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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实战技巧大揭秘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刑事辩护的庭后延伸由于我国属于“定期宣判”,意味着在法庭审理与判决宣告之间存在着或长或短的时间周期,短的为一周或者数周,长的可以达到数月甚至一年以上。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刑事辩护实战技巧大揭秘

(一)辩护律师的庭后工作

1.及时提交辩护词

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当在3日内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庭。对案件疑难复杂,质证意见详细、充分、内容较长,并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律师的辩护意见一般都是庭前准备好的,可能会根据庭审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因此在休庭后,辩护律师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修改,由律师签名后再递交给合议庭

2.领取判决书

一审通知宣判的,律师应当及时将宣判的时间、地点通知家属,一般应当亲自到庭听取判决,当庭领取判决书。如果无法出庭的,应当向家属说明,与法院沟通好判决书的领取方式。

3.判决后,及时会见被告人

一审判决后,律师应当及时会见被告人,解答被告人提出的问题,告知其如何上诉,向其了解是否上诉。如果被告人不上诉,制作好笔录,告知其家属;如果决定上诉的,确定是由被告人本人撰写上诉状还是由律师代书上诉状。由律师代书上诉状的,律师应当在被告人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写好上诉状,交由被告人签字后递交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一审律师完成判决之后的会见等善后工作,是一审委托的分内辩护之事。上诉期满,一审的委托合同才算结束,律师的一审辩护工作才完成。

(二)刑事辩护的庭后延伸

由于我国属于“定期宣判”,意味着在法庭审理与判决宣告之间存在着或长或短的时间周期,短的为一周或者数周,长的可以达到数月甚至一年以上。如果在法庭审理结束后,下一级法院遇到重大敏感或者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种司法决策机制的行政化,导致审判委员会成员不能直接听到律师的声音,仅仅是根据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提交的可能充满预断和偏见的裁判意见,就秘密决定了案件的裁判结局。所以,律师的辩论活动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法庭,而是应该延伸到法庭以外。

辩护律师在庭审结束后,还应当继续追踪案件的内部决策流程,在对案件进展情况充分了解的前提下,及时进行庭审后的延伸辩护服务,既要了解案件进展到哪一环节,也要知晓法院迟迟不下判决的原因和症结是什么,还要明白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争议在哪里。在掌握上述信息的前提下,律师可以与委托人进行及时沟通,确定下一步的应对方案。

在一定程度上,律师辩护追求的效果是说服法院作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裁判结局,但是法官面临的却是如何“案结事了”,避免案件出现后遗症社会政治风险的问题。这就是律师和法官的不同思维方式,所以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还要尽量站在法官的角度思考问题,协助法官化解可能的职业风险,如此才能达到说服法官接受辩护观点的效果。因此,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如遇到案件或面临政治风险,或者面临当事人申诉信访,律师的辩护活动不能就此止步,还应当进行必要的延伸。通过与法官正常的交流、沟通协商,及时获取案件裁判的进展,了解案件症结所在,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适度地做一些让步和妥协,从而换取法官对被告人作出较为宽大的裁判结局,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案例分析实训】

【案例 5.7】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A某利用手机APP“XX麻将”开设虚拟房间,通过建立微信群,吸引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费”的名义抽头渔利。期间,B帮助A收取部分“房费”。案发时,A、B共计收取“房费”人民币43万元。

【思考问题】

1.如果A的家属委托你作为辩护律师,你准备如何接待?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2.你作为辩护律师,需要去看守所会见A,你需要做什么准备工作?你需要重点了解什么问题?(www.xing528.com)

3.作为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你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4.作为辩护律师,在开庭前需要做什么准备工作?

[1]《刑事诉讼法》第48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2]《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3]《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0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5]《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6]《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13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传递违禁物品;②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③将通信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④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⑤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7]《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8]《刑事诉讼法》第43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9]《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10]《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38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11]《刑事诉讼法》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97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1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15条第4款: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的羁押期限管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诉、控告后,没有及时转送有关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

[13]《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

[14]《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1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3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①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②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③社会影响重大的;④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16]《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①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②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③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④是否提供新的证据;⑤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⑥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⑦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⑧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17]《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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