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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分析与干预:刑事社会学派代表人物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引起极大轰动的刑事人类学派,在不久后就陷入困境。《犯罪社会学》是菲利的代表作之一,该书内容与实践中的犯罪问题密切相关。菲利认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都是上述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因素尤为重要。他进一步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防卫社会,其根据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构成责任的关键不是各个具体的行为,而是对社会造成危险的行为人的危险性格。

犯罪心理分析与干预:刑事社会学派代表人物

引起极大轰动的刑事人类学派,在不久后就陷入困境。因为单纯用人类学的理论,既不能解释复杂的犯罪现象,也不能解释犯罪人的心理问题。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国的孔德创立了社会学。社会学在欧洲的兴起,使许多学者转而用社会学的观点研究犯罪。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是刑事科学学派的代表人物、犯罪社会学派的创始人。恩里科·菲利于1856年出生于意大利北部曼托瓦省的一个商人家庭,1874年中学毕业后入波伦亚大学攻读法律,1877年毕业后又到法国攻读犯罪学,1879年归国。菲利回国后进入都灵大学,师从犯罪学鼻祖龙勃罗梭,研究犯罪学。但他突破了其师在刑事人类学派的理论樊篱,更为关注犯罪的社会原因,由此其研究方向转向刑事社会学派,与德国的刑法学家李斯特等一起成为刑事社会学代表人。菲利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生物、地理、社会”三元犯罪原因论,他认为:“任何犯罪,从最微小的到最残酷的,都是由体质的、地理的和社会的三种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他侧重从经济状况、工农业生产、社会教育、舆论、习惯等社会方面寻找犯罪原因,主张进行社会改良,提出应当以刑罚替代措施,弥补刑罚之不足,从而达到预防和消除犯罪的目的。菲利曾任意大利刑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人,将其犯罪社会学理论体现在刑事立法和刑法改革中,并影响到后来的刑法发展。

《犯罪社会学》是菲利的代表作之一,该书内容与实践中的犯罪问题密切相关。其中调查习惯性酗酒犯矫正问题的政府委员会的报告,调查认定惯犯之最好方法问题的委员会的报告,英国犯罪报告修订本,以及调查监狱管理和处理惯犯、流浪者、乞丐、酒鬼和少年犯之最好办法的委员会的报告都证明了下述事实:可怕的犯罪问题日益突显,需要经这一代人的手再进行调查来得出新的结论。就像菲利教授所指出的,问题的重要性实际上被一些与犯罪有关的报告中常见的那种表面性的解释掩盖住了。如果监狱或看守所中的罪犯人数偶然减少了,就即刻被解释为意味着犯罪在减少。可是,在粗略地考察事实后就会发现,监狱人口的减少仅仅是刑期缩短和以罚金或其他类似的刑罚代替监禁刑的结果。如果法官陪审团审理的犯罪数量稍微显示出任何减少的迹象,就会被作为犯罪人数下降的证据紧紧抓住,而这种减少仅仅是由于过去通常由陪审团审理的大量案件现在改由治安法官简易处理造成的。换句话说,我们看到的是司法程序的改变,而不一定是犯罪的减少。

菲利继承了龙勃罗梭的人类学立场,同时考虑了犯罪的社会学原因,在此基础上发展了刑法学。也即,菲利认为犯罪的原因中除了人类学的原因外,还应该肯定物理的及社会的原因,但是,犯罪人不具有自由意思,自由意思只不过是“纯然的幻想”;犯罪,不外乎是由犯罪人的素质和环境形成的。但是,犯罪人既然作为社会的一员生活,就应当对社会负担所实施的行为的责任(社会责任论),也有针对危险的犯罪人来防卫社会的必要。因此,必须将犯罪人进行分类,分别实施与其相适应的处置措施。菲利的立场也被称为实证学派,并且他提到,实证学派的基本目标“是从犯罪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方面研究犯罪的起源,以便针对各种各样的犯罪原因采取最有效的救助措施”。[17]他所主张的“犯罪社会学”,其本意是犯罪社会学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的修正,是一种刑事政策论。

菲利于1921年曾经起草“菲利刑法草案”,但该草案中并没有涉及“责任”和“刑罚”,而只提到了“人身危险性”和“制裁”。该草案虽然没有为当时的意大利政府采纳,但是极大地影响了1926年的苏俄刑法典。其次,他还提出“犯罪饱和论”——每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之产生是由自然及社会条件所引起的,其质和量与每个社会集体的发展是相适应的。

三元论具体言之就是导致犯罪的原因有三:①人类学的因素。犯罪的人类学因素是指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个性特征,人类学的因素对犯罪有很大影响,但这种人类学的因素必须与他种因素结合,各方相互作用,才能对犯罪有影响,单是人类学因素不足以成为犯罪的原因。②地理因素。地理因素是指人们生活于其中,但并未予以注意的物质环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等因素。地理因素虽不能直接产生犯罪,但其通过与其他因素的结合能够促使犯罪行为的产生并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③社会因素。恩里克·菲利认为:“任何使人类社会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都是足以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这其中包括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生活中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菲利认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都是上述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因素尤为重要。菲利的刑罚观也就建立在此基础之上。“一个人或许有天生的犯罪倾向,但他如果处在良好的环境之中,就可能到死也不违反任何刑法条文及道德信条。”[18]一方面他承认人身危险性产生决定作用,另一方面又认为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对犯罪产生极大影响,因而要对不同的犯罪人处以不同的处罚方法,即强调使不同的犯罪人处在各自不同的不利于犯罪的合理社会和自然环境之下,这样就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如此做法并非仅是道义的谴责以致报应,而是由于社会上生活的共同义务所需要的预防。他进一步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防卫社会,其根据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构成责任的关键不是各个具体的行为,而是对社会造成危险的行为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具有危险性格的犯罪人,社会为了保卫自己的有序存在必然会对其加以防卫性的处分,刑罚即为了防卫而对具有反社会性格的人所采取的必要处分。只要所采取的刑罚方法能够起到防卫社会的作用,它就是合理的,进而提倡个别预防主义。

菲利认为刑罚未必是最有效的,想通过刑罚的威吓作用使人们对犯罪有所顾忌是不可能的,也就否定了通过制定的刑罚来制止犯罪以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而他肯定了通过对犯人的改造,能使其人身危险性逐渐消失,以致不再危害社会的个别预防,并以此为契机提倡刑罚的个别化。根据其“犯罪饱和法则”,社会有与之相适应的犯罪数量,犯罪的产生是由社会本身所决定的,动之于刑罚未必是最有效的,而建立一系列的补充策略却是切实可行的,如移民自由、改革税制,增加就业机会、以金属币代替纸币以减少伪造、提供廉价的劳工住宅、改善城乡住宅条件、改进街道照明、改革选举制度、制定牧师结婚规则、革新结婚和离婚的法律以及确立一项有关卖淫的明智规定等。总之,补充策略是将社会政策及社会福利设施的确立都归入其中。这些刑罚补充策略,菲利称其为“刑罚的代用物”。1921年,菲利拟定的意大利刑法草案,又称菲利案,首次以“无刑罚的刑法典”的模式出现,就是建立在其刑罚与保安处分一元论的观点之上的。从此时起,刑罚的概念消失了,彻底地被保安处分替代,在菲利的影响下,也就出现了非刑罚的思潮。

此外,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法国犯罪学家、社会学家塔尔德(Jean Gabriel Tarde,1843~1904)和法国法医学教授A.拉卡萨涅等,强调不能否认犯罪的个人原因,更应重视其社会原因。塔尔德批评了以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提出的犯罪人类学理论,认为犯罪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可以用一般的社会规律加以说明。拉卡萨涅则把犯罪比作细菌,把社会比作培养基。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也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犯罪问题,认为犯罪是正常的、必然的现象,不是社会的病理现象,原因是社会自身失去了控制力。当社会的尊严权威、神圣逐渐削弱或丧失时,社会的连带性、结合性也随之崩溃,这种社会状况就是产生犯罪的母体。

刑事社会学派的另一主要代表人物弗兰茨·冯·李斯特,(Friedrich List,1789~1846),德国刑法学家、犯罪学家、经济学家,是古典经济学的怀疑者和批判者,也是刑事社会学派创始人,长期在德国吉森、马尔堡、哈雷和柏林等大学任教。弗兰茨·冯·李斯特是集犯罪学和刑法学研究于一身并取得了显赫成果的学术大师,他提出的理论观点很多,如行为人刑法理论、量刑委员会代替法官的伟大构想、刑罚个别化理论、犯罪原因两元论、综合刑法科学构建等思想以及他所倡导的“马堡计划”,主要著作有《德国刑法教科书》《犯罪学教科书》《刑法的目的观点》。其中《德国刑法教科书》是弗兰茨·冯·李斯特最重要的代表作之一,该书系统地讲解刑法相关问题,在绪论中讲述了犯罪的反社会性和刑罚的社会功能、刑法的历史以及德国刑法的渊源。该书重点在于总论部分,讲述了犯罪的特征、形态,以及刑罚及保安处分等,细致详尽地进行理论阐释,富有逻辑性和整体性,但也显得更加抽象,读起来也就费时费力。弗兰茨·冯·李斯特在该书中所提出的主要的刑罚思想和观点是以犯罪二元论为基础的刑事政策思想与犯罪预防观,他认为犯罪原因不仅仅是出于罪犯的个人主观因素,还源于外界的、社会的因素,尤其是社会因素,而后者更为重要,并且不仅应该重视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也要注重对犯罪预防的探讨。这些思想观点对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发展都有着极大的促进推动作用。

李斯特批判了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说,且批判地吸收了比利时学者凯特莱主张的社会关系一元论和刑事人类学派的先天资质一元论;他也不完全同意菲利的三元犯罪原因说,认为菲利所说的自然因素只是社会因素的一种,并由此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论,即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他特别重视社会因素,主张从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两方面来分析犯罪。李斯特不否认遗传素质对犯罪的影响,但更强调造成犯罪的经济原因和社会原因。李斯特指出:“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改善劳动阶级景况是最好的和最有效的刑事政策。”[19]

以李斯特与菲利为创始人的刑事社会学派分为近代社会学派和现代社会学派。近代社会学派的学者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体质、地理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环境的影响最大;犯罪原因除行为人本身的先天素质外,还受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而且后者更为重要,一旦社会原因被消灭了,犯罪也就消失了;社会中先是由少数天才发明了犯罪,而其他人只是对之前的犯罪进行模仿,强调人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现代社会学派的学家认为获取财富的合法手段在不同阶层和不同地位的人中是不同的,当处于较低阶层和地位的人无法通过社会认可的手段取得社会传统目标时,就会产生紧张情绪,使之可能采取违法或犯罪的手段来实现目标;任何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与犯罪行为,当这种联系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进行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就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薄弱或受到削弱的结果。

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凯姆(Émile Durkheim,1858~1917)最早提出“失范”的概念,美国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家罗伯特·金·莫顿(Robert King Merton,1910~2003)发展了这一概念。莫顿毕生在哥伦比亚大学担任教授,他发展了杜尔凯姆的失范理论概念,提出了犯罪学上著名的紧张理论,另外还提出内团体与外团体的概念,在犯罪学上加以延伸并套用(如内团体是帮派份子的组织,而将外团体视为社会组织),并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莫顿认为社会一方面大力强调成功,一方面却没有提供获得成功的正当手段,或是社会结构本身限制了一部分人取得成功的可能性,人们不得不采取最有效的、尽管是非法的手段,即犯罪。

《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是莫顿的代表作之一,自1949年初版以来,该书已成为社会科学领域的核心著作和重要理论源头之一,在全世界范围内为社会科学家和研究者广泛阅读。(www.xing528.com)

莫顿在该书中探讨了理论社会学、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研究、知识社会学与大众传播研究,及科学社会学研究四个方面的理论问题,提出了“参考群体”“自证预言”“中层理论”“越轨的失范理论”等一系列影响深远的概念,并强调了在功能分析中区分负功能和正功能、显功能和潜功能等的重要性,从而提出了一整套功能分析的范式,系统地奠定了功能社会学的理论基础。

莫顿提出的紧张理论是刑事社会学派关于犯罪的代表性理论观点之一,其内容大致是说:成功可以用金钱和拥有的物质财富来衡量,且社会鼓励每个人相信自己也有获得成功的权利;通过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个人肯定会实现自己的目的。不过,由于社会条件和经济现实,并非每个人、每个群体都可以拥有获得成功所需要的手段。如果社会过度强调成功的目标,忽略达成目标的手段的合法性,个人便会产生紧张和压力。在莫顿看来,美国社会主要就是强调金钱成功与社会地位提高,但是这种社会压力会使得个人产生紧张情绪。当个人面临紧张时,可能采取某种适应方法。根据个人面对紧张与压力时在社会文化目标与制度性合法手段中的选择,适应方法可被分类为:创新型、仪式型、退缩型、叛逆型与顺从型。其中四种为偏差的适应方式:

1.创新型(innovation),接受文化目标,拒绝制度性手段。个人因社会文化结构并无实现成功目标的合法手段而感到紧张,转而采取社会较不能认同的方式(激烈者可能为犯罪行为)来达成目的。例如,大学生休学参与直销行业。

2.仪式型(ritualism):虽然无法实现文化目标,但由于强烈社会化,以至于采取形式主义的方式,选择合法手段的类型。莫顿认为,例行公事化的公务员和日复一日的公司职员,皆为仪式型的例子。

3.退缩型(retreatism):抵制社会文化目标,同时也放弃社会认可的手段。一般的逃避主义者放弃合法的手段和社会对成功目标的追求,退缩到社会的一角,如一些乞丐、街友等;另一种型态的退缩者展现出无情、冷漠的嘲讽态度,但这些态度完全合法。

4.叛逆型(rebellion):反叛主义者不仅仅将社会文化目标和手段消极抛弃,更致力于某种不同于现今社会体系的道德价值,并积极尝试经营。反叛者努力营造一种社会结构,若一个社会很多人采取叛逆型的适应方法,则可酿成一场全面性的变革,最后可能导致既存文化的完全改变。

5.顺从型(conformity):当社会处于无压力稳定时,此种类型经常可见,此时社会完全是失序的,莫顿认为此类型并无研究价值。

这些适应方法中的后四种类型,被看成是越轨的适应方法。在美国,大部分被称为犯罪的活动,都来自创新型适应。美国文化重视每个人的物质成功目标,但是,文化社会结构并没有提供获得这种成功的合法手段。因此个人感到紧张,从而借助非法手段,也就是犯罪来实现这种文化目标。对于不能实现这种文化目标,但是受到强烈社会化约束,以至于只能采用合法手段的人,就会通过形式主义的方式坚持这些合法手段,升华最初的目标。在莫顿看来,这是一种典型的中下层阶级的适应方式,是严格的社会化与机会巧合的结果。

相反,逃避主义既抵制社会倡导的目标,也抛弃社会认可的手段。逃避主义者虽然生活在社会中,但是他们并不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他们具有严格内化的、有关某些手段是否合法的观念,因而不可能创新,所以就缺乏利用合法手段的机会,于是他们通过放弃手段和目标来逃避道德冲突。叛逆型不仅仅使退却者对社会目标和手段进行消极抛弃,而且也试图用另外一套被认为在道德上更优越的东西来确定它们的积极尝试。叛逆者努力建构一种社会结构,在这种社会结构中,成功的文化标准会得到巨大的修改,会在美德、努力和奖赏之间提供更加密切的联系。

1939年,刑事社会学派代表人物美国学者E.H.萨瑟兰提出随异交往说,他认为人的犯罪和其他异常行为并非生来就会的,而是通过随异交往学来的。一个人由于与有犯罪倾向的个人或群体之间密切交往,通过文化传播过程学会了犯罪,因此,一个人犯罪的可能性取决于他的年龄,与别人接触的强度,以及与守法者和违法者接触的比率。西方学者还从社会冲突、社会控制等方面解释犯罪行为。苏联的犯罪社会学肯定社会因素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并致力于提出具体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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