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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对人的意义及人格与犯罪:探讨社会生活与城市空间的关系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使一个人携带凶器进入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而被拘禁,也是因为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而不是为了预防犯罪。在没有犯罪之前,所有人是共享一个空间的。任何空间都是人为特定行为的场所,也是人对其主动利用的结果。美国著名地理学家爱德华·索亚认为,空间是社会生产出来的,复杂的社会进程创造了一系列不断发展的空间,创造了社会生活的空间—时间结构。继而,索亚提出城市空间的“社会—空间”辩证法(socio-spatial d

空间对人的意义及人格与犯罪:探讨社会生活与城市空间的关系

犯罪在时空分布上存在一定的规律性,这是迄今为止所有研究者深信不疑的事实和研究动力。对于规律的寻找一定首先从观察显著开始。因为注意力往往被对比中的突出或异常所吸引。犯罪在时空分布上也确实呈现了某种规律性。如我们总会直观地发现某个地方与其他地方相比犯罪率似乎特别的高,这些地方被称为犯罪热点。以往国外研究多次证实了城市犯罪呈现聚集分布的理论假设。

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大量实证研究表明,犯罪在某些地点具有明显的聚集性。其中最有影响的研究是谢尔曼和他的团队的发现。该研究发现,人们在明尼苏达州明尼阿波利斯3.5%的街道地址上拨出了全市50%的报警电话。他们发现,地点上犯罪的聚集性要比个体的犯罪聚集性高得多;通过犯罪发生地的地址来预测犯罪的可靠性要比通过罪犯的身份来预测犯罪高出6倍。威斯勃德在2004年所做的一项经验研究不仅有力地支持了犯罪在地点上的聚集性,同时也证实了该地点的犯罪聚集会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该调查显示,1989~2002年期间,西雅图市50%的犯罪案件只发生在4.5%的街段上,将近2/3的街区没有或很少有犯罪活动[3]我国学者发现青少年犯罪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着显著的聚集效应;同时犯罪青少年的性别、犯罪时的年龄、犯罪行为类型与犯罪时空结构相关联:在傍晚的工业区和商业区附近,青少年犯抢劫或抢夺罪的比例高于其他类型犯罪发生的比例;年龄介于13~14岁的男性青少年中午在学校周边多犯伤害罪;深夜,青少年犯罪多发生在娱乐场所附近;青少年出现恶性暴力犯罪时,多发生在自己家附近;上午,青少年犯罪多发生在受害人家附近。[4]抢劫犯罪的发案时间呈现周期性规律,城乡接合部、公路、街巷和出租屋成为抢劫的高发地点。[5]凶杀犯罪被害时间主要集中在晚上(20点到24点),发生在清晨(4点到8点)的凶杀案件最少。被害地点多集中在房屋室内,特别是私人住所中。[6]那么,该如何看待这种现象?是这些地方吸引了更多的犯罪吗?还是这些地方吸引了更多的去找麻烦的人?是犯罪人喜欢利用这些时空,还是被害人更经常地出现在这里?如果考虑到犯罪率的计算——一个人可能同时犯几次犯罪,一个被害人也可能在不同时间重复被害[7],那么,到底这种时空特征反映了犯罪/被害的分布规律还是犯罪人/加害的分布规律,就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犯罪人与被害共享同一个情境,在这个情境中的聚合才产生犯罪。因此情境应该视为犯罪的条件之一。如果截断了这种聚合就不会发生犯罪。那么,在预防措施上,我们能否标注出某些特殊的情境,然后挂上“犯罪人免进”或者“被害人免进”的牌匾?这显然是做不到的。因为在犯罪开始之前,我们无法判断一个人是犯罪人或意图犯罪。即使一个人携带凶器进入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而被拘禁,也是因为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而不是为了预防犯罪。在没有犯罪之前,所有人是共享一个空间的。很难想象哪个空间是不允许多人共享的。所以,或许应该换一种思路来看待情境。

一种观点认为,物理环境是决定性的,因为它对发生在它界域之内的行为类型有非常大的影响。对此,很多人提出质疑,认为人们总是与他们的环境相互影响而不是单纯地受到环境的影响。某些环境和其他环境相比,也许符合人们需要的可能性更大。有些批评者除了指出所有人完全并以同样的方式受环境影响这一观点太极端化之外,还非常反对建筑或(环境)决定主义这一观点。相反他们指出,我们应当将环境视为给各种各样的行为创造可能性。这一观点因试图理解不同环境提供的不同可能性而被称为环境可能主义。环境可能主义认为,由于人们将环境理解为具有可加利用的各种行为机会,因此环境具有比较小的决定作用。环境可能主义理论遭遇的问题是使我们无法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中来预测人们可能有什么样的行为。环境影响概念化的第三种方式是环境概然说(environmental probabilism)。这一理论处于决定主义和可能主义的中间立场之上,主张环境确实给各种各样的行为提供机会,某些类型的行为在某种特定物理布局之内发生的可能性更大(或可能更小)。[8]

对于环境是否具有完全决定意义的回答,取决于对犯罪的理解。如果把犯罪视为犯罪人的一种需要,那么环境就应该视为一种供给。这种供给当然取决于作为客体的环境本身,也取决于主体意图实施的具体犯罪种类。如果把犯罪视为全体公民中的个别行为,就需要进一步考虑公民对于环境的感知和支配。这个争议其实是把问题复杂化了:面对不确定的不同个体、不同动机、不同行为去研究环境对其的决定作用,那么答案肯定是不确定的。不如把这种非此即彼的事实判断转化为内含着主体评价的价值判断问题:环境到底有什么用?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区别环境、空间、情境三个术语:环境在自然地理学意义上通常指存在于地球表面的自然要素,包括大气、生物、水、土和岩石等。此处理解的环境是人类在生存中不断改造、建立和完善的与自然环境融合的生态系统。环境最重要的特征是可以被人利用。环境可以根据功能被人为划分为许多空间,分别或综合地承载着许多功能,如生活空间、工作空间、娱乐商业空间、城市空间等,空间的最大特征是其功能性。人具体利用空间就构成了情境,即行为空间,情境的最大特征是存在人的活动。

任何空间都是人为特定行为的场所,也是人对其主动利用的结果。现代法国哲学家列斐伏尔较早地提出了“空间三元论”,认为空间由空间实践、空间再现和再现的空间三者组成。空间实践指的是发生在空间并跨越空间的相互作用,是作为经济生产和社会再生产基本过程的一部分。它首先是人的活动成果,表现为可感知的物理意义上的环境。空间再现指的是一个概念化的、想象的空间,这一空间往往带有某种象征权力持有者的符号、编码和“行话”。再现的空间指的是日常生活的“实际”空间,是与一般的大众的生活密切关联的空间,指被图形与符号及生活在空间里的人们赋予生命力的空间。美国著名地理学家爱德华·索亚(Edward Soja)认为,空间是社会生产出来的,复杂的社会进程创造了一系列不断发展的空间,创造了社会生活的空间—时间结构。继而,索亚提出城市空间的“社会—空间”辩证法(socio-spatial dialectic),即认为城市中存在一种物质空间与社会发展双向连续的过程:一方面人们在物质空间中工作生活,将自身的特性施加于空间环境,并不断地改变与塑造着人化的物质空间,以满足人类的需要;另一方面,物质空间作为人类生活的载体,也持续地影响与控制着社会生活与人类发展。[9]因此,空间应该被视为形式、内容、意义的融合,物质属性与社会属性的辩证统一。[10](www.xing528.com)

首先,为了满足人对空间的特定需求,空间必然包括体量、色彩、形态、质感、设施等诸多因素,即形式。如在城市公园这个较大规模的空间里,有厅廊、绿化、会所、娱乐设施等组成部分,各部分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并组合成庞大的空间复合体。在现代城市中规模比较大的小区中,有低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楼房,有楼房基底、地上和地下停车位、娱乐休闲活动空间等,以满足老年人、中年人、青少年以及各种不同工作生活背景居民的游憩活动需求。规模小的办公室空间由办公、会议、走廊三个区域构成,既保证会议、休闲、培训对室内办公空间的功能要求,也满足与室外空间的衔接。在新型办公环境空间中,可能还包括休闲咖啡厅健身器械房、电脑游戏室甚至桌球室和室内篮球场等。[11]

其次,人们在空间内工作生活,空间构成了人的日常活动的一部分,即空间的内容。人的需要、个体的特点、空间的提供能力都会影响人对空间的利用,因而行为会体现出某些特点。如我国学者对于90后大学生日常行为的时空特征进行分析发现:大学生在教室(空间)的时间具有很高的一致性——在工作日上午全部时间及下午大部分时间,约有80%~90%的学生集中于教室。此时,行为人、行为在时空上高度一致。有时,行为具有时间上的集中性,但是行为发生空间各不相同——在工作日7:00~7:30时间段,96%的学生都在进行着生活必需活动(睡眠、就餐、卫生),但活动地点却分散在食堂、宿舍、教室等各处。有时,行为人具有地点上的集中性,但是各自行为却不尽相同——在工作日晚间21:30~23:00时间段,大多数学生活动地点在宿舍,但却分别进行着自习、休闲、上网、睡眠、用餐及个人卫生等多种活动。以上主体时间的规律性、主体空间的一致性以及行为时空组合的契合特征很容易得到解释:学校管理制度是使大学生群体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行为的首要制约因素,决定了大学生时空间行为的主流特征。大学生日常活动除睡眠外,占用时间最多的是上课,日平均上课时间为6.29小时;空间上,除宿舍外,主要活动地点是教室。考试前一周,学习时间大幅增加。而且,大学生平均每天“宅”在宿舍时间约12小时,每天有近20个小时是在宿舍和教室中度过,在室外活动时间不足1小时,室内与室外的活动时间严重失衡这一反常现象也在空间调查中得到了解释。高校虽然重视校园建设,尤其一些新校区对校园建设给予了较大的投入。问题在于,许多校园环境设计观赏性有余,宜人性不足;宏观环境美观,微观环境单调。大学生没有置身室外的冲动,行为空间必然呈现封闭性特征。一些学校为了便于管理,部分场馆只在限定时间对学生开放,致使设施貌似完备实则闲置,无形中限制了学生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空间行为的时间和频次。来自于大学生自身的影响因素则包括: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互联网成为大学生的基本依赖,大学生的社交需要大部分通过网络得到实现。经济支付能力直接决定了大学生兼职、聚餐、购物等行为的频次及形式,也使得时空间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遵循经济原则。[12]我国另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公共交通服务设施、共用的商业服务区域对于居民的出行活动特征和日常生活空间的划分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13]

再次,空间本身也是具有意义的存在。空间不仅仅是人类社会活动的载体,反映了人的行为标准和方式,承载着人类社会活动的具体信息,它是人感知世界、认识世界、把握世界的方式,它是人类的延伸,表现、传递着某些信息,并通过人类的感官造成某种社会及心理效应。如故宫的建造反映了以皇帝为中心的等级制的社会秩序。故宫内的建筑物代表着其使用者的社会身份,也反映着对使用者社会行为的角色期待。故宫的中轴线设计及装饰物的差别目的是强化皇权和等级界限。宏大的建筑群体在高度、宽度、深度都体现出凌人的气势,将皇帝凌驾于千万人之上的特权形象充分映射对观者的精神体验中。太和殿的设计强调了皇帝与他的人民之间既有物理上的空间距离感,又有心理上的强烈疏远感,这种距离感和疏远感又形成了民众对统治者无条件的崇敬和绝对服从的心理诉求。所有的建筑设计和固定风格模式以沉默的方式在人的心理上产生强烈的共鸣效应,从而强化人们对彼此不同等级的社会角色的认同。建筑是一种能够控制人类行为的固定格局的空间模式。正如丘吉尔的名言:“我们塑造建筑,建筑也塑造我们。”[14]

对于不同的人来说,空间还具有不同的意义。如果随便入侵这个意义的世界,可能带来超出意料的后果。“德里城,1995年1月30日晨,又是一个冬日的开始。在这个阿什克维哈尔(Ashok Vihar)富庶的殖民地,早起的人们已经开始了晨练,有的身边还带着宠物狗。一位当地居民走进附近的‘公园’——该地唯一的公共场所后,看到一个衣衫褴褛的年轻人,手里拿着一个空瓶子从这里走远了。他很生气,抓住了这个年轻人,并叫来了邻居和警察。一群发怒的居民和两名巡警狠揍了这个年轻人。没几分钟,他就一命呜呼了。这个年轻人名叫迪里普,那年才18岁。他来德里是想看看国庆游行。他和叔叔住在阿什克维哈尔边上火车道旁的一个破烂小屋里。叔叔是德里一个普通规划内工业区的工人,没有宿舍可住。这个聚居了一万多户人家的贫民区只有三个厕所,每厕八坑。也就是说,每个厕所负责2083人。对这里的大多数住户来讲,夜幕下任何空旷的地方就都成了厕所。当地富裕住户曾经自己掏钱修过一堵墙,以便把自己的家园和不洁不雅的贫民区一刀两断。但这座公园还是给他们提供了遭遇的机会。墙很快就被拆除了,这样住在贫民区的工人就可以出出进进,给富人打扫庭院、擦车、洗衣服、看孩子——解手也有了地方。双方对这个去处争执久矣,迪里普的死不过是个高潮。对于甲方,这里体现着城市生活的优雅情调,树木花草正是休闲和娱乐的好去处。而对于乙方,这里不过略同于厕所,解燃眉之急而已。如果迪里普对这段历史有所了解,也许就会提高警惕,遇事三十六计跑为上策,也就死不了了。”按照作者的说法,德里城内的大部分工人不过是在空间与工作争夺战中找到一个并不稳定的立足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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