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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属于刑事实体法的范畴以外,还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如前所述,刑事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当事人和解制度等均为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体现。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要求法官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进行核实,以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确有事实依据。

刑事司法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一)“认罪”“认罚”和“从宽”的理解

概念范畴的厘清是展开命题的基础。从概念构造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三个概念范畴构成,即“认罪”“认罚”与“从宽”。为此,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念进行分析之前,有必要厘清“认罪”“认罚”“从宽”这三个概念。过去,对于这三个概念如何理解存在争议,尤其是对“认罪”一词的理解,存在认犯罪事实说与认罪名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2019年两院三部出台的《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作了统一规定。按照两院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的规定,所谓“认罪”,即承认犯罪,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1]“认罚”亦即真诚悔罪,表示愿意接受刑罚。[2]“从宽”就是对认罪认罚者从宽处理或处罚。从内容上来看,从宽包括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两方面的内容。[3]其中,实体从宽体现在从轻处罚、减轻处罚、适用缓刑、适用减刑或假释、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等;而程序从宽则体现在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不予逮捕、酌定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以及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等。需要指出的是,“认罪认罚”并不必然出现“从宽”的效果。这是由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所决定的。根据刑法的基本原理,认罪认罚固然是量刑时从轻处罚予以考虑的情节之一,但能否从宽处罚还必须结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因此,认罪认罚只是“可以”从宽,而非“应当”从宽。事实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也只是规定“可以从宽”而不是“应当从宽”。[4]2021年最高法《解释》第355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尽管如此,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总体上来说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从宽精神,只有对极少数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结果严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才可以不予从宽。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程序上从宽处理或实体上从轻处罚的法律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从两个视角来理解: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一项单一的诉讼制度,而是具有集合性的制度,由一系列具体的诉讼制度和程序组成。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属于刑事实体法的范畴以外,还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在传统理论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于《刑法》的范畴,但从刑事诉讼的立法与实践需要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业已进入到刑事诉讼法领域。如前所述,刑事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当事人和解制度等均为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体现。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是英美法系国家快速处理刑事案件的典型制度。据统计,在美国,被追诉人作认罪答辩的案件中90%以上通过辩诉交易制度处理。所谓辩诉交易,是指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5]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为适用条件,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辩诉交易主要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被追诉人与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并在审判阶段获取法庭认可而发生法律效力。而如前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由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组成的集合性法律制度,即包括实体上的自首、坦白与程序上的当事人和解制度、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由于自首、当事人和解制度等在侦查阶段即可适用,加之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直接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全过程。第二,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可就罪名、罪数和量刑三个方面进行交易,但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一般由集合行为构成,罪名之间的交叉包容关系很少,加之数罪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因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存在就罪名和罪数进行交易的可能性,而只限于量刑上的协商。第三,辩诉交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自愿、合法地进行有罪答辩就可视为事实真相被发现,法官只需审查认罪的自愿性和明知性即可确认交易。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要求法官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进行核实,以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确有事实依据。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适用前提条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即使不选择认罪认罚也不会有更大的损失,而选择了认罪认罚则会获得从宽处理的结果,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辩诉交易更容易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意。(www.xing528.com)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司法改革措施,要求以法院的审判活动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法院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方式,通过庭审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并对被追诉人进行裁判。其核心要求是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的要义就在于要求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审判阶段通过庭审方式解决。[6]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要求审判程序和方式的简化,这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要求,即庭审实质化似乎存在不相协调甚至是冲突的地方。然而,不能如此表面地解读二者的关系。对二者关系进行正确解读,须探寻这两种制度的设立主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针对实践中的“侦查中心主义”倾向而言的。过去,刑事诉讼形成了“侦查中心主义”,即案件事实主要在侦查阶段形成,审判只是对侦查阶段形成的案件事实进行确认。这显然不符合诉讼规律。为扭转此种局面,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审判真正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保障任何被追诉人都有权要求以庭审实质化的方式对其进行公正审判。提供此种保障是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应然要求。然而,要求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庭审实质化的公正审判并非意味着被追诉人只能选择庭审实质化的方式进行审判。被追诉人可在认罪认罚基础上自愿放弃庭审实质化的审判方式而选择较为简化的诉讼程序和方式,以换取案件从宽处理,这是被追诉人的实然需要。由此可见,以审判为中心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天然对立、相互排斥的,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二者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应然要求与被追诉人的实然需要。[7]前者是对所有案件及被追诉人获得公正审判的保障,后者则是被追诉人自愿放弃前者而选择的结果。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速裁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追诉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并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采用简化、快速的审判方式进行处理的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作为实现繁简分流、提升刑事司法效能的重要制度,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修改时被正式写入法典。刑事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为前提;两者都可以依法对被追诉人进行从宽处罚;两者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不能将二者等同起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刑事速裁程序具有更宽广的涵盖性。如前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一系列具体的诉讼制度和程序组成,除了刑事速裁程序外,刑事简易程序、当事人和解程序等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试点时,刑事速裁程序就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进行试点工作。由此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刑事速裁程序,刑事速裁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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