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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法:国际视野和中国实践简介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仲裁的一般含义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交付给独立的第三方,由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非司法程序。(二)仲裁的历史沿革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源远流长。鉴于对仲裁人的信任,当事人对仲裁人所作出的裁决一般均自愿服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几乎所有国家均颁布了本国的仲裁法。

商事仲裁法:国际视野和中国实践简介

(一)仲裁的一般含义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交付给独立的第三方,由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非司法程序

(二)仲裁的历史沿革

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源远流长。据说在公元前6世纪的古希腊时期,城邦国家之间即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它们之间的争议。罗马商业发展时期就开始用仲裁方式解决贸易往来中的纠纷。如果商人间无法自行解决纷争,就由双方寻找有威望的长老作为仲裁人居中解决纠纷。鉴于对仲裁人的信任,当事人对仲裁人所作出的裁决一般均自愿服从。在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就有仲裁的记载。在罗马的《民法大全》“论告示”第二编中,记载了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保罗的著述:“为解决争议,正如可以进行诉讼一样,也可以进行仲裁。”[1](www.xing528.com)

随着中世纪后期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交往日益增多,仲裁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手段也随之发展起来,通过有关国家的立法,逐渐成为解决国际商业争议的重要制度。英国议会于1697年正式制定了仲裁法;瑞典早在14世纪中叶确认仲裁为解决契约的一种合法形式,于1887年制定了仲裁法;法国在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中对仲裁作了专篇规定;南美的阿根廷1887年颁布了诉讼法典,其中对仲裁作了详细规定;1879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仲裁程序、仲裁协议的形式和效力、仲裁员、仲裁庭审程序和裁决的效力以及执行等事项;亚洲的日本在1890年《民事诉讼法典》中设专章规定了仲裁程序;美国纽约州于1920年通过了州仲裁法,192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仲裁法》,并于1926年起施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几乎所有国家均颁布了本国的仲裁法。

各国仲裁制度的发展不仅表现在立法方面,还表现在仲裁的机构化方面。例如,英国于1892年成立了伦敦仲裁院;瑞典于1902年成立了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于1911年设置了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美国于1926年通过几个仲裁机构合并成立了美国仲裁协会;日本于1950年成立了国际商事仲裁协会。除了这些常设仲裁机构以外,各国的许多行业协会、商品交易所内均设有专门解决内部成员间纠纷的仲裁机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联合国的诞生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各国订立了一系列与仲裁有关的国际公约及示范法,如1958年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75年的《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1985年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了示范法》等。这些公约和规则的通过,表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一体化趋向,也表明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普遍的承认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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