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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君王:揭示人民不宜掌握统治权力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性之律驱动所有人去顺服现实统治。前者谈论的是统治权力和君主权柄问题。这种权力形式上并不在人民那里,但事实上属于人民。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人民中的统治权力,而在于政府的权力,即立王与选择统治者的权力。这是否不是一种出于自由、主动与选举权力的自愿行为?这位教士显然自相矛盾。这证明,人天然就有积极的政府管理能力。所有的野兽,包括狮子和老虎,都是被统治的。

法律与君王:揭示人民不宜掌握统治权力

教士:神和自然徒然地赋予权力。社群从来就没有实际行使统治权力。因此,这个权力不可能掌握在作为社会主要组成的臣民群体中,也不可能在群体的每一个个体中。统治本质上要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进行区分。确切来说,在社群中不会自然地和恰当地形成权力。他们只有被统治或接受统治的能力(potestas passiva regiminis),如原始质料寻找形式一样。本性之律驱动所有人去顺服现实统治。这根植于每个个体之中,并非仅仅是一种自愿。本性告诉我们:对安全与社会而言,政府是必须的。对个体而言,由于堕落与自爱,需臣服于他者。对此,他们有一种本性上的厌恶和憎恨,即骨子里每个人都是自己的王。这种对政府的普遍欲求或倾向(appetitus universalis aut naturalis),如同追求真理的理解行为,如同意志总是寻求快乐。这种倾向并非自由行为。那些新理论家就另当别论了;他们丢弃了信仰,践踏了真理。他们自己把自己搞糊涂了,把那些本来是消极的东西,弄成真的像积极的合作性的动作和结果。众所周知,人不可能给予他并不拥有的东西。古代哲人会如此嘲笑:与形式联合在一起,质料就可以完美了、实现了,从而可以随意地抖掉那形式,与另一形式结合。他们会反驳说:妻子有权重拾她的自由,与其他男人结合。就是说,这种权力实际上在社群中,可以用来摆脱君主制。

驳:1.这教士真应该感谢斯巴拉多主教为他提供了这一论点。他只差原文引用了。他之所以没这么做,是因为他担心他的剽窃行为被人发现。但是,斯巴拉多主教是在一种更精确的意义上确定这一观点的,凭这位教士的愚智无法全然理解。雅克·德·阿尔曼(Jac.de Almain)[1]、纳瓦努斯(Navarrus)[2]以及巴黎博士们在巴黎地方议会(the Council of Paris)上就说过:“政治权力直接来自神,但首先来自人民团体。”[3]社群将他们的权力给予这个或那个政府,并不是出于自由,而是出于本性的必要性。斯巴拉多主教与这位剽窃的教士必定认真读过此书。不过,这里谈论的不是在人民中的统治权力(vis rectiva)问题,而是政府权力的问题。这两者差异甚远。前者谈论的是统治权力和君主权柄问题。这种权力形式上并不在人民那里,但事实上属于人民。我们不能说,某主体事实上拥有某种权力,但暂时不用,然后就认定他事实上无此权力。这不是在谈论那事实上的权力,而是那形式上的权力。难道哲人没有说药草事实上可以发热吗?这教士却说,这药草的药力暂时没有启动,因而神的赐予是徒劳的——因为你用手去拿这药草时,它还没有发热!

2.这教士因为他的教皇制情怀、他的索奇尼主义(Socinianism)和他的亚米尼主义(Arminianism)而被革除教籍。如今,他却与基督和他的教会对抗。我们没有改变信仰,但他确实改变了信仰。正是如此,他才会如此无理地抗拒这种公理:“闲着的能力不能转换为动作。”生育的能力给予了活着的有感觉的生物。这能力没有闲着,即使所有活着和有感觉的生物没有把它转换为动作!看的能力给予了那些天生就能看或应该看的受造物。但是,并不能因为很多人是瞎子就说这能力闲着。“看”在很多方面被置于行为之中。因为这个在群体中的权力没有落实到行动中,但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开始落实这个权力而去选择他们的统治者了,所以,这一权力没有闲着。我们不能说,它必须由所有人一起来落实这一权力,好像人人都是君王和统治者一样。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人民中的统治权力,而在于政府的权力,即立王与选择统治者的权力。社群当然要作为一种自由、自愿与积极的力量来落实这一权力。因为,(1)一群人移居印度或者任何无人居住的地方。他们拥有完全的自由去选择君主制、民主制或者贵族制度作为他们的政治制度。尽管人的本性会指导他们建立政府,但是,他们的本性不会决定他们选择何种政府形式。(2)以色列曾用他们的自由意志改变了政府形式,也选立了民族的王。他们有自由意识,并且主动地行使这一权力,而不是像斯巴拉多主教所说那样,只有被统治的消极倾向。(3)保皇党宣称在民主制或贵族制之下的民族有立王的自由,罗马人就是这样做的。他们有这样行动的主动权力。这样一来,这教士关于质料不能随意摆脱其形式、结了婚的妻子不能摆脱她的丈夫等比喻便无法成立了。巴克利、格劳秀斯、阿尼斯(Arnis)、布拉克伍德(Blackwood)以及所有的保王主义者到处宣传,在民主制与贵族制这两种政治制度之下的人民可以重拾他们的权力,也可以抛弃这两种制度选择君主制。如保皇党所言,君主制是最好的政府形式;他们会选择最好的。难道这是消极的被统治能力吗?(4)如有十个人适合做一国之君,人民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为王,将王冠戴在他头上,而拒绝其他九人。古时候,以色列民冠所罗门为王,而拒绝亚多尼雅。这是否不是一种出于自由、主动与选举权力的自愿行为?这装腔作势的教士大伤脑筋地去否定人民的自由行事,坚持人民只拥有像原始质料面对形式时的那种被动能力。

3.诚然,人由于本性的败坏,厌恶像“为着良心的缘故,就如为主一样”而顺服于统治者。出于本性,人不能做真正的好事。但由此说人没有主动地屈服于上级的道德能力,有的只是消极的被统治能力,这是错的。这位教士显然自相矛盾。他先前说过:“人天生对他们的君王有一颗恐惧与崇敬之心,即使是异教徒也是如此。”当然,我们天生有积极的道德能力去爱我们的父母与上级(虽然这在神的法庭上或福音意义上算不得善),并服从他们的指令;我们厌恶的只是统治者惩罚的条例。出于本能,异教徒们会制定道德上善的法律,且服从这法律。同样,他们也会在这法律之上设立国王与法官。这证明,人天然就有积极的政府管理能力。这教士将人与野兽又做了何样的区分呢?所有的野兽,包括狮子和老虎,都是被统治的。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人有一些天生的统治权力,而且在普遍恩典的帮助下来行使这一权力——这教士,包括耶稣会和亚米尼教派,却认为这是非本性的——这样一来,人实际上就把本性与恩典混淆了。无疑,我们去顺服我们的统治者与王,如同顺服于我们的院长、导师与父亲,这是自然的。而顺服于恶的暴君是出于本性,但承受恶的惩罚却并非出于本性。至于“人不可能给予他并不拥有的东西”这句话,是有道理的。但是,说人民没有权力选立他们的统治者,这种说法则是我们所反对的。这里的争论要说明,人民没有权力指定贵族制的统治者;同时,民主制的统治者也如王一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位教士否定这一点:即使人民推翻了暴君与压迫者,他们也不能重获自由。而且,他还反对,根据奥古斯丁,人民可以推翻民主制而建立君主制!

教士:(p.95、96)如果统治权从根本上内在于人民,那民主制或人民统治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了,因为它最接近在人民中的原初和原本的权力源泉和溪流。而且,其他政府形式都是非法的了。如果统治权果真天然地根植于民众,那么,这权力便适用于社会的每一个体。这与他们那荒谬的旗帜相左,即“人人生而自由”(Quisque nascitur liber)。从本性而论,若人人生而自由,那些起初与他们选举出来的王立约的人,他们的后代便可以不受这契约的约束。同样,基于他们的天然权力与自由,他们会指定另一位王;这并不违背最初的契约。约书亚的后代与基遍人所立的约将他们时代以前的长者都包括其中,虽然在服侍的条件下,也会使他们父辈的统治归零。

驳:1.这位教士当再次感谢斯巴拉多主教再次为他提供了这观点[4]。虽然他盗取了这一观点,但他却从未提斯巴拉多主教之名,以防别人发现了他的偷盗行为。他还从斯巴拉多主教那里盗取了许多其他观点,他却将它们弱化了,但这些偷来的东西并不受用啊!斯巴拉多主教说每个国家都应在该国家人民的统治之下运作,同时,据本性之律,这里的人民也是生活在最差的政府之下。这个结论无意义,因为由家庭组成的集体实际上不在任何政府之下,反而能任意选择他们政府的形式;一般的政府里并非所有人都是统治者,如是,只能带来混乱与无政府;如果所有人都是管理者,就没有被管理者与被统治者了。但在一般政府那里,许多管理者从人民中选出;如说这是最坏的政府,是没有根据的;如果君主制本身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同时人都处于罪中,君主制便有许多的不便。

2.同样,并不会因为民主制最靠近民众立王的权力,我们就认为它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如果所有三种政府形式都基于人民的自由意识,那么,它们离人民自由选择的距离,要说远是一样远,要说近也是同样近。这一选择基于对国家最大安全的最大保护,也由于政府形式与城市或地区的政治团体无异。这一选择来自神的明确制定,是神确立了此而废弃了彼,但不是直接确立,而是通过人的自由意志间接确立。没有哪种形式比另一种形式本质上更接近于那源头。单纯地就形式上而论,民主制比君主制更接近于人民权力;可是并不能就此得出民主制要比君主制优越。如若不然,数字“四”就要比数字“五”、“十”、“一百”、“一千”、“一百万”更优越了;因为“四”更接近“三”。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三”是最初的完美数字。从本质上说,所有其他数字都一定程度地分有了“三”的本质属性。亚里士多德的该理论一直饱受压制,即人民有权选择自己的管理者。可以说,除了民主制政府或人民选出的政府是合法与无罪的之外,其他的政府都不是。(1)王的政府由神圣制度所确立,政府中的官员也有这样的神圣保障,有经文为证[5]。(2)如果选择政府形式的权力属人民,那就无所谓合法政府,只有受拥护政府。人们或者做此假设,当下政府有权选择政府形式。这就大错特错了。这种权力趋向和权力运作是相反的。两者是对立的、矛盾的。社群中的主权或政府在形式上不是自然而然的;对于个体而言,也不是自然而然的。人生而自由。没有人生而为君王或统治者。愿神的意志行!这位教士也不要说别的了!

3.先辈们最初与一个被选的王立约,这并不能由此推出,这些人的后代不能在选王上打破这一约定,使他们先辈的选择归于无效与空,而选择另一位王。先辈们的合法立约要是不去打破,就政府而言,它将束缚后代。但是,它不能剥夺后代的天赋去选择最合适的人为王的合法自由。

4.斯巴拉多主教继续写道(这也证明了这位教士不是一位诚实的小偷):“如果本性之律规定民众有选择政府形式的权力,同样也规定人应当顺服于当下政府,要拒绝君主制与贵族制。”[6]奥古斯丁也说[7]:“人若利己而不利公,将国家出卖了;那么,义人就可以剥夺他们的自由,违背他们意愿而建立君主制或贵族制。”显然,这位教士(p.97)与奥古斯丁都假设了人需顺服于当下政府。这不是关键所在。问题在于,斯巴拉多主教与这位教士都先假设了人在本性上必须顺服当下政府。奥古斯丁并没有这层意思。我们也否认人天然地就只能在某种形式的政府之下。奥古斯丁深思熟虑地想表达的是,一个有能的义人可以拿掉人已腐化的权力,为他们确立管理者;且将这管理权给予一些义人,多个或一个。奥古斯丁将此作为一个基础确立了,即人民有权选择他们自己的管理者(这点遭到了斯巴拉多主教与这教士的唾弃)。如果不是这样,一人又如何可能夺得众人的权力呢?至于这位教士的第五个论点,其实就是第四个论点的延续,已无需多言。

教士(chap.11):神已表明,人所立的王得不到神的护佑。第一位人所立的王是亚比米勒(《士师记》9:22)。他的统治仅维持了三年,非常接近一个敌基督者的存活时间了。他通过强力登上王位。神使恶魔降在他和示剑人中间。最后他便悲惨结局。耶罗波安也有这样的野心,将以色列引向罪。民众立他为王,他也如我们现在的这些改革家一样佯装改革:做了新的牛犊、建了新的祭坛、立了新的节期。他们将利未人赶出,在社会的垃圾中选一些人渣来做祭司等。基督的每件行为都是我们应遵守的教导。基督是天生的王。当人民选立他为王时,他拒绝了。他不会在两个弟兄间作判断。

驳:我不想一步一步地跟着这位教士。愿神怜悯!我在以下的章节中还会回应他。我亦不去揭发他对自己祖国的卖国言论,以及他对祖国管理者的不义之举。这些管理者都是受神指定的,且在这位蛊惑人心的变节教士之上。他经常在我们面前摆弄耶稣会的教条,而他自己却是路人皆知的保皇主义者。亚比米勒仅统治了三年,这符合一个敌基督者的统治寿命。这难道不是保皇主义的基础和原则吗?教皇不是敌基督者,因为教皇已延续了好多个世纪。教皇不是个体的人,而是一类人。用贝拉明、斯特普尔顿(Stapleton)、比卡努斯(Becanus)、耶稣会以及保皇党的话说,敌基督者是指作为个体的人,如一个天生的犹太人,他仅能统治三年半。但是:

1.从教皇之位的传承出发,证明不了任何事;除非这位教士自己也承认他们教皇的那种坏传承也是始于此,因为教皇本身由教徒选出。像扫罗那样受神的呼召登上王位的王,在古时候的以色列和犹太有很多。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没有善终。他们的统治给人民与宗教都带来了破坏,如因为玛拿西的罪,使以色列民在天下万国中,抛来抛去(《耶利米书》15:4)。难道就可以说玛拿西不是合法的王了吗?

2.这位教士给了我们两个非法登上王位的例子,告诉我们,他像所有博学的人一样怀疑耶罗波安是否是一个仅通过许可而继位的王,还是经过神的许可而继位的王。

3.亚比米勒因为求神的呼召而受到诅咒。那时,以色列没有神通过超常方式兴起的王,只有士师(审判者)。神没有兴起他,他通过强力登上王位。于是,示剑人便以诡诈对付他。这教士该论点的前提是,所有对王的合法呼召是人民的声音。这是我们从来没宣扬过的观点。虽然这位教士竭力想为王找一个合理的头衔,但这不过是一个嗜血与抢夺的头衔罢了。(www.xing528.com)

4.亚比米勒并不是最初的王,只是一个士师(审判者)。在神的话的晓谕下,所有属神的受造物都尊扫罗为最初的王。

5.耶罗波安有神的话与应许为王(《列王纪上》11:34—38)。据我微弱的分析,他并没有等到神许的时间和方式就去登上了王位。至于说他登上王位是非法的,原因在于他由人民选举而登位,这种说法需要分析讨论。

6.这教士宣称以色列民的改革以及他们立新王与现今苏格兰的改革以及英格兰议会的成立相似,这属于污秽的诽谤:(1)它拒绝了王。王在议会中宣告,他们的程序是合法的。罗波安从没有承认过耶罗波安加冕礼的合法性。相反,他与神的指示背道而驰,对以色列发动战争。(2)论及以色列信仰往哪个方向转变也是错误的。对人民的诉求以及他们对所罗门统治的抱怨置之不理才是原因所在。(3)在这位教士与保皇党那里,宗教附属于政治。但在我们苏格兰却不一样,我们只谈论宗教改革;法律改革为能更好地服务宗教。这从我们的诉求、宣告与行事上足以表明。(4)我们并没有造牛犊,建新的神坛,制定新的节期。如我们公开声明那样,我们在努力用生命与财产去排斥这位教士的金牛犊、偶像树木崇拜、祭坛崇拜、圣徒崇拜、节期、拜偶、弥撒等。他们有的只是耶稣会士、迦南人与拜巴力者的胡话,是要去反对约书亚的改革。这年头,对偶像崇拜而言,纯洁的崇拜与真理还真是新鲜,这本是相当久远的事!(5)我们并没有赶走神的祭司与利未人,在社会垃圾中选人渣来充当祭司;而是赶走巴力的祭司,如那革除教籍的教士以及其他一些变节者,从而恢复了神那些忠实仆人的地位。他们曾因新教信仰遭到排挤与驱逐。(6)基督的行为,如在海上行走,并不是对我们在字面意义上的指令。反而,基督拒绝做王才是对我们的直接指示。基督拒绝做王是否是因为人民没有选他为王呢?这显然不是原因所在(non causa pro causa)。他拒绝做王乃是因为他的国不在此世。他来是为了为人背负苦难,而不是统治人。(7)这位教士与那些法庭主子一道审判人的国,通过成为法院与议会的主人而夺得人间的权力。他们拒绝了基督行为的教导,即论断弟兄。

教士:耶弗他通过与基列人定约而成为士师(审判者),你们倒是能在这里找到一个人参与立王的例子。但是,神授权他为士师(审判者)与神授权基甸与撒母耳无异(《撒母耳记上》12:11)。所以,人所参与的任何行为对王权都不会有任何影响。它不可能削弱或废止王权。

驳:作为妓女私生子的耶弗他成为士师(审判者),这与基甸成为士师(审判者)一样属非常之事。神已证实了,他会在敌人面前帮助他的子民。难道这就可以推出,这些敌人就不能成为神的代言人吗?他们不能因着给予神子民以仁慈而得到褒奖吗?《诗篇》(65:9—10)说,神为人预备了五谷,所以,云朵、土地、阳光、夏暖以及劳作就对五谷的长成没有了任何的帮助吗?这些在前文中已经讲过了。我们赞美这是神的特殊旨意,也是神的一项杰出与非凡的工。他转变民众的意志,使他们转向立这样一个人为王。他在本性上并非出于母腹就受冠为王,也不是世上最穷的牧羊人。同样,授予他政府中英勇与尊贵的职分也是一项神的恩典。所有这些又是什么呢?这就能排除人民的赞同吗?绝对不是。因此,超自然恩典的工,如爱基督甚于一切事物,以一种非凡的方式信基督,这些都可以归于神的恩典。在这些事情上,能否用这位教士的话来说人都是消极被动的呢?能否说人在这些事情上的作用与人对王权的作用无异呢?在这位教士看来,人的作用聊胜于无。我们坚决反对这种说法:洗礼的水在豁免人的罪上没有任何作用,因而人民在立王上也无任何作用。人民比王更珍贵和优秀。他们有管理自己的积极力量,能将自己带往人政的完美结局,在此才有人类社会的永恒安全与和平。这些道德原则会写在桌上,刻在人心上。那样的话,神的旨意下的王权给予一人。过去,它重金闪耀的王室恩典与王族天赋便散布到人间,因为人在选立王这件事上有一种后定(after-approbative)的权力,正如保皇党宣称的水无法造就恩典一样。

【注释】

[1]M.Anto.de domini.Arch.Spalatens,lib.6,c.2,n.5,6.Plebs potius habet a natura,non tam vim active rectivam aut gubernativam,quam inclinationem passive regibilem(ut ita loquar)et gubernabilem,qua volens et libens sese submittit rectoribus,c.——原注

[2]Almain de potest et La.1,q.1,c.1,6,et q.2,3,5.——原注

[3]Nem.don jud.not.3,n.85.——原注

[4]Spalatensis,p.648.——原注

[5]《罗马书》13:1—3;《申命记》17:14;《箴言》8:15—16;《彼得前书》2:13—14;《诗篇》2:10—11;等等。

[6]Spalato,16.——原注

[7]August.de lib.arb.,lib.1,c.6.Si depravatus populus rem privatum Reipub.preferat.atque habeat venale suffragium cor ruptusque ab iis qui honores amant,regnum in sefactiosis conse-cleratisque committat;non ne item recte,si quis tunc extilerit vir bonus qui plurimum possit,adimat huic populo potestatem dandi honores,et in paveorum bonorum,vel etiam unjus redregat,arbitrium?——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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