现、提取、组织有利要素,全面彻底解决普通案件问题也不现实,更别提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尖端难题。实务情况并不乐观,这样的应对方式与力度普遍存在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战解决领域,导致太多案件在基础条件并不差的情况下悬停僵死。睹错思对,我们要构建为围歼决战创造充分条件的运动战战术体系,必须具有敏锐、深彻、全时空的有利要素发掘与提取能力,而且要具备组织、运用有利要素于实战的智谋与执行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方确立正确的运动战战术体系,并且正确执行具体战术行为,将各个战术结果进行复合运用,形成战略优势,并以此战略优势发动全面围歼决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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