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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协议签订中的法律问题解析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就业协议书有备注栏,毕业生可在备注栏中填入补充条款,该条款也具有法律意义。

大学生就业协议签订中的法律问题解析

(一)就业协议的适用法律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第48条规定:“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通知》指出:“加强对就业签约和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高校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

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可持原件到招生就业工作处申请更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45]

由于就业协议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发生纠纷时,目前一般的司法实践是适用《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而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例如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指出:“原告(大学生)在毕业前以在校学生的身份与被告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原告签订该协议时并不具备劳动法上劳动者的主体身份,且就业协议实质系双方今后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书,该协议本身并非系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系普通民事合同,应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调整。原告在签订就业协议后单方提出解约,其解约事由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可单方解约的情形。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该协议的性质及内容,并不具备法律上强制履行的可能,故对于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就业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46]

(二)签订就业协议的基本权益(www.xing528.com)

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的时候,有签订或者不签订的自由,如前所述,有选择签订就业协议对象的自由。

大学生有权审查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用人单位,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必须要有接受应届毕业生的权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备接受应届毕业生的权力,则必须经过具有进人权力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因此,毕业生签约前,一定要先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47]

大学生有权按照规定程序签订就业协议。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续:第一,毕业生要签名并写清签字时间;第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时间,不能用个人签字代替单位公章;第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后需将协议书交给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48]

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时有权审查协议条款是否明确合法。协议书的内容是整个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首先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其次审查和仔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最后要审查清楚除协议本身外是否有附件即补充协议,并审查清楚其内容。一般来讲,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应尽量采用示范条款。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增加,亦必须在内容上明确,不要产生歧义;如无附加条款,应当将协议书中的空白部分划去,注明以下空白。[49]

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时有权平等协商就业协议的内容。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否则双方日后就劳动合同有关内容意见不一致,且事先无约定时,若毕业生表示不愿在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会反过来要毕业生承担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因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就劳动报酬、试用期、住房、服务期限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与用人单位事先协商,体现在就业协议中,并将协议结果书面化,而不应只作口头约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完全如意,又担心就业市场变化后,一旦放弃落实就业单位可能更加困难,或本人正在考研或准备出国,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作约定。若约定条件成立,毕业生可依约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避免产生经济损失或其他争议。同时,签约毕业生要充分利用备注栏。就业协议书有备注栏,毕业生可在备注栏中填入补充条款,该条款也具有法律意义。补充的内容可为“如本人考上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该协议效力终止”,也可把协议期内工资多少,违约时是否缴纳违约金等容易产生纠纷的条款加上去,以避免矛盾产生。[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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