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注册非盈利组织,接政府购买社会法律服务

注册非盈利组织,接政府购买社会法律服务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党中央已充分认识到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是我国和谐社会建构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建构功能。笔者认为,高校法学院要想保持法律诊所的长远发展,必须在民政部门注册民间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利用政府加强管理创新的大好机遇,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的法律服务项目。其次,实践证明,高校通过注册民间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承接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完全可行。

注册非盈利组织,接政府购买社会法律服务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了发展民间社会组织的方针,赋予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并强调要“推进政事分开,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以及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可见,党中央已充分认识到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是我国和谐社会建构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建构功能。正是在党中央的大力扶持下,全国各地民间社会组织迅速蓬勃发展。而政府通过出资购买民间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逐步实现权力下放、从万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的管理创新目标。

笔者认为,高校法学院要想保持法律诊所长远发展,必须在民政部门注册民间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利用政府加强管理创新的大好机遇,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的法律服务项目。这样一方面可以让法律诊所教学内容更加丰富多彩,学生得到更好的法律实践能力锻炼平台;另一方面还可以解决普遍制约全国绝大多数高校法律诊所长远发展中办学经费短缺这一最大现实问题。

首先,如前所述,法律服务是目前政府在管理创新中向社会民间组织购买社会服务的一个重要内容。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付诸实践。例如,在广东省财政厅公布的《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中,仅省司法厅就向民间社会组织购买了以下法律服务项目:①法律援助类;②人民调解类;③社区矫正类;④安置帮教类;⑤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类;⑥法律服务;⑦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等。再如,根据2013年广州南沙开发区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司法局发布的社区矫正购买社工服务竞争性谈判公告,南沙区仅采购辖内八个镇街(黄阁、横沥、万顷沙、东涌、大岗、榄核镇、南沙、珠江街)8名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服务,政府出资人民币24.6万元。显然,高校法学院完全具备承接这些政府购买的社会法律服务的条件,如前述的人力资源、专业知识等优势。

其次,实践证明,高校通过注册民间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承接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完全可行。例如,2010年7月,首都师范大学注册成立了我国首家专门服务于少年司法需求的社工专业机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该“中心”成立后,通过与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开展合作,为涉嫌轻微刑事犯罪青少年提供专业服务;通过与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开展合作,为涉嫌重大刑事犯罪的青少年提供专业服务。“中心”成立一年来,帮教了犯罪青少年330人,社工的工作对于挽救涉嫌犯罪青少年,促进其家庭幸福,降低社会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社工为司法部门提交的350份社会调查报告,成为司法部门适用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有效地推动了司法工作规范化、人性化、科学化的进程。由此可见,该“中心”不仅利用高校的优势充分发挥了民间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而且也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资金合法解决了该机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所必须的成本开支等支出费用。

因此,高校法律诊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除了依赖高校本身的资金投入外,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注册民间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法律服务项目的途径,积极投身于社会管理创新当中,大胆吸收社会公共资金维持法律诊所教育的日常运转和长远发展。这样不仅可以实现法律诊所教育教学目的与社会服务的相统一,也可以使目前各高校法律诊所教育在发展中所面临的现实困难迎刃而解。

【注释】

[1]谢雄伟,男,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律诊所教育中心主任。

[2]华秋英,女,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

[3]参见蔡彦敏:“找寻法律诊所教育与中国法学教育契合之路”,载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联合主编:《中国诊所法律教育论坛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www.xing528.com)

[4]参见甄贞:“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现状与未来”,载《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论坛论文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页。

[5]参见林淼锋:《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及对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6]王浦劬、[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

[7]参见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制度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

[8]参见葛海:“论合作共享型社区法律诊所之构建”,载《警官文苑》2010年第1期。

[9]参见王广兵、张金武、刘念:“广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进程中的社区矫正模式构建——多元主体社工协同构建预防重新犯罪新机制”,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4期。

[10]参见仇立平、高叶:“路径依赖:强政府体制下的上海司法社工实践——以J区G社工点为例”,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