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认知心理学与评价系统的互动关系

认知心理学与评价系统的互动关系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认知心理学还认为,个人的心理认知在制度、传统、规范等强外在约束条件自身的发展变化中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宏观上,应当将视野从单纯的关注“效率”,扩展至研究“效率”与其它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和互动。它和整个评价系统中的其他部分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

认知心理学与评价系统的互动关系

前文分析了经济分析法学的优势与困境,那么经济分析作为一个法学学科到底是否有存在的价值?是否有发展的前途和希望呢?

波斯纳在其《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提出了对一项理论的检验标准:看其解释现实的能力;对其预测力的检验;看其对现实世界进行干预的能力。

从以上几个部分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经济分析法学在上述三个方面都取得了相当的成就。这说明经济分析方法对解释法律问题、评价和促进现实社会的法律制度发展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经济分析法学有作为独立分支学科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当我们谈论某一发展时间很短而又富有成果的学术领域时,对其困窘、异常和矛盾的过度强调是不合适的。一种理论,除非没有任何希望,否则不会因为被指出缺陷或限制而被推翻,而只会因吸纳建议而成为更加排他、更加强有力、最终更加有用的理论。”[21]经济分析法学的独特价值让我们看到了它的发展前景和希望,也使我们更有勇气面对它的缺陷和不足而力图寻求改进,寻找其新的发展出路。

法律制度经济分析的基础,是理性人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之下,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也就是说,经济分析法学中的最大化,是一种有法律制度约束的最大化。法律制度的约束之所以存在,首先是因为行为的结果客观上具有外部性(或社会性)。外部性指一个人的行为不但影响自身利益,而且影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没有外部性,就没有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规范。社会约束条件之所以存在,还因为行为的目的主观上具有内部性(或个体性)。内部性的含义是,一个人在进行理性选择时,只考虑或主要考虑行为对自身利益的影响。

理性选择还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理性的有限性指人类认识、计算、预测能力的有限性或者信息搜集、处理、反馈能力的有限性。由于理性是有限的,行为的结果就具有不确定性。理解了外部性、内部性和有限理性,我们就可以正确认识法律领域中“理性人”的行为选择。从这三个基本点出发,我们可以找到经济分析法学发展的新出路、新契机。

1.明确研究范围,发挥方法优势

法律行为内部性特点告诉我们,理性人在做出选择时主要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的利益通常是不相同的。而经济分析的优势就在于在不同的利益“曲线”之间寻找“均衡”。因而,经济分析法学在主体意志较少受到干预的法律领域有更多的用武之地。在这些领域,其实证的、定量的、可操作性的分析方法能使分析与预测都更为准确有效。

同时,由于经济分析法学的“效率”标准较为中立化,因而可以使法律人以更为客观的立场为社会决策者绘制“法律地图”,即提供达到某种社会目的的若干种制度方案,并指明其各自的特点、优长与不足,而不过多地加入个人意志和价值判断,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工具理性。这也是经济分析发挥特色的领域。

2.运用有限理性理论和认知心理学理论,对经典的经济理性假定进行修正和超越(www.xing528.com)

一方面,经典的理性假定遭到了来源于赫伯特·西蒙开创的有限理性理论的猛烈冲击。既然人们实际上只具有有限理性,那么,实质理性在本质上就是不正确的。只有在个人行为受到强外在约束时,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才是正确的;而在弱外在约束条件下,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甚至是完全错误的。

另一方面,随着认知科学的兴起,经典的理性假定又一次趋于式微。认知心理学认为,人们的行为(如果不是随机的话)取决于他们头脑中已有的知识,同时,人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会运用学到的经验和知识,不断地调整自己的策略以实现自身要达到的目标。此外,认知心理学还认为,个人的心理认知在制度、传统、规范等强外在约束条件自身的发展变化中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这些研究超越了新古典经济学基于单子不动点负反馈而构建的最大化均衡模型,实际经济生活应当被构建成一种多动点并存、基于正反馈的多均衡模型或者是非均衡模型。在新模型中,人们的经济行为状态可能更接近现实。建立在这些新的假设理论假设之上的法律经济分析,也可能使经济分析法学更接近法律现实。

3.改进研究方法,超越经济学范式的束缚,与数学系统论相融合

法律行为的外部性告诉我们,理性人虽然将自身利益作为选择的出发点,但法律制度的最终结果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影响而形成的。经济分析法学以“效率”为核心,但也不能把眼光死死地盯在个人效用上,应当尽可能地将更多的社会影响因素纳入分析框架

微观上,可以超越经济模型的范围,吸纳一些更为精确的数学模式(如概率统计、混沌模式等),对现实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中的影响因素作更为合理的抽象和更为精确的定量分析、定性预测。

宏观上,应当将视野从单纯的关注“效率”,扩展至研究“效率”与其它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欧洲社会法学创始人埃西利说:“无论是现在或者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22]经济分析或者说效率分析,只是法律评价系统中的一个部分,或者说是一个子系统。它和整个评价系统中的其他部分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它们彼此作用,共同构成了法学的整个评价体系,也最终共同决定了过去的、现存的和未来的法律。因而应当以社会系统、法制系统的观点来看待法律,看待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在这个方面,社会法学派已经做出了一些尝试和努力,试图以社会系统的视角来研究法律。如果经济分析法学能与社会法学最终会师于系统理论,也许将是经济分析法学,甚至是整个法学的一个理想归宿。

康德指出:“如果想要把一种知识建立成为科学,那就必须首先能够准确地规定出没有任何一种别的科学与之有共同之处的、它所特有的不同之点……这些特点可以是对象的不同,或者是知识源泉的不同,或者是知识种类的不同,或者不止一种,甚至是全部的不同兼而有之。”[23]经济分析法学已经向法学世界证明了它的独特魅力。随着更多具有法学、经济学专业知识和现实主义人文关怀的学者加盟这一研究领域,经济分析法学必将自立于法学的知识大厦,并推动法学向科学化迈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