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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的路径分析及不起诉制度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上,我国刑事诉讼公诉制度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兼公诉自由裁量权下的起诉便宜主义。笔者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就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扩大适用不起诉制度作如下初步分析。对于刑事速裁程序中适用不起诉制度的必须通过控辩协商进行。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对于适用不起诉的案件,可以建立控辩和被害人、被告人单位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等共同参加的不起诉意见听证会。

刑事速裁程序的路径分析及不起诉制度

传统上,我国刑事诉讼公诉制度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兼公诉自由裁量权下的起诉便宜主义。一般来说,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起诉条件,就必须提起公诉。虽然检察机关具有起诉裁量权,但是这种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刑事速裁程序的创设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除了传统的酌定不起诉之外,还创设了特殊不起诉制度,也客观上为检察机关行使酌定不起诉提供了更大的空间。[11]虽然如此,要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扩大适用不起诉制度面临诸多障碍。笔者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就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扩大适用不起诉制度作如下初步分析。

首先,在立法上明确扩大酌定不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理论上,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酌定不起诉成立条件的,即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没有必要处以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应当作出酌定不起诉。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对酌定不起诉中的犯罪情节轻微的情节要件规定得过于模糊,检察官在把握不起诉案件适用情节轻微的尺度、行使自由裁量权上相当困难。由于犯罪的类型多样化和复杂,要在立法上归纳制定涵盖所有犯罪的情节轻微的具体标准并不具有可行性,现实的路径就是对常见的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进行必要的量化和条件具体化处理。例如,对于刑事和解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和不起诉谅解,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纳入酌定不起诉中来。对于诈骗犯罪的案件,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该条规定《刑法》第37条独立作为酌定不起诉的情形,诈骗犯罪的不起诉还必须符合具体的条件,譬如犯罪未遂或退还诈骗钱财,数额较小等具体条件。此外,对于醉酒驾驶案件的处罚,对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显著轻微的也可以不起诉。对于醉酒驾驶案件的不起诉,实践中定罪不起诉的比较多,可以根据案例归纳必要的醉驾不起诉的案件的具体情节,在立法或者指导性案例方面给予参照。总之,对于酌定不起诉还是需要通过案件的类别化制定规范化的司法解释来实现。

其次,建立控辩协商下的酌定不起诉制度。对于刑事速裁程序中适用不起诉制度的必须通过控辩协商进行。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如果认为案件具备酌定不起诉条件,就可以启动不起诉协商程序。检察机关在审查辩护方启动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后,与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就不起诉的具体事项和条件进行协商,譬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当不起诉的条件基本具备的时候,控辩双方可就不起诉建议达成协商一致,签署认罪不起诉具结书等。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不起诉制度的量刑建议等协商提供了合意机制,因此在刑事速裁程序中专门建立不起诉的控辩协商机制是完全可行的。对于双方达成的不起诉的合意,检察机关不得利用起诉裁量权反悔将此前的控辩不起诉合意撤销。

最后,提高被害人在刑事速裁程序不起诉案件中的地位。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学术界争论很多。在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不起诉案件中,对于有被害人案件可以创设新的机制来提升被害人在刑事速裁程序中适用不起诉案件中的参与程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办理不起诉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意见,听取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方面并无规范性的具体规则,随意性比较大。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对于适用不起诉的案件,可以建立控辩和被害人、被告人单位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等共同参加的不起诉意见听证会。被害人不仅可以自己参加,而且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理论上,被害人对于是否不起诉的决定并不具有决定权,但是尊重被害人的意见,有助于将控辩双方的合意建立在被害人认同的基础上,不起诉的决定就具有了坚实的基础。被害人同意下的不起诉决定,对于重建为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重塑社会关系的和谐具有重要的价值。

[1]赵恒:《论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主导地位》,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期。

[2]本节中有关浙江高院提出量刑建议的问题的资料由浙江高院冯喜恒博士提供,在此表示感谢。

[3]参见陈国庆:《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检察工作的新发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4]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24日召开“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通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的相关内容。(www.xing528.com)

[5]鲍键、陈申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精准化途径与方法——以杭州市检察机关的试点实践为基础》,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13期。

[6]张楷欣:《最高检回应认罪认罚案件为何要强调量刑建议精准化?》,载中新网:http://www.chinanews.com/gn/2019/10-24/898840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8日。

[7]《黔西南州兴义首批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载http://www.zgjzx.com.cn/qxnnews/20190509/13986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8日。

[8]宁军等:《镇坪县检察院对首例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载华商网:http://news.hsw.cn/system/2020/0306/116316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6月19日。

[9]王俊:《前10月,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近50万件》,载快资讯:https://www.360kuai.com/pc/9bf8af8a3d72d48a1?cota=4&kuai_so=1&tj_url=so_rec&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6月18日。

[10]李大槐、师索:《认罪认罚从宽与不起诉的逻辑关联》,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

[11]有关特殊不起诉的研究,参见董坤:《认罪认罚从宽中的特殊不起诉》,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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