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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与终止:合并、分立及清算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包括法人合并和分立两种情形。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并不意味着法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这些变动虽不消灭原法人、产生新法人,但影响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可能影响国家的管理和社会利益,因此法人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并进行公告。法人因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而终止时,依法应当进行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关系。

法人变更与终止:合并、分立及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因法人组织机构、性质、经营范围、财产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的变动。登记是民法的主要制度之一,法人的登记事项对社会公众具有公示作用,法律规定重要事项必须要进行登记,以确保商事交易的安全。《民法典》第66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1.法人变更的类型

(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包括法人合并和分立两种情形。

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的合并可以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所有法人的人格全部消灭,原有法人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新法人享有和承担。吸收合并,即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入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人格消灭,存续的法人人格依然存在,被合并法人的权利义务由存续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的分立,是指由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的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人格消灭。派生分立是指原法人继续存续,并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原有法人的财产、债权、债务分别由分立后存续的各个法人享受和承担。

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并不意味着法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民法典》第67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是指在不消灭法人人格的前提下,法人从一种组织形态转为另一种组织形态的现象。如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往往导致法人的责任形式、权利义务等变化,所以须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得变更。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是在原法人的基础上创设新法人,因此须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变更后的法人依法享有相应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民事义务,同时在法定范围内承受原法人的债权债务。

(3)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其他重要事项,是指法人登记中应登记的事项,如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住所、注册资本等。这些变动虽不消灭原法人、产生新法人,但影响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可能影响国家的管理和社会利益,因此法人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并进行公告。

2.法人的变更登记

法人存续期间,发生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等变化时,应当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法人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符合条件予以变更,同时向社会公告。

法人登记制度,要求法人将重要事项向登记机关登记,以便于其他民事主体可以查阅,可以准确获知法人的重要信息,判断其履约能力以及交易风险,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法人登记事项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终止的原因

《民法典》第68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①法人解散;②法人被宣告破产;③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1)法人解散。法人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法人,因法人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停止经营活动,开始进行清算,是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8]

法人的解散可以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自愿解散,也称为任意解散,是基于法人的意思或设立人的意思而解散。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①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如投资者在设立法人时,在章程中规定了经营期限,或者规定了解散事由,当法人经营期限届满或者解散事由出现时,投资者可以根据章程决定解散。②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法人章程规定了解散事由但没有出现或者章程没有规定解散事由,法人的股东 (大)会不想再继续经营时,也可以决定解散。③因企业法人的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强制解散,并非法人自愿,而是法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政府行政主管机关或法院裁判而解散。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①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②法院判决解散,指法院依公司股东请求而判决公司解散;判决解散制度有利于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公司状态,从而保护股东权利。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人被宣告破产。法人破产,是指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法定程序。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①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③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足法定人数,也属于导致法人终止的原因。

2.法人的清算

(1)清算。法人因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而终止时,依法应当进行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关系。无论何种类型的法人,无论是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必须经过清算。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解散时为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分配其剩余财产,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处理法人全部财产,并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2)清算义务人。《民法典》第70条第1款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是基于其与法人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法人解散时对法人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法人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9]清算义务人依据法律规定或法人章程规定产生。《民法典》第70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是以清算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设立的执行清算事务的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清算主体选任或者是法院指定具体负责清算工作的主体。清算义务人也可直接担任清算主体。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的职责包括对终止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民法典》第71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3)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处理。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非营利法人解散或终止后,其剩余资产的分配有所不同,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为其他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可以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3.注销法人登记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清算情况,并向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公告。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法人,依法定程序注销其法人资格。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随之归于消灭。

但是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案例

黄某与吴某系好朋友,他们于2013年共同出资设立了某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黄某出资90万元,拥有公司45%的股份,吴某出资110万元,拥有公司55%的股份,吴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为公司监事。起初公司盈利颇丰,但是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各自的权益逐渐发生纠纷,直接导致公司于2014年停止经营,黄某提出解散公司,吴某不同意。2015年初,黄某将吴某及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并进行清算。法院认为,黄某与吴某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各自的权益发生纠纷,直接导致公司停止经营,说明已经出现了《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解散事由,而黄某作为持有公司股权45%的股东,符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因此判决支持黄某解散公司的请求。

引例分析

引例1

本案涉及法人的成立问题,富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成立,只是处于设立之中。根据《民法典》第58条第2款“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的规定和《公司法》第23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的规定,富辉公司已经具备了设立公司法人的实质性条件,但未依法定程序办理设立登记,公司法人没有成立。《民法典》第58条第2款规定:“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石某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筹备公司法人具体事宜及办理设立的申请登记手续,现因石某未履行办理设立的申请登记手续,导致公司法人一直未成立,蔡某要求退还投资款,不属于违约。依据《民法典》第75条第1款的规定,“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所以公司法人在设立中产生的部分费用应由石某、蔡某共同对外承担。如果石某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则依法办理设立的申请登记手续,使公司法人依法成立。

引例2

太极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成立,在成立之前尚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李某与盛弘租赁的4份租赁合同均在太极公司成立前签订,此时李某为设立太极公司以自己名义与盛弘租赁签订合同,不是法定代表人行为,而是公司发起人的责任问题。2021年6月22日太极公司与盛弘租赁签订遗留问题解决协议,属太极公司对相关债务的认可,其自愿承担相关义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这与公司设立阶段的发起人责任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并不能免除李某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75条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2、3条之规定,盛弘租赁享有请求太极公司的发起人李某和太极公司承担责任的选择权,盛弘租赁作为合同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太极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履行双方业已签订的协议。

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10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3.《基金会管理条例》。

1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思考与练习

一、结合本项目原理,作出正确选择:

1.《民法典》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 ( )资格。

A.特别法人 B.事业单位法人

C.捐助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

2.《民法典》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www.xing528.com)

A.民事行为能力 B.民事法律能力

C.民事责任能力 D.人格尊严

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 )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登记机关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清算义务人

4.《民法典》规定,股东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 )。

A.承担刑事责任 B.承担民事责任

C.没收出资财产 D.承担行政责任

5.《民法典》规定,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 ( )。

A.营利法人 B.社会团体法人

C.事业单位法人 D.其他企业法人

6.下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 )。

A.上海市人民政府 B.腾讯控股有限公司

C.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 D.中山大学

7.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后,原订立的合同 ( )。

A.一律无效 B.应继续履行

C.经追认后有效 D.部分有效

8.法人设立登记具有 ( )。

A.生效效力 B.对抗效力

C.生效效力或对抗效力 D.生效效力和对抗效力

9.甲企业系国有企业,经营不善,其上级主管部门市工业局决定撤销该企业,并成立了清算小组,清算时发现乙公司尚欠甲企业货款20万元,如起诉要求乙公司偿还货款,应以谁为原告?( )

A.甲企业 B.市工业局

C.清算组 D.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10.下列机构为法人机关的是 ( )。

A.某公司的销售科 B.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

C.某公司的董事会 D.某企业的工会

11.法人有 ( )情形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公告。

A.分立 B.合并

C.增加注册资本 D.减少注册资本

12.下列法人中,属于中国法人的有 ( )。

A.中国国有企业在国外设立的公司

B.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C.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企业

D.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公司

E.依中国法律成立的其他企业法人

二、结合本项目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举例说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

2.简要说明法人变更的形式及其变更后的民事责任承担。

3.试述法人的终止及清算。

三、结合本项目原理,分析以下案例:

1.张某、李某、王某协商准备成立富丽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公司办公地点为广州市某区一大厦,三人约定:张某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李某以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王某以商标权出资,作价15万元。三人共同起草了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包括: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的注册资本;④股东的权利与义务;⑤股东的出资方式与出资额;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办法。张某、李某、王某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富丽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取得了法人资格?

★思考方向:

(1)明确法人的成立条件,了解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2)张某、李某、王某为成立公司实施了哪些行为?分析这些行为与公司能否成立之间的关系。

(3)明确成立公司的法定程序,判断本案是否符合相关程序要求。

(4)确认富丽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取得了法人资格。

2.甲县建材厂与乙市建筑工程队订立了供应瓷砖4000件的购销合同,货款总额9万余元。双方约定,瓷砖须在第三季度末前交货,建筑工程队于收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8月底,建材厂就备好供货。9月初,建筑工程队分五次拉完了全部瓷砖,每次提货都打了欠条。半个月后,建筑工程队付给建材厂货款4万元,尚欠5万余元。建筑工程队购买了这么多瓷砖,并非用于建筑施工,而是看到市场上瓷砖紧俏,想转手倒卖,从中渔利,没想到瓷砖刚售出一半,行情就发生了巨变,瓷砖过剩。建筑工程队即以瓷砖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退货。建材厂答复说这种瓷砖并无国家标准,就行业标准而言,本厂的产品质量还属于较好的,故不同意退货,并要求建筑工程队依合同支付其余5万元货款。建筑工程队继续拖欠货款,建材厂无奈,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乙市建筑工程队虽然领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它的经营范围是建筑施工,不能经销瓷砖。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购销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应如何处理?

★思考方向:

(1)我国法律对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经营范围有哪些规定?

(2)如何判断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3)了解判断合同有效与否的法律标准。

(4)判断本案中的购销合同的效力,据此提出处理方案。

3.某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运营难以继续。为避免公司遭受更大的损失,公司于6月10日召开了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0%通过了公司解散的决议,但是迟至7月1日公司仍然未组成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7月21日,该公司才由董事会通知了债权人甲和乙,考虑到公司无法通知部分债权人,该公司还拟进行多次公告,但是由于公告费太高,该公司在8月10日前只在报纸上进行了一次公告,告知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8月10日该公司开始清算。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公司的程序是否合法?

★思考方向:

(1)明确《民法典》和《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解散的法律规定,特别注意解散程序。

(2)分析该公司法人是否具备解散的条件。

(3)判断该公司法人解散程序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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