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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办案条件和司法环境制约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机关,负责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财产安全,不仅要承担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法律职能,还要承担维护社会治安、解决人民实际生活困难的服务职能。有的案件在证据提取上极为简陋,只有厚厚的一沓讯问笔录。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刑警大队会有很多理由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看守所,比如指认现场、辨认等。另外就是要保证法院的司法独立。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办案条件和司法环境制约

我国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机关,负责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财产安全,不仅要承担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法律职能,还要承担维护社会治安、解决人民实际生活困难的服务职能。公安机关的传统职能是打击、预防犯罪,但是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公安机关还要负责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维持社会和谐稳定。预防、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依然停留在传统的 “重口供,轻查证” 的层面。在每一起冤假错案里头,都有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痕迹。笔者曾经接触过不少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连被告人最起码的指纹都没有提取,DNA鉴定也没有做,被害人的血液、现场的衣物也都没有提取。有的案件在证据提取上极为简陋,只有厚厚的一沓讯问笔录。为何我国公安机关对物证的提取如此粗陋?经过多次的调查访问,笔者发现答案都是相似的,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县区公安局是没有这些鉴定设备的,要到市局或者省局才可以做鉴定。另外就是专业鉴定人员的缺乏,很多派出所民警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员,缺乏专门的职业培训,对于现场证据的提取、保存都需要请刑警队的人员帮忙,而刑警队人员几乎是一天24小时辗转于不同的案发现场,所以资金、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缺乏大大限制了案件现场证据的提取。反过来,由于现场取证的限制,所以公安机关的刑警大队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在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获得上,“先供后证” 的证明方式在侦查阶段被广泛使用。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或逮捕后应当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但对于尚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其口供依然是公安机关最为关注的焦点,尤其是一些证据比较薄弱的杀人案件,公安机关会将突破口对准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身上。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刑警大队会有很多理由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看守所,比如指认现场、辨认等。在这个阶段,既没有律师的陪同也没有中立第三方的监督,犯罪嫌疑人完全在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比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就曾被公安机关以指认现场为由带出看守所,然后刑讯逼供获取证据,然后再将其送回看守所。所以说,科技强警、素质强警是未来公安机关发展的必然方向,只有大力提高公安人员的素质,加大对公安系统的资金、科技投入,摆脱对口供的依赖,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权才能多一份保障。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冤假错案也将我国的法院推到了风口浪尖。基层法院的办案力量不够,办案压力大已是不争的事实,要想确保法院公正断案、专心断案,首先要保证向法院输送资金、设备还有大量的法学人才。在部分法院,法官队伍里依然存在从部队转业的人员,他们缺乏专业的法学教育和培训,所以由他们审理的案件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在目前的形势下,打造一支高水平的专业精英法官队伍对于提高我国法院的审判水平是至关重要的。另外就是要保证法院的司法独立。一位李姓律师说他曾办理过一个海口的案子:“当事人于2001年3月被关押,后来案件被撤销了,但是当事人并没有被释放,而是被中纪委带去关押了半年。这个案子前前后后开了8次庭,一直都没有定罪,检察院不断地补充相关证据,最后法院透露是因为中纪委认为该当事人有罪,但是证据方面又存在困难,所以很难作出判决,所以只能拖着。”[21]在有的案件中,地方政府、纪委等部门都要表达一下自己的意见,诸如此类情况的存在,严重干预了法官的独立办案。在这种情形下,即使赋予被告人再多的权利也是没有任何作用的,一旦人治的因素过分介入到具体案件当中,那么各种程序性的权利将形同虚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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