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侦查模式特点及成因

我国侦查模式特点及成因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诉讼体制所确立的侦查模式仍然是一种职权主义的侦查模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采用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而涉及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也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羁押7日,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可以拘留14日。

我国侦查模式特点及成因

新中国的诉讼制度是在借鉴前苏联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诉讼模式上也与前苏联基本相同。在诉讼理念上,我国奉行的是国家本位和权力本位,从总体上说我国刑事诉讼具有“流水作业”的特点,并且侦查程序中也不存在控、辩、审三方的诉讼形态。虽然随着诉讼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和人权保障理念的强调,原来的诉讼模式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但这种变化仍然不是根本性的,可以说只是一些技术细节上的修补。目前我国诉讼体制所确立的侦查模式仍然是一种职权主义的侦查模式。

这种职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追诉方与被追诉方在侦查过程中的地位不平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事侦查权,而犯罪嫌疑人则有配合的义务,不具有对抗的权利。如《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国外侦查模式中实行的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的制度在我国根本没有予以认可,此种情况明显表现出追诉方与被追诉方地位的不平等,并且在这种规定下,犯罪嫌疑人容易被当成是侦讯的客体,被刑讯逼供。②追诉方拥有强大的、几乎不受制约的侦查权,即使是涉及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等重要人权时,作为中立的法官也没有制约的权力。

我国侦查模式设计的只是追诉方和被追诉方双方的关系,没有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程序性裁判。其具体表现为:①涉及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权的侦查手段、强制措施的采取由侦查机关自己决定和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采用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而涉及人身自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也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只有逮捕的采取必须由检察机关来批准,但从诉讼的角度来说检察机关也是属于追诉机关,由其审批也难以保证公正性。②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的时间及其延长由追诉机关来决定,而排除了中立的法官进行司法审查的机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羁押7日,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可以拘留14日。并且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由公安机关决定可以拘留30日,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可以拘留37日。公安机关按照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应该完全定位于侦查机关,而涉及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拘留完全由公安机关决定,足以表明我国是采用职权主义的侦查模式,并且十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而对于更加长期的剥夺人身自由的逮捕来说,其采取的决定权及逮捕后羁押期限的延长则由检察机关来决定。虽然在我国检察机关被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但在刑事诉讼中则更多的是担负刑事追诉与控诉的职能。因此,由其决定逮捕也违背了诉讼公正的理念。总之,缺乏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中立的法官对于涉及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审前羁押进行司法审查是我国侦查模式的又一特点。

我国的侦查模式之所以形成以上特点是由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从法学的角度来讲,这种侦查模式主要由以下两个方面因素决定:①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处于中央集权的封建社会,因此,民众对于国家权力是极其信任的,国家权力及其行使是具有天然的正当性的(如皇帝被称作天子这一点就可以证明上述论点),而民众对这种权力的行使(包括刑事侦查权的行使)必须予以配合和顺从。正是此种思想传统造成了我国容忍侦查机关刑事侦查职权行使的任意性和几乎不受任何外部的限制。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不论政治、经济还是法制模式都学习苏联的模式,尤其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建立更是本着“大检察”的理念,这就造成了我国现在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和审查权力都由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来行使的局面,如检察机关对于逮捕的批准。(www.xing528.com)

我国现行侦查模式在一定时期是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条件要求的,并且为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无可否认,我国的侦查模式在强调侦查的效率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打击犯罪活动等方面见长,并且在侦查效率、打击犯罪等方面也确实具有优势。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只侧重于强调打击犯罪的侦查目的逐渐满足不了社会利益多元化的需要,当代科学和合理的侦查模式的设置是要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诉讼目的的平衡。因此,改变我国现有的侦查模式,吸收和借鉴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的对抗性因素,实现侦查程序诉讼化改造,已成为学者和立法机构的共识。

关于我国侦查模式的重构,应借鉴其他类型侦查模式的长处,并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第一,应改变追诉方与被追诉方地位悬殊的状况,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增强其抵御国家权力非法侵犯的能力,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第二,进行侦查程序诉讼化的改革,赋予法官对于强制性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权力,以改变我国现行的侦查模式,遏制超期羁押、非法取证等侵犯人权的现象的发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