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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群体探索与实践研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谈到网络社会动员首先应了解网络社会群体。同样,在网络社会中,人也是其存在的主体。随着互联网娱乐功能的增加,以及上网设备成本的降低,上网技术的简单化,以学生为主体低龄网民逐渐成为中国网民中最大的群体。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的群体。

网络社会群体探索与实践研究

谈到网络社会动员首先应了解网络社会群体。在现实社会中,人是社会的存在主体。人不仅是社会的组成要素之一,也是社会组织运动的中心、核心和动力,社会的发展是以人的发展为目的和根本的。同样,在网络社会中,人也是其存在的主体。只不过在网络社会中,人不是以自然人的方式存在,而是以一种与现实相对应的镜像方式存在。

(一)网络社会个体

1.网民

网络社会的活动主体是网络平台中的人,即通常所说的网民。何谓网民,在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至今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网民一词来自英语的Netizen,是一个混成词,源自互联网(internet)及公民(citizen)两个概念。但现在常用internet user(网络用户)表示。最早提出网民一词的是著名学者米切尔·霍本,他从人们主动与被动接入网络行为的角度,把网民分解为两个层面:一是泛指任何网络使用者,不管这个使用者使用网络的意图如何;二是对网络社会(或环境)具有强烈关怀意识,以集体努力的方式建构网络社群的一群网络使用者。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并非所有的网络使用者都够资格被称为网民,只有那些须具有一定的特征与特质的网络使用者,才应称为网民。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则把过去半年内使用过互联网的6周岁以上的中国居民定义为网民。笔者认为,无论以上哪种说法,都诠释了一个含义,即网民是由通过互联网进行互动交流,获取信息等操作的上网者所形成的一个新的人类社群,他们是网络社会最基本的行为活动主体。本书所说的网民,是以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标准为依据的。

2.网民的发展与变化

中国互联网网民发展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互联网在中国的启蒙和全面建设时期。第二阶段:互联网在中国的快速发展阶段。

第三阶段:互联网的应用期和普及期。这一阶段,网民人数得到了迅猛增长。互联网普及率较2015年底提升2.9个百分点。政府更加重视互联网安全,全力打造安全上网环境,投入更多的资源开展互联网治理工作,消除非网民上网的安全顾虑,以及“宽带中国2014专项行动”持续开展等,进一步带动了网民数量的增加。新增网民通过不同终端接入互联网。

3.我国互联网用户结构变化

自我国有互联网发展的权威统计报告以来,网民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是城乡结构的变化。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大,我国农村部分相对发达地区人口逐步转为城市人口,这导致农村网民在全国网民中的占比略有下降。据《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民中农村网民占比26.3%,规模达2.11亿,较2017年底增加204万人。

二是职业结构的变化。学生占网民总数的13.6%,说明在互联网应用初期,网民的最大群体不是学生,也不是广大普通百姓,而主要是一些研究、教育等企事业单位,用以与外界沟通和交流的工具与手段。

随着互联网娱乐功能的增加,以及上网设备成本的降低,上网技术的简单化,以学生为主体低龄网民逐渐成为中国网民中最大的群体。截至2018年6月,学生网民占比达到24.8%,互联网普及率在该群体中已经处于高位。个体户自由职业者构成网民第二大群体,占比20.3%。企业公司高、中层管理人员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占比分别为2.8%和0.3%,一般企业、公司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职员占比分别为9.4%和3.8%。

三是学历结构的变化。低学历的网民占比越来越高,说明互联网的普及面不断扩大。而最新统计显示,目前,初中文化以下的网民占比达54.3%,高中、中专、技校占25.1%,大专占10.0%,大学本科占10.6%。

四是收入结构。根据最新的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网民中月收入在2001—3000元、3001—5000元的群体占比最高,分别为15.3%和21.5%。

五是年龄结构。从网民的年龄结构来看,无论是互联网发展初期还是现在,年轻人均是互联网应用的主要成员。

从以上的数据显示来看,我国网民结构基本呈现一个低学历、低收入、低龄化的态势。

(二)网络社会群体

社会由无数个小型群体构成。社会群体,指通过一定的社会互动和社会关系结合起来并共同活动的人群集合体。群体的形成是建立在群体内部的相关人员的本能的认同、习惯的相同、与思想有关的共同记忆之上的。现实社会群体的基本形式主要基于血缘、地缘和业缘。如以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由母亲、父亲和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组人,称为家庭;他们共同生存活动,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群体。以地缘关系结合起来的,比如同一个城市,同一个区县,同一个村落或同一个街道等,形成同乡、邻居等群体;以业缘关系结合起来的则是各种职业群体,如同事、同仁、同僚等。群体是社会协作的产物,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有政治群体、工作群体、娱乐群体、密友群体等。一个人可以同时参加几个群体,他可以是家庭成员,又可以是工作群体的成员;可以参加工会组织,又可以归属于某个党派。群体是这样的一些人,他们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相互作用,直接或间接地使有效的相互作用在持续性、广泛性和融洽性上达到密切的程度,并形成一个内部准则。学术界多数人认为,社会群体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的集体,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具体单位。

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的群体。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更广阔的互动与交流的场域,越来越多的人进入网络空间,无论你处于何地何时,都可以在这个空间中交流思想、发表评论、展示自我,构成了与现实社会有所差异的新的群体。如某个论坛中的成员,他们有着共同的兴趣爱好和习惯,遵守着共同的规则,共享相同的网络信息,并且经常进行互动沟通,呈现了一种交互作用,对论坛的发展起到了共同的作用。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在特定的区域共享生活,通过物理存在的交流方式进行互动,构成了一个现实存在的群体;而在网络社会中,人们在技术平台上把这种群体的构成进行了延伸,模拟现实社会中的交流方式,跨越时空以网结缘,形成一种新的群体存在形式。这种群体大量地存在于网络社会中,如不同背景、不同肤色的人们可以就全球某个地区发生的事件组成一个讨论组,各自的见解只需要在网络终端上完成,无须现实中的社会行为。尽管虚实社会中群体的交流形式有所不同,但在交流数量和规则等方面还是有相同之处的。主要表现在,一是人们互动交流的基础;二是社会角色,如论坛版主与发帖者的角色。这些角色也对应了一定社会关系;三是对于群体中的违规者会被清除出局;四是有一定的归属感

尽管网络社会群体具有很多现实社会群体的基本特征,但在互动环境等方面却有着很大的差异。一是互动场域和空间的差异。人与人之间互动的场域和空间不同,是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较为突出的差别。现实社会中,人们在相对固定的场域中交流与互动,并形成相对固定的群体,交往空间有很大的局限性;网络社会群体则跨越了时空界限,人们互动交流的场所存在于互联网中,如在北京可以与成都或福建乃至世界其他国家的人结成群体,不会因地理位置的不同而影响或中断彼此互动的频率。因而,大量的社会组织也会利用这一点来扩大自己的群体范围。二是在现实社会中有明确的成员关系,特定社会群体中的人称自己为该群体成员,并期望本群体成员做出某种有别于群体外成员的行为。这种群体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是临时性的,他们保持比较长久的交往。而网络社会群体成员之间的交往,很大程度上具有不持续和不紧密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人们可以同时注册不同的网络社会的社团、组织。尽管某些网络社会群体成员间的交往紧密,但从整体来看,交往不紧密是比较突出的现象。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退出或进入某一个网络社会群体,群体意识和归属感不强也不持久,这恰恰显示了互联网的“自由”性的本质。三是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现实社会群体中有明显或不明显的领导与服从的关系,以及伴随此种关系的内部权威。而在网络社会中,群体角色和社会关系相对简单化,人们通过网络结缘,相互之间的关系不是现实社会中身份的延续。与现实社会相比较,群体中的相互依存性不是很强。四是与现实社会群体成员互动方式不同。在网络社会群体中,成员间的交流是匿名的,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带有一定的身份虚假性。因此,成员之间,彼此缺乏认知感和认同感,也很难被其他外部社会成员认知和认同。

(三)网络社会社区

“社区”的概念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于1887年提出,他强调社区是具有一定血缘联系的社会共同体,而现代意义上的社区则是一个地域共同体。近些年,我国的很多社会学家开始对“社区”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虽然对“社区”的理解和认识各不相同,但在社区构成的基本要素上则普遍认为,一个社区应该包括一定数量的人口、一定范围的地域、一定规模的设施、一定特征的文化、一定类型的组织。虚拟社区是伴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它在某些属性上与现实社区有所差异。

1.网络社会社区解析(www.xing528.com)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按照社区的空间形态来划分,现实社会包括城市社区和乡村社区。随着信息网络技术进一步发展,互联网应用不再是简单地将BBS、各种论坛、聊天室、游戏集合在一起,而是形成了一个功能较齐全的社会,逐渐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式”社会。

现实社区会侧重“共同文化”和“共同地域”两个基本属性中的其中一点。不过,无论所指的侧重点如何,社区一词,都是强调群体成员之间的文化维系力和内部归属感。而网络社区不具有现实社区的地域属性,并非一种物理空间的组织形态。网络社区概念,最早由霍华德·莱茵古德提出,指由具有共同兴趣及需要的人们组成,成员可能散布于各地,以志趣认同的形式,并以虚拟身份在虚拟空间聚合的网络共同体。由网民在虚拟空间进行频繁的社会互动形成的具有文化认同的公共领域。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生成的与城乡社区等地域空间意义上的社区不同的网络社区,越来越成为人们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浏览BBS、进聊天室、发E-mail,用Web进行信息查询或发布,用QQ或MSN即时聊天、写博客、发微博,网上购物、网上找工作、网上学习、网上娱乐、网上交友与网上恋爱等,或多或少成为许多网民不可或缺的日常活动。它形成了人们信息交流、情感寄托、知识传递、经济往来的新型社会空间。

网络社区与现实社区相比较,具有很多特性。

第一,网络社区是一个无时空的、非现实存在的空间。人们在网络社区的交往中,缩短了时间,消除了距离,忽略了文化差异。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们摆脱了现实中地理位置的限制,聚集在一个共同的非物理存在的空间中。

第二,人们隐藏在网络终端背后。现实社会中的个人信息,如性别、年龄、相貌等得到了充分的隐匿。人们的行为具有了“虚拟化”和“非实体化”的特征。也正是这一特点,容易引发网络勒索诈骗等犯罪行为。另外,由于互联网的特性,在虚拟社区中信息传播速度快,信息瞬间为全社会知晓,人们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辨别真伪,加之放大效应,会使一些不良信息的传播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第三,网络社区拓展了交流空间,人们可以在社区中任意表达意愿和评论,自由地创造任何自己想要创造的东西,按照自己的意愿与人交往,不受现实社会身份、地位等诸多因素的约束,实现了精神上的平等。人类社会因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而产生的一种崭新文化形态,即计算机文化,在网络社区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

第四,网络社区中,人们可以感受到充分自由、民主的气息。出现危机时,社区成员可共同协商解决。然而现实社区的等级观念,在虚拟社区中也有体现,只不过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变化,如老的社区成员会轻蔑社区新成员,超级用户会获得更多的特权等。

第五,网络社区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对比较松散,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随意进退某一社区,不受太多的条件束缚。

第六,网络社区具有不可控的特性。随着网络社区以其特有的存在方式和社会影响程度越来越大,网络事件的“叠加效应”对社会文化经济形成了一定冲击。

就网络社区和现实社区而言,前者是对后者的映射、延伸和拓展,并非凭空而来,对后者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前者强调心理基础,后者强调物理空间,两者在社会功能实现上相互作用与补充。无论组成形式如何,所属成员必须具有某种程度的社区意识,即共同的归属认同感。

2.网络社区功能

互联网的诞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拉近了人与人之间在社会生活中的距离,使之跨时空的全面交往成为可能。社区功能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从网络的技术功能来看,可大致把网络社区分为以下几类:网上论坛(含BBS)、新闻讨论组、用户讨论组、、多人游戏城等。这是网络社区最初发展出来的几个基本形式,其中有的社区既有异步交流的功能,又有同步交流的功能。之后,又发展出专门的网站社区和网站开辟的大型综合社区。二是从内容角度来看,第一个功能,是人们可以在网络社区中调解或调适在现实社会中的冲突,释放不满情绪。可以说网络社区成了一些人规避现实社会挫折的“避风港”。第二个功能,是促进人们的交流与沟通。在现实社区边界越来越封闭,人与人之间层级界限越来越明显的今天,网络社区以其独有的便利性、隐蔽性等特性,构建了一个在现实社会无法满足的交流平台,提供了一个新型的生活交往环境,包括信息沟通和交流方式、民意的形成和民主的运作,获得信息资源等。如网络社区提供了实时交互的聊天服务。聊天时,除了用文字表达以外,还可调用丰富的表情和动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入,谈话的内容不受限制。还有一种交流方式,即由聊天室的开设者控制谈话的内容,对聊天对象进行取舍。第三个功能,是网络社区可提供各种服务。这一功能的实现,主要来自一些大的网络社区,如搜狐社区等,诸如教育环境及辅助教育系统、娱乐资源和环境、医疗保健系统、社区商店、购买火车票、飞机票等服务。

网络社区为人类提供了另一类生存空间,为民众营造了一个可以同时共享又彼此分离的宽松、自由的生活环境。在社会生态日益繁杂、不确定的今天,人们的心态更接近于“本我”。网络社区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它提供了一个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环境,鼓励人们最大限度地挖掘自身的潜力,展示才华。但网络社区毕竟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它不能代替人与人在现实社会中的直接沟通与交往,不能代替人们的现实生活。因此,我们所要做的是利用虚拟的环境与空间,更好地完善自己。

网络社区是以人的交流为中心的特殊的网络服务形式。从社会交往的角度看,网络社区的出现源自人们对自由生活渴望的驱使,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生活特征,在虚拟的空间与人、与信息自由交往。当我们在质疑网络社区存在的实在性,当我们无法摆脱有关网络社区的实与虚的简单化的二元对立时,其实是在忽视以下清晰可辨的事实:即虚拟性只是网络社区的表象,实在性却是它的灵魂。

3.网络社区的自我表达方式

网络社区中的自我表达折射的个体行为,是网络社区活动的主要内容。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个体或若干个体的行动是社会的基础。网络社区中,人们利用社区提供的各种工具抒发情感和表达意见,是一种主动个体行为。其主要方式:一是论坛。这是网络社区成员最主要的活动场所,大家可以在这个区域中交流思想,探讨问题,答疑解惑等。在一些专题论坛中,如家长论坛、行业论坛等,也会形成一个个讨论区,就某个专题各自发表意见、交流感想和提出问题。每个讨论区后有一个主导者,称之为楼主(或版主),参与讨论者可根据楼主提出的主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也可与其他参与者讨论共同的话题。在这个过程中完全是一种自我表达方式。二是个人网页和网站。这是早期在互联网上的自我表达方式,人们通过建立个人网站或个人主页,宣传和展示自己,以获得他人的认知。这种方式常被很多学者或名人所采用。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这种自我表达方式逐渐被博客、微博和微信所取代。三是个人空间。QQ空间是腾讯主打的一款在虚拟空间中表达的产品。在这个空间中,人们通过图片、视频等多媒体方式展示自己,在与别人分享空间信息的同时,也可与他人根据某个话题进行互动。四是博客。它曾是自我表达的主流方式。博客进入中国后,得到迅速发展。有人把它称为是一种新兴的、个性化的、通过互联网来实现传播目的的自媒体。博客通过电子日记的方式,记载着个人的情感、经历、社会事件评论以及个人作品等。在博客应用的高峰期,很多名人开设了个人博客,政府也开始关注博客,甚至一些地方政府还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开设个人博客。五是微博。微博又称为微博客,所发信息限制在140文字之内,它以简短、快捷等特性,逐渐取代了博客的烦琐与冗长。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分享、传播以及获取信息的方式。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网络协议和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实现即时的、单向发布与双向互动的方式共享信息。在自我表达的同时,人们通过微博维系着社会交往,很多普通网民、名人都建立了个人微博,各级政府与官员也纷纷建了政务微博或个人微博。据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9月,我国微博人数达到3.37亿人。六是微信。由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智能终端的普及,微信近年来被用户所广泛使用。它是继博客、微博之后的一种即时互动的平台。在实现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同时,通过共享流媒体内容的资料和基于位置的社交插件“摇一摇”“朋友圈”“公众平台”等服务,建立一种社会交往关系。七是游戏角色扮演。网络游戏有别于单机游戏,即多个玩家通过互联网在虚拟环境下对人物角色及场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设计,以达到娱乐和互动目的的游戏产品集合。网络游戏把社会性协作引入了游戏中,是一种人造的,或者是想象中的微型“虚幻社会”。通过游戏的角色选择和扮演,实现自己对社会的认知,在游戏中展现出真实的自己,或许是正面,或许是负面,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我表达的功能。

4.网络社区权力

网络社区的形成,是以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为基础的,也会有体现它自身特性的权力结构和运作方式。郑永年在《技术赋权》一书中谈道:网络和社区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建设。人际沟通和交换的网络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具有的特征。这些网络中的一些是“横向的”,它将同等地位和权力的代理人连接在一起;而其他则是“纵向的”,它将不平等的代理人联系在一个不对称的关系中,这个不对称关系是分等级的,而且内部是有依赖关系的。网络社会关系是同等级别间的横向关系,这种横向延伸的特性,有效地打破了纵向的官僚等级结构,使社会结构趋于扁平化。网络社区权力,是网络环境下人类互动衍生出的一种权力分层结果,既有显性权力又有隐性权力。

一些网络社区中存在着与现实社区类似的显性虚拟权力,如社区管理层,它具有强制性的力量,统筹与规范社区的日常秩序。网络社区的正式权力结构,由网络社区管理公司、社区主管、各个社区管理员、各栏目版主构成。社区主管向网络社区管理公司负责,社区管理员向社区主管负责,论坛版主向社区管理员负责,采取下级向上级负责制,是一种垂直系统的管理结构。而最高权力的拥有,则是网站的建设者。

网络社区由于它所处的环境、背景和作用,存在着不同于现实社区的隐性权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隐形性。网络社区是把一些具有相同兴趣或相同话题的人聚合在一起而形成的。话题成为人们互动的纽带和依据。在虚拟环境中,人们互动方式主要是借助文字符号,因此,对于权威的评价标准也与现实社会不同。引领话题讨论的走向,是一种话语权,它是隐性的,来自社区成员自身的素质。这种个人素质可以表现在学识丰富、见解深刻、文笔流畅优美等方面。那些有较高文字功底,或者对事件经常提出独到见解的人,往往会引发其他成员的关注,并产生影响,从而在社区中逐渐树立威望,获得权力。如论坛楼主(版主)、微博大V等。这些人在网络社区中,因为表现出较高的个人素质而得到其他社区成员的认可,通过自我表现获得影响力和支持率。但这种权力通常不具有持续性,可能会因为个人或事件等因素而消失。如原本拥有话题主动权的人不再参与或是较少参与此话题的互动,权力就会很快消去。

第二,不固定性。在网络社区中,权力更多地体现在话语权上,而这种话语权是不固定的。如在论坛中,针对某个帖子,一段时间内某个人可能会成为一个焦点,形成话语中心;而随着互动过程的深入,话语权会发生转变,产生新的话题。因此,虚拟权力核心非常容易由于话题的改变而易主。另外,无论权力拥有者是否具有正式的网络社区权力,如社区论坛楼主(版主),互动中权力获得的来源主要是参与者所表现出的自身质素,并不是外界强加的,因为网络社区成员要遵守社区规范,受到正式权力的约束。但是,如要退出社区也不会受到正式权力的影响和限制。

第三,有限性。由于网络社区中群体互动是以一种松散方式存在的,因此权力影响范围是有限的。它只在网络社区环境下起作用,在现实社会中没有效力。另外,网络社区的形成并非统一的一种模式,不同的社区都会制定一些规则来维护本社区的秩序。这种显性的、强制性的权力,不会跨越本社区而去管辖其他网络社区,这一点与现实社区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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