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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侦查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侦查人员战斗在打击违法犯罪的最前沿,是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侦查人员以侦查机关的名义进行侦查活动,其行为视为侦查机关的行为,其效力和后果归属于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不得成为中国的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只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才能忠实地执行宪法和其他法律。警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应年满18周岁;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应年满23周岁。

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侦查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一)侦查人员的概念和特点

侦查人员,是指在侦查机关中任职,由国家赋予权力,以侦查机关的名义依法行使侦查权,进行侦查活动的特定人员。侦查人员战斗在打击违法犯罪的最前沿,是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许多刑事案件发生后,都是由他们最先介入,侦破案件,为以后的起诉、审判工作奠定基础。侦查人员具有如下特点:

1.侦查人员是在侦查机关任职的人员。侦查人员是侦查机关的在编人员,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一经任职,便同侦查机关形成职务关系,与国家侦查机关共同构成侦查活动的主体。侦查人员分别隶属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和监狱等侦查机关,并在其下设的侦查部门中具体从事侦查工作。其中,警察系统的侦查人员占全部侦查人员的绝大多数,担负侦查犯罪的主要任务。

2.侦查人员代表国家并以侦查机关的名义行使侦查权。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是基于国家赋予的侦查权,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和要求。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此,侦查人员必须以侦查机关的名义代表国家履行侦查职能,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利益,不允许违法越权或滥用职权。

3.侦查人员依法享有侦查权。为了保证侦查任务的实现,国家赋予侦查人员侦查权限,侦查人员依据侦查权进行侦查活动。侦查人员的权力是一种法定权力,体现法定要求,即在法定范围内由侦查人员行使,并依照法定的条件,作用于法定的对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享有立案权、现场勘查权、调查询问权、刑事鉴定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权、讯问权、搜查权、扣押物品权、通缉权、组织辨认权、秘密侦查权、侦查实验权、决定移交案件权、撤销案件权、终止侦查权、合法使用警械武器权等。这些权力除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行使。

4.侦查人员依法实施侦查行为产生的后果由侦查机关承担。侦查人员以侦查机关的名义进行侦查活动,其行为视为侦查机关的行为,其效力和后果归属于侦查机关。因此,侦查人员在法定权限内进行侦查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一律由侦查机关承担。但侦查人员超越法定权限或以个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如刑讯逼供、无证逮捕等,其后果应由侦查人员个人承担。

(二)侦查人员的条件

绝大多数侦查人员隶属于国家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这里所说的警察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因此,侦查人员应当是具备国家公务员基本条件,符合《人民警察法》或《检察官法》规定的人民警察或检察官。担任侦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侦查人员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不得成为中国的侦查人员。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侦查人员是依法进行侦查活动的执法人员,因此应是知法、懂法、守法的模范。侦查人员只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才能忠实地执行宪法和其他法律。

3.达到一定年龄。警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应年满18周岁;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应年满23周岁。未达到上述年龄者,不具备成为人民警察、检察官的条件,也就不能以人民警察、检察官的身份行使国家侦查权。(www.xing528.com)

4.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侦查人员必须对党忠诚,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念,用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指导办案。侦查人员应当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与侦查犯罪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精通侦查业务和侦查技能,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观察能力、联想能力、记忆能力、交往能力和应变能力。同时,侦查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荣誉感。

5.具有履行职责的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良好、健康的生理、心理条件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侦查人员应具有强壮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意志顽强,沉着冷静,机智灵活。

6.具有一定的文化和知识水平。警察机关中的侦查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检察机关中的侦查人员应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应当志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经人民警察院校或者专门的培训机构进行初任培训,考试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侦查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辞退或者限期调离的;国家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初任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对上述考试合格者,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成绩、家庭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三)主办侦查员

主办侦查员,是指在重大案件的侦查组织中承担主要任务并起主导作用、发挥指挥权和决策权的侦查人员。主办侦查员制度就是以一名侦查员为主对刑事案件的侦破、抓捕、审讯、办案、移送起诉等统一负责的案件侦办机制。

2000年,公安部提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概念,其后各地区侦查部门在具体实践中对此有所运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强调,要“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在公安机关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条件遴选优秀人员担任主办侦查员,突出其在侦查办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构建侦查办案责任与检察、审判责任有机统一、相互衔接的刑事司法责任体系。要按照责权利一致原则,建立与主办侦查员职责任务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2015年,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再次提出要“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中,实行主办侦查员制度。

主办侦查员制度是深化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的在于提升侦查破案效率的同时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它对进一步解决办案权限和资源调动跟不上、侦查自主权行使难问题,以及充分调动侦查人员的责任心、提升刑事侦查专业化水平、提升侦查工作质量、全面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主办侦查员从现有侦查员中选拔,由主办侦查员遴选委员会依据依法、公平、公正、民主、动态的原则,通过本人申请、部门推荐、遴选考核、组织认定的程序,在刑事侦查民警中择优选拔办案经验丰富、独立办案能力强的侦查业务骨干为主办侦查员。主办侦查员应当具有出色的政治素质、极强业务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执法资格证书等必要条件。

主办侦查员的权责利应当一致。一是通过建立权力清单,依法授予主办侦查员审批决定权、建议请求权、管理指挥权等自主决定权。二是赋予主办侦查员指挥权,明确主办侦查员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统筹侦查资源、研究制定方案、分配办案任务来指挥办案团队开展勘查、侦查、审讯等各项工作,提出采取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的建议。三是主办侦查人员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实施主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要负起全部办案责任,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问责制。对主办侦查员要根据工作任务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执法过错等情况进行考核,结果记入主办侦查员执法档案。主办侦查员在一定期限内未办理案件,或发现不适合担任主办侦查员,或不再履行主办侦查员职责的,取消资格。四是在现行工资收入的基础上,采取“以案定补”的方式对主办侦查员实施奖励。五是选任领导干部和职务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主办侦查员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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