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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电子商务纠纷案例分析及法律指引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喜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判决。原告咪咕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无证据支持。请求驳回原告咪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其获得的上述权利转授权给北京中作华文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与电子商务纠纷案例分析及法律指引

原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与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马拉雅公司)、上海喜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音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判决。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咪咕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删除在其经营的网站、手机APP“喜马拉雅FM”上的有声读物《人性禁岛》;2.赔偿原告咪咕公司经济损失108 900元、合理费用13 800元(公证费5800元、律师费8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因被告喜马拉雅公司已删除案涉有声读物,故原告撤回了其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刘保岗,笔名破禁果,是系列文学作品《人性禁岛》的作者。经层层授权,原告咪咕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获得了将案涉作品改编、转换、录制成有声读物制品并复制、发行、传播、销售等著作权权利和维权权利。

2016年,原告咪咕公司发现喜马拉雅网站、手机APP未经许可非法上传案涉作品的有声读物供用户下载、收听。域名ximalaya.com由被告喜马拉雅公司备案登记,该网站页面显示经营者为被告喜音公司,点击被告喜音公司登记备案的网站链接,则进入网站,故该网站由两被告共同经营。“喜马拉雅FM”APP详情显示版权归被告喜马拉雅公司所有。两被告利用喜马拉雅网站的电脑端、手机端及APP三个通道向用户提供大量由多个主播录制的不同版本的案涉作品有声节目,且收听量巨大。

原告咪咕公司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通过授权获得案涉作品的著作权并在“咪咕听书”平台上向用户提供有声阅读服务。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手机APP上公开上传案涉作品有声读物供用户下载、收听,损害了原告咪咕公司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被告的答辩

被告喜马拉雅公司辩称:原告咪咕公司提交的证据链条存在瑕疵,其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案涉有声读物由网络用户上传,被告喜马拉雅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且未作任何编辑、推荐,未设置任何排行榜,未因此盈利,且用户上传版本与咪咕平台上的版本不一致,故被告喜马拉雅公司不构成侵权。原告咪咕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无证据支持。请求驳回原告咪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喜音公司未作答辩。

三、法院判决

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咪咕公司对案涉作品是否享有相应著作权;二、被告喜马拉雅公司运营的喜马拉雅网站、喜马拉雅FM应用程序的性质;三、两被告是否共同侵犯了原告咪咕公司的复制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若构成侵权,则侵权责任如何确定。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进行了如下分析:(www.xing528.com)

(一)原告咪咕公司对案涉作品是否享有相应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咪咕公司提供的出版物证明案涉作品的作者为刘保岗。之后,刘保岗将案涉作品以有声读物等数字化制品形式进行复制、出版、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以及转授权、维权权利独占性授予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其获得的上述权利转授权给北京中作华文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北京中作华文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咪咕公司依法独占性获得将案涉作品录制成有声读物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喜马拉雅公司运营的喜马拉雅网站、喜马拉雅FM应用程序的性质

被诉喜马拉雅网站及喜马拉雅FM应用程序上的案涉有声读物显示了发布者,被告喜马拉雅公司陈述除了用户自行上传的音频文件外,被告喜马拉雅公司亦会上传自己制作的音频文件,法院认定被告喜马拉雅公司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其自身亦提供一定的内容服务。

(三)两被告是否共同侵犯了原告咪咕公司的著作权

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咪咕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分别发生在被诉喜马拉雅网站和喜马拉雅FM应用程序上,对于被诉喜马拉雅网站上的侵权行为,首先,由于该网站备案登记的主办单位为被告喜马拉雅公司,网站上显示版权由被告喜音公司所有,结合被告喜马拉雅公司陈述该网站确系两被告共同经营,且被告喜音公司系被告喜马拉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可以认定被诉喜马拉雅网站由两被告共同经营。其次,原告咪咕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案涉有声读物由同途万里人、上官亦茹、森爪、涵喧等发布,故法院有理由相信案涉有声读物确系网络用户所上传,而非两被告直接提供案涉有声读物的行为。由于原告咪咕公司主张两被告直接侵权的证据不足,故法院认定两被告在本案中并不构成直接侵权。

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间接(帮助)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两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本身制作并发布音频文件,故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有声读物是否获得作者授权,是否涉嫌侵权,应当负有一定的著作权审查义务。其次,被诉喜马拉雅公司网站设置热门推荐、节目分类、声音广场、人气主播等栏目,另根据类型、内容划分有声小说综艺节目相声评书等,可见两被告对音频文件进行整理、分类、推荐。再次,目前证据尚未显示被诉网站设置了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两被告主观上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了案涉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客观上未采取任何预防或避免侵权结果发生的措施,从而帮助了案涉作品侵权后果的扩大,故两被告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构成间接(帮助)侵权。

由于被诉喜马拉雅FM应用程序由被告喜马拉雅公司运营,故对其上的侵权行为,同上所述的理由,被告喜马拉雅公司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了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客观上未采取任何预防或避免侵权结果发生的措施,从而帮助了案涉作品侵权后果的扩大,构成间接(帮助)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1.喜马拉雅公司、喜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2.喜马拉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元;3.驳回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209元,由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公司、上海喜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4元,由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公司负担7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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