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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伦理学视角下的刑事归责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康德在普芬道夫归责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归责界定为一种判断,通过这样的判断某人可以被视为某个受到法律约束行为的发起人。[3]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继承普芬道夫、康德的归责思想,提出了系统的意志归责理论。可以说,因果行为理论的产生,既受到了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影响,也受到了黑格尔归责思想的影响。因此,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归责思想既是主观归责理论的直接渊源,又对客观归责理论的产生起到了促进作用。

哲学伦理学视角下的刑事归责研究

归责最早是一个哲学伦理学上的概念。归责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德国自然法哲学家普芬道夫(Pufendorf)。普芬道夫认为,不是因果关系上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规定了人类的行为,而是自由的原则规定了人类的行为。人类行为的自由是道德世界的根源。他将世界划分为自然世界和道德世界,自然世界构成了行为的基础,而道德世界则涉及行为的价值评价。只有那些以人的自由意志为根据并且可以按照道德世界的标准进行评价的行为,才是可以归责的。[1]德国哲学家康德同样强调归责与意志自由具有密切联系。他强调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认为一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表述去行动的能力,就构成了这个人的生命。那种可以由纯粹理性决定的选择行为,构成了自由意志的行为;那种仅仅由感官冲动或刺激之类的爱好所决定的行为,可以说是非理性的、兽性的选择。人类的选择行为,事实上受到这些冲动或刺激的影响,但并不由它们来决定。有意选择行为的自由,就在于它不由感官冲动或刺激而决定。[2]这正是行为归责的根据。康德在普芬道夫归责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归责界定为一种判断,通过这样的判断某人可以被视为某个受到法律约束行为的发起人。[3]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继承普芬道夫、康德的归责思想,提出了系统的意志归责理论。黑格尔认为,意志不仅是自在的,而且是自为的、无限的,主观性是意志的定在,并且是意志的特有规定,只有在主观意志中,自由或自在的存在的意志才能成为现实。[4]意志一般来说,对于其行为是有责任的。意志在其指向目前定在的目的中,具有对这个定在的各种情况的表象。但是,由于意志具有有限性,客观现象除了意志的表象所包含的以外还可能包含其他的东西,但是在意志的行动中仅仅以意志在它的目的中所知道的这些假定以及包含在故意中的东西为限,承认是它的行为,而应对这一行为负责。行为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5]黑格尔的归责理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第一,在意志中才能看到行为的主体性;第二,行为是意志的表现,是主观与客观的综合体;第三,出于个人意志表现的行为,才是个人自己的行为,个人目的所及的结果,才不是意外的结果,才是归责的对象。[6]

普芬道夫、康德、特别是黑格尔的意志归责思想对19世纪的德国刑法理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①促进了刑法上行为理论的发展。按照黑格尔的意志归责理论,只有出于人的意志的行为才是可以归责的;并以此来区分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和意外的事实。这些思想促进了刑法上行为理论的发展。可以说,因果行为理论的产生,既受到了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影响,也受到了黑格尔归责思想的影响。在20世纪之前,归责理论与行为理论几乎是同一回事。只是到古典犯罪论体系出现后,归责理论才与行为理论区别开来。[7]②促进了客观归责理论的产生。进入20世纪以后,黑格尔的意志归责思想又被拉伦茨、霍尼希等人加以抽象化和一般化,运用于违法行为的解释,形成了早期的客观归责理论。虽然从现在来看,意志归责思想不再对客观归责理论产生影响,但是客观归责理论的产生亦是受到了黑格尔意志归责思想的启发。③成为主观归责理论的直接渊源。康德、黑格尔的归责思想中并没有区别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但是意志归责思想本身是倾向于主观的,因此,古典犯罪论体系在产生后,自然就成为主观归责理论的渊源。早期的归责理论限于责任领域就是证明。后来,威尔策尔受到黑格尔意志归责理论的影响,提出了目的行为理论,主观归责亦开始向违法领域发展。因此,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归责思想既是主观归责理论的直接渊源,又对客观归责理论的产生起到了促进作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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