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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用户网络信息隐私保护行为研究:中国网民认知调查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微信朋友圈火爆中国社交网络。自我表露一方面源于社会交往行为,同时又促进了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朱拉德认为自我表露不仅是向对方传递个人信息、呈现真实自我,而且是人们表达与创造亲密关系和爱意的一种方式。他认为,亲密关系的建立必须以一定的自我表露为基础。自我表露可以让我们扔掉面具,更为真实地展示自我。朱拉德认为自我表露是一种自我映射的心理活动与心理行为。

微信用户网络信息隐私保护行为研究:中国网民认知调查

近年来,微信朋友圈火爆中国社交网络。从点赞、转发心灵鸡汤,到晒美食、晒足迹、晒幸福等,向朋友和他人展示和分享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生活,逐渐成为人们社交网络应用的主要方式之一。那么,人们在社交网络中更喜欢晒哪些信息?他们又是怎样看待和保护自己的隐私?

本节以大学生为研究对象,从西方传播隐私管理理论(Communication Privacy Management)视角出发,实证地考察中国网民在使用微信社交移动应用(APP)中的自我表露与隐私保护行为的现状及其理论关系,为更好地满足网民社交网络使用体验,保护其网络隐私,规范网络媒介产业良性发展,提供理论思考和经验材料。

目前,中国社交网站(包含QQ空间)的覆盖率达到61.7%(CNNIC, 2014)。社交网络,又称社会性网络服务(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简称SNS),是一种源于社会网络关系系统思想的网络应用形式,旨在帮助人们建立社会性网络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促进人际和群体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Boyd, D. & Ellison, N. B., 2007)。其中传播的内容多以用户生产内容为主,如个人观点、经历、知识,姓名、联络信息以及个人的私密照片等;形式包括文字、图像、视频等。

作为一种虚拟社交媒介,社交网络为用户提供了保持联系、分享信息,进行社会交往的平台。为了交流沟通,人们乐于将自己的信息公开发布在各类社交网站上。人们的此类行为,被视为自我表露或称自我披露(self-disclosure)。

自我表露,由心理学家朱拉德(Jourard, 1958)提出并不断完善,最初是指个人将自己的信息表露给目标人(想要交流的人)的一种行为过程(Jourard S. M. & Lasakow P., 1958)。此后,随着社会心理学临床心理学等研究的介入,人们对自我表露作了不同的界定(刘增雅和李林英,2007),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

一是指一种人格特质,是个体的意愿或能力。早期的心理学理论和研究把自我表露看成是一种人格特质。例如,朱拉德(1970)认为自我表露是健康人格形成的前提和表现。健康的人格首先来自于对自我的认识,然而,自我的认识并不仅仅是对自我的探寻和反思,更多地源于社会互动中,他人对自己形象的投射与认识。米德(1934)指出,自我的形成需要社会交互的作用。自我,正如它能成为它自己的客体一样,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结果,它因社会经验而产生。当自我出现后,它为自己提供它的社会经验,我们因而得以拥有一个完全独立的自我;但如果缺乏社会交互的作用,人们虽然也可以形成自我,却无法形成对自我的清醒认识,这种自我人格的形成是不健全的(乔奈森·布朗,2009)。

二是指一种基于某种关系情境下产生的社会交往行为或过程(蒋索等,2008)。自我表露一方面源于社会交往行为,同时又促进了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自我表露在形成各种社会关系,尤其是亲密关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人们在友谊、恋情和家人的关系中,能够更好地展现自我,此时信任取代了焦虑和不安全感;由于彼此间的自我表露、吐露心声,人们增强了信任感,从而不会担心失去这些亲密关系(Laurenceau, J.-P. et al., 1998)。朱拉德(1958)认为自我表露不仅是向对方传递个人信息、呈现真实自我,而且是人们表达与创造亲密关系和爱意的一种方式。他认为,亲密关系的建立必须以一定的自我表露为基础。人们在自我表露的互惠中,共同分享彼此之间的秘密,只有当双方都觉得了解了对方的真实感受,才有可能敞开心扉,进行交往。随着相互关系的深入和发展,自我表露的双方会更多地向对方展示自我;他们彼此的了解越发深入,直到一个适当的水平为止(蒋索等,2008)。

自我表露是人类各种社会关系形成的前提条件,是人们建构自我、实现人类传播的基础(Laurenceau, J.-P. et al., 1998)。大量的研究发现,人们都喜欢在建立友谊和亲密关系时,进行自我表露;甚至,通过自我表露建构一定的亲密社会关系,是形成稳定人际关系的必须(亚当·乔伊森,2010)。同时,自我表露能够增加人们生活的愉悦感和满足感,帮助排解孤独、抑郁等负面情绪。如果一个平时很内向的人向他人诉说自己的某些方面,他觉得“愿意敞开心扉”,并分享他的秘密,那么大部分人在这种情况下会感到十分高兴。被他人挑选为自我表露对象,是很令人高兴的事情。我们不仅喜欢那些敞开胸怀的人,而且也会向自己喜欢的人敞开我们的胸怀。如果缺乏发展这种亲密关系的机会,人们就会有孤独的痛苦感受。合适的人际关系的发展过程就像跳舞一样:我表露的多一点,你就表露的多一点——但不是太多。然后你再表露一些,而我也会作出进一步的回应。这就是表露的互惠效应(disclosure reciprocity effect)(蒋索等,2008)。自我表露可以让我们扔掉面具,更为真实地展示自我。对他人敞开自我,同时将他人的自我表露当作是对自己的信任,可以使人们之间的交往更加愉快(戴维·迈尔斯,2006)。

朱拉德(1970)认为自我表露是一种自我映射的心理活动与心理行为。唯有向别人表露自己,才可能逐步真实地了解自己。交往时,直到大家彼此都是公开的和透明的时候,每个人才有可能公开地、透明地看待自己。有研究认为,交往双方相互了解,会导致关系向亲密的方向发展。但是人与人的认识,并非一开始就会有大量的自我表露。人们相互之间的认识和交往,像洋葱一样,是由表及里、由外向内逐步进行的;双方关系的建立,就像剥洋葱一样,是从表层一层层地渗透到内部。表层是那些公开的个人领域,如一般的个人信息、兴趣和爱好等,内部是每个人包裹的最核心、最隐秘的部分,是个人最不愿意轻易表露的隐私(蒋索等,2008)。自我披露的内容很重要,自我表露的深度和广度也非常重要。

自我表露的内容可以分为描述型自我表露和评价型自我表露。描述型自我表露包括有关个人的思想、经历等,评价型自我表露指个人对自己的感受、评价或判断的自我表露,包括自我评价、内心感受等(包括正向的自我表露和负向的自我表露)。其中,正向的自我表露主要指表露的内容是有关个人积极正向的,不会对自己产生不良影响的;负向的自我表露主要指表露的内容是个人试图隐瞒的或不愿表露的,会对自己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的(孙传英,2012;蒋索等,2008)。那些积极自我表露的人会对个体形成更大的吸引力,尤其在关系发展的初始阶段。一般正向自我表露在交往初期较多,随着关系的深入,负向的自我表露可能会增多。负向的自我表露处理不当有可能导致关系的恶化(DeVito J. A., 1998)。

自我表露取决于一定的情境和社会关系。生气、焦虑、悲伤或者情绪起伏较大的时候,我们会自我表露的更多些。同时,对于那些我们期望与之有更多交往的人,我们自然会更多地表露自我。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对关系亲密的人自我表露的更多(戴维·迈尔斯,2006)。我们更容易向家人和伴侣倾诉自己的心声,表露自己的真实想法,以分享喜悦,排遣负面情绪;但也有可能,我们对陌生人或者关系疏远的人,反而会自我表露的更多,因为,我们在衡量自我表露的情境与表露后的安全性。比如,面对可能只有一面之交的陌生人,我们认为这样的表露后果是安全的,不必担心个人隐私会被泄露。

网络中介传播中,与传统的面对面人际交往不同,网络的匿名化、即时性与互动性,使得人们可以在“确定某种距离的基础上,戴着面具表露自己,也可以毫不掩饰地展示自己”,因而,人们更热衷于在线自我表露与沟通(Livingstone, S., 2008)。

大量研究证明,计算机中介交流和一般基于互联网的交友行为,都具有高度的自我表露特征(Boyd, D. & Hargittai, E., 2010; Debatin, B. et al., 2009; Rheingold, H., 1993; Wallace P., 1999)。

莱茵戈德(Rheingold, H., 1993)声称,正是因为网络空间的局限性,新的有意义的关系才能在其中形成。他进一步指出,“与缺乏屏幕和假名作为中介的(真实的)空间相比,网络空间在本质上是一个使人们能够更大程度地表露他们隐私的空间”。同样地,华莱士(Wallace P., 1999)认为“人们倾向于向计算机表露更多自己的情况……似乎是因特网现象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研究者考察了许多不同的网络技术使用背景下的自我表露。例如,巴奇(Bargh, et al., 2002)的研究发现,互联网看起来似乎和“火车上的陌生人”现象是同属一类的,在这里人们似乎更愿意向陌生人透露有关他们生活的细节。这种事情的发生既是由于匿名,也是由于透露有关他们生活的细节的潜在代价降低了,因为陌生人并不是他们亲密社交圈的一分子(所以不能对他们产生任何影响)。研究假设,由于匿名性的存在以及透露的社交代价的降低,互联网使人们能更加自由地表达他们的“真实”自我。研究认为,互联网互动相对的匿名性使人们能够表达“真实”自我。视觉匿名和隔离提高了自我意识;同时,在身份可识别性缺乏或责任感降低的情况下,个体表达“真实”自我的能力得以增强,不再畏惧因表达“真实”自我所引起的后果。可见网络中介传播,在形成人际关系时,可以通过匿名性来提升人们的“真实”表达意愿,进而形成更真实表露自我的结果(亚当·乔伊森,2010)。

微信等社交网络中介的人际传播中,往往都是以真实身份(如绑定手机号)进行的社会交往。人们的身份可以识别,然而视觉的匿名,即缺少面对面的沟通和交往,依然使得人们可以降低真实交往中的责任感,促成了可以更为“真实”地表露自我(Fogel, J. & Nehmad, E., 2009)。

社交网络中的自我表露,是人们通过在线内容生产,运用多种方式向他人传递信息,并以此达到维持网络沟通或满足个人需求的一种信息传播行为(Livingstone, S., 2008)。这种自我表露的内容更丰富,面对的社会关系和目标人更复杂,例如,仅对好友公开的私密信息,可能就不适宜和父母、单位同事或领导等他人分享;自我表露的信息也不仅限于语言、文字,还有图片、视频等等。因而,自我表露的内容和尺度,也会因人而异。

阿奎斯蒂和格罗斯(Acquisti, A. & Gross, R., 2006)的研究指出,84%的脸书用户会在脸书中披露自己真实的生日信息,75%的人会告诉他人自己的即时通讯名,24%的人会刊登自己的通讯地址。莫妮卡·塔迪肯(Monika Taddicken, 2014)将人们在社交网络(博客、SNS、Wikis、论坛以及照片和视频分享网站)中自我表露的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姓氏、邮箱)、真实信息(名、生日、职业、通信地址)和敏感信息(照片、个人经历、想法、感受以及恐惧、担心等心理活动),考察了2739位德国社交网络使用者在线自我表露的基本情况。结果发现,自我表露信息频次最高的是基本信息,第二是真实信息,最后是敏感信息。

由于网络媒介渠道的特殊性,人们在网络空间进行的自我表露,本质上蕴含着极大的隐私风险。其中最为显著的是信息预期效用失控,即用户通过社交网络表露的个人信息因网络环境自身的安全性,网络企业的隐私保护政策、隐私保护条款,以及网络企业或者其他用户的二次传播等等不可预计因素而带来的风险。这些风险会使用户对包括个人形象、职业特性、生活情况等在内的个人信息更加敏感,从而减少其表露个人信息及相关行为。但同时,社交网络又是一个鼓励人们进行个人信息交换和分享的社区。身处这样的交往环境,人们需要通过提供和出让自己的个人信息,换取所必需的资源,满足心理需求。莫妮卡·塔迪肯(2014)的研究指出,人们通过不断地在社交网上分享自己的个人信息,来进行日常网络中的人际交往。社交网络中的自我表露像“回旋镖”一样具有双向性,人们在社交网络中表露个人信息,能依预期效果产生一定的互惠效应,例如,调节身心健康,达到社交满意感,赢得喜爱,获得社会支持社会资本,建立亲密社交关系。然而一旦用力过猛,信息传播失控则会对用户的隐私造成严重影响,会严重威胁到社交网络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安全(陈熹等,2010)。

事实上,即便是在真实环境下面对面地自我表露,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而这不仅受人们对自我信息控制和表达意愿的影响,更受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影响。例如,社会学家在研究社会交往行为时,会根据人们对不同关系的划分,来考察人们自我表露的内容与自我表露的程度(Monika Taddicken, 2014)。人们也会根据不同的社会交往情境与交往对象,来对自己自我表露信息进行控制。然而受交往双方对信息理解与解读意愿和能力等偏差的影响,有些自我表露风险在面对面的交流中是可控的,而有些是无法控制的。例如,陈熹等(2010)在《社会化网络下的自我表露:风险效用决策模型》一文中指出,与传统面对面相比,社交网络中自我表露风险既有相似之处,又出现某些变化,主要表现在:①隐私信息可控性进一步降低。社会个体无法像在面对面情境下那样,可以随时根据察觉到的目标人对表露者隐私度的需求,及时调整表露的深度;②自我表露时社会情境的规范模糊。缺乏面对面的交流,表露者无法要求目标人及时反馈,做出同样的表露回馈;③匿名性、去个体化及去抑制性等因素的存在,也使得自我表露者的心理状况不同于面对面的情境。

近年来,社交网络成为人们重要的社交渠道与平台。中国学者也对人们在博客、论坛、微博等社交网络中的自我表露展开了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引介国外自我表露的相关研究,梳理国内外自我表露研究的现状,并试图开发适合测量中国人群自我表露的问卷(刘增雅和李林英,2007;蒋索等,2008;卞素芹等,2010;邹泓和蒋索,2008)。

刘增雅和李林英(2007)采用文献计量学方法,对1975-2005年SSCI有关自我表露的文献进行统计分析,考察30年来自我表露研究主要涉及的学科领域、源期刊、研究者及其特点。研究发现,中国本土研究数量少,但研究热点、对象、方法等与国外研究基本一致。从研究脉络来看,中国本土研究现实性较强,理论研究相对缺乏。

蒋索等(2008)在梳理了西方心理学大量关于自我表露的研究后指出,早期自我表露研究主要集中在主题、目标人、性别差异及自我表露与孤独感、亲密友谊的关系等方面。AIDS/HIV表露、儿童性侵犯表露、情绪表露和创伤表露等现实社会问题的表露成为近几年研究的焦点。扩展自我表露的概念,进一步深入研究青少年自我表露以及完善和发展自我表露的研究工具是未来的研究趋向。

卞素芹等(2010)的研究指出,与国外丰富的研究相比,目前中国对自我表露的研究比较少,更关注青少年的自我表露与心理健康状况,包括人际关系和亲子关系等。人格特质、自我表露的主题、双方性别的异同、表露者与表露对象的关系、表露者对表露后利弊的权衡、表露双方的环境都是影响自我表露行为、内容、程度与效果的因素。

邹泓和蒋索(2008)从青少年与同伴自我表露的主题入手,编制青少年与同伴自我表露问卷,对917名青少年施测。结果表明,青少年与同伴自我表露的主题包括亲子关系、身体发育、兴趣爱好、亲密友谊、学习情况、学校经历和观点态度7个方面。

二是,探讨网络自我表露对人们心理健康、主观幸福感、人格发展、人际关系形成的影响,研究对象多为大中学生(平凡等,2011;李林英和陈会昌,2004)。

平凡等(2011)考察了武汉高校大学生网络自我表露、孤独感与网络关系成瘾之间的关系,发现,男女大学生在学业自我表露、身体自我表露和网络关系成瘾上存在显著差异;学业自我表露、身体自我表露与网络关系成瘾显著负相关,孤独感与网络关系成瘾显著正相关;自我表露影响孤独感,进而影响网络关系成瘾;孤独感在自我表露和网络关系成瘾之间具有完全中介效应。

李林英和陈会昌(2004)的研究指出,自我表露既是一个健康人格的特征,又是实现人际沟通和理解,维护心理健康的一种能力。它受个性、人际关系、环境、文化等复杂因素的影响。研究数据表明,大学生自我表露与人格特征存在正相关,尤其是内外向性格特征对自我表露的影响较为显著,外向的大学生活泼好动,喜欢与人交往,自我表露的意愿与行为越多。同时,自我表露越少,人们的孤独感越强。

三是,实证地考察社交网络中人们自我表露的主题、自我表露的倾向性、自我表露的程度等方面的内容,分析性别等人口统计学变量,以及社交网络使用动机等对自我表露的影响;同时试图构建社交网络的自我表露测量指标体系(田卉,2013;张军芳,2009;巢乃鹏和宋庆庆,2008)。

田卉(2013)的研究根据自我意识的划分,结合社交网络所提供的自我表露的途径和手段,从个人形象、情绪表达、个人信息等三个维度对自我表露进行了测量。研究发现,社交网络用户越来越意识到社交网络与现实的平移关系,也更加在乎基于社交网络的社会关系的管理和维系,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被搜获,为了能够向朋友们展示更加多样和立体的自我,网络用户们逐渐扩大了自我信息的表露尺度,这其中不乏有关个人的真实信息。同时,网络用户会综合考虑,通过隐私界限管理,适度地和有选择地进行自我个性的表露。

张军芳(2014)对“日月光华校园论坛”的研究发现,大学生在不同栏目中自我表露的程度不同,自我表露的倾向性存在差异。日月光华论坛上的“自我表露”行为受到论坛使用目的的影响。相较而言,以社会交往为目的的自我表露中的个人信息的数量更多、程度更深、负面的自我表露更少。论坛的不同板块中,人们自我表露的内容存在差异。例如,论坛“新闻”版有“自我表露”的帖子中,正面或中立倾向的自我表露占比84.7%,负面倾向的自我表露占比15.3%等等。

巢乃鹏等(2008)的研究以新浪明星博客为研究对象,对明星博客文本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明星博客自我表露的频率与其年龄相关,例如,女明星比男明星表露个人信息的内容更多、频次更高,表露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态度和观点、个性、身体和家庭三个方面。表露行为对明星社会影像的建构有积极作用,有助于明星完成对自身角色的确认和重构,对明星现实生活中无法呈现的形象进行重塑或补偿。

四是,探讨社交网络中的自我表露与隐私风险之间的问题,并试图从媒介素养、构建风险决策模型等角度解决社交网络中的隐私安全问题(王秦,2014;陈熹等,2010)。

王秦(2014)的研究指出,社交网站呈现出一种独特的“隐私悖论”,即用户既关切隐私问题,又热衷于分享隐秘的个人信息;社交网站十分重视用户信息与隐私保护,又饱受侵犯隐私的争议。个人信息传播在社交网站传播中呈现的一系列新的特征,也不断触动人们内心敏感的隐私神经,推动“公”与“私”的边界不断发生变化。这样一种紧密相连而又难以分割的状态,并不意味着人们在享受分享的便利时,必然失去隐私的控制。从社交网站角度而言,迫于用户的压力和竞争的需要,不断地提供新的服务和修改隐私设置,给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控制权,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私密社交网站”等新的样态。而用户在意识到个人信息传播的风险时,也不断提高媒介的素养和使用各类防控手段,以保护自己的隐私。

陈熹等(2010)的研究以浙江大学150位在校大学生为对象,综合考虑了隐私风险认知及认知效用对社交网络情境下自我表露不同维度的影响,总结了认知信息控制能力、信息隐私度与信任感这三大因素对社交网络自我表露产生的影响。研究强调了信息隐私度作为隐私界限,影响隐私风险认知的作用。研究表明,高信息隐私度加强隐私风险认知;信任感虽未对隐私风险认知产生显著影响,但对认知信息控制能力有加强作用。社会个体在隐私风险认知度较高时,会降低其在社会网络中自我表露的深度;而较高的认知效用则在削弱隐私风险认知度的同时,增加社会个体自我表露的持续期。

上述研究成果丰富,但对自我表露的测量方法不够准确,且有关自我表露与信息隐私保护行为的实证研究不足。已有研究多从人们发表在网络上的内容出发,推断其自我表露行为。陈熹等(2010)的研究通过问卷调查法考察了社交网络中人们自我表露的深度、广度和持续期,但一是未能采用随机抽样的调查法,样本的代表性不足,二是对自我表露的测量仍不够准确。朱拉德(1958)指出,考察自我表露应观照两个维度:一是区分个人信息与敏感信息,测量自我表露个人信息的质量。个人信息可以通过表露的内容推测,而敏感信息则要靠个人主观判断,对其测量应采用自我报告法。二是自我表露的目标人,即向什么人披露什么样的信息,这体现了人们对自己隐私空间的界定,以及各种社交关系的认定。例如,社交网络中自我表露的目标人,可以是密友、家人,也可以是所有人。

移动互联网时代,微信等手机社交移动应用(APP)使得社交网络使用更为轻便、快捷,手机社交移动应用已成为人们使用社交网络的主要平台(CNNIC, 2014)。本研究首先将从自我表露信息的类型(基本信息与敏感信息)、自我表露的目标人(只知道名字或昵称的朋友、普通朋友、亲密朋友)两个方面,综合实证考察上海大学生手机微信社交移动应用中自我表露行为的现状。

研究问题一:大学生微信移动社交应用(APP)中自我表露的现状如何?

与一般的网络应用不同,社交网络是一种鼓励人们表露自我、交换个人信息的平台。为了注册使用社交网络,有时人们必须登记和公开自己的真实信息。例如,注册微信号时必须提供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因而,尽管一方面担心泄露过多的个人信息会存在隐私风险,另一方面人们却在通过不断地交换个人信息,进行社会交往(Debatin, B. et al., 2009; Boyd, D. & Hargittai, E., 2010; Tufekci, Z., 2008)。这种由自我表露引发的隐私悖论,使得人们的在线隐私关注与隐私保护行为变得更为微妙和复杂。(www.xing528.com)

隐私,是人们对其私人生活和私人空间的理解和界定(Altman, I., 1975)。根据西方传播隐私管理理论(Communication Privacy Management, CPM),自我表露时,人们通过构建传播隐私界限来控制表露隐私后可能带来的后果,这一界限决定着人们表露信息的数量、程度和对象,也影响着人们评估隐私风险后,对自己隐私的管理与保护(Petronio S., 2002; Natalya N. Bazarova & Yoon Hyung Choi, 2014)。传播隐私管理理论将表露和隐藏看作是一个辩证的统一体,人们通过一个可渗透可伸缩的界限(Boundary)将自我表露时人们对自己隐私和公开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人们会根据这一边界,判断哪些人可以进行更深度的自我表露,交往环境中隐私是否安全可靠。传播隐私管理理论认为,在自我表露和隐私保护的博弈中,他人、交往情境、社会关系等等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个体在决定采取表露行为前会对所处交往情境的风险进行评估,而在表露时则会根据表露预期效用的变化,目标人对表露的反馈与互动,对隐私边界与空间的认识进行调整(刘增雅和李林英,2007)。

人们对社交网络环境安全、隐私风险的担心,即是社交网络“隐私关注”。这一概念源于管理学中“信息隐私关注”(information privacy concerns)概念模型(Malhotra, 2004)。“隐私保护”,是指人们在隐私泄露可能遭受风险时采取的处理办法(Culnan, M.J. & Armstrong, P. K., 1999),可以分为伪造(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个人信息来掩饰真实身份)、保护(设置密码、提前阅读网站隐私协议等主动保护)和抑制(拒绝提供个人信息或终止在线行为)三种类型。与“保护”行为相比,“抑制”和“伪造”被视为一种消极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不利于人们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媒介的正常发展(Wirtz et al., 2007)。

大量研究表明(如本章第一节已有研究),隐私关注对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重要影响(Sheehan K.B., 1999)。也有研究指出,隐私关注并不带来相应的隐私保护行为(Debatin, B. et al., 2009)。这一矛盾研究结果产生的原因,可能是人们自我保护技能不足所致,也可能是受自我表露行为的影响(Livingstone, S., 2008)。虽然人们在社交网络中担心自己的隐私,但他们仍愿意大方地表露自我、分享隐私,且相关的隐私保护行为不足(Livingstone, S., 2008; Marwick, A.E. & Boyd, D., 2011; Vitak, J., 2012)。为此,有学者指出应考虑人们社交网络使用行为的特殊性,综合考察隐私关注与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之间的复杂关系。

本研究认为,考察影响人们社交网络隐私保护行为因素时,应充分考虑到网民社交网络使用行为的特殊性。因此,本研究将在全面考察自我表露的基础上,考察手机微信社交移动应用中自我表露、隐私关注与网络隐私保护之间的综合作用机制。

研究问题二:自我表露对大学生微信移动社交应用(APP)中隐私保护行为的影响如何?

米尔恩和库尔兰(2004)等的调查显示:在网络电子商务中,隐私关注度高的消费者,不一定会采取相应的隐私保护行为。但是,本章第一节在对1537名上海大学生的调查中发现,在一般网络使用行为中,隐私关注越高的大学生,越多地采取隐私保护行为。一项针对美国未成年网民的研究发现,网络信息隐私关注度,对网络隐私保护中的“抑制”和“保护”行为存在显著影响(Milne, George R. & Mary J. Culnan, 2004; Seounmi Youn, 2009)。

研究假设1:隐私关注越高的大学生,越多地采取隐私保护行为。

使用社交网络,一定程度的自我表露必不可少。那么,人们是否会由此重视并加强保护自己的隐私?有研究指出,自我表露个人信息并不能带来一定的隐私保护行为。如针对美国青少年社交网络的研究指出,根据脸书中朋友表露信息的多寡,美国青少年会相应地调整自己的隐私访问权限,进而管理自己的隐私(Debatin, B. et al., 2009)。与一般网络环境不同,社交网络中,分享与交换个人信息使得人们获取更多的社会支持和社会资本,因而人们会更主动地表露个人信息,却相对较少地保护自己的隐私。例如,哈吉坦(Boyd, D. & Hargittai, E., 2010)的研究指出,青少年尤其是高中生,在使用社交网络时,会大量披露自己的个人隐私,而较少有意识地保护隐私。

研究假设2:自我表露信息越多的大学生,越少地采取隐私保护行为。

自我表露时,人们通过设置一个心理界限来管理和保护自己的隐私;在权衡隐私风险与自我表露的实际效用后,人们控制、管理和保护自己的隐私(Petronio, S., 2002)。因此,在估计了相应的隐私风险后,人们决定何种程度的自我表露。根据传播隐私管理理论,预计的隐私风险越大,人们自我表露的个人信息越少;即信息隐私关注对人们的自我表露产生负面影响。然而,莫妮卡(2014)的研究指出,受社会关联性、表露意愿以及个人性格特征等因素的调节,信息隐私关注对人们表露个人信息不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并且,尽管感知到了隐私风险,在面对表露个人信息可能带来的回报时(如建立关系、获取友谊,获得社会资本),人们往往会更为主动积极地表露个人信息,而不采取相应的隐私保护行为;抑或是放任个人信息流动在社交网络空间里(Debatin, B. et al., 2009)。正如2013年6月印浮瑟斯(Infosys)的一份调查指出,大多数美国网民都愿意用隐私数据换取更好的互联网服务(卢鑫,2013)。然而,也有研究指出,互联网在自我表露上有一定的“去抑制效应”(即在网络自我表露时,人们是放松了对隐私的关注),有助于研究者收集敏感话题的数据,但是人们对个人隐私还是表现出较高的关注。互联网似乎一方面促进自我表露,同时又增强了人们对隐私的关注,这看起来好像自我矛盾(Buchanan, T., 2001,转引自亚当·乔伊森,2010)。

研究假设3:信息隐私关注越低的大学生,自我表露的敏感信息越多;自我表露敏感信息越多的大学生,越少地采取隐私保护行为。

为回答上述研究问题,笔者分析了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精确新闻报道课题组《上海市本科生智能手机移动应用(APP)基本使用情况调查》的数据。通过分层随机抽样,该课题组2014年12月对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985、211、一般本科三类共18所上海高校1200名在校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1195份,在95%置信水平下,调查数据误差在±3%之间。

(1)自我表露的类型和自我表露目标人。

根据莫妮卡(Monika, 2014)的研究,同时结合前期焦点小组访谈结果,本研究从“基本信息”与“敏感信息”两个方面测量了上海大学生微信移动社交应用(APP)中自我表露的基本类型。“基本信息”主要是指能体现出个人基本情况的资料和信息。它一般被认为是常在社交网络中表露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高、体重、兴趣爱好、学历、工作、成绩、日程表”。“敏感信息”主要是指人们一般不愿公开的较为深层、隐秘的个人信息,以及与人的心理过程相关信息,包括“健康状况、肖像、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社交账号、证件号码、家庭关系、情感状况、经济状况、信件、日记”。本研究调查了上海大学生在微信移动社交应用中自我表露上述20项指标的情况,并将其加总转换,得出自我表露类型的综合指标(Cronbach's alpha为0.88)。

对应上述信息分类,本研究还考察了上海大学生将“一般信息”与“敏感信息”表露给不同目标人的情况。采用的问题是“请您先在脑海中将您社交类移动APP上的朋友分为三类:只知道名字(昵称)的朋友、普通朋友、亲密朋友。对于每一类朋友,请您思考一个问题:“我会在社交平台上告诉他以下哪些我的信息?”本研究将勾选“一般信息”的10个选项加总除以3后,得出“将一般信息表露给所有人”的指标(得分为1-3);将勾选“敏感信息”的10个选项加总除以3后,得出“将敏感信息表露给所有人”的指标(得分为1-3)。同时,本研究将向不同目标人表露“一般信息”的10个选项加总后,得出“将一般信息表露给只知道名字(昵称)的朋友”“将一般信息表露给普通朋友”“将一般信息表露给亲密朋友”等3项指标(得分为1-10);将向不同目标人表露“敏感信息”的10个选项加总后,得出“将敏感信息表露给只知道名字(昵称)的朋友”“将敏感信息表露给普通朋友”“将敏感信息表露给亲密朋友”等3项指标(得分为1-10)。

(2)信息隐私关注。

为测量隐私关注,本研究主要采取了三个单选题:“您担心注册APP会泄露个人隐私吗?”“您担心使用APP会泄露个人隐私吗?”“您在安装一个APP时会留意它请求的权限吗?”选项皆采用五级量表测量,并相应赋值为1到5,然后将此三题答案加总转换,得出测量手机微信APP隐私关注综合指标(Cronbach's alpha为0.86)。

(3)网络隐私保护行为。

为测量大学生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本研究采用多选题“为保护个人隐私,在使用APP时您会采取以下哪些方式?”,共有三类7个选项。选项“在线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提供不完整的个人信息”为“伪造”类行为;选项“阅读应用提供的隐私保护申明”“进行相关隐私设置(密码、杀毒软件等)”“每次都删除个人有关记录”为“保护”类行为;选项“转向不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的APP”“不再使用APP”为“抑制”类行为。我们将所有选项加总取均值后标准化,得出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综合指标(Cronbach's alpha为0.74)。

(4)控制变量。

本研究将性别和专业作为控制变量。同时,因大学生年龄差异不大,我们未考虑年级因素。其中,性别(男性赋值为1,女性为0)和专业(文科赋值为0,理工科等为1)做虚拟变量处理。

结果显示(见表3-8),上海大学生更多地在手机微信中表露“一般信息”(均值为1.78,标准差为0.60),较少地表露“敏感信息”(均值为1.23,标准差为0.58)。他们更多地将“一般信息”“敏感信息”表露给亲密朋友(均值为8.56,标准差为2.40;均值为7.28,标准差为2.80),其次是普通朋友(均值为6.40,标准差为3.00;均值为3.72,标准差为2.95),最后是只知道名字(昵称)的朋友(均值为2.85,标准差为2.78;均值为1.38,标准差为2.22)。

同时,大学生在安装、注册和使用手机移动APP时,普遍担心个人隐私被泄露(见表3-8)。其中,他们特别关心APP的请求权限(均值为3.27,标准差为1.15),其次是担心使用APP时会泄露个人隐私(均值为3.24,标准差为1.09),最后,担心注册APP时会泄露个人隐私(均值为3.22,标准差为1.09)。

结果还显示(见表3-8),“提供不完整的个人信息”是上海大学生采用最多的隐私保护行为,占比为66.0%;其余的依次是“进行相关隐私设置(密码、杀毒软件等)”“每次都删除个人有关记录”“转向不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的APP”“阅读APP应用提供的隐私保护申明”“在线提供虚假信息”,排在末位的是“不再使用APP”。

表3-8 上海大学生手机微信APP使用中自我表露、信息隐私关注与隐私保护行为的现状

本研究采用OLS分层回归模型,检验大学生网络自我表露、隐私关注与社交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之间的关系。此模型中,自变量为自我表露、信息隐私关注,因变量为社交网络隐私保护行为,性别、专业为控制变量。我们将社交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的七项指标加总后求均值,进行了标准化处理,即选项越多说明人们采取的社交网络隐私保护行为越多。

结果显示(见表3-9),人口统计学变量对社交网络使用中的隐私保护行为不产生显著影响。

当控制了人口统计学变量后,信息隐私关注对社交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显著影响,即信息隐私关注越高,大学生采取的社交网络隐私保护行为越多。研究假设1得到支持。

当控制了人口统计学变量、信息隐私关注变量后,自我表露一般信息对社交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不产生显著影响,自我表露敏感信息对社交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显著影响,即在对社交网络环境安全担心一致的情况下,人们自我表露敏感信息越多,采取的社交网络隐私保护行为越少。研究假设2得到部分支持。

表3-9 影响上海大学生网络隐私保护行为分层回归(N=979)

*p<.05,**p<.01,***p<.001

进一步数据分析显示(见表3-10),信息隐私关注通过自我表露敏感信息对大学生社交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影响。研究假设3,预测自我表露对信息隐私关注与社交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的关系起中介作用,得到了部分支持。

表3-10 自我表露对信息隐私关注与隐私保护行为的中介作用

隐私是人们区分“公共领域”和“个人空间”的重要工具;也是帮助人们界定各种社会关系,明确与他人的亲疏远近,构建自己生活领地的重要方式之一。何时该“隐”,什么是“私”?千百年来,随着社会变迁与文化发展,人们的看法不同。尤其在社交网络中,信息交流与分享,势必以让渡一定的隐私为代价(Monika, 2014),这不仅影响着人们的隐私观与相应的隐私保护行为,更将进一步影响着整个网络社会的安全。然而,已有研究对此关注不足。本研究实证地考察了上海大学生微信移动社交应用(APP)使用中的自我表露与隐私保护行为的现状及其作用关系。这对拓展中国网民社交网络自我表露研究具有一定的贡献。

本研究首先基于自我表露的类型、目标人,全面考察了社交网络中的自我表露。研究发现,无论是一般信息还是敏感信息,大学生都更倾向对更为亲密的人表露,而不是关系逐渐疏远的普通朋友和一般人;同时,即便是面对亲密朋友,大学生也不会更多地表露敏感信息。这说明,社交网络中的自我表露并非是完全地晒或者炫耀。人们还是会有选择地表露个人信息,这正是自我表露满足人们健康心理发展的重要作用之一(Cozby, P. C., 1973)。该结果与莫妮卡(2014)的研究结论一致,表露频次最高的是基本信息,最后是敏感信息;不同的是,本研究增加了对不同目标人表露不同信息的分析。同时,研究发现,表露一般信息时,人们向普通朋友表露信息的数量高于只知道名字(昵称)的朋友,这一差异在普通朋友和亲密朋友之间没那么大;而表露敏感信息时,人们对亲密朋友表露信息的数量远高于普通朋友,这一差异在普通朋友和只知道名字(昵称)的朋友之间没那么大。这说明,人们会权衡界限,在隐私和公开、距离和亲密、自主和独立之间寻找一种平衡,证实了心理学研究中自我表露的内容和尺度会因人而异这一结论(蒋索等,2008)。

研究同时发现,上海大学生社交网络隐私保护行为处于一般水平(均值为2.19,标准差为1.08);他们常采用的保护方法位列前三的是:“提供不完整的个人信息”“进行相关隐私设置”(密码、杀毒软件等)与“每次都删除个人有关记录”。这一结果,与本章第一节的研究相比,“提供不完整的个人信息”(占比75.8%)与“在线提供虚假信息”(占比35.5%)消极保护行为的比例均有所下降,而“设定密码保护”(占比51.9%)等积极保护行为的比例略有提高。这一变化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网络市场秩序的改善,越来越多的网络应用需要人们提供真实个人信息,以形成网站与使用者之间良好的信任关系;另一方面,为了尽可能不让更多的个人信息被搜集、整合,大学生仍更喜欢提供不完整的个人信息。但是,两项研究都显示,大学生采取“设定密码保护”等积极隐私保护行为的比例(分别占比为52.5%和51.9%)仍不够高。这值得我们注意。

在充分考察社交网络自我表露行为的基础上,本研究进一步分析了自我表露对人们隐私保护行为产生的影响。已有隐私关注与隐私保护研究,多认为应关注信任、网络保护技能等因素对两者关系的影响。本研究认为,也应考虑人们复杂且多元的网络使用需求与使用行为,引入自我表露等与人们心理活动相关的因素,分析其对隐私关注与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之间的作用关系。微信是基于熟人关系链的在线社交,将现实生活中的朋友、同学、亲人或亲戚、同事联系起来,形成了复杂且微妙的熟人社区。脱离现实语境,面对着异质化的交往人群,人们一边感受着自由分享的乐趣,一边又小心翼翼地界定着自己与不同人群之间的隐私空间(Marwick, A. E. & Boyd, D., 2011)。向什么人表露、表露什么,实际上就是人们在社交网络中管理自我隐私的一种体现。研究发现,隐私关注度低的大学生,越多地表露自我;越多地表露自我的大学生,越少地采取隐私保护行为。这表明,人们使用社交网络时,虽然考虑到存在一定的隐私风险,但受自我表露的影响,他们的隐私保护行为随之发生改变。自我表露作为中介变量影响隐私关注与隐私保护行为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大学生一般不向普通朋友和一般人表露信息,主要向亲密朋友表露信息且不大采取隐私保护行为。这一结论显示,自我表露的目标人是大学生构建传播隐私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这一结论也提示,若想加强网民的隐私保护行为,在提高网民的隐私安全意识、网络素养(如本章第一、二节所示),保障网络环境安全的同时,还应充分考察人们在不同网络情境中的使用需要,以及网民之间的亲密程度与隐私保护行为之间的关系,以避免“伤害我的总是我最亲密的人”。

本研究尚存以下不足,需要在进一步的研究中改进:基于自我报告的数据收集,未能有效测量人们自我表露的意愿,导致未能完全满足研究需求;研究应考虑调节隐私关注与自我表露关系的一些变量,如社会关系的关联性等等(Monika, 2014);还可以考虑将这一研究拓展至网络使用的一般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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