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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成果在《国际商法》中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第三轮谈判关贸总协定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50年10月—1951年4月在英国托尔基进行。东京回合部长会议宣言提出了一个总协定有史以来范围最广泛、目标最庞大的贸易谈判安排。这样,从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关贸总协定发动了第八轮全球性的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共有107个国家和地区实际参加了这次关贸总协定有史以来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多边贸易谈判。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成果在《国际商法》中

关贸总协定自1948年1月1日生效以来,共主持了八轮全球性多边贸易谈判,取得了较大的成果,有力推动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过程,以下分别加以阐述:

(一)首轮谈判

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称“回合”)于1947年4—10月在日内瓦举行,谈判的主题是关税减让。23个国家在7个月里达成了约123项关税的减让协议。参加方制定了2份包含关税减让和约束的减让表并绘制成总表,成为关贸总协定的一个完整独立的部分。减让表涉及了45 000项商品的关税减让,影响世界贸易额近1 000亿美元。在双边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通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自动适用于全体缔约方。这一规则使此轮谈判成为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多边关税减让谈判,使应税占进口值54%的产品平均降低税率35%。关贸总协定也随该轮谈判的成功而降世。

(二)第二轮谈判

第二轮多边谈判于1949年4—10月在法国的安南西举行,谈判除在原缔约23方之间进行外,又增加了瑞典、丹麦等10国。谈判总计达成双边关税减让协议147项,增加关税减让商品项目5 000个,使应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

(三)第三轮谈判

关贸总协定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50年10月—1951年4月在英国托尔基进行。此轮谈判又增加了8 700个关税减让商品项目,使应税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6%。参加谈判国家的贸易额分别占世界进出口总额的80%和85%以上。

(四)第四轮谈判

1956年1—5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四轮谈判,因美国政府代表团有限的谈判授权而受到影响,参加国仅28个,此次关税减让商品项目达3 000项,但仅涉及25亿美元的贸易额,最终使应税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税率15%,日本在这轮谈判中加入关贸总协定。

(五)第五轮谈判——狄龙回合

第五轮谈判1960年9月—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共45国参加。谈判先后分两个阶段,前阶段自1960年9月至年底,着重讨论第四轮谈判结果的再谈判,并就1957年3月25日欧共体创立所引出的关税同盟和共同农业政策问题与有关国家进行协商;后阶段于1961年1月开始,就新减让项目及新加入国减让项目进行谈判,约44 000项商品达成关税减让,涉及49亿美元的贸易额,使应税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税率20%。然而农产品和某些政治敏感性商品大都被排除在最后协议之外。这一轮谈判以建议发动本项谈判的美国副国务卿道格拉斯·狄龙的名字命名,故亦称“狄龙回合”(Dillon Round)。

(六)第六轮谈判——肯尼迪回合

1964年5月—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六轮谈判因美国总统肯尼迪(J·F·Kennedy)根据1962年《贸易扩大法》提议召开的,又称“肯尼迪回合”。谈判共有54个国家参加。历时三年多的谈判分别列入各国税制的关税减让商品项目合计达6万之多。工业品进口关税率按减让表约束,自1968年1月1日开始,每年降低五分之一,5年完成。到1972年初,工业品进口关税下降了35%,并影响了贸易额400亿美元的商品关税率。此轮谈判第一次涉及了非关税壁垒。制定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在此轮谈判过程中,总协定新增了一个主要部分“贸易与发展”,阐明了有关发展中国家指导本国贸易政策的总目标。

(七)第七轮谈判——东京回合

第七轮谈判于1973年9月—197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因谈判开始于东京,又称“东京回合”。东京回合部长会议宣言提出了一个总协定有史以来范围最广泛、目标最庞大的贸易谈判安排。99个国家参加了谈判(含29个非缔约国),关税的减让和约束涉及3 000多亿美元贸易额,作为7年以全面削减方式进行关税减让的结果,世界上,9个主要工业市场上制成品的加权平均关税率由7%下降到4.7%,其中欧共体为5%,美国为4%,日本为3%,减让总值相当于进口关税水平下降了95%。发展中国家也以对其进口关税实行减让和约束的形式,在削减关税方面作出承诺。

东京回合在一些限制非关税壁垒的措施上也取得成功,在海关估价、补贴与反补贴税、政府采购、贸易技术壁垒、进口许可程序等方面均达成协议,并修订了《反倾销守则》。

东京回合也为检查和改进关贸总协定基本条款提供了一次机会。1979年11月,在总协定召集的成员国年会上,做出四项重要决定并付诸实施。第一项决定认为: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给予优惠待遇是世界贸易制度的一个长期法律特征。这一“授权条款”包含了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延长提供普惠制(GSP)的长期法律基础的条款。第二项决定是整理根据总协定设计的,为保障本国的对外财政和收支平衡而采用的贸易限制措施的实践和程序;第三次决定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更大的灵活性,允许其为维持基本需求和谋求优先发展而采取贸易措施;第四项决定则涉及促进总协定南行运转机制的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及监督等事项。此外,东京回合在热带产品、农产品及民用航空器等方面也达成协议。

(八)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

东京回合以后,世界经济增长减缓,失业率上升,新兴工业国家的竞争压力和国内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刺激了许多国家的保护主义情绪。由于关贸总协定主持的多轮谈判大大降低并约束了关税水平,一些国家政府开始恢复使用“自动出口限制”和“适当市场安排”等歧视性非关税壁垒。基于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忧虑,1982年总协定举行部长会议,制定了一项新的综合性工作方案,包括对非关税壁垒及东京回合后各项协议的适用和实施情况予以审查等,大部分缔约方认为,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事实来实施这一综合性的工作方案将是进一步促进和巩固总协定体制的最好方法。这样,从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关贸总协定发动了第八轮全球性的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共有107个国家和地区实际参加了这次关贸总协定有史以来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多边贸易谈判。

1.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

乌拉圭回合谈判共有15项议题,其中由部长宣言确定的第一部分货物贸易有14个议题。第二部分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力主纳入总协定体制的服务贸易。它们分别是:

(1)关税。谈判目标是通过适当方法削减或视情况取消关税,包括降低或取消高关税或关税升级,并强调扩大所有参加谈判各方之间关税减让的范围;

(2)非关税壁垒。目标是减少取消这类措施,包括数量限制、原产地规则,装船前检验等均可构成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

(3)热带产品。目标是实现热带产品(加工品和半加工品包括在内)贸易的最大限度的自由化;

(4)自然资源产品。谈判应旨在更充分地实现包括加工品和半加工品在内的自然资源产品贸易自由化;

(5)纺织品服装。除了其他目标以外,纺织品和服装谈判应保证将这一部门回归到总协定的纪律和规则的约束之内,最终消除与总协定不一致的《多种纤维协定》(MFA)和其他对纺织品服装贸易的限制,实现贸易自由化;

(6)农产品。谈判的目标是制订更有效的关贸总协定规则,通过进一步削减进口壁垒来改善市场准入的条件。削减补贴以及减少卫生和植物卫生条例、壁垒可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的影响;

(7)关贸总协定条款。对现行的关贸总协定条款(尤其是谈判没有包括的部分)进行审议;

(8)保障条款。目标是达成一次综合性协议,以加强关贸总协定体制;

(9)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目标是改善、澄清或在合适情况下扩展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协议和安排;

(10)补贴和反补贴措施。谈判应在审议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以及补贴和反补贴多边贸易谈判协议的基础上进行,改善一切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规则;

(11)争端解决。目标是改进和加强总协定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以保证及时有效地解决争端,并作出适当安排,监督执行所通过的建议程序;

(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谈判目标是阐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关贸总协定规则,并视情况制订新的规则和纪律。同时还就对在国际贸易中假冒商品问题的多边框架进行谈判;

(1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总协定对有关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影响的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以后,视谈判情况拟订防止对贸易带来不利影响的原则;

(14)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作用。目标是增加谅解和拟订协议,以保证关贸总协定的监督机制能够对缔约国的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影响进行定期监视;改善关贸总协定作为一个机构的全面作用和决策能力;通过加强与其他国际货币金融组织的关系,提高总协定在实施全球经济决策方面的作用;

(15)服务贸易。谈判应旨在制订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包括对服务业各个部门制订可能的规则,以便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www.xing528.com)

2.乌拉圭回合成果

乌拉圭回合自1986年9月15日总协定部长级会议开始,历经发起谈判、中期评审、谈判僵持、终期会议、谈判结束等阶段,实际历时长达7年多,最终达成一揽子诸边、多边贸易协定协议,成果卓著:

(1)谈判大大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及全球经济的增长。此轮谈判的结果使各国的关税税率进一步降低,降税产品涉及贸易额达1万2千亿美元之巨,减税幅度为40%,其中近20个产品部类实行零关税,与此同时,阻碍贸易自由化的非关税壁垒将逐步取消,实行关税化,如各国同意,在各项协议生效后10年内,逐步取消《多种纤维协定》项下的配额,使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体制的纺织品服装贸易实现自由化;削减农产品出口补贴等。据总协定秘书处估计,乌拉圭回合的成果将使世界商品贸易额在1995年协议生效后的10年中增长12%,即增加7 450亿美元,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额可望增加至少500亿美元;

(2)改善了国际贸易的规则体系,强化了国际贸易纪律,乌拉圭回合以28项契约性协议和法律文件确立起比较完整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涉及补贴和反补贴、反倾销、海关估价、保障条款、争端解决等各个方面,这些问题在此前一直颇有争执,而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将其许多内容规定得更为明确、具体,使总协定确立的多边贸易体制得以加强;

(3)扩大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管制范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功扩大了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内涵,它不仅把长期游离于自由贸易体制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纳入关贸总协定,而且将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国际投资这三个重要领域,并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这必将对其后的世界经济产生深刻的影响;

(4)促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项重要成果是确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以此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负责监督和实施服务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协定以及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修改后的关贸总协定条款。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城通过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简称《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标志着20世纪40年代即拟议建立的三大国际经济组织之一的国际贸易组织终告成立,这在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说是此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大成果,可谓功德圆满!自此,全球多边贸易合作将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稳步推进。

案例分析

[案情]

法国政府于1993年3月22日公布了一个条例,限制了学名为Placopectenmagellanicus的加拿大扇贝在法国市场上贸易名称的使用。根据该条例,1995年12月31日之前,加拿大扇贝可使用法文“pétoncle(Saint-Jacques)”(意为小扇贝)的名称,此后仅授权使用法文“pétoncle”这一名称。

此项规定由于限制使用通常的产品名称,而大大削弱了加拿大扇贝产品在法国市场上的竞争力,降低了该产品的贸易量。加拿大政府认为,法国政府采取的这一措施是不公正的,损害了加拿大按WOT协议应得的利益。这一措施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规定的义务,使出口到法国的加拿大扇贝受到不同于法国本国同类产品的对待,而且还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将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扇贝称为“noixdeSaint-Jacques”,来自加拿大的同类产品则不能使用这一名称。此外,这一做法不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定第2条的规定。

加拿大认为,被法文称为“noixdeSaint-Jacques”的扇贝不止Placopectenmagellanicus一种,但消费者不会也不能区分Placopectenmagellanicus和其他被称为“noixdeSanit-Jacques”的扇贝,事实上这些扇贝在颜色、大小、质地、外观和使用方面没有区别。

自1993年以来,加拿大政府作了几次努力与法国政府一起解决这一争端。按欧盟的有关规定,此类争端由欧盟统一对外交涉。因此,加拿大经过与欧盟的磋商,签署了一个临时解决方案。同时,加拿大明确申明,关于这一争端必须签署永久性协议。然而,事实上不但没有签署永久性协议,法国政府在1994年10月还制定修正案废除了这一临时协议。

1995年5月19日,加拿大政府提出与欧盟进行磋商的请求,希望通过磋商,恢复扇贝的法语名称“noixdecoquilleSaint-Jacques”或“noixdeSaint-Jacques”,从而恢复其扇贝产品在法国市场上的持久竞争地位。

智利、冰岛、日本、秘鲁按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备忘录》(DSU)第4条11款的规定,请求参加本案的磋商,欧盟同意了这些请求。本案有关方面于1995年6月19日在日内瓦进行了磋商。

但这次磋商未能解决这一争端,而且,加拿大认为进一步的磋商也不会取得进展,因此,请求争端解决机构(DSB)组建专家组,从而使该案件正式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

1995年7月19日,DSB组建了专家组,澳大利亚、智利、冰岛、日本、秘鲁和美国等国声称保留作为第三方参加专家组的权利。

与此同时,秘鲁和智利就同样的问题——有关扇贝贸易名称问题分别于1995年7月18日和24日向欧盟提出磋商请求。1995年10月11日,DSB举行了会议,应秘鲁和智利的请求,根据DSU第9条第3款的规定,指定欧盟——加拿大扇贝贸易名称争端案专家组的专家同时担任欧盟——智利、欧盟——秘鲁扇贝贸易名称争端案的专家组成员,将对上述三个有关扇贝贸易名称争端案的调查同步进行。

[问题]

法国的国内立法规定是否与GATT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法律依据]

1.《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普遍最惠国待遇

第1款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2.《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

第4款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3.TBT协定第2条中央政府机构制定、采纳和实施的技术法规

第1款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在专家组进行调查时,1996年7月5日,加拿大和欧盟照会DSB、WTO相关理事会和委员会,称双方已达成协议。法国起草了新的条例,放弃对加拿大扇贝产品的特殊名称要求,转而规定贝壳类产品必须标有Saint-Jacques字样及学名、原产地,或在名称标签同侧标有清晰可见原产地国缩写的字母。新条例于1996年7月1日前实施,1993年3月22日公布的条例同时废止,此方案得到了加拿大的认可。

至此,本争端通过磋商圆满解决。

本案是典型的TBT案例,涉及的商品虽然是动物源性食品,似乎属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管辖范围,但因法国采取的措施仅是对商品名称做出规定,不符合SPS协定附录I中对SPS措施的定义,故本案属于TBT范畴。加拿大的申诉理由中也未提出法国违反了SPS协定的规定。

法国采取的措施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加拿大扇贝与法国及其他国家的扇贝从颜色、大小、质地上来说基本相同,而法国只要求加拿大扇贝使用另外一个名字,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基本原则。因此,遭到智利、冰岛、日本、秘鲁等国的一致反对。在各方面巨大的压力下,欧盟最后不得不向加拿大作出让步,可以想象,假如本案打到最后一步,由DSB裁决,败诉的也必然是欧盟一方。

[值得注意的问题]

本案发生与解决的时间处在GATT与WTO运转的期间,所有分析中既运用了原GATT的相关规则,又运用了WTO有关协定的规定。

(案件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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