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体制
纵观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存在侦诉一体的侦查体制和侦诉分离的侦查体制。
1.侦诉一体。是指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合二为一,或侦查机关受起诉机关指挥和监督,从属于起诉机关。采用这种侦查体制的多为大陆法系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或规定检察官有权指导和监督警察的侦查活动,即使对预审法官侦查的案件,检察官也有权随时查阅侦查材料,并可要求预审法官采取某种行为来查明案件事实;或规定检察官随时可将侦查的案件交付警察机关进行侦查,警察机关必须执行检察官的委托和命令。
2.侦诉分离。是指侦查和起诉分别由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均具有独立地位,互不隶属。采用这种侦查体制的多为英美法系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侦查和起诉分离,侦查由警察机关进行,起诉由检察机关进行,检察机关不能实际控制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在我国,侦查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两机关相互独立。由于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利,也属于刑事侦查机关,因此,我国侦查体制既有侦诉分离的特点,又有区别于其他国家侦查体制的鲜明特征。
(二)侦查模式(www.xing528.com)
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存在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和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
1.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又称审问式侦查模式,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这种侦查模式,注重发挥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一方面,强调侦查机关的优势地位,赋予侦查机关尽可能多的诉讼手段和尽可能大的自由决定权,侦查手段适用的标准不高,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特别的限制,侦查机关的活动灵活、自由。而犯罪嫌疑人则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属于被追诉的对象,诉讼权利的行使受到严格限制,被否认有与侦查机关对抗的权利,并必须适应和配合侦查机关的活动,没有沉默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也要受到种种限制,甚至一些国家排斥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另一方面,不强调侦查控制,诉讼主体只有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法官不作为居中者介入侦查,一般的侦查手段完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只有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才需要检察官或法官批准。
2.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又称弹劾式侦查模式,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这种侦查模式给犯罪嫌疑人充分的程序保护,严格侦查控制,主张法官介入侦查。一方面,强调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地位的平等与对抗,强化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保释权和获得律师帮助权,使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与侦查机关抗衡的能力,同时,侦查又受到十分严格的控制,侦查机关活动的灵活性较小,侦查手段有较高的限制标准。另一方面,法官以第三者的身份介入侦查阶段,站在公正的立场监督、制约侦查活动的过程,特别注重防止侦查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对侦查手段的采用享有广泛的决定权。
我国的侦查模式中较多地体现了职权主义内容,同时也反映了当事人主义的部分特点。在我国多元化的侦查主体中,公安机关一直占据侦查的主导地位,拥有最高、最多的侦查权力,而且侦查权力还在不断扩大。检察机关不能指挥、领导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只能进行侦查监督。侦查阶段充分体现“国家职权主义”,但同时,在审判阶段又注入“当事人主义”,突出审判职能,使审判独立于侦查与控诉职能之外,强调法官的中立地位,使控、辩双方尽可能处于平等地位,甚至达到对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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