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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有效救济途径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其他有效的救济途径并不会排除股东代表诉讼在普通法下的适用,但是在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时我们应当注意其他途径如股东直接诉讼相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优势。尽管上述救济没有提供直接的货币补偿,但由于可以利用其他补救措施以及程序本身的高效性,故上述救济越来越受欢迎。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救济权力广泛。这种民事司法管辖权的排除,给予了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极大的权力。

股东代表诉讼:有效救济途径

虽然其他有效的救济途径并不会排除股东代表诉讼在普通法下的适用,但是在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时我们应当注意其他途径如股东直接诉讼相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优势。下面我们主要将替代性的救济方式分为三类:一是压迫与不当管理(oppression and mismanagement)所引起的诉讼,主要适用于非上市公司;二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寻求帮助,主要针对上市公司;三是集体诉讼,其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1.压迫与不当管理的救济

压迫与不当管理的救济规定在2013年《公司法》第16章。该章规定了压迫与不当管理的救济,国家公司法庭(National Company Law Tribunal,NCLT)[66]的权力,提起诉讼的条件,集体诉讼等。

如果股东可以证明公司的事务已经或正在以不利于公众利益的方式或以对他或任何其他成员有偏见或压迫的方式或以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方式进行,那么该股东可以请求针对压迫的救济方式。[67]这类似于其他英联邦司法管辖区向股东提供的压迫补救措施,在“不公平的偏见”的情况下,少数股东可获得补救。根据印度法律,大多数股东只有滥用行为是不充分的,还必须持续采取行为,即在持续的压迫下才能为少数股东提供补救。[68]

如果公司的事务以不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或以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方式进行,并且在管理或控制公司的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则可以采用不当管理的补救措施。[69]这种补救措施没有借鉴英国公司法,是印度公司法所独有的救济,因为在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中,法院一般不愿意介入公司管理不善的纠纷。[70]不当管理救济可以说比压迫救济更广泛,因为它可以被用以救济违反信义义务、[71]违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72]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所导致的公司基础损失[73]等情形。

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244条的规定,发起压迫或不当管理诉讼的股东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在有股份划分的公司,发起诉讼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人或不少于其股东人数总数的十分之一(以较少者为阈),或股东个人或者合计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份的十分之一,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股东必须履行相应出资义务才享有该诉讼权利;在没有股份划分的公司,发起诉讼的股东人数则不少于其股东人数总数的五分之一。[74]在符合诉讼的基本条件后,股东可以向国家公司法庭请求救济,后者下达清盘令(winding-up order)。

国家公司法庭拥有广泛的权力,其权力如下:规范公司未来的行为;命令其他股东或公司购买该公司任何股东的股份;限制转让或配发公司股份;在公司与总经理、任何其他董事或经理之间,根据法庭认为可能的条款和条件,并且在案件公平的情况下终止、撤销或修改任何协议;终止、撤销或修改公司与前述者以外的任何人之间的任何协议,但需在适当通知并经有关方面同意后,才能终止、撤销或修改该协议;撤销任何转让、交付货物、付款、执行或在根据本条提出申请之日前三个月内,与公司作出与财产有关的其他行为;撤销公司的董事、高管的职位,委任新的董事、高管;收回任何董事、高管在任期间所产生的不当收益并决定回收的方式,包括转移至投资者教育及保障基金或偿还给可识别的受害人;征收法庭认为合适的费用;法庭认为应该作出规定的公正和公平的任何其他事项等。[75]虽然国家公司法庭拥有广泛的权力,但压迫和不当管理诉讼中最常见的命令无非是管理层的替代与对少数股东的持股收购。尽管上述救济没有提供直接的货币补偿,但由于可以利用其他补救措施以及程序本身的高效性,故上述救济越来越受欢迎。

2.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的救济

除了压迫救济和不当管理救济之外,上市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向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请求救济。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权力范围十分广泛,其权力不仅涉及证券监管,有时甚至扩展到与公司治理相关的事项。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管理者或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因此,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任务范围包括确保特定法律规定不侵害少数股东(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股东)的利益。(www.xing528.com)

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救济权力广泛。根据1956年《证券合同(监管)法》[the Securities Contracts (Regulation) Act]和1991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Board of India Act),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对违反这些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提起刑事诉讼以及给予其他补救措施,如暂停交易和使公司除名。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对上市公司或其董事、高管或控股股东(发起人)提起诉讼。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权力之一就是“为了证券和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利益作出适当命令”,其中包括禁止违约者进入资本市场甚至剥夺因不法行为而获得的收益或利润的命令。在执行此类法令时,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必须考虑“投资者的利益或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76]

虽然少数股东考虑到相对效率后可能会诉诸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但我们需要注意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救济与股东代表诉讼救济的目的之不同。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救济的规制重点在投资者保护上,而不是纠正内部人对公司所犯的错误。即使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可能会下令撤销相应行为或赔偿受损害股东,但这可能会直接影响原告股东的利益,而不是公司的利益。与此同时,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在普通民事法庭之外诉讼。那是因为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的第15Y条和第20A条规定,对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采取诉讼或法令的领域(如收购、公司治理),民事法庭不具有诉讼管辖权。这种民事司法管辖权的排除,给予了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极大的权力。当然,如果证券交易委员会无权在某一事项中提起诉讼,那么民事法庭就有相应的管辖权。另外,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在Satyam欺诈案中决定利用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基金中的资金来帮助其认可的投资者协会进行法律诉讼,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些诉讼是违反证券监管的诉讼,属于直接诉讼范畴,而不涉及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它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而且资助机制受到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严格控制,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具有表面证据足以启动案件并且该诉讼符合股东的最大利益,这样才有可能受到资助。[77]另外,基金将提供不超过75%的费用,这笔款项只是报销的费用,而不涉及诉讼之前的支出。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这一举动类似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费用补偿,一定程度上将影响股东寻求救济时的选择。

鉴于上述情形,少数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不太可能采取股东代表诉讼可能归于以下原因:由于通过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寻求救济更加迅速且费用较少,小股东可能更倾向于通过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来弥补损失;近年来为了制定各种补救措施而提高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权力使得这种方法更具吸引力;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的相关规定排除民事法庭的管辖权。

3.集体诉讼(class action):2013年《公司法》第245条

集体诉讼是Satyam案的产物,可以说该欺诈案对印度股东利益的保护重重地敲了一次警钟。[78]2013年《公司法》第245条篇幅较长,规定集体诉讼产生的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集体诉讼的实质效果、集体诉讼的适用范围以及违反诉讼判决和恶意诉讼的相应惩罚等,内容十分详尽。值得注意的是,集体诉讼中的权利人可以代表其他具有相同利益的人进行诉讼,其程序性规定较第一章第8条更全面;集体诉讼对于压迫和不当管理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可以说是压迫与不当管理的补充完善;关于权利人起诉之主观,要求其善意(good faith),但是却保留了没有直接或间接个人利益这一规定;另外,集体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与相关开支,由公司或相关责任人承担,这与代表诉讼有相近之处。

因此,有学者指出集体诉讼的立法规定既是代表人诉讼的程序性延伸,又是压迫与不当管理救济的实质性扩展,还是代表诉讼的普通法遗产[79]前两项内容可以从法条中直接体现,至于集体诉讼是代表诉讼的普通法遗产的说法着实让人费解。不可否认的是集体诉讼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确实迈出了很大一步,它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十分全面具体,采取成文法的方式弥补了普通法之不足,是普通法与成文法结合的范例。在这一程度上,集体诉讼作为一个伟大的尝试为代表诉讼铺路,虽然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但是值得肯定的是两者还有很多相通之处。集体诉讼立法化的尝试可以让我们看到代表诉讼的未来,一是立法化,将代表诉讼适用的条件成文化,将更加具体;二是“干净的手”向“善意”转变,之后必定会有许多更加具体的规则可以参照遵循。从这一角度便可解释,为什么说集体诉讼是代表诉讼的普通法遗产。

从上述内容可看出印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则之匮乏与陈旧,加上现实中有许多替代的救济措施可供少数股东选择,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生存发展可谓雪上加霜,此时,是否印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发展已经穷途末路?接下来我们将具体评析现行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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