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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梦:和谐班级中的学生差异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今社会并没有一种制度把人分成三六九等,但大多数学校迄今都存在着尖子生、中等生、差生的划分。一般人的意识里,打架、闹事、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就是差生。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新一轮课改理念的推广,许多教育者似乎明白了称某些学生为“差生”不妥,并做了比较多的论述。而作为教师,由于头脑中有好、中、差之分,很容易滋生偏爱认同优等的学生,不关心或歧视差生的心理。

教育梦:和谐班级中的学生差异

当今社会并没有一种制度把人分成三六九等,但大多数学校迄今都存在着尖子生、中等生、差生的划分。一般人的意识里,打架、闹事、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就是差生。也有不少老师的潜意识里也是这样认为的。其实所谓“差生”,是从教育者的角度、愿望来确定的。差生往往是指没有达到教育者所要求的目标,比如说某一分数线,某一次考试的成绩等。学生的一次成绩或一段时间的暂时落后状态,便被扣上“差生”的帽子。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新一轮课改理念的推广,许多教育者似乎明白了称某些学生为“差生”不妥,并做了比较多的论述。在这里笔者主要从18年的一线教育实践的体会来分析,这种对学生习惯性的好、中、差论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欠科学的,弊端甚多。

第一,从唯物辩证法的观点看。事物总有其矛盾的特殊性,作为学生也是一样的。他们各有自己的特色,存在优点与缺点,他们之间存在某一方面的强或弱,因此不能以某一方面的长短就论定优劣。事物总是运动、变化、发展的,人是自由的、能动的发展主体,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况且,中学阶段(11~15岁),学生正处于成长期、不稳定期,可塑性极强,此时就确定一个学生是可以培养或不可以培养,是“差生”或“优秀生”为时过早。学生在他们青少年成长的过程中,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本是极正常的。而这些不足和欠缺都是学生在成长道路上的不慎失足、暂时跌落或徘徊于生活某些方面所造成的,具有过渡性、不确定性和暂时性。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的增加,生活经验的积累和思维能力的提高,绝大部分学生都能通过帮助,改善学习方法,得到矫正。

第二,从心理学角度看。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霍华德·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认为,学生并不存在着“智力”的差异,而是不同的学生在多元智能发展的不同方面有所差异。在加德纳的多元智能框架中,人的智能至少包括语言智能、节奏智能、数理智能、空间智能、动觉智能、自省智能、交流智能和自然智能等。加德纳认为,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具有这8种智能,只是其组合和发挥程度不同。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优势智能领域,有自己的学习类型和方法,学校里不存在差生。全体学生都是具有自己的智能、学习类型和发展方向的可造就人才。学生的问题不再是聪明与否的问题,而是在哪些方面聪明和怎样聪明的问题。在正常的条件下,只要有适当的外界刺激和个体本身的努力,每一个个体都能发展和加强自己的任何一种智能。再者,这种人为的好、中、差之分,不利于学生的健康心理的形成,不利于教师确切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被认为优等的学生,往往产生自满情绪,产生骄傲、自负、偏狭等心理。当他们一旦发现自己的某一方面确实不如别人,而自己又不能改变时,必然产生嫉妒。嫉妒是一种不良情绪体验,它不仅会影响他与同学们之间的正常交往和团结,而且会影响孩子的进步以及心理健康。被认为差的学生觉得自己反正很笨,不受欢迎,往往失去求学兴趣与信心,不爱学习,得过且过,甚至出现不负责任的自暴自弃。而作为教师,由于头脑中有好、中、差之分,很容易滋生偏爱认同优等的学生,不关心或歧视差生的心理。(www.xing528.com)

第三,从师生教育法律关系维度看。作为公民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民法的层面上,教师和学生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教师和学生都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民法所规定的民事义务。在民法调整产生的师生法律关系中,教师不得侵犯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和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一旦侵犯了学生作为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作为调整师生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老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以帮助,不得歧视。”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的是一种公正、平等的教育,全面发展的教育。而许多的教育者习惯人为地把学生分等级,把不符合自己教育标准的学生认为是“差生”,这是违背法律精神的。

第四,从教师使命角度看。我国有一千多万名教师,承担着培育两亿五千万青少年学生的重任。教师虽然在做着一件又一件平凡的事情,然而这些事情却连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更连着祖国的前途、民族的未来。很早以前就有这样的话语:“工厂生产上,产品难免有次品或废品,而教育过程中不允许有不合格品。”到今天这句话仍然警示着教育者要有强烈的岗位、社会、国家责任意识。家长把自己的子女送到学校,就是把家庭美好的希望寄托给了学校,教师有责任把学生教育好、保护好、培养好;有责任让家长放心满意;有责任促进教育公平;有责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地对待学生,不讽刺、不挖苦、不歧视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地发展。显然,教育的使命要求一线教育者在尊重学生平等的人格的前提下,研究每一位学生的身心特点,用符合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方式进行引导,因材施教,用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不但要注意研究学生们的共性,还要研究学生们的个性,使得他们各有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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