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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条约对贸易一体化的政策影响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国际生产体系的生命线,贸易和投资的一体化对国家政策的制定带来了挑战。正如UNCTAD所言:通常情况下,国家贸易和投资政策互不协调,并受到不同目标的影响,由不同的、互不通气的机构予以实施。[32]因此,各国似乎也有必要回顾当初UNCTAD的言之切切,在国际法层面注重贸易与投资一体化所要求的制度协调,这也是本书研究的目的和价值之所在。

双边投资条约对贸易一体化的政策影响

作为国际生产体系的生命线,贸易和投资的一体化对国家政策的制定带来了挑战。尽管出于切身利益的理性选择,跨国公司已经在自己企业的内部,通过区位选择、组织架构利润分配等方法,将贸易与投资的功能一体化,甚至由此引发了包括跨国公司国籍的确定、责任承担机制以及税收政策等在内的“公共政策问题”,[24]但就国家和国际社会层面而言,这方面的意识仍不明显。正如UNCTAD所言:

通常情况下,国家贸易和投资政策互不协调,并受到不同目标的影响,由不同的、互不通气的机构予以实施。这一传统的、组织机构上的分离已经不能适应今天的需要了。在当今世界,贸易和投资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政策的不一致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造成一种贸易与投资政策相互抵消的政策环境,甚至会出现相互起反作用的现象。[25]

与此同时,UNCTAD还颇具深意地指出,贸易与投资政策的一致性“并不必然要求某种特定的总体政策背景(如自由化)”,“利益均衡……对发展中国家,对不同发展水平国家间的协定尤为重要。在涉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协定中,应特别注意发展政策和目标问题”。[26](www.xing528.com)

时隔十五年之后重温上述警示,仍有振聋发聩之感。这是因为,尽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际贸易与投资一体化的程度大为增强,相应地,国际贸易与投资法制在一体化方面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不无遗憾的是,作为全球贸易与投资总体安排的重要一环,协商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多边国际直接投资框架以有效协调贸易与投资政策的预期设想并未实现——尽管此前国际社会在这方面的努力始终无果而终,但有感于乌拉圭回合顺利完成一揽子协议,尤其是受到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授权的鼓舞,UNCTAD在1996年南非米德兰会议上决定专门研究投资问题,准备制订一个多边投资法律框架,以帮助发展中国家以最佳地位参与国际上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讨论和谈判。但时过境迁,这一目标如今被明确放弃——2010年9月8日,UNCTAD投资与企业司詹晓宁司长在2010年“世界投资论坛”(World Investment Forum 2010)上表示,UNCTAD未来只会专注于政策分析,本身并无意推动多边投资协定的签订,而留待各国政府决定。[27]非但如此,如下文所述,分别以WTO和双边投资条约为代表的国际贸易和投资法制之间的失衡日益加剧;[28]作为国际层面投资政策的代表,形式理性严重缺失的高标准双边投资条约正不断侵蚀以WTO为中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相关国家在两个体制中的承诺水平无法匹配一致。[29]

从战略层面看,在这股暗流涌动的背后,无疑是由于在双边和多边条约的谈判中,高度自由化都被奉为不同制度设计的圭臬,而当初被视为首要目标的“发展”反而被束之高阁。在国际贸易领域,2001年11月,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决定正式启动被誉为“多哈发展回合”的新一轮多边谈判,但历经10年谈判却仍无具体成果,甚至被含蓄地批评为有“偏离发展回合的轨道”的危险。[30]为此,韩国学者李永植(Yong-Shik Lee)指出,有必要在WTO体制内制定一个全面的《发展促进协定》,并成立“贸易与发展理事会”作为监督实施机构。[31]与此同时,双边投资条约也被认为亟须确立以“发展”为导向的新思维。[32]因此,各国似乎也有必要回顾当初UNCTAD的言之切切,在国际法层面注重贸易与投资一体化所要求的制度协调,这也是本书研究的目的和价值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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