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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增加群众监督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息公开是防止暗箱操作的最好方式,也是预防腐败的主要方法。2008年5月1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生效,标志着信息公开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已经就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措施都作了相关规定,但我国的信息公开工作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范围和内容都应该更加具体和广泛。信息公开和新闻自由是舆论监督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

信息公开,增加群众监督

信息公开是防止暗箱操作的最好方式,也是预防腐败的主要方法。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始终绷紧“斗争”的弦让公开几乎成为奢侈品,是否掌握内部消息是当官和不当官的标志。进入法治社会以后,审判公开是诉讼中的基本原则,普通百姓可以通过庭审了解案情、主要证据和判决结果,从而对司法予以监督。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从厂务公开、校务公开拓展到村务公开、警务公开和政务公开。2008年5月1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生效,标志着信息公开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但现实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美好。由于该条例规定过于原则化,导致“信息不存在”、“属于内部信息”、“影响社会稳定”成为不少政府部门推托公开相关信息的理由。[4]信息是当权者的财富,信息不对称、信息不真实、信息不全面是腐败产生的土壤。只有让阳光照进经济生活的每个角落,才可能出现真正公平竞争的局面。

腐败总是不能见阳光的,制约腐败的最好方法就是公开相关信息。在集权和专制的社会,只要涉及国家官员的内容,都会假借国家机密而予以限制。事实证明,公开相关信息不仅不会危害到国家利益,还可以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对廉政建设而言,公开相关信息是不可回避的途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已经就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措施都作了相关规定,但我国的信息公开工作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范围和内容都应该更加具体和广泛。立法信息、审判信息、企业信息,只要公开后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权存亡的都应该公开。从治理商业贿赂而言,公布相关权力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也有较好的预防作用。家庭和亲属情况,现有财产情况,原有履职情况,近期活动情况,兼职、收入、投资、关联交易等情况,让凡是可能发生商业贿赂的各环节都处于监督之下,使存有不法想法的人不敢轻举妄动。

所以,除了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厂务公开”等管理公开之外,当务之急要重点管理好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财产收入状况、兼职状况、收受礼品的状态、投资状况、关联交易状况。应该通过立法让这些实权在握的人主动、如实申报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各种所得,特别是工资奖金以外的各种所得,包括收受礼品礼金、投资所得、兼职所得、意外所得和偶然所得等。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不仅不能继续担任领导职务,还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在网络技术进入普通人生活的时代,公开相关信息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难题。关键是观念的变革和相关立法技术的处理。既要保守国家机密,保护个人隐私,又要保证社会的知情权,实际执行中会有一些难题。但只要我们认准了方向,妥善处理保护人权和廉政建设的关系,总能找到公开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分界点。公开任何一个信息都需要相关制度和政策支持。除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之外,财产申报、关联公示、礼品上缴等应该纳入到相应法律条文之中。在治理商业贿赂过程中,许多地方建立行贿受贿档案,记录违规经营企业的黑名单,就是信息公开的有效尝试。(www.xing528.com)

新闻自由是民主制度的鲜明标志,作为一项政治权利,在近代民主制度中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至今,任何承认并宣称民主制度的国家,包括我国,都把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文写入宪法。但我国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都有许多限制性的条件。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公安部门等都对报纸、杂志、电台、广播、网络的合法存在以及日常运行有严格的要求。个别地方和个别领导还动用司法力量来压制言论自由。[5]群众路线是党的三大法宝之一,依靠人民群众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必须确保言论自由。除了恶意的诬告以外,要容许老百姓讲心里话,讲实话。只要内容是真实的,不管是实名制还是匿名制,都不能追究相关信息公开者的责任。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利益是新闻自由的另一个含义。不仅如此,政府应该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到廉政建设之中。

舆论监督对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已经是一个共识,而且为近年来各地反腐败斗争的大量实践所证明。信息公开和新闻自由是舆论监督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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