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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所得额实战案例计算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企业的准予扣除项目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额。表6-4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②扣除项目的范围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④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应按规定限额比例在税前扣除,需要进行两个标准的计算比较,择其小

企业纳税所得额实战案例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企业的准予扣除项目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

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均应纳入收入总额中,收入总额的确认包括一般收入的确认和特殊收入的确认。

①一般收入的确认

税法规定的一般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对于企业的各项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同时税法中还规定了各类收入的具体时间,如表6-1所示:

表6-1 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续表

②特殊收入的确认

表6-2 特殊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表6-3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种类与范围

名师指导——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对特定时期或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按照配比原则,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不得税前列支,免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则允许税前扣除。

【案例6-1】某企业2013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①全月取得不含税产品销售收入800万元,其中预收账款100万,商品尚未发出。

②用自制的A产品抵偿前欠甲单位的货款20万元,A产品成本10万元,公允价值(不含税)15万元。

③接受捐赠材料一批,捐赠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受赠方自行支付运费0.30万元,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

④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规定以每1.50万元购买A产品的客户,可以获得赠送B产品一件,A产品正常出厂价1.50万元,B产品出厂价0.20万元,当月销售A产品组合取得收入150万元。

⑤将持有300天、利率4.50%一年期国债100万元以104万的价格转让。

计算该企业2013年10月的收入总额。

【解析】

①对于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为此,当月应确认销货收入为:800-100=700(万元)。

②用产品抵偿债务视同销售收入15万元,债务重组收入20-15×(1+17%)=2.45(万元)。

③受赠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方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但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此该笔材料入账时接受捐赠收入金额为11.70(10+1.70)万元。

④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额按照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则当月A产品销售收入为:150×1.50÷(1.50+0.20)=132.35(万元),B产品销售收入为:150×0.20÷(1.50+0.20)=17.65(万元)。

⑤国债利息收入3.699万元(100×4.50%÷365×300)免税,国债转让收入0.301万元(104-3.699-100)征税。

该企业10月份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为:700+15+2.45+11.70+132.35+17.65+0.301=879.451(万元)

(3)准予扣除项目

①扣除原则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表6-4所列的原则。

表6-4 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②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扣除内容如表6-5所示。

表6-5 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

续表

哪些税金不能在税前扣除(www.xing528.com)

税金扣除范围中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因为所得税税款不是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增值税是价外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实际上并非由企业负担,所以也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而企业未实际抵扣并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则允许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

③扣除项目的标准

表6-6 扣除项目的标准

续表

【案例6-2】某企业2013年取得销售收入5 000万元,全年发生以下费用:

①全年发放工资、薪金200万元,符合合理性标准。

②职工福利费实际支出30万元,拨缴工会组织工会经费3.50万元,支出职工教育经费6.60万元。

③为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60万元,支付商业养老分红型保险10万元。

管理费用支出300万,其中列支业务招待费80万元。

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机构借款1年的利息支出50万元,借款年利率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

销售费用1 5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800万元,业务宣传费20万元。

⑦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5万元,接受工商局罚款1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3年准予扣除的金额。

【解析】

①全年发放的工资、薪金200万元,符合合理性标准,可以全额扣除。

②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200×14%=28(万元),实际支出30万元,按规定税前扣除28万元,超出扣除标准部分2万元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标准:200×2%=4(万元),实际拨缴3.50万元,按规定扣除3.5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200×2.50%=5(万元),实际支出6.60万元,按规定扣除5万元,超过扣除标准部分1.6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③为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60万元,符合规定标准可以扣除;支付的商业养老分红型保险1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扣除。

④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应按规定限额比例在税前扣除,需要进行两个标准的计算比较,择其小者作为可扣除金额。

扣除标准1:80×60%=48(万元),扣除标准2:5 000×5‰=25(万元)

按照规定择小者金额25万元扣除。实际支出80万元,超出部分55万元不得扣除。

⑤财务费用中利息费用需要计算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扣除的利息费用限额:50÷10%×6%=30(万元)。实际支出50万元,超出20万元部分不得扣除。

⑥销售费用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5 000×15%=750(万元),实际支出820(800+20)万元,当年超过扣除标准70万元(820-750),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扣除,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⑦营业外支出中,向供货方支付的违约金5万元可以税前列支,但行政罚款1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

可以在税前扣除项目总计:200+(28+3.50+5)+60+(300-55)+(80-20)+(1 500-70)+(30-1)=2 036.50(万元)

(4)不得扣除的项目

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B.企业所得税税款。

C.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及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D.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E.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F.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G.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H.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5)以前年度亏损

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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