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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王的法律与权力:揭示正当权力限度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要人民无权反抗,就会对人民施以暴政。他认为《申命记》第17 章在说君王的职分,而《撒母耳记上》第8 章是在讲人民当无反抗权力。这正是万王之王的神给予他之下的王的职分与正式权力。这是王者职分的权力,为创造的主而统治。此时这君王的法律必是君王的暴政。这结论是荒谬的。因此,君王以这种方式和法律去暴掠与压迫人民,也是来自神的。于是,这就成了一种合法的权力。

君王的法律与权力:揭示正当权力限度

《撒母耳记上》(8:11)中说:“管辖你们的王必这样行”等。

他们用这里(《撒母耳记上》8:11)的君王法律与行为来证明君王权力的绝对性以及反抗的非法性。我请求暂停解释,以澄清圣经经文此处并非在言说此事。格劳秀斯对此说[1]:“此处表明人民即使是受到暴君之害也只能任由其摆弄,除了向神哭诉与祈求外别无他法;不能进行暴力抵抗。”巴克利[2]首先区分君王职分与君王权力之别,接着,他说这里的经文表明了王权在法官权力之上,而不是表明君王职分,与人民在神面前的行为。只要人民无权反抗,就会对人民施以暴政。他认为《申命记》第17 章在说君王的职分,而《撒母耳记上》第8 章是在讲人民当无反抗权力。

对此,我说:1.区分君王职分与王权无意义。王权要么是一种依神的律法统治的权力,如神所诫命的那样(《申命记》17)。这正是万王之王的神给予他之下的王的职分与正式权力。这是王者职分的权力,为创造的主而统治。要么就是一种作恶,对神子民施暴政的权力。君王具有暴君品质属偶然现象,并非来自神。此时这君王的法律必是君王的暴政。2.君王若无统治权,法官便无法控制百姓[3]。很显然,巴克利的意思指以色列的士师(审判者)与王在本质和本性上都不同。王本质上要有统治权,你不能想象一个没有统治权的君王。但以色列的士师(审判者)是没有对人民的统治权的。我认为,君王与士师(审判者)的本质区别来自神。将君王与士师(审判者)从本质上区别开的是压迫人民的统治权。所以,统治权与行暴政之权都是压迫臣民的东西,且来自神,必是一种合法的权力。这结论是荒谬的。

这种臆断只是巴克利的教条。我的主要论点如下:1.君王与士师(审判者)都来自神,神给摩西、以利、撒母耳等人士师(审判者)的合法称号;君王亦是神的合法指令(《申命记》17:15)。如果王与士师(审判者)都是神合法的指令,他们又有本质上的区别(巴克利语),那么,使他们相互区别的那种东西,即统治权与毁灭人民的权力,必也是来自神。这显然是渎神的:神不可能给予任何行恶的道德力量。这就是一张对神的律法犯罪的准许证,完全与神的神圣性不一致。不然的话,这就等于说神在否认自己,分配罪。神会如此渎神吗!?

2.如果王权来自神,那本质上构成王的特别因素就一定来自神,即王的职分来自神。巴克利明确地说[4]:王权来自神;同样,君王的构成形式也必来自神。但是,他却认为王与士师(审判者)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君王以这种方式和法律去暴掠与压迫人民,也是来自神的。于是,这就成了一种合法的权力。从巴克利而来的结论是:神创造了暴君与王。

3.巴克利对君王与士师(审判者)做这种区别,认为士师(审判者)是可以抵制的,因为他没有扫罗所拥有的统治权力。这显然与《罗马书》(13:2)、《出埃及记》(12:28;20:12)等经文相悖。

我要指出:1.撒母耳这里谈到的是,那权力和对应行为是一致的。但是,这里所言行为纯是暴君之行为。《撒母耳记上》(8:11):“管辖你们的王必这样行:他必派你们的儿子为他赶车、跟马、奔走在车前。”现在,使他们的儿子为奴乃是一件暴政行为。

2.现今,君王若把人民的田地、葡萄园、橄榄园赐给他的臣仆,这与亚哈强取拿伯的葡萄园无异。依神的律法,拿伯的地产只有在极度贫乏下才能合法出售,并在禧年间可以赎回(《列王纪上》21:2—3)。

3.《撒母耳记上》(8:15—16):将神的子民置于捆绑之下,使他们为仆;以前的法老就是这样对待他们的。

4.撒母耳指的是这样一种法律,借着它的执行,“使以色列民因着他们王的行为而向神哭泣”。但是,君王正义法律的实施(《申命记》17)是神的赐福,并非一种使人民为其精神苦楚而恸哭的枷锁。

5.很明显,神并没有借着先知规定要立之王的职责,如拉比利瓦伊·本·格森(Levi Ben.Gersom)[22]所言:神“因他们执意要立一位王而恐吓他们,提前告知他们将要在暴君之下遭受的恶的惩罚”。在此,神没说,他所悦纳的好君王将对他子民所行的舒服的行为,如《申命记》(17:15—16)所描述的那样。他在说完全相反的事情。他想劝阻以色列为自己立王的意图在文本中很清楚地表达了。(1)神的话,就依从他们的意思行。这是要警告他们的非法行为(《撒母耳记上》8:7—9)。(2)他吩咐先知指出,他们想要的王将会行各种暴行与压迫。这正是扫罗在他统治时代所行的,如后来的情况就是这样的。(3)无论撒母耳如何劝诫,也没有产生效果。《撒母耳记上》(8:19)中说:“百姓竟不肯听撒母耳的话,说:‘不然,我们定要一个王治理我们。’”如果撒母耳没有劝告他们打消立王的念头,他们又怎会在此申明拒绝听撒母耳的话呢?

6.巴克利与保皇党的论证基础是脆弱的。他们说,以色列寻求一位王治理他们,像列国一样;所以,列国的王便是绝对的王,暴君也是。而且,神承认了他们的非法欲求,给了他们一位暴君治理他们,像列国一样[23]。恰好相反,他们并非寻求一位暴君。他们寻求王的一个特别原因就是要摆脱暴政。《撒母耳记上》(8:3—4)中记载道:撒母耳的儿子不行他的道,贪图财利,收受贿赂,屈枉正直。以色列的长老都聚集,来拉玛见撒母耳,要求立一位王。

7.借假先知之口讲出的预言都没有比《论积极与消极的顺服》(Active and Passive Obedience)这书的作者讲得更直白了。他说,撒母耳在此处是在描述王,继而说:“你们要摆脱神的枷锁,却犯了一个错,即寻求一位王。现今,你们要弃掉王的束缚,却不要掉进第二个错误中去啊!王是神根据你们的愿望加在你们身上的,仅神有权立王与废王。所以,准备好耐心地承受与忍耐吧!”

驳:1.人若被劝说耐心忍受君王的枷锁,前提是这枷锁是神的启示与神的旨意。但从撒母耳的讲道来看,他在劝阻以色列民不要立王,而以色列民却定要立王,说:“我们定要一位王治理我们。”(《撒母耳记上》8:19)此处经文的上下文中没有一个词是暗示人民需耐心忍受王的枷锁。2.这里描述的是暴君,而非君王。3.这里只有威胁与预言,没有任何宗教劝诫。

反:很明显,神在教人民如何在他们君王的非公正压迫下循规守矩,除了对神的眼泪与哭诉以及忍耐外别无他法;所以反抗是非法的[24]

驳:虽然不是讲论反抗教条的时候,还是得澄清一下:1.圣经中没有提到过任何合法的纠正方式,仅说过“你们必因所选的王哀求耶和华此类的话。这并不只能解释成“哀求神”。《约伯记》(35:9)中说:“人因多受欺压就哀求。”《以赛亚书》(15:4)记载道:“希实本悲哀的声音()到达雅杂,所以摩押带兵器的高声喊嚷。”此外,再也没有用别的词汇来形容拜偶的摩押人的哀求了。在《哈巴谷书》(2:11)中有“墙里的石头必呼叫()”。《申命记》(22:24):“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但是,她因为向神祈求,所以不被石头砸死[25]。《诗篇》(18:41):“(大卫的敌人)他们呼求,却无人拯救;就是呼求耶和华,他也不应允。”

2.即使先知此处的意思是“哀求神”,但并非指一个谦卑虔诚的民族对神讲述自己遇到的麻烦。《撒迦利亚书》(7:13)中说:“他们呼求我,我也不听。”作为在暴政压迫之下的民族唯一的补救,保皇党一定会向神哭诉自己的苦楚,但不存谦卑和信心。神不会听这种罪人的祈求(《诗篇》18:41;《约翰福音》9:31;《以赛亚书》17:12)。很确定的是,对在苦楚之下受压迫的人民,并无任何非法的意思。神在此仅讲到了惩罚的恶,如哭诉麻烦[26],神却不听。神在此没有说到任何义务,更没有讲补救方式。

3.新教的良知认为:“从一处经文出发,不要给出否定性结论(Ex particulari non valet argumentum negative)。”上述补救的做法没有在这些经文中,因而也就不在其他经文中。如《提摩太前书》(1:19—20)中所言,驱除出教会的目的是使被驱者学会不亵渎神,因而目的并不是使教会不受污染。两者没有因果关系。事实正好相反(《哥林多前书》5:6[27])。弗恩博士与其他保皇党一起教训我们说:我们可以对暴君哀求祷告,我们可以脱离暴君。但是,从他们的论断出发,哀求君王并从他的烈怒下逃离,都不是合法手段;因为这些方式并没有记载在经文中(保皇党对此会说,圣灵表达过对抗暴政手段的意思);暴力反抗也没记载在经文中。

巴克利、弗恩、格劳秀斯、阿尼索斯这位教士等人沿着他们的老路,继而主张:“坏君王是神对人类罪的惩罚,人民除了耐心忍受别无他法。”

驳:这是不择不扣的变态言论。因以色列民的罪,亚述人来攻打他们,乃是神的一种惩罚(《以赛亚书》10:5)。但是否就由此推出:以色列民奋起反抗亚述人就是非法行为了呢?他们只允许敞开手臂向神祈求,不能做任何其他的抵抗吗?除了祈祷与忍耐,对惩罚的恶就没有其他的合法抵抗形式了吗?因以色列的罪,亚玛力人出来攻打他们;西拿基立因犹太人的罪攻打玛拿西;亚撒的敌人因亚撒和以色列民的罪而与之对抗。难道摩西与以色列民,玛拿西与亚撒面对外敌来犯除了祷告与忍受外什么都不能做了吗?用武力抵制外敌是非法的吗?我不敢苟同。饥荒是神对一个国家惯用的惩罚手段(《阿摩司书》4:7—8)。此时,难道我们不应该通过自己劳动找寻面包吗?难道除了哀求每日之面包外就什么也不能做了吗?这个观点太荒谬。

看看巴克利的恶毒。他说:“对人民作恶的权力来自神,且不会带来任何人对它的惩罚。我们的法律不惩罚作伪证者,须将他留由神处罚。摩西律法教导我们,丈夫可以休妻却不用遭受惩罚。卖淫与放高利贷在许多基督教国家都存在,在异教徒那里这被称为谋杀。所以,神给君王行暴政的权力,他们便不会受到任何人为的惩罚。”[28]

驳:这一论点来自这样的事实:一个邪恶的当权者可能允许伪证与谎言存在,却不给予任何惩罚。一些基督教国家,这里他指:他自己的罗马会堂(synagogue)恶灵之都,污秽的鸟笼,在这里男妓与女妓合法经营;他们每年给教皇缴纳大量税金。其他更大的罪也在这里成群结队。所以,神才给君王施暴政的权力,且他不用惧怕遭受人民的惩罚。如这个观点正确,神授剑罚恶的当权者(《罗马书》13:3—6)就会是那些作伪证之人,公开的男盗女娼之辈,且拥有从神那里来的合法权力,在国家内纵容罪与诽谤横行。就如他们所梦想的那样,君王有行暴政的神授权力。但是:(1)这是以利那里的大罪,作为父亲与士师(审判者)的他却不惩罚他儿子的不洁。这大大地震怒了神。于是,神将他一族从祭司中剪除(《撒母耳记上》第2 章)。可见,神并没有给士师(审判者)如此这般的权力。(2)士师(审判者)(法官)应有的义务与之相反,他必须为受压迫之人寻公义(《约伯记》29:12—17;《耶利米书》22:15—16),审判那些作伪证的、容忍恶人罪行的(《民数记》5:31—32;《撒母耳记上》15:23;《列王纪上》20:42—43;《以赛亚书》1:17,10:1,5:23)。神并没有给当权者以权力放纵恶人行恶,不施惩罚。至于离婚之律,这确实是一项宽大的律法,丈夫可以休妻,且在人前不受惩罚。但是,他在神前却是有犯罪与愧疚之举。离婚是对神起初设立婚姻的一种背离。如基督所言,也如先知所说,神痛恨背叛(《玛拉基书》2)。要说神给了君王权力做任何他喜欢的事情,且不遭到抵制,这是有问题的。(3)依保皇党所言,他们引用的经文并非鼓吹暴政,而是神圣律法,借此将以色列的王与士师(审判者)本质地区分开来。如是,犯罪与施暴政的权力,君王底下的警察嗜血使者摧毁神子民的权力,也就都成了来自神的合法权力了。合法权力必定都来自神,不管是君王的,还是执行他命令的下属的。不管是促进行为的权力(如休妻之权),还是免除之权;无论是免除休妻之夫在人前免受惩罚,还是执行这丈夫之命起草与施行休妻行为的下属,全都免除惩罚。这些都来自神。我不能想象,神会以律法形式赋予一个人命令两万割喉党屠杀自己孩子的权力,且告诫自己孩子洗干净脖子不加反抗地等着这些巴力的后代来屠杀。当然,对于一个借着自由选择嫁给一个变化无常男人的女子,在法律上允许她离婚,这是两码事。我确定,神不会赐予像离婚法那样宽松的律法,让那些心硬之人,包括犹太人和在君主制之下的所有基督教与异教王国,依照像离婚之律那样的神的律法来屠杀所有民族,包括男人、女人以及未断奶的婴孩;还打着神的旗号,如反叛的爱尔兰割喉党。如果神的旨意就是要阻止这些普遍的罪,蒸干血海,那甚好。但是,说神给予了君王一项类似于离婚之律的神的律法,借此他可以行像《撒母耳记上》(8:9,11)中那样的事,割断所有民族的喉咙,如暴狮尼布甲尼撒所行的那样,那只是保皇党说的。

巴克利接着说[29]:神告知撒母耳关于君王的法律,将之写在圣书上,并放在神前。是什么法呢?就是以色列第一次要立王时,神宣示的那法。但是,那项法令是辱没性的戒律,不是为了王的令,而是为了人的顺服。要人在这些戒律下行,而非王。那些关于王的义务之事(《申命记》17),摩西放置于约柜之中。如果撒母耳写的只是重复摩西的诫命,那么他就没有做任何新的事情,而只是做了前人做过的事情。之前并无任何诫命叫人顺服、忍耐恶王。约瑟夫[30]也说:从此,恶事就要降临到他们头上了。

驳:1.两者非同一部法。虽然这法也是写给人民,却不是君王之法。我问你:撒母耳是否在这一卷记载了所有暴政?且教扫罗与他之后的所有王(这卷也放于约柜之中,也是律法书)如何行暴政?有什么诫命会被写成一卷圣书来叫王如何做邪恶之君呢?山科提斯(Sanctius)在此处说,因人之狡黠,对公众造成伤害之事可以是不道德的,它被收藏于神龛之中,且作为律法书藏于约柜之中。科尼利厄斯说,这卷书作为律法书置于约柜中,对王与民同样有效。西奥多提斯(Theodatius)解释《申命记》第17章,明确说道:这是最基本之法,有神晓谕君主制的王,以自由待民,以公正待国,来阻止绝对权力的滥用。

2.有人会期望撒母耳写一部暴政之法,还将之藏于神的约柜中,传于后世,同时却教君王与人民正确与善的道(《撒母耳记上》12:23—25)?

3.惩罚无辜之人为法律在哪里?

4.写一部规范君王义务的律法书,将之运用于王,这与教人民律法之外的正确与善,以及将一般法运用于特殊人身上一样,显得多余。

5.律法(《撒母耳记上》8:9—12)中并没有讲以色列民的耐心,只说了他们躁动的呼喊,神不听也不给予帮助。依我们所知,这书里没有任何此类之事。约瑟夫认为《撒母耳记上》第8章中的律法与《撒母耳记上》第12章中的律法有明显的区别。

【注释】

[1]格劳秀斯:《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lib.1,c.4,n.3。

[2]巴克利:《反君主制》(contra Mona rchom)lib.2,p.64。Potestatem intelligit non eam quæ competit ex præcepto,neque etiam quæ ex permissu est,quatenus liberat a peccato,sed quatenus pænis legalibus eximit operantem.(www.xing528.com)

[3]巴克利:《反君主制》,lib.2.p.56,57。

[4]巴克利:《反君主制》,lib.3,c.2。

[5]注意希伯来文字母的次序:从右到左。

[6]莫塔努斯(Arri.Montanus)H æc erit ratio Regis。

[7]P.Martyr,comment.1 Sam.ⅷ.——原注。殉道士彼得(Peter Martyr Vermigli,1499—1562),意大利新教神学家。阐释了君王之真正权力。

[8]Calvin,conc.1 Sam.ⅷ.——原注

[9]Andr.Rivetus in decal.,Exod.xx.in 5,mundat.,p.165.——原注

[10]Junius annot.,in 1 Sam.ⅱ.13.——原注

[11]Diodatus annot.,1 Sam.viii.3.——原注

[12]Glossa interlinearis.——原注

[13]Lyra in locum.hic accipitur jus large sumptum quod reputatur jus propter malum abusum.Nam illa quæ dicuntur hic de jure Regis,magis contingunt per tyranidem.——原注

[14]Tostatus Abulens.in 1 Reg.8,q.17,de q.21.——原注

[15]Cornelius a Lapide,in locum.——原注

[16]Cajetanus,in locum.——原注

[17]Thom.Aquinas,1.3,de Regni Princip.c.11.——原注

[18]Mendoza,jus Tyrannorum.——原注

[19]Clemens Alexand.p.26.——原注

[20]Beda,l.2,expo.in Samuel.——原注

[21]Pet.Rebuffus tract.de incongrua.prert.p.110.——原注

[22]Ben.Gersom.in 1 Sam.viii,Pezelius in exp,leg.Mosai.l.4,c.8.Tossan.in not.Bibl.Bosseus de Rep.Christ.potest.supra regem,c.2,n.103.Bodin.de Rep.l.1,c.19.Brentius,homil.27,in 1 Sam.viii,Mos regis non de jure,sed de vulgatam consuetudine.——原注

[23]弗恩:《主要教义》,sect.2,p.55.——原注

[24]弗恩:《主要教义》,part 3,sect.2,p.10.——原注

[25]她不被石头砸死的故事在《约翰福音》第8 章。

[26]Learned authors teach that God's law,(Deut.ⅹⅶ.)and the a manner of the king,(1 Sam.viii.9,)are opposite one to another,so Gersom.in trinprinc.sac.adu.lat.par.4,Alp.66,lit.1.cons.8,Buchan.de jure regni apud Scot.Chasson.cat.glo.mundi cons.24,n.162,cons.35.Tholoss.1.9,c.1.Rossen.de polus,Rep.c.2,n.10.Magdeburg.in trac.de off.ma.——原注

[27]岂不知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吗?

[28]contra monarch.l.2,p.56.——原注

[29]巴克利:《反君主制》,l.2.p.69。

[30]约瑟夫:《犹太古事记》,l.6,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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