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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概论: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婚姻家庭法概论: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当事人双方的户口在同一地区的,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的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可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是我国唯一有法律效力的结婚形式。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婚姻成立的程序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1.申 请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法律要求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由他人代理。申请时,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www.xing528.com)

2.审 查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结婚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核和查证。婚姻登记员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证件内容是否与当事人本人的情况完全相符,有无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情况。审查中,婚姻登记机关可就需要了解的情况,向当事人提出询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也可进行调查。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3.登 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时起,确立夫妻关系,依法享有配偶的权利,承担配偶的义务。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原离婚证件。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①未到法定婚龄的;②非双方自愿的;③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④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对于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文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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