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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额计算方法-纳税实务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已知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款。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税额计算方法-纳税实务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在使用换算公式时,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来确定使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如果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适用13%的税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

A 厂以生产实木地板为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实木地板5 000m2 给甲公司,不含税单价为300 元/m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计算A 厂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处理:生产销售地板应纳消费税=5 000×300×5%=75 000 (元)

在掌握了消费税从价定率计算税额的基本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消费税从价定率计税的具体政策:

情境一 计算消费税——包装物押金

A 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药酒一批,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 000 元,收取包装物押金5 198 元,约定1 个月后归还包装物,退还押金。

要求:计算A 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税法规定,如果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年的押金,应将押金视为含税收入、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在决定不退还押金的当月计算销售额。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根据规定,A 厂收取的押金应计入销售额。

销售额=50 000+5 198÷(1+13%)=54 600 (元)

应纳消费税=54 600×10%=5 460 (元)

情境二 计算消费税——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

B 厂为木制一次性筷子加工厂,月初库存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金额100 000 元,当月又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400 000 元,月末库存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金额60 000 元,其余为当月生产应税木制一次性筷子领用。已知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计算B 厂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为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对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继续加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时,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包括:

(1)以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外购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B 厂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如下:

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木制一次性筷子的买价=100 000+400 000-60 000=440 000 (元)

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木制一次性筷子的已纳税款=440 000×5%=22 000 (元)

知识拓展

准予扣除消费税的补充说明

准予扣除已纳税款的已税消费品,一般指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已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款。(从量计征消费税的相关政策同。)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纳税人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的,在移送环节征税。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所谓“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当纳税人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见表3-2。

表3-2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A 化妆品厂7月将一批自产高档化妆品用于集体福利,生产成本35 000 元;将新研制的高档香水用于广告样品,生产成本20 000 元,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上述货物已全部发出,均无同类产品售价。

要求:计算A 厂7月份应纳消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该厂7月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7月份应纳消费税=(35 000+20 000)×(1+5%)÷(1-15%)×15%=10 191.18 (元)

在掌握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确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自产自用情况下销售额确定的其他政策:

情境一 计算消费税——自产自用于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

A 厂以生产化妆品为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厂部高档化妆品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6 280 元/箱。自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零售化妆品50 箱,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7 000 元/箱。

要求:就门市部的业务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或数量计算消费税。

(www.xing528.com)

根据上述规定,门市部对外零售高档化妆品的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50×7 000×15%=52 500 (元)

情境二 计算消费税——自产自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

A 厂用自产小汽车10 辆向甲钢铁厂换取钢材210 吨(每吨钢材市价4 800 元)。该厂的同型号小汽车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分别有100 000 元/辆、98 000 元/辆、95 000 元/辆三种,本月销售数量分别为8 辆、13 辆、35 辆。消费税税率为3%。

要求:就该厂用自产小汽车换取钢材的业务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该汽车厂用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也应计税,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10×100 000×3%=30 000 (元)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销售额;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销售额计算纳。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合同上应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A 烟花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加工一批烟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0 000 元,A厂无同类烟花销售价格,收取加工费10 000 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 000 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计算A 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处理:A 厂代收代缴消费税=(30 000+10 000+5 000)÷(1-15%)×15%=7 941.18(元)

思考:若A 厂有同类产品售价,如何计算消费税?

在掌握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确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委托加工情况下销售额确定的其他政策:

情境一 计算消费税——将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直接销售

A 公司委托甲厂加工高尔夫杆头一批,A 公司提供主要材料成本100 000 元。甲厂同类同量产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200 000 元。甲厂收取加工费50 000 元、消费税20 000 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扣税凭证。A 公司收回该批产品后,将30%直接销售给乙公司,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70 000 元。

要求:就A 公司销售高尔夫杆头进行消费税处理。

税法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销售,须按照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A 公司属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所收回的高尔夫杆头,根据上述规定,取得的收入应缴纳消费税:

销售的高尔夫杆头已被代收的消费税=20 000×30%=6 000 (元)

销售的高尔夫杆头应缴纳消费税=70 000×10%-6 000=1 000 (元)

情境二 计算消费税——用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

如上“情境一”所述A 公司,收回该批产品后,将70%用于生产高尔夫球杆,并销售给D 商店,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230 000 元。

要求:计算A 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

为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对用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继续加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时,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仅限: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A 公司应缴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230 000×10%-20 000×70%=9 000 (元)

补充说明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某外贸公司进口一批小汽车,关税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800 万元,关税税率25%,消费税税率9%。

要求:该外贸公司进口环节应缴纳消费税。

处理:应缴纳消费税=800×(1+25%)÷(1-9%)×9%=98.9 (万元)

知识拓展

工业企业进口环节被海关征收过消费税的货物,如果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属于抵税范围的,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五、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计税依据的确定

超豪华小汽车是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具体计算如下:

(1)汽车零售商销售超豪华小汽车: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0%

(2)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10%)

国内A 汽车生产企业将一辆自产小汽车(气缸容量4.0 升),以不含税价格200 万元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40%,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10%。

要求:该企业应缴纳消费税。

处理:应缴纳消费税=200×(40%+10%)=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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