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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及价格法:低金额即时结清合同的规定与实质性变更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运用于标的数额较小和即时结清的合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间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合同法及价格法:低金额即时结清合同的规定与实质性变更

考点汇集

《合同法》中的合同分为15类,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考点1 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一)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的优点是有据可查,权利义务记载清楚,便于履行,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合同书

1)标准合同书: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书,也称为格式条款合同。

2)非标准合同书:指合同条款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合同书。

(2)信件。信件就是当事人就要约与承诺的内容相互往来的普通信函,内容一般记载于纸张上。它与通过计算机及网络手段而产生的信件不同,后者被称为电子邮件。

(3)数据电文。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中,电报和传真是通过电子方式来传递信息的,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总是产生一份书面材料。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虽然也是通过电子方式传递信息,可以产生以纸张为载体的书面资料,但也可以被储存在磁带、磁盘或接收者选择的其他非纸张的中介物上。

2.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合同是当事人用谈话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一般运用于标的数额较小和即时结清的合同。例如,到商店、集贸市场购买商品,基本上都是采用口头形式合同,其优点是建立合同关系简便、迅速,缔约成本低,但在发生争议时,难以取证、举证,不易分清当事人的责任。

3.其他形式

(1)默示形式:当事人既不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不实施任何行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默示形式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

(2)推定形式:当事人不用语言、文字,而是通过某种有目的的行为表达自己意思的一种形式,从当事人的积极行为中,可以推定当事人已经进行意思表示。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在分则中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内容作了专门规定。

1.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包括提交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2.施工合同的内容

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1)要约及其有效的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例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间的规定。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5)要约内容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四)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五)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考点2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合同生效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就之后,才开始生效。

1.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是有效的:

(1)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2)纯获利益的合同,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只需获得利益而不需其承担任何义务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3)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是否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态度。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1.无效合同(整个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得以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若主张合同有效,则合同有效;若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若主张合同变更,则合同可以变更。

1.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撤销权的消灭

撤销权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效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考点3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1.价格调整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

3.提前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部分履行

合同通常应全部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但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1.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危害其债权的民事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考点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后,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1.债权转让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若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

(2)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2.债务转让

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才能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3.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处理,适用上述有关债权人和债务人转让的有关规定。

考点5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条件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使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终止,即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www.xing528.com)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二)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条件

(1)约定解除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权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期限内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三)合同债务的抵消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之外,当事人应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四)标的物的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5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考点6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与其他责任、制度相比,违约责任有以下主要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

(3)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1)合同当事人双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约定解决。

考点7 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履行状况和合同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一)合同争议的和解与调解

和解与调解是解决合同争议的常用和有效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1)和解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后,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商谈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2)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于争议发生后,在第三者的主持下,根据事实、法律和合同,经过第三者的说服与劝解,使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从而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参与调解的第三者不同,调解的性质也就不同。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

(二)合同争议的仲裁

(1)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争议发生后由其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按照仲裁法律规范的规定居中裁决,从而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制度。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2)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实行“或裁或审制”。即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其合同争议。

(4)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裁决。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合同争议的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争议的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1)合同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的;

(2)经过和解、调解未能解决合同争议的;

(3)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

(4)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8 价格法

《价格法》中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我国的价格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1.权利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违规行为

(1)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除降价处理鲜活、季节性、积压商品外,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侵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4)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

(二)政府的定价行为

1.政府定价的商品

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共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定价依据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价格总水平调控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上述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真题实战

1.根据《合同法》,下列各类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2012年多选真题】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B.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C.一方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无效合同概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CE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2.根据《合同法》,下列关于格式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3年单选真题】

A.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利于保证合同双方的公平权利

B.《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C.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D.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答案】B

【解析】《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条款。

3.根据《合同法》,下列关于定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3年单选真题】

A.债务人准备履行债务时,定金应当收回

B.给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C.收受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债务,应当返还定金

D.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违约时适用违约金条款

【答案】B

【解析】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根据《合同法》,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的,可以终止履行债务。【2013年多选真题】

A.免除自己主要责任 B.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D.转移财务以逃避债务

E.丧失商业信誉

【答案】BCDE

【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根据《合同法》,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且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仍不能确定的,应按照( )的市场价格履行。【2014年单选真题】

A.接受货币方所在地 B.合同订立地

C.给付贷币所在地 D.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6.根据《合同法》,在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履行中,需要按新价格执行的情形是( )。【2014年单选真题】

A.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 B.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下降时

C.逾期提取标的物的,遇价格下降时 D.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逾期交付标地物的,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7.根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4年多选真题】

A.违约责任以无效合同为前提

B.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C.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

D.违约责任必须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

E.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BCE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以下主要特点:(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2)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3)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预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在( )时生效。

A.要约人发出要约 B.受要约人发出承诺

C.要约人收到承诺 D.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2.在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而免除其责任的条款( )。

A.无效 B.有效

C.经公证后有效 D.被拒绝后无效

3.以下不属于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是( )。

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B.因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C.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是( )。

A.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C.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D.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

5.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6.合同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 )条款的效力。

A.结算 B.清理

C.担保 D.解决争议方法

7.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3 B.5 C.6 D.7

8.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 )承担违约责任。

A.债权人 B.债务人 C.第三人 D.保证人

9.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 )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A.1 B.3 C.5 D.10

10.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 )申请强制执行。

A.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 B.调解委员会

C.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D.当地人民政府

二、多项选择题

1.书面合同形式是指合同采用(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A.影视资料 B.合同书 C.信件 D.传真

E.录音资料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

A.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B.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C.合同解除 D.债权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E.债权人免除债务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恭喜您顺利完成第1周第4天的学习任务!

第1周第 5天 日期:2015年____月____日

学习内容:第二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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