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战后日本赔偿问题的推进及档案研究

战后日本赔偿问题的推进及档案研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梳理有关档案史料,笔者认为,以中国为出发点观察,围绕战后日本赔偿,有许多问题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但是,对于战后新设处理日本赔偿问题的专门机构,应有更多的关切,尤其是行政院赔偿委员会和驻日代表团,宜列入日本赔偿问题的研究范围。现有关于日本赔偿问题研究论著中,较少涉及驻日代表团的史事。四是驻日代表团有关赔偿问题的工作。

战后日本赔偿问题的推进及档案研究

中国是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也是对日作战的主要战胜国之一。通过梳理有关档案史料,笔者认为,以中国为出发点观察,围绕战后日本赔偿,有许多问题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于处理赔偿问题的专门机构。国民政府是包括赔偿问题在内的战后处置各项法规的颁行者,行政院则为执行主体,而赔偿问题涉外交涉均由外交部主持办理。故而在赔偿问题确定和相关史料的查询过程中,既有政府部门应当列入关注视野。但是,对于战后新设处理日本赔偿问题的专门机构,应有更多的关切,尤其是行政院赔偿委员会和驻日代表团,宜列入日本赔偿问题的研究范围。

日本投降之后,蒋介石于1945年11月底决定:对日索取赔偿案,今后可迳由行政院主持办理,国防最高委员会等方面可提供参考意见。[25]为了切实开展对日赔偿工作,国民政府决定在行政院下设立赔偿委员会,其目的在于“为调查统计抗战公私损失,规划对于日本责令赔偿,及审议支配赔偿物资。”[26]然而,关于赔偿委员会的基本史事,需要基于史料予以厘清。如关于该委员会设立的日期,有的著作简单表述为:原隶属于内政部的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于1946年11月9日因行政院指示改称‘赔偿委员会’,复隶属行政院”。并称参见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27]但是,《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一书表述是:1945年11月19日,外交部呈文行政院,建议将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更名为赔偿调查委员会,改隶行政院,经行政院第722次会议决议通过。[28]赔偿调查委员会的设置属于临时性质,并未订定组织规程或条例,但设立之后确有实际运作,如1945年12月16日,外交部曾把驻苏大使馆关于华侨财产损失一案代电,批示转请行政院赔偿调查委员会查办。[29]后经外交部呈文行政院,成立隶属于行政院的赔偿委员会,赔偿调查委员会归并入该委员会。1946年10月1日,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正式成立,同年10月29日,行政院赔偿委员会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11月9日,行政院颁发训令,将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称为赔偿委员会,直隶行政院。由此可见,“行政院赔偿委员会的设立,系由行政院赔偿调查委员会与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归并而成。所以说,赔偿委员会是接办赔偿调查委员会与抗战损失委员会的工作,具有承先启后的任务”。[30]据“国史馆”藏《赔偿委员会工作概况》,赔偿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10月,并于10月3日举行第一次委员会议。[31]另据《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指出:1946年10月1日,原赔偿调查委员会改组为赔偿委员会,负责赔偿归还物资之接收、运输、处理等项业务。[32]赔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行政院副院长兼任,另设简派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以行政院秘书长、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交通教育、农林、社会各部部长,资源、侨务委员会委员长及主计长兼任,另曾聘陈方、刘攻芸、雷震、陶孟和为委员。可见,在行政院下设各部委中,赔偿委员会的地位颇为重要。赔偿委员会下设两组,分别执掌关于抗战公私损失之调查统计事项和关于赔偿方案之编制及赔偿物资之审议支配等具体事项。1947年1月15日,行政院赔偿委员会举行第二次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了《日本先期拆迁物资第一批优先拆迁方案》《日本赔偿物资内运次序准则》《拆迁物资之运输及建厂费用》《如何利用日本技术人员协助拆迁物资之建置》《民营工厂分配赔偿物资之比率》等重要文件。[33]同年,赔偿委员会在日设立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在国内设立日本赔偿归还物资督运委员会,另于1948年设立日本归还物资处理委员会。[34]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成立之后即主持拟订了《抗战损失赔偿办法纲要草案》,成为开展相关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战后,在盟军驻占日本期间,国民政府向日本派有驻日代表团,负责在日办理包括赔偿问题在内的外交事务。现有关于日本赔偿问题研究论著中,较少涉及驻日代表团的史事。以下几点,值得注意。一是关于驻日代表团的名称。在国民政府的档案文件中,有“驻日代表团”“外交部驻日代表团”“中国驻日代表团”和“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几种提法,都属于官方场合的提法,且通常不会产生歧义。“驻日代表团”是简称,使用场合甚多。“外交部驻日代表团”突出了驻日代表团在行政院系统中的确切隶属关系,“中国驻日代表团”和“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均为规范提法,通常见于国民政府下发的文件中,以及需要区别于其他国家驻日代表团的场合。二是关于驻日代表团的设立。1946年2月,国民政府派参军处参军朱世明率团赴日本参加盟国对日委员会会议,并决定“该团兼理外交、军事、经济、赔偿各项事务”,除军事事项受军令部指导外,其他事项受外交部指导。[35]该代表团很快定位为常设的驻日代表团。同年4月驻日代表团正式开办,至当年底,驻日代表团实支经费美金395127.09元,其中开办费90000美元,特别办公费18000美元,办公费70000美元,官俸及出勤费141245.52美元;驻日代表团开办第一年支取官俸和出勤费的人数,4月1日至7月31日为37人,8月1日至12月31日增加到147人。[36]三是关于驻日代表团的主官和机构。朱世明为盟国对日委员会中国代表兼驻日代表团首任团长。1947年4月,国民政府改派商震为盟国对日委员会中国代表兼中国驻日代表团团长,同年6月派沈觐鼎为驻日代表团副团长。驻日代表团的阶位甚高,如商震明确为特派,副团长沈觐鼎为简派;当年底,驻日代表团第三组组长吴半农、第二组专门委员徐敦璋等均转为简派。[37]代表团下设四个组:第一组军事,第二组政治,第三组经济,第四组文教。各组设组长、副组长及组员,另设专门委员若干。所有在日赔偿归还事务,由驻日代表团第三组主管,第三组组长吴半农即兼驻日代表团下设之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四是驻日代表团有关赔偿问题的工作。驻日代表团成立后,即与在日有关各国代表讨论与制定赔偿方案;1947年4月起,代表中国方面执行美国提出的先期拆迁计划,具体包括日本赔偿物资的分配、拆迁、接收、督运等环节,一直到1949年5月。五是驻日代表团还为在日劫物归还做了大量的工作。

国民政府关于战后日本赔偿方针的拟订和演变,以及美国的影响。这也是迄今为止学界关注的重点,有不少重要问题尚待从史料和史事两个基本方面进行努力。

(一)开罗会议期间中国向美方提出战后赔偿主张。通常认为,国民政府最早是在1943年开罗会议期间向美英提出战后日本赔偿的基本主张的。[38]那么,在开罗会议前夕,蒋介石本人和有关部门是如何进行针对性准备的?这方面史料甚少。事实上,根据蒋介石的要求,国防最高委员会国际问题讨论会曾拟订一份题为《日本无条件投降时所应接受遵办之条款草案》的文件,就有针对赔偿的两个条款:“第24条(一)日本应赔偿中国因日本侵略(自九一八事变起)所受之一切公私损失,包括因日本在侵占区域内发行军用票各种伪钞及有价证券所受之损失。(二)依第2条第3款所接收之日本公私财产,得作为本条赔偿中国损失之一部分。”当时拟列为赔偿物的“日本公私财产”,具体指日占区“一切道路及交通工具,如铁路、公路、水道、桥梁电报、电话之设备等,以及日本公私财产与中日合办工厂等”。[39]稍后的蒋介石日记也显示,当时中方已准备在开罗会议上提出包括赔偿在内的对日战后处置问题。[40]而在开罗会议期间,蒋介石确实与罗斯福谈到了“日本对华赔偿问题”[41],但迄今为止,中美双方的官方记录中尚未见有关于该问题的具体会谈内容。

(二)美国与战后国民政府确定处理赔偿问题的方案。抗战胜利伊始,中方曾有内部研判,如把赔偿物的范围扩大为:(1)现款,(2)原料,(3)制造品,(4)重工业生产机器之全部及化学工业生产机器之大部或一部,(5)技术工作,(6)劳力。赔偿期限,其中第(2)、(3)、(4)项以一年为限,其余各项以5~10年办竣为限制。[42]此后,国民政府曾多次就中方的赔偿要求征得美国方面的理解与支持,如1945年10月,外交部专门照会美、苏两国,说明拟没收中国境内日本财产,希望美、苏两国军队占领区日本财产予以保护,得到了美方原则上的支持,并提出三点建议。另外,鉴于美国总统杜鲁门1945年9月6日在《关于日本投降后美国对日之一般初步政策》,国防最高委员会召集行政院有关部门会商后,于1945年11月8日拟订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在索赔方面提出了11项原则,包括:(1)以实物为主、赔款为副,且应由中国提出实物之种类、品质、数量与赔款之数目,以及两者交付之方式与期限;(2)中国对日索赔应有优先权;(3)中国境内(包括东北、台湾及澎湖群岛)之日本公私财产悉数归属中国政府,以作为赔偿之一部分;(4)在日本境内宜充赔偿之各种实物,应交与中国政府以作赔偿之一部分。[43]上述原则主要是中方自主决定并报蒋介石批准的,并且成为日后中国方面开展索赔工作的指导方针。应当指出,围绕1945年11月美国政府赔偿问题代表鲍莱率代表团访华,中美双方加快了关于在赔偿问题上的协商。如为了准备与鲍莱一行会谈,中方曾于11月13日拟订《对于日本赔偿问题之意见》,包括方针、名称、赔偿范围、赔偿物品种类、行政院主持、中国应有获得赔偿物品之大部分及优先之权。[44]鲍莱本人在重庆会见过蒋介石、宋美龄行政院长宋子文以及其他与赔偿问题相关的人士,美方代表团与中方代表则进行了较深入的会谈。[45]此外,国民政府还与驻中国的美军司令官魏德迈、在华的美国特使马歇尔等人交换过关于赔偿问题的意见;中国先后两任驻美大使魏道明、顾维钧,以及驻美行政院购料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守竞等人,与美国官方有更多的交涉会商。1946年5月,国民政府正式提出了《中国要求日本赔偿计划》及其附件《日本赔偿设备紧急拆迁项目》。

(三)中国在远东委员会框架下与美国的互动。1946年2月,中、美、英、苏等11国正式成立远东委员会,同年3月第一小组委员会(赔偿委员会)成立,主管赔偿拆迁及被劫资产归还事宜。此后至1947年9月,远东委员会通过或讨论了20多个直接关于赔偿的议案,如《临时拆迁计划案》(1946年5月13日通过)、《财阀工厂尽先拆迁案》(1946年5月13日通过)、《召开赔偿会议案》、《文物赔偿案》、《日本国外资产案》、《赔偿物资分配原则案》、《赔偿工厂选择原则案》、《赔偿物资交货地点案》,等等。美国是远东委员会的发起国和主导方,远东委员会秘书长即由曾任驻华大使的美国外交官詹森担任。中国代表出席历次会议的情况,尤其是对各项议案的态度和作用,以及与美国等国代表互动的情况,非常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如在讨论《对日基本政策》涉及赔偿问题时,美方提案规定赔偿分配比额,应根据广泛政治基础,同时对各国战争损失、作战贡献均应加以考虑。中方则提出,关于抗战损失应载明包括物资损失及人口伤亡,关于作战贡献应载明包括抗战之时间长短及战争波及领土之广狭,最后都得以通过。又如关于《日本国内资产赔偿分配比额案》涉及中国时,中方要求40%,苏方认为应为30%,美方提29%,英方则认为只能得14%。由于分歧过大,该案未能通过。[46]远东委员会存续时间较长,中国代表团全程参与,各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保存完好,相关的史料文献十分丰富,无疑应列入战后赔偿问题的研究领域

(四)美国对日赔偿政策的转变与国民政府的反响。1947年4月美国提出先期拆迁计划,该计划虽属临时,且中国仅可得到相关拆迁物资的15%,国民政府仍然表示欢迎,为此在日设立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在国内设立日本赔偿归还物资督运委员会,战后日本赔偿终于实质性启动。但是,美国在未与其他国家协商的情况下,于1949年5月12日在远东委员会第153次会议上发表了题为《日本赔偿及工业水准》的声明并公布于媒体,宣布停止先期拆迁赔偿计划。中国代表随即连续在5月19日和26日的远东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抗议声明,并向报界公布。[47]同年9月,驻日代表团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在其工作报告中指出:赔偿使命之所以不能顺利完成,“最大之原因则为美国扶植日本之愚妄政策”。[48]美国在日本赔偿问题上所持态度的出尔反尔,无视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各国的基本利益和立场,公开站在日本一边,已有大量论著述及。事实上,国民政府方面至迟在美国停止执行先期拆迁方案的一年之前,已经对美方立场的逆转洞若观火。如1948年5月国防部保密局方面曾提交一份题为《美国扶助日本复兴变更赔偿方案》文件,分析了自1945年12月美国发表鲍莱计划草案到1948年4月美国陆军部代表斯揣克发表“劝告性”报告,在不到两年半的时间里,美国在日本赔偿问题上已经发生了几方面的重大转变,对此中国必须持清醒的态度。[49]可见,围绕中美两国之间围绕赔偿进行的协商、合作、博弈直至对峙的转变过程,对于全面理解战后中国对日索赔的复杂性、长期性和曲折性,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综上所述,围绕日本赔偿问题,多年来学界在史料选编和专门性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相关成果已经令人信服地表明:日本赔偿问题是抗战史视域下“战后”研究的重要内容,是战后对日处置的题中应有之义。毋庸赘言,中国作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东方战场直接抵抗日本军国主义时间最久、涉及国土疆域最广、人员伤亡最多、遭受损害最大的国家,中国在战后日本赔偿问题中的基本权利和重大利益,应得到美国为首的其他盟国的尊重、理解和支持。但是,无论在赔偿方案的商订和实施过程中,中国的处境并不尽如人意,甚至颇多顿挫,成为“战后处置”中重大历史性缺憾之一。然而,既有研究状况和大量已刊未刊档案史料表明,需要进一步开展对于战后日本赔偿问题的研究,尤其需要对国内与海外(尤其是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藏赔偿史料进行较全面地收集整理和研究,这不仅有助于拓展抗战史乃至民国史、近代史的研究领域和深化研究层次,对于当代中国处理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关系,也有着不容忽视的借鉴作用。

【注释】

[1]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

[2]“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发行叙言”,《国民政府北伐后中日外交关系》,1964年10月编印版,第5页。

[3]吴相湘:《第二次中日战争史》(下册),(台北)综合月刊社1974年2月版。

[4]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71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年2月版。

[5]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二编(四),(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1年版。

[6]同上。

[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8]李新总编:《中国民国史》(十二卷本),中华书局2011年版。

[9]张海鹏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国近代通史》(十卷本),江苏出版传媒集团及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0]步平、王建朗主编:《中国抗日战争史》(八卷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

[11]同上书,第八卷《战后处置与战争遗留问题》,“前言”,第1页。

[12]湛贵成:《关于日本赔偿问题与战后经济》,《世界历史》1995年第4期。

[13]胡德坤:《美国与日本战争赔偿方式的演变》,《武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14]崔丕:《美国关于日本战争赔偿政策的演变》,《历史研究》1995年第4期。

[15]张健:《浅谈日本的战后赔偿》,《日本学刊》1998年第3期。

[16]袁成毅:《谁来承担战争赔偿的责任:日本对华战争赔偿问题新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17]王哲、申晓若:《二战后战争赔偿与日本反省战争的态度》,《长白学刊》1996年第6期。

[18]乔林生:《日本战争赔偿与美国的责任》,《日本问题研究》2004年第2期。

[19]袁成毅:《日本对亚洲国家战争赔偿立场之比较——以国家间的赔偿为中心》,《抗日战争研究》2002年第3期。

[20]金子道雄著,毛惠玲译:《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4期。(www.xing528.com)

[21]徐坤:《战后运沪日本赔偿物资的分配、接收与使用(1947—1958)》,《抗日战争研究》2019年第2期。

[22]夏茂粹:《国民政府赔偿委员会简介》,《档案与史学》2003年第1期。

[23]殷燕軍『中日戦争賠償問題―中国国民政府の戦時·戦後対日政策を中心に』、御茶の水書房、1996年10月。

[24]吕芳上主编:《中国抗日战争史新编——战后中国》,(台北)“国史馆”2015年版,第367—393页。

[25]《蒋介石致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代电》(1945年11月29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二编(四),第21页。

[26]《赔偿委员会组织条例》(国民政府1946年10月29日公布),《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18页。

[27]吕芳上主编:《中国抗日战争史新编——战后中国》,第372页。原文引注“参见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页9—31。”

[28]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台北)“国史馆”1987年版,第32页。

[29]《苏联华侨战时财产损失调查》,(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20-021608-0057,第4页。

[30]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第31—41页。

[31]《赔偿委员会工作概况》,(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20-010121-0005,第109页。

[32]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编印:《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1949年9月,第12页。

[33]《赔偿委员会第二次委员会议事日程》(1947年1月15日),(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案,《我国驻日代表团相关资料》,档案号:020-010121-0005,第97—105页。

[34]《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第12—14页;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第57页。

[35]王世杰呈文(1946年3月4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远东委员会及盟国对日委员会),档案号:001-063100-0001。

[36]《驻日代表团概算简表》(自卅五年四月一日至十二元卅一日),(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案,《我国驻日代表团相关资料》,档案号:020-010121- 0005。

[37]驻日代表团任免案,“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档案号:001-032134-0001。

[38]吕芳上主编:《中国抗日战争史新编——战后中国》,第379页;步平、王建朗主编:《中国抗日战争史》第八卷《战后处置和战争遗留问题》,第162页。

[39]王宠惠呈蒋介石(1943年11月12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对联合国外交(一)》,档案号:002-080106- 00014-008。

[40]蒋介石日记(1943年11月21日·上星期反省录),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41]蒋介石日记(1943年11月23日),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手稿影印件。

[42]《关于战争赔款问题之研究事项》,(台北)“国史馆”藏,陈诚史料,《抗战末期美援抗战军事损失及接收日本赔偿资料》,档案号:008-010701-042。

[43]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二编(四),第18—20页。

[44]程潜呈蒋介石(1945年11月13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档案号:002-020300-00027-134。

[45]《恽震关于与美国赔偿调查团人员晤谈情形节略呈》(1945年12月29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外交》,第185—186页。

[46]《远东委员会各项议案内容及我方主张》(1947年9月27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外交》,第45—63页。

[47]《美国停止日本赔偿》,(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20-010120-0016。

[48]《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绪言”,第1页。

[49]保密局呈:《美国决意扶助日本经济复兴与一再变更赔偿方案情形》(1948年5月24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革命文献——处置日本》,档案号:020-020400-00052- 13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