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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与家族秩序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典型婚姻制度以外,唐代现实存在的多种婚姻缔结形式反映了原始婚俗的残留。入赘婚,指男子前往女方家中跟随妻子居住的婚姻形式。冥婚,又称“嫁殇”,指父母或亲友为已死的男女举行婚礼结为鬼夫妻。白居易有三道拟判与结婚有关,表明他对悔婚、结冥婚和稽违婚期的反对态度。

唐代法律与家族秩序的分析介绍

在典型婚姻制度以外,唐代现实存在的多种婚姻缔结形式反映了原始婚俗的残留。典型的如外亲婚、转房婚、冥婚等。

外亲婚,即与同辈或不同辈的外亲成婚。同辈表亲婚——包括与姑舅或两姨兄弟姊妹成婚——并不为唐代法律所禁止,即《唐律疏议》第181条疏“外姻虽有服,非尊卑者为婚不禁”。现实中姑舅、两姨兄妹姊弟间婚姻大量存在,如《太平广记》中崔氏女与王生(姑舅兄妹)的婚姻[77]2713,《唐摭言》中孙泰与姨妹的婚姻及玄宗外甥郑潜曜与玄宗之女临晋长公主(姑舅兄妹)的婚姻(独孤及《郑驸马孝行记》[69]107),这种“亲上做亲”为后世所延续。

但法律是禁止辈分不同的外族姻亲结婚的,即《唐律疏议》第181条“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外姻尊卑为婚,法律本来是不禁止的。贞观时,郑宣道娶堂姨为妻,堂姨之兄李元义请求罢婚,经尚书省陈述,省以法不禁止,判许成亲。刑部尚书李乾佑上奏指出,堂姨虽无服,但称从母而有母名;母与堂姨是大功亲,辱以为妻有损名教人伦;且堂姨与堂姑内外虽别,骨肉之恩却同,不应降而为妻,因此奏请付群官详议那些虽然无服但尊卑不同不可为婚的亲属,作为后世之法(《外属不得通婚奏》[72]724)。纪王李慎奏请“堂姨母之姑姨、及堂姑姨、父母之姑姨、父母之姑舅姊妹婿、姊妹堂外甥”这些无服的外姻不为婚(《外姻不为婚奏》[69]55[66]1810),至此才有外姻尊卑间不得共为婚姻之制。

转房婚,指丈夫死后,丈夫的亲属娶其寡妻,也有同辈和不同辈之别。同辈转房婚,例如安乐公主在丈夫武崇训死后嫁其弟武延秀,太宗纳弟李元吉之妻为妃,《太平广记》载李行修妻死后与妻妹成亲[77]1149等。不同辈转房婚,著名案例有高宗立庶母(太宗才人)武媚娘为皇后,唐玄宗册儿媳(李瑁之妃)杨玉环为贵妃等,这类转房婚固然是古代“烝”“报”制的遗俗,但更多受到唐代统治者“胡气”[2]和淫逸生活习惯的影响。

入赘婚,指男子前往女方家中跟随妻子居住的婚姻形式。如《太平广记》载余干县尉王立入赘贾人妻家[77]1471、阎庚入赘王氏家[77]2604、郑德懋入赘崔家[77]2653、郑绍入赘皇尚书女家[77]2734等,这些记载虽有传奇志怪色彩,但也表明唐代入赘风俗之盛,这与唐代有些富家有女无子,有些贫家有子却无财聘娶的社会背景有关。

冥婚,又称“嫁殇”,指父母或亲友为已死的男女举行婚礼结为鬼夫妻。《周礼》即有“禁迁葬者与嫁殇者”的规定,迁葬即让生前不是夫妇的男女死后随迁葬而葬到一处。但在表面崇奉礼制的唐代,新旧《唐书》和墓志铭中关于唐代结冥婚的记载就有13例,如中宗追赠长子李重润为懿德太子并为其聘裴粹亡女结冥婚合葬[63]2835,民间为死人结冥婚事例如《太平广记》载季攸甥女与杨胥[77]2644、陆氏女与李十八[77]2647、王乙与女[77]2650等。唐代冥婚兴盛的原因,据黄景春的分析[89],一则是对鬼还阳作祟的恐惧,其中有佛教世界观影响的结果,二则是对子女早夭的情感宣泄,三则是为了结鬼婚后认有子嗣而传递香火的家族宗法需要。

唐代婚俗还有私奔成婚、少数民族的抢婚、男方先以劳役买妻的服役婚、兄弟共妻婚、自由恋爱婚等,牛志平对此有较为详细的介绍[41]61。成婚仪式中的民俗,包括纳征、以鹅代雁、青庐、撒帐、祝愿之俗、男到女家成婚等,参见吴丽娱对唐代书仪所记载的婚礼民俗的阐释[38]361,此亦不赘述。

白居易《甲乙判》据说是白居易为应考书判拔萃科而拟写的习作,后得到士人的肯定而广泛流传。白居易有三道拟判与结婚有关,表明他对悔婚、结冥婚和稽违婚期的反对态度。

判1 [甲乙判]已纳币悔婚判[72]3041

得乙女将嫁于丁,既纳币,而乙悔。丁诉之,云:“未立婚书。”

白居易判:女也有行,义不可废,父兮无信,讼所由生,虽必告而是遵,岂约言之可爽。乙将求佳婿,曾不良图,入币之仪,既从五两,御轮之礼,未及三周,遂违在耳之言,欲阻齐眉之请。况卜凤以求士,且靡咎言,何奠雁而从人,有乖宿诺。婚书未立,徒引以为辞,聘财已交,亦悔而无及。请从玉润之诉,无过桃夭之时。

本案的案情是,女方家长乙收纳聘财后悔婚,被许诺嫁给的丁起诉,乙辩称:当时未立婚书。白居易认为婚娶虽“必告父母”,即父母在婚姻缔结中起决定作用,但约定也是不可违背的;女方已纳聘财,不应悔婚,婚书未立的理由不成立,应判二人成婚,不让女子错过美好的年华。白居易判决认为婚姻已成立的法律依据是,《唐律疏议》第175条律疏明言,婚姻成立要件不是婚书而是聘财:“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同时,“无过桃夭之时”,是白居易认为应当判决不得悔婚的情理依据。(www.xing528.com)

判2 [甲乙判]已定婚改嫁判[72]3047

得景定婚讫,未成而女家改嫁,不还财。景诉之,女家云:“无故三年不成。”

白居易判:义敦好合,礼重亲迎,苟定婚而不成,虽改嫁而无罪。景谋将著代,礼及问名,二姓有行,已卜和鸣之兆,三年无故,竟愆嬿婉之期,桃李恐失于当年,榛栗遂移于他族,既闻改适,乃诉纳徵。揆情而嘉礼自亏,在法而聘财不返。女兮不爽,未乖九十之仪,夫也无良,可谓二三其德[3]。去礼逾远,责人斯难。

在这一案中,男方景定立婚书后不举行婚礼,女方于是改嫁,被男方起诉,要求返还聘财,女方的理由是:对方无故三年不成婚。白居易认为:婚姻六礼以亲迎为重,婚礼未成则改嫁无罪,因为三年无故愆延婚期,会使女子错过好年华。男方起诉退还财礼,考虑人情,则自己亏缺了婚礼在先,论及法律,也有“聘财不返”的规定,所以女方无罪,男方有错在先,驳回其起诉。从“揆情而嘉礼自亏,在法而聘财不返”可知,唐代当时还没有定婚后多久不成婚女方即可自行解除婚约的法律规定[11]178,这方面内容主要是“揆情”而断的(唐律禁止定婚后女方悔婚,另行婚嫁者女追归前夫);但不还聘财确有法律明定(《唐律疏议》第194条)。判文认可了女方的解约改嫁权,这一原则为宋代《明公书判清明集》所延续:“诸订婚无故不成者听离。”

判3 [甲乙判]嫁殇判[72]3042

得景嫁殇,邻人告违禁,景不伏。

白居易判:生而异族,死岂同归,且非合初祔之仪,爰抵嫁殇之禁。景夭婚是恤,窀穸斯乖,以处子之舜华,迁他人之蒿里,曾靡卜于鸣凤,各异室家,胡为相以青乌,欲同宅兆。徒念幼年无偶,岂宜长夜有行。况生死宁殊,男女贵别,纵近倾筐之岁,且未从人,虽有游岱之魂,焉能事鬼?既违国禁,是乱人伦。请徵媒氏之文,无抑邻人之告。

景为死去的女儿结冥婚,被邻居告发违禁。白居易认为,未经占卜将异族人迁入同一阴宅,虽然都是死者,但毕竟男女有别,未嫁之魂不能侍奉鬼神,嫁殇是违反国家法令明文规定和违背人伦的,请求判决支持邻人的告发,反对冥婚。禁止冥婚的法令无从查考,但从唐代对古礼的尊奉来看,周礼反对冥婚的禁令当是写入唐礼的。本例表明士大夫对皇家(中宗等)曾操办的冥婚的抵制态度。

由上述三判可知白居易重视婚姻中现实生活的层面,反对因无故悔婚、婚礼失期而使女子错过青春年华,也反对死后的冥婚,这些体现了他的现实主义倾向。

总结本小节可知,唐代婚姻的缔结,既要求符合法定的成婚条件,又要求符合必要的结婚程序;当缔结婚姻出现违律情况,除主婚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外,已经生效的婚姻也可能被强制要求解除。结婚的礼仪程序,有些为法律制度所规定,有些则属于民间风俗,有时国家会颁布一些法令来调整规制婚礼习俗。国家实行鼓励婚姻、调整法定婚龄、打击旧士族买卖婚以及限制婚礼规格等婚姻政策,然而这些政策对民间婚俗的实际作用仍然有限。唐代民间生活中存在着多种婚姻形式,如外亲婚、转房婚、入赘婚、冥婚等。白居易三则与婚姻缔结有关的拟判,主要强调婚姻对现实生活的意义,严格依法判断,婚姻成立以聘财为定,同时坚持情理法的综合考量,尤其重视人之常情,体现了朴素的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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