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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调整商事合同的法律规范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法律渊源上讲,国际商事合同法主要包括各国国内的合同立法及判例、涉及国际商事合同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三)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际惯例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由于《买卖合同公约》的种种局限性,法律界、贸易界人士迫切希望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统一合同法。

国际商法: 调整商事合同的法律规范

国际商事交易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一笔国际商事交易往往需要签订几个合同才能实现。这些用以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各种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称为国际商事合同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law)。从法律渊源上讲,国际商事合同法主要包括各国国内的合同立法及判例、涉及国际商事合同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案例3-1

国际商事合同法的作用

我国某生产企业A要出口一批机器设备到美国的B公司,请问在这一国际商事活动过程中可能会签订哪些种类的合同?

首先,我国生产企业A与某外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协议),然后由后者与美国B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货物运输事宜上,外贸公司会与外运公司、保险公司分别签订相应的货物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如提单保险单)等。外商美国B公司支付货款采取信用证方式,该信用证建立了开户银行与该外商的合同关系,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由此可见,在整个商事交易活动过程中,生产企业A与外贸公司签订的合同是起点,也是中心、基础,有了它才有后面的一系列合同,才产生随之而来的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等法律关系。调整上述各种法律关系的,既有国内法,亦有外国法或国际实体法规范(包括国际惯例),这些都属于国际商事合同法调整的范畴

(一)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内法

1.大陆法系的合同法

在大陆法国家,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国,其合同法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之中。大陆法国家的民法理论把合同作为产生“债”的原因之一,将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与产生债的其他原因,如侵权行为等法律规范并列在一起,作为民法的一编,称为债务关系法或债编,如《法国民法典》的第三卷和《德国民法典》的第二编等。

2.英美法系的合同法

英美法系的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不成文法,虽然英、美等国也制定了一些有关某种合同的成文法,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等,但它们只是对货物买卖合同及其他一些有关的商事合同作了具体规定,至于合同法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合同成立的各项规则等,仍需依据判例法所确立的法律原则行事。[2]

3.中国合同法律制度

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中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我国有关合同的其他法律都是依据该基本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的。《民法通则》中的许多规定都与合同有关,例如关于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债权、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适用于各种民事合同。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从该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该《合同法》有总则、分则和附则,共23章、428条。其中,总则含8章,对合同法原则,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问题作出规定。分则含15章,具体规定了买卖合同等15种有名合同。

(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际条约(www.xing528.com)

鉴于各国合同法内容上的差异给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带来的不便,20世纪以来一些国际组织开始尝试通过国家间协商,统一各国合同法并制定国际统一适用的合同法。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第一步,它们从制定一类合同的统一法入手,进而制定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历时约十年,于1978年起草完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公约》),是在合同法领域实现国际统一立法目标的重要一步。《买卖合同公约》1988年起对中国、阿根廷、埃及、法国、美国、意大利等国生效。该公约包括四个部分共101条:第一部分为公约的适用范围及总则;第二部分为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为货物买卖;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该公约充分顾及各国社会、经济、法律制度的差异,为减少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际货物买卖,且回避了一些当时较难统一的问题。[3]

此外,有关商事合同法的国际公约还有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统一公约》以及1970年《旅游合同国际公约》等。

(三)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际惯例

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由于《买卖合同公约》的种种局限性,法律界、贸易界人士迫切希望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统一合同法。为详尽阐述合同法的国际通行规则,1980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4]成立了包括世界主要法系在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法领域的专家在内的工作组,起草统一的国际商事合同法。经过14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历经多次反复讨论和修改,终于在1994年5月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PICC,以下简称1994年《合同通则》)。1994年《合同通则》在继承《买卖合同公约》合理成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地确立了国际商事合同领域的各项法律原则,是国际合同法统一化进程中的又一重大成果。该通则尽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法律体系和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一些通用法律原则,同时还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广泛适用的惯例和最新立法成果,对今后国际贸易法的进一步统一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1994年《合同通则》内容包括序言和7章,共109条,对商事合同法的各组成部分作了全面、明确的规定。1994年《合同通则》在总则中正式确立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主要有缔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等。同时,1994年《合同通则》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以普遍规则(general rules)的形式适用于所有的国际商事交易合同,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合同,还包括如投资和特许协议、技术许可协议、专业服务等其他类型的经济交易合同。1994年《合同通则》作为统一的国际商事合同法,虽未采用国际公约的形式,但对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调整影响重大。

为适应日益繁荣的国际商事活动和现代科技手段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使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2004年对1994年《合同通则》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目的是针对国际商业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利益问题提出法律上的解决途径。2004年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合同通则》)包括序言和10章,共185条,主要内容包括:前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代理权(新增);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解释;第五章合同的内容、第三方权利(新增);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七章不履行;第八章抵销(新增);第九章权利的转让(新增)、义务的转移(新增)、合同的转让(新增);第十章时效期间(新增)。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INCOTERMS)是国际商会(ICC)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定的,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不断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7次对其进行修订和补充。《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制定的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适用的主要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的解释,使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人们在这些术语因国家不同而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够使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当前,最有影响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使用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通常简称《INCOTERMS 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共包括E、F、C、D共4组13个贸易术语。

总的来说,《2000年通则》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合同通则》是关于国际商事合同规范的一般性规定,它可以适用于某一类或几类合同的规则。虽然《合同通则》没有专门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原则和抽象性规定可以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如果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适用《2000年通则》中的某一术语的同时又适用了《合同通则》,两者之间的各项规定将发生相互补充、相互明确的作用。《2000年通则》中关于风险的转移、费用的分担、交付的内容、交付的方式、交付的地点、各种手续的办理等问题的规定将使《合同通则》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而《合同通则》关于交付的时间、价款的支付等问题的规定也将使《2000年通则》对当事人在这些方面权利义务的规定明确化,所以两者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当然,两者在一些共同问题的规定上肯定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若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慎选择了这些冲突点,那么还应由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5]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贸易的发展所做的最新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2011年1月1日实施。新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其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去除了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N(未完税交货)四个术语,新增了2个术语,即DAT(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在指定目的地交货);新版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运输期间货物被多次买卖的责任和义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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