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法律依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法律依据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入法,第15 条、第81 条、第120 条等近十个条文对其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指导意见》指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基本权利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法律依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据此,2015年2 月26 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 号)。该纲要要求:“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党的文件决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意见成了诱发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理论走向构建与设计实践的直接动因。

2016年7月22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选择部分地区推进试点。9月3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18 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开始在这18个城市实施试点。其中,《试点办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试点办法》还全面规定了适用的原则、阶段、程序及值班律师的参与等内容。《试点方案》得到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过,使其既具备了政策优越性又具备了法律合法性,随后多部门联合出台的《试点办法》则更是为其具体实施提供了可操作性指引。(www.xing528.com)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入法,第15 条、第81 条、第120 条等近十个条文对其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2019 年10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又印发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权利保障等问题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更为细致的操作依据。《指导意见》指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基本权利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工作结束之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纳入其中,使其法律地位得以确认;随后颁布的《指导意见》则更为详细、具体地为制度实施提供了操作依据,从而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趋于常规化。以上这些“决定”“方案”“法律”“意见”的相继出台和实施,恰恰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的实践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司法实务界之刑事司法提供了操作规程,为理论法学界提供了明确的研究指向,更为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之改革探索提供了一个新的视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