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早年受黑格尔主义的影响,是理性国家观的信仰者。在黑格尔看来,社会伦理包含了三个环节,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伦理的最初定在又是某种自然的东西,它采取爱和感觉的形式;这就是家庭。在这里个人把他冷酷无情的人格扬弃了,他连同他的意识是处于一个整体之中。但在下一阶段,我们看到原来的伦理以及实体性的统一消失了,家庭崩溃了,它的成员都作为独立自主的人来互相对待,因为相需相求成为他们的唯一纽带了。人们往往把这一阶段即市民社会看做国家,其实国家是第三阶段,即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在其中完成巨大统一的那种伦理和精神。”[9]在他看来,家庭(正)代表普遍性,是直接的伦理精神,市民社会(反)则代表特殊性,而国家(合)就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正、反、合三者中,合是真理,是大全,是根据。国家以“普遍利益”和“公共福利”为目的,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的最高的、最完满的形式或样式,是真、善、美的统一体,是一切价值最终的赋予者与评判者,其“根据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10],所以国家就成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真实基础”“最高权力”和终极目的,是高于市民社会、优于市民社会、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力量,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则从属于国家、依赖于国家。当市民社会在法律和利益上与国家的法律和利益相冲突时,前者必须服从后者。然而,当马克思离开平静的校园投入火热的社会斗争时,他接触到大量的现实问题,使他的思想逐渐发生转变。因为他发现,私人利益是不遵循理性而是受物质欲望直接驱使的。任何现代国家,无论它怎样不符合自己的理性原则,一旦遇到有人想实际运用国家权力,就会被大声警告:“你的道路不是我的道路,你的思想不是我的思想!”[11]正如他回忆时所说:“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和地产析分的讨论,当时的莱茵省总督冯·沙培尔先生就摩泽尔农民状况同《莱茵报》展开的官方论战,最后,关于自由贸易和保护关税的辩论,是促使我去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12]这时,马克思的思想深处便有两种逻辑的存在,一方面是理性国家作为应然的存在,代表着社会的普遍性,私人利益应当受制于理性国家;另一方面则是私人利益自身成为代替理性国家的特殊存在,理性国家则成了虚假的共同体。那么,如何破解这种冲突的逻辑,便是马克思当时面临的“苦恼的疑问”。
面对“苦恼的疑问”,马克思的思想开始是矛盾的。一方面,他深深感到物质利益对国家的支配作用。比如,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他认为国家已“变成林木所有者的奴仆”,即“整个国家制度,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脱离常规,以便使一切都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使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所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13]。但另一方面,他又从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出发,视理性国家为基督教国家的对立物[14],仍坚持“国家应该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的实现”的理念[15],而把私人利益对国家的支配作用,咒骂为“下流的唯物主义”,认为国家这种为特殊利益服务的行为是对国家理性的暂时背离,是“违反各族人民和人类神圣的精神的罪恶”[16]。这种思想矛盾促使马克思的国家观开始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转变,同时,他提出了客观关系对国家生活的决定作用。比如,在考察摩泽尔地区的贫困状况时,马克思提出:“人们在研究国家状况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既决定私人的行动,也决定个别行政当局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的方式一样不以他们为转移。只要人们一开始就站在这种客观立场上,人们就不会违反常规地以这一方或那一方的善意或恶意为前提,而会在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人在起作用的地方看到这些关系在起作用。”[17]
为了破解《莱茵报》时期“苦恼的疑问”,马克思从生活退回到书斋去探究世界历史。他借助大量的历史材料,围绕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展开研究,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又颠倒了过来。在他看来,“黑格尔的论点只有像下面这样解释才是合理的: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构成部分。国家材料是‘通过情况、任意和本身使命的亲自选择’而分配给它们的。国家公民是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的构成部分……是国家的存在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它们是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因为“国家是从作为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的”。[18]这里,马克思把黑格尔颠倒了的主谓关系颠倒过来,将国家置于现实社会生活之中。他从前提、动力、必要条件等诸方面论证了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决定作用,认为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前提”“真正构成部分”“存在方式”“真正的活动者”“动力”,是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的精神实在性”;而政治国家是一种抽象,需要依赖市民社会的存在实现自身的生存,它的本质及其具体内容和存在方式根源于市民社会,是市民社会内在矛盾的表现。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从社会的主体——人的二元化的角度探讨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指出:“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19]他进一步阐释道:“人在其最直接的现实中,在市民社会中,是尘世存在物。在这里,即在人把自己并把别人看做是现实的个人的地方,人是一种不真实的现象。相反,在国家中,即在人被看做是类存在物的地方,人是想象的主权中虚构的成员;在这里,他被剥夺了自己现实的个人生活,却充满了非现实的普遍性。”[20]这里,马克思是从现实出发论证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基础作用的。他揭示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除了具有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区别之外,还有抽象性与现实性的不同。即代表普遍利益的现代国家是虚构的、抽象的,而代表特殊利益的市民社会则是具体的、实实在在的。(www.xing528.com)
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延续他在《评一个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文》中的观点[21],阐明了市民社会对现代国家的基础作用。他认为:“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必然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联系的独立的人,即为挣钱而干活的奴隶,自己的利己需要和别人的利己需要的奴隶。”[22]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与对立不同,马克思在这里从社会与国家相统一的角度强调了市民社会作为现代国家基础的“自然”属性,即利己主义的市民生活和市民个人以及财产权利对现代国家的基础作用。政治国家不仅要承认市民社会,还要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第一次较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把市民社会看作整个人类历史的现实基础,并认为“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它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23]。这里的“物质生活”“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都曾被马克思概括为“市民社会”。这样,唯物史观视野下的市民社会——“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便更为深刻而全面地超越了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需要的体系”。既然市民社会是整个人类历史的现实基础,是国家的现实基础,那自然也就成了现代国家的现实基础。这时,马克思便彻底摆脱了费尔巴哈人本唯物主义的烙印,其关于市民社会对国家基础作用的认识也已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的“人为基础”和《神圣家族》时期的“自然基础”深化为“现实基础”。他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视野,从“现实的个人”出发,通过“分工”考察生产力和交往关系的关系,准确地把握住了物质生活条件中的“物质生产”这个中心环节,不仅揭示了市民社会作为“虚幻共同体”的国家基础的“现实性”,而且成功地把对国家起源的思考置于基于生产力的市民社会基础之上。
马克思从“市民社会”出发把握现代国家,把被黑格尔颠倒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又颠倒了过来。但这种“颠倒”绝不是向自由主义路线的简单回归。与黑格尔“国家高于社会”的理性主义观点不同,资产阶级自由思想的鼻祖洛克基于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提出“社会外于国家”“社会先于国家”等主张,开创了自由主义的理路。从表面上看,这一思想与马克思“社会决定国家”的主张十分相似。然而,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探讨仅仅停留在社会与国家结构关系上,还未对社会先于国家的内在规定性作出明确的学理说明。他们基于对“市民社会”中的单个人的直观,把应当加以阐明的“市民社会”设想为一种天然存在的“自然状态”“原初地位”,看作“无须进一步论证的前提”[24]。与此相适应,他们把国家看作市民社会的“守护者”,即把市民社会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以及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守护在“秩序”的范围之内,守护着个人对自己特殊利益的追求,守护着“自由”“平等”等市民社会价值规范,以维护市民社会的永恒存在。按照这种思想逻辑,当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原则发展到毫无节制而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矛盾和冲突加剧的时候,就需要国家政权站在“普遍利益”的制高点上,高屋建瓴地审视和批判市民社会,并对其进行强有力的匡正或重构,将私人的特殊利益整合到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之中。从这个角度看,黑格尔“国家高于社会”的理性主义观点和“社会先于国家”的自由主义主张与其说是一种理论分野,不如说是一种逻辑发展的承续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25]他从“市民社会”出发理解现代国家,但又跳出了“市民社会”的局限,立足于“人类社会”这一更宽阔的历史视野来把握社会与国家的内在逻辑关联。马克思没有像自由主义思想家那样,从“自然状态”“原初地位”“社会契约”等非历史、非现实的逻辑假设出发,也没有去抽象地捍卫“自由”“平等”等市民社会价值规范,而是着眼于社会之中,揭示出国家起源于社会物质生活中的矛盾运动,在批判的视域下去追问“自由”“平等”等价值规范的何以可能的历史条件,并将这些价值规范的实现指向了“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这就在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上实现了彻底的历史唯物论和彻底的历史辩证法,也使基于社会本位的现代国家观得到了最深刻的理论表达。在他看来,国家植根于社会之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矛盾的根源应该到市民社会中去寻找,市民社会的矛盾应该从市民社会内部寻求解决办法。因而,他没有像黑格尔那样通过设想“理性国家”来解决市民社会的矛盾与冲突,而是把希望寄托于市民社会的变革上,即以“人类社会”超越“市民社会”,让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进而使公共权力失去政治性质。同时,这也意味着国家必将走向消亡。所以,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马克思把“为消灭国家和市民社会而斗争”[26]作为整个论证的落脚点。这里的“消灭国家和市民社会”,就是消灭作为虚幻政治共同体的国家以及这种国家所依赖的整个社会物质生活关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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