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外合拍片与国际电影合作—娱乐法导论

中外合拍片与国际电影合作—娱乐法导论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今的中外合拍片呈现出了“三多一高”的可喜特点。合拍片成为中国电影“走出去”和中外电影合作的重要渠道。除此之外,随着中美贸易谈判和国际交往环境的复杂化,中美关于进口电影配额、中国电影市场开放等焦点问题都有很多的不确定性,中外电影合作或将面临更多前所未有的挑战。

中外合拍片与国际电影合作—娱乐法导论

在中方资本充盈、市场火热,但人才匮乏、电影工业化体系尚不成熟的大环境下,中外合拍似已成为行业趋势,现今每年立项的中外合拍片已经超过百部。如今的中外合拍片呈现出了“三多一高”的可喜特点。所谓“三多”,一是国别多,二是合拍类型多,三是合拍数量多;“一高”,就是合拍片的质量提高了。2015年在电影市场中取得良好业绩的几部影片如《捉妖记》《道士下山》《我是路人甲》《命中注定》等都是合拍片。合拍片成为中国电影“走出去”和中外电影合作的重要渠道。但中外合拍片需要取得广电总局的立项审批才可以,而一旦取得中外合拍片的身份,影片不仅不占进口片的份额,其在国内影院排片政策和电影票房分账方面(制片方可分得43%而非进口片是25%)也可以按照国产片政策执行,获益颇丰。但我国法律对于中外合拍片的规定还有很多的模糊和不清楚的地方,也是未来中国影视娱乐法的难题所在,这些难点包括:什么样的影片才能被立项为中外合拍片?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这三种合拍片是否都可以享受国产片的待遇?“中方出资比例一般不少于1/3,且必须有中国演员担任主要角色,并需要在中国取景”是不是认定中外合拍片身份的必要条件?合拍片的投融资可以采取哪些模式?制作方的国内票房分账比例可否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上浮?合拍片的海外票房如何分账?如何克服国内投资方对于国外公司的票房计算、营收计算方式和票房分账规则并不了解的弱点?国外资本进入中国电影制作时所需要的完片担保等配套规则如何建立以及如何在国内付诸实践?除此之外,随着中美贸易谈判和国际交往环境的复杂化,中美关于进口电影配额、中国电影市场开放等焦点问题都有很多的不确定性,中外电影合作或将面临更多前所未有的挑战。

【注释】

[1]本章主体内容来自刘承韪:“中国影视娱乐法论纲”,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2期;刘承韪:“娱乐法的规范意蕴与体系构建”,载《政法论坛》2019年第4期。

[2]“娱乐法”共识概念在美国的形成也并非易事,甚至至今每年还都会有数百名法学院的学生和数千名未来的媒体领域的从业者不断地重复问着同样一个问题:“什么是娱乐法?”See Jon M.Garon,“Entertainment Law”,76 Tul.L.Rev.559,562(2002).同样的情景已经在中国不断上演。

[3]根据《综艺杂志》的报道,娱乐业早在2004年就已经取代食品成为美国最大的出口产业。See Sherri L.Burr,Entertainment Law In A Nutshell,4th ed.,West Academic Publishing,2018,introduction.

[4]熊倡:“从娱乐的本体谈对电视娱乐化的认识”,载《新闻世界》2010年第S2期。

[5]Jon M.Garon,“Entertainment Law”,76 Tul.L.Rev.559,562(2002).

[6]See Samuel D.Warren & Louis D.Brandeis,“The Right to Privacy”,4 Harv.L.Rev 193,193(1890).

[7]Adrian A Kragen,“Law and the Entertainment Industry:Introduction”,42 Calif.L.Rev.1(1954).

[8]Zavin Harriet and Theodora Pipel,Rights and Writers:A Handbook of Literary and Entertainment,New York:E.P.Dutton,1960.

[9]李清伟:“娱乐法四题:诞生、概念、属性与原则”,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10]Melvin Simensky,“Defining Entertainment Law”,4 Ent.& Sports Law.13,(1986).

[11]朱海波:“娱乐法的基本问题——以美国法为参照”,载《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12][日]穗积陈重:《法窗夜话》,吉田庆子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15~127页。

[13][英]安尼·雅克:“英美两国娱乐法概况——有关演员声望和名次的法律的产生”,莱夫译,载《英美法律评论》1988年第1期。

[14]程麒台:“论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核心的中国电影法渊源”,载《电影艺术》2017年第1期。

[15]解志勇:“卫生法基本原则论要”,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3期。

[16]蒋洁琼:“资本与电影产业进入‘磨合期’”,载《中国证券报》2016年6月13日,第A09版。

[17]Jeffery A.Helewitz,Leah K.Edwards,Entertainment Law,Thomson,2004,xvii.

[18]Melvin Simensky,“Defining Entertainment Law”,4 Ent.& Sports Law.13,13(1986).

[19]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31页。

[2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1]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2]参见ABA官网的介绍:https://www.aba.com/Pages/default.aspx。

[23]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是全美国第一个开始对娱乐法进行研究的法学院,至今已有四十余年,它甚至还办有《娱乐法评论》(UCLA Entertainment Law Review)。

[24]比如洛约拉法学院LLM学位课程就要求研习《娱乐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三门必修课。(www.xing528.com)

[25]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媒体、娱乐、科技法律和政策性的法律硕士课程专业要完成四门课程,分为两个模块。模块层次大致是渐近的(比如,基础版权法和娱乐法都对更高级的课程有帮助),但是通常来说以下课程可以同时选修(在特定情况下要服从于指导老师的先决要求)。模块一的必修课旨在介绍当代娱乐法的基础原则和实践,涵盖了版权保护和各种交易学说。第一模块课程通常作为第二模块更加专业的选修课程的铺垫,学生可以更精准地选择关注自己在娱乐法方面的特殊专业兴趣。
两个必需的入门课程(即模块一)课程(即从版权法知识产权中选择一门;娱乐法课程是必修):
302 版权法
307 知识产权
305 娱乐法
两个进阶课程(即模块二):
213 广告法及第一修正案
244 电视业
252 商业侵权
274 商标法
301 艺术和文化财产法
303 音乐产业法
306 专利
357 好莱坞行业工会的法律与实践
364 电影发行
372 电影融资
391 风险资本与创办公司
432 国际和比较体育
433 艺人、运动员和艺术家的所得税
437 电信管制
525 研讨会:专利密集型
546A/B 研讨会:娱乐、媒体和知识产权学术报告会
578 数字战争:信息经济中的当前主要法律战
662A/B 进阶版权话题:加西亚诉谷歌案及其影响
681 研讨会:推动创新的是什么
683 研讨会:数字时代的新闻媒体法
743 诊所:探究法人内部
760 诊所:专利权
765 诊所:商标
767 诊所:音乐产业
768 诊所:体育法模仿
769 诊所:纪录片
900 一月学期课程:合同设计
972 一月学期课程:谈判理论与实践
附:J-term含义
春季学期前有一个历时四周的J-Term(一月学期),提供一些学时、学分少的实践性课程,医学院的实验室也适当开放,满足某些学生的补修或学分需求或者只是兴趣需求。

[26]参见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

[27][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91页。

[28]解志勇:“法学学科结构的重塑研究”,载《政法论坛》2019年第2期。

[29]参见[美]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0]张文显:“关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大学教学》2017年第5期。

[31]梁文永:“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从部门法学到领域法学”,载《政法论丛》2017年第1期。

[32][英]P.S.阿蒂亚:《英国法中的实用主义与理论》,刘承韪、刘毅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3]汪洋:“私法多元法源的观念、历史与中国实践《民法总则》第10条的理论构造及司法适用”,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

[34]徐显明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

[35]参见高其才:《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36][英]安尼·雅克:“英美两国娱乐法概况——有关演员声望和名次的法律的产生”,载《英美法律评论》1988年第1期。

[37]Sherri L.Burr,Entertainment Law In A Nutshell,4th ed.,West Academic Publishing,2018,introduction.

[38]Chris Hallman,“Top 12 Entertainment Law Schools Revealed”,in The Hollywood Reporter,April 29,2015.

[39]梁钦:“浅观娱乐法在欧美的发展与在中国的发展现状”,载《法制博览》2014年第9期。

[40]Oliver Wendell Holmes,The Common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3,p.5.

[41]梁钦:“浅观娱乐法在欧美的发展与在中国的发展现状”,载《法制博览》2014年第9期。

[42]武玉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成功之处及时代意义”,载《电影艺术》2019年第1期。

[43]参照武玉辉、刘承韪、刘毅编:《娱乐法律法规汇编上(影视卷)》,中国电影出版社2018年版。

[44]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官微将电影、广播电视、音乐、体育产业娱乐、现场演出、网娱视听与电子游戏六大娱乐产业领域以及新闻出版产业(6+1模式)作为娱乐法的内容与板块。

[45]朱海波:“娱乐法基本问题研究——以美国法为参照”,载《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46]竞技体育的英文词汇是sport,源于古拉丁语deportare。Sport起初是指“根据体力在户外进行的各式各样的充满欢乐的行动”,具体有射击、钓鱼、狩猎等娱乐活动,后来逐渐演变成带有竞技性质的游戏、娱乐和运动各种活动的总成,并逐渐传播流行到世界各地。体育运动大体分为以下四类:竞技运动、娱乐体育、大众体育和医疗体育。其中娱乐体育为娱乐法的当然范畴,它是指在余暇时间所进行的一种以愉悦身心为目的的体育娱乐活动。娱乐体育具有业余性、消遣性、文娱性等诸多特点,具体包括球类游戏、活动性游戏、旅游、棋类以及传统民族体育活动等。

[47]美职篮联盟对每年圣诞大战对阵双方的挑选标准,主要就在于一个“恩仇”。“无恩仇无以成江湖”,恩仇是美职篮江湖的重要看点。这里的恩仇可以是凄美的季后赛大战所结下的“梁子”(比如凯尔特人和湖人的经典对决),可以是拳脚相加口水之争所引发的轩然大波(比如2004年奥本山宫群殴事件),更可以是当红球星争夺人气和市场的公开擂台(比如詹姆斯库里的对决),所有的这一切都是为了吸引球迷的眼球。联盟深谙“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道理,为了引起最大的关注并创造最大的综合效益,美职篮甚至人为地炮制所谓的“江湖恩仇”,“姚鲨大战”就是最好的例子。姚明和奥尼尔本人都懂得尽力避免和对方在各类场合的冲突,但却毫无办法地被唯利是图的联盟赶上了前台。大卫·斯特恩等历任总裁的商人本能驱使他们不顾一切地把“圣诞大战”这块蛋糕做大做好。现在看来,斯特恩竭力打造的“圣诞品牌”战略非常成功,卓有成效,除了当红球星牺牲一点与家人共度良辰美景的天伦之乐外,联盟、球迷、电视台、广告商,以及一切和篮球有关的周边产业,都从中获益匪浅。球迷们更是享受到了娱乐体育的重大福利。

[48]杨吉:《娱乐业的玩“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