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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社会责任实现机制分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观我国的法律条文,只在《公司法》《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等中出现了“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样具有指导意义的语句,并没有出现强制性的法律条文规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银行的重大决策信息,巩固强化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观。很多商业银行为了向公众保证其社会责任报告的真实性,和第三方合作,由第三方对其社会责任报告的真实度和可信度进行公证。

我国银行社会责任实现机制分析

结合国外商业银行的实践经验,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在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在现阶段强化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就显得格外重大。而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体系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银行、政府、司法机关及全社会的内外合力才能实现。

(一)完善立法,循规而行

商业银行在重视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亦不能忽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应当在经济利益与社会价值当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将自身的企业价值或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凌驾于社会价值之上。纠正舆论环境导向,正确引导评价竞争力的标准。这就需要相关的政府机构完善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强制性。在西方国家社会责任早已经明确把企业社会责任添加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不仅有具体的法律定义,还有细化的条文规定,这些在劳动法公司法银行法税法等中都可找到。

反观我国的法律条文,只在《公司法》《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等中出现了“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样具有指导意义的语句,并没有出现强制性的法律条文规范。目前我国的各家商业银行对于履行社会责任还无法“按章而循”,监管机关对于银行的鞭策手段也基本停留在检查、监督这样的表层上,其实从监管效率上来讲,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既能使商业银行有的放矢,又可把监督手段变为法律规制,无论是履行责任还是监督监管,效率都会更高。

出台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将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变得更规范而具体,会使我国商业银行在履行社会责任中有更高效的执行力。另外要奖惩结合,在法律意义上,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实际上应当是一种法律义务,法律存在的意义之一便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商业银行有履行的义务,也应当承担没有履行义务所带来的法律惩戒措施。

(二)加强监管,强化沟通

在我国现今侧供给改革的大环境下,商业银行需要配合国家加大对新兴产业鼓励和支持,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业链,扩大高端产业链。这对我国的商业银行来讲,无疑又是一次机遇与挑战。

1.加强银行业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合作。以绿色信贷为例,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就需要和环保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因为银行自主去捜集跨行业的专业信息不仅难度大,而且投资成本高,这是不利于绿色信贷相关业务发展的。不过商业银行得到了环保部门的合作,情况就完全不同了,环保部门可以与银行进行绿色信贷方面的信息共享,建立企业环保信贷信息库。环保部门向信息库提供企业环保评测信息,使银行方的信贷部门能及时查询到目标企业的环保评测优劣程度,进行贷款项目的评估。商业银行对于目标企业的影响力,也可以让环保部门借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企业的环保水平。达到真正的强强联合,信息共享。

2.培育银行社会责任文化价值观。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要落到实处首先就是要让银行从业人员自身对社会责任产生认同,抛去过去“利为先”的思想,增强社会责任感。这对于不论是基层员工还是高层管理人员都是非常必要而且重要的。因此,商业银行就需要在员工基础培训中加入对于道德责任感的培训,在培训中,提升员工自身的道德主动性,使员工能自觉地进行自身管理,提升责任意识,正确认识到身为一个银行人员应当保有的职业道德感和职业责任感,淡化重利轻义的惯性思路,更好地作为一个银行人员去履行身上肩负的社会责任。重视社会各层次的金融需求。这些需求会是多方面的,不仅仅包括金融设施、金融产品、金融安全、金融服务,还会包括金融的各阶层适用性、金融的环保度、金强服务的可用性等方面。拓展金融产品开发思路,能带动投资的企业一同关注、履行社会责任。

郝向华提到,我国银行应该改进商业银行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构建重视社会责任的文化价值观。建立合理的董事会结构,有效监督商业银行运行,确保决策顾及更加广泛的相关利益者的根本利益。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表现的均衡发展。建立商业银行经理人激励约束机制,促使其自觉关注经济利益以外的社会责任。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确保监督效率、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员工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银行的重大决策信息,巩固强化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观。[25]

(三)建立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12月5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发展战略,明确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照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做法,在授信及业务流程和管理秩序中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要求;要采取适当方式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年度报告是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形式,将商业银行在一年中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数据等经过整理,编撰成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向公众公开,从实质上来讲,公开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属于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层面的内容。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对企业的道德衡量要求越来越高。

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源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诞生的目的在于,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目标所引发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越来越引起公众的关注,由此带来的压力迫使企业不再仅仅对股东负责,还要对广大利益相关者负责,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企业与广大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交流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不属于生产制造行业,不会直接造成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危害,但是可以间接控制这些危害的发生,而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范围较广,一般来说,整个社会公众都可以作为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

从作用上讲,早期的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更像是一个公关宣传工具,商业银行在社会责任报告上将其在一段时间内所做的各种社会责任列出,加以美化,营造该商业银行的光辉形象,这种社会责任报告的真实度和可信度往往不高。真实、透明、公开作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最重要的三个因素,必须要得到保证,否则这份社会责任报告将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很多商业银行为了向公众保证其社会责任报告的真实性,和第三方合作,由第三方对其社会责任报告的真实度和可信度进行公证

经过发展,到了今天,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不仅仅会罗列在过去一年内该商业银行在履行社会责任上所取得的成绩,还会将一些负面消息也加入其中,比如某些方面做得不到位,因为银行方面的工作疏忽或失误间接造成了对社会、人民或环境的危害等。再比如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在某些方面遇到什么样的困难。这样的社会责任报告更加客观,也显示出了商业银行的诚意。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不仅在内容上,在表现形式上也发生了改变,从初期的纯文字形式到现在的结合各种图形、表格,更为鲜明生动地把信息和数据展现在公众面前。多家国际商业银行还商定将社会责任报告制作成统一形式,便于公众了解信息,也便于自身通过比较取长补短,在履行社会责任的道路上更进一步。

(四)加强第三方机构监督、建立统一标准

与此同时,还可以在社会中建立非政府性质的组织,或者直接在银监会中加设一个部门专门负责研究调查、统计分析、测评各商业银行在履行社会责任时的表现,是否积极主动地去履行社会责任,是否勇于承担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通过分析研究检验其履行社会责任所采取的方式方法是否科学妥当,是否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是否能为其他商业银行起到带头模范作用。

为了便于监管,政府或者相关的政府组织比如银监会,还有非政府金融组织,应该经过联合分析研究后制定一个统一的规定、标准,我国所有商业银行都必须以此规定或标准来开展社会责任活动,一旦统一的模式得到广泛使用,那将为管理者提供极大的便利。

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不会是一项短期内就会结束或者取得良好成绩的行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意义决定了履行社会责任将是商业银行实现社会价值,回馈社会,造福人民,改善环境的主要途径,而商业银行也必将在履行社会责任的道路上一直走下去。所以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必将是一个旷日持久的长期战争。而对于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也必将形成一个独立的产业,就比如如今商业银行聘请安永、毕马威世界知名会计事务所为其核算一样,在未来对于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可以像现在商业银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一样,聘请权威的中立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前文说过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应该在行业内形成一套统一的、完善的、详细的标准,这样不仅方便管理和监督,更为日后将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外包做了铺垫。管理监督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是一项比较单调,相对来说比较机械,技术含量较低的熟练工种。在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履行社会责任虽然也十分重要,但是却始终无法取代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核心目标。而无论是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商业活动中还是履行社会责任中,监管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人员必定无法参与其中,而履行社会责任又不会十分频繁,不需要监管人员天天跟在身旁,为了节约成本,节约资源,也为了营造便利,采取外包的形式是比较合理的。

商业银行一方面自行制作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年度报告,而中立监督机构也可以将自己收集获取的信息数据等汇总为该商业银行制定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年度报告,第三方与商业银行之间除雇佣关系外并无其他利害关系,所制定的社会责任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就可以得到保证。而且第三方本身就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态度进行监督工作,这一点可以在其公司或机构性质上得到保证。

(五)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我国循环和绿色发展面临很大的投资缺口,虽然未来中央政府一定会加大财政投资推动绿色发展,但单靠政府投入推动绿色发展是不现实的,还需要发展绿色金融、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工具,包括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支持绿色股权资本和绿色基金等。

在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绿色金融评估采取了分业内部评估的机制。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环保会出台了多种政策文件加以规范,但目前,银行业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监管部门不明确,对绿色金融工具的发行缺乏有效的社会评估机制。[26]2012年1月,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21世纪初赤道原则的出现使金融机构环境与社会责任得以确立,并已发展成为全球金融业遵守的行业惯例。通过对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与社会责任立法的考察和反思,我国现行的绿色信贷制度与赤道原则相比在环保理念和法律制度设计方面存在巨大差距,[27]应当从适用范围、协调各监管部门关系、明确融资程序、协调赤道原则与绿色信贷的关系等方面重构我国金融机构的环境与社会责任,使赤道原则成为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与社会责任的战略选择和发展方向。[28]

接受赤道原则是金融行业发展趋势,保护生态和环境是人类社会不容推迟的责任。接受赤道原则才可能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赤道原则作为行业准则,虽然没有法律规定的影响,但是已经发展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方面的行业惯例。可以用它去约束商业银行与目标企业,最大限度地规避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接受国际市场的运行规则,我国的商业银行才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享有话语权

【注释】

[1]赵传涛:“中国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复旦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www.xing528.com)

[2]陈耀先:“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载《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10期。

[3]李文森、高爱武、谢宁:“论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载《金融纵横》2007年第11期。

[4]邓建军:“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载《金融与经济》2010年第6期。

[5]田瑞云:“法律视角下的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6]江燕:“新形势下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研究”,载《现代经济信息》2019年第36期。

[7]陈耀先:“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载《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10期。

[8]田瑞云:“法律视角下的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9]睢立军、李婷:“我国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经济纵横》2016年第10期。

[10]陈耀先:“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载《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10期。

[11]刘志云:“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兴起及其督促机制的完善”,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12]黄苏华:“谈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载《财会月刊》2009年第6期。

[13]卢婉婷:“法律视域下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分析”,载《经贸实践》2018年第19期。

[14]王本锡、徐冰怡:“从次贷危机看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载《求索》2009年第6期。

[15]黄苏华:“谈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载《财会月刊》2009年第6期。

[16]王清刚、沈继锋、张杰芳:“商业银行社会责任风险的分析及应对”,载《上海金融》2015年第6期。

[17]吴炜:“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中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研究”,中央财经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

[18]刘志云:“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兴起及其督促机制的完善”,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19]王姝:“中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影响因素及经济后果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南京财经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20]郑良芳:“绿色金融是绿色经济发展的推动力”,载《上海金融学报》2008年第2期。

[21]侯秉乾:“我国银行的社会责任及其实现”,载《中国金融》2005年第23期。

[22]单国俊:“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执行标准、市场状况与政策演进”,载《商业经济》2018年第10期。

[23]袁康:“绿色金融发展及其法律制度保障”,载《证券市场导报》2017年第1期。

[24]睢立军、李婷:“我国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经济纵横》2016年第10期。

[25]郝向华:“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比较”,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A1期。

[26]睢立军、李婷:“我国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经济纵横》2016年第10期。

[27]樊明太:“建立绿色金融评估机制”,载《中国金融》2016年第24期。

[28]胡珀、强晓捷:“基于赤道原则对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与社会责任的反思”,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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