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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终审判决:美的公司侵权 罚款200万元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美的公司与格力公司之间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美的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应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空调产品,并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同日申请的,收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以确定申请人。

广东高院终审判决:美的公司侵权 罚款200万元

【案情】美的侵权赔偿格力200万

2007年4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格力公司)研发了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睡眠习惯控制房间温度变化,从而提高睡眠质量的技术,即“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同年4月,格力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并于2008年9月获得专利证书。2007年8月至11月期间,格力公司先后向市场推出应用了该技术发明专利的卧室空调“睡梦宝”“睡美人”等系列产品。2008年,格力公司发现在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国美电器北京朝外店等商场,正在销售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美的)生产的“梦静星”系列空调产品。格力公司认为,美的该系列产品侵犯了格力公司所拥有的“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的技术发明专利,2008年12月,格力公司以美的公司涉嫌侵犯发明专利权为由将美的告上法院,要求美的立即停止对格力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诉讼期间,美的曾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格力“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发明专利无效,该请求未被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美的公司与格力公司之间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美的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应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空调产品,并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点评:格力公司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是对产品及方法在技术上的一种新改进,并且格力公司按法定程序已获得该项专利,格力公司享有独占实施权即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美的公司未经格力公司允许擅自使用格力公司拥有的专利技术已构成侵权。

一、专利权的客体

(一)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二)专利权不予保护的对象

根据《专利法》第5条、第20条、第25条的规定: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违反保密审查义务的发明或使用新型,不授予专利权。

3.科学发现。

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5.动物植物的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二、专利授予的条件

(一)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新颖性的判断标准:(1)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过。(2)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因其他方式(如展览、生产、销售、使用、讲座)为公众所知。(3)没有“抵触申请”。指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创造性判断标准: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判断标准:是指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受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

2.实用性;

3.富于美感;

4.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直接参加发明创作的人。

需要注意几点:

1.发明创造是事实行为,因此发明人或设计人不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因此,下列人员不得为发明人或设计人:(1)负责组织工作的人;(2)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3)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

3.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但单位可以成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并进而取得专利权。

4.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5.发明人或设计人包括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和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两类。

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或者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单位,但发明人和设计人享有以下权利:(1)署名权;(2)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3)优先受让权。

四、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一)申请

1.申请的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2)单一性原则: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3)保护在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同日申请的,收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以确定申请人。

2.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请求书、照片、图书等。申请文件提交后,申请人可以修改,但修改的内容和范围受到限制。对发明、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修改不得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过原照片或者图片所表示的范围。

3.专利申请日

通过邮局寄送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外,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有优先日的,优先日为申请日。

4.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规定了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优先权是指以前述首次申请日为后申请之申请日。

(1)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主张人应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且在3个月内提交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副本,否则视为未主张。

[例1]2006年5月20日,美籍华人王某在美国就某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后,2007年1月4日,又向中国专利部门提出该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并书面声明要求优先权,2006年5月21日,中国公民陈某以同样的实用新型向国家专利部门申请专利,并于当日寄出了申请文件,该申请文件于2006年5月25日到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享有优先权,其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视为2006年5月20日

B.根据申请在先原则,应先审查王某的专利申请

C.陈某和王某都可以在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专利申请

D.陈某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即2006年5月25日

(二)审批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采用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的均是登记制。

1.发明专利的审批

(1)初步审查。就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2)公布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主管机关也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申请人可随时提出实审请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4)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被驳回的理由,由主管机关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批

(1)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被驳回的理由,由专利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只进行初步审查,不作实质审查)

(2)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弃权。

(3)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

1.专利复审

(1)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2)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1)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均可以在专利授权之日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请求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专利权人或者请求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此诉讼为行政诉讼,对方当事人为第三人。

五、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专利法》第11条)(www.xing528.com)

2.许可实施权: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专利法》第12条、第13条)

3.转让权。(《专利法》第10条)

4.标示权。

(二)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强制许可制度

强制许可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权力,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同意,依法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专利的法律制度。我国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三种:

1.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为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健康目的的强制许可。

(1)《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1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例2]甲拥有一节能热水器的发明专利权,乙对此加以改进后获得重大技术进步,并取得新的专利权,但是专利之实施有赖于甲的专利之实施,双方又未能达成实施许可协议。在此情形下,下述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可以申请实施乙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B.乙可以申请实施甲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C.乙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无须给付甲使用费

D.任何一方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即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四)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第69条)

1.权力用尽限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侵权。

2.先用权限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

3.临时过境限制。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也不视为侵权。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构成侵权。

[例3]下列行为哪些侵犯了专利权?( )

A.在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现扩大该产品的生产规模

B.购进专利权人生产的专利产品,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再售出

C.不知是假冒专利产品而批发购进,事后得知实情,为避免损失,而售出

D.为科学实验而使用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并以由此获得的成果独自申请专利

六、专利侵权行为

(一)保护范围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侵权成立的要件——全面覆盖原则。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现有技术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三)善意侵权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4]甲公司获得一种新型药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后,发现市场上有大量乙公司制造的该种新型药品出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依据《专利法》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

A.所有基层法院均无该案管辖权

B.甲公司不应当承担被告的药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的证明责任

C.乙公司如果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法院应告知乙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D.如侵犯专利权成立,即使没有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甲公司仍可获得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中国甲公司的一项发明在中国和A国均获得了专利权。中国的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中国地域内的专利独占实施合同。A国的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A国的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中国的戊公司、庚公司分别从丙公司和丁公司进口这些产品到中国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专利独占实施权

D.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答案:BD。考点:侵犯专利的认定。

[解题思路]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专利权人)授予被许可方(受让方、接产企业)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对所许可的专利技术具有独占性实施权。许可方不再将该项专利技术的同一实施内容许可给第三方,许可方本人也不能在上述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实施该项专利技术。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或工业领域内制造、使用或销售已许可的专利产品或技术,同时,许可方不仅保留在上述同一范围内自己实施该项许可专利的权利,而且还保留再授予第三方在上述同一范围或不同范围内实施该项许可专利的权利。在本题中,甲公司授权乙公司在中国地域内享有独占实施合同,同时甲公司有权授予丙公司在A国地域范围内实施普通许可的权利,但乙公司并非专利权人,不享有授权丁公司在A国地域范围内实施专利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制造专利产品的权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专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本题中,乙公司享有在中国领域内独占实施许可的权利,丁公司因乙公司违法授权,并不享有生产专利产品的权利。庚公司进口专利产品侵害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甲公司开发了一种汽车节能环保技术,并依法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乙公司拟与甲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引进该技术,但在与甲公司协商谈判的过程中,发现该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属于现有技术。乙公司的下列哪一种做法不合法?( )(2013年)

A.在该专利技术基础上继续开发新技术

B.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

C.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D.无偿使用该技术

答案:B。考点: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

[相关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该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2年)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答案:BCD。考点: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相关法条]《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4.范某的下列有关骨科病预防与治疗方面的研究成果中,哪些可在我国申请专利?( )(2013年)

A.发现了导致骨癌的特殊遗传基因

B.发明了一套帮助骨折病人尽快康复的理疗器械

C.发明了如何精确诊断股骨头坏死的方法

D.发明了一种高效治疗软骨病的中药制品

答案:BD。考点: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相关法条]《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5.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012年)

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

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

答案:D。考点:专利侵权行为。

[解题思路]选项A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在合同范围内对专利技术的实施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转让方不得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自己实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专利,也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其他形式的许可合同。选项B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选项C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中的直接侵权行为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据此可知,甲公司属于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选项D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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