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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土简牍揭示唐代吐蕃职官考略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疆出土的藏文简牍文书提供了这方面的有关情况,也为全面考察吐蕃职官体系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本文依据这些简牍,拟对吐蕃在西域的职官作一些探讨。由于简牍资料缺乏系统性,要恢复这两大系统、全面讨论吐蕃的官制,目前尚有一定的困难。在新疆简牍中,“大尚论”一职凡四见,分别为74号、332号、368号和369号。

新疆出土简牍揭示唐代吐蕃职官考略

吐蕃占领西域长达一个半世纪之久,它是通过怎样的职官系统实施统治的?新疆出土的藏文简牍文书提供了这方面的有关情况,也为全面考察吐蕃职官体系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本文依据这些简牍,拟对吐蕃在西域的职官作一些探讨。

吐蕃进入西域是以军事行动的形式实现的,军职在职官系统中自然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这在简牍中有明确的反映。但是,要维持这种统治并组织生产、保障西域文明得以存在与发展,社会的民政职官系统自然也不可缺少,这样就构成了吐蕃在西域职官的两个基本系统。由于简牍资料缺乏系统性,要恢复这两大系统、全面讨论吐蕃的官制,目前尚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从考订诸职官的性质与职权范围入手,追寻吐蕃在西域实施统治的职官系统,也许是一种可行的方法。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军事与民政两个职官系统,在吐蕃人那里是密切相连的,有时甚至是合二为一的。因此,我们既综而论之,又具体加以甄别。

现就其具体职官考述如下:

1. 大尚论(zhang⁃blon⁃chen⁃po)

大尚论即吐蕃王朝的宰相,其数额不限于一人,故有“九大尚论”之说,或与接受唐代众设宰相以分其权的影响有某种关系。据《新唐书·吐蕃传》记载,“其官有大相,日论钵,副相曰论扈莽,各一人,亦号大论、小论”。“论钵”即藏文“blon⁃che”,“论扈莽”即“blon⁃chevi⁃vog⁃dpon”的音译。在新疆简牍中,“大尚论”一职凡四见,分别为74号、332号、368号和369号。(1) 其中74号未详言大尚论为何人、居于何地。332号称“大尚论已下令,万夫长及千夫长……别忘写入盟约,为不使敌人前来杀戮,请大罗布节儿向下下令(保护)”。知大尚论可以直接命令万夫长、千夫长,指示大罗布节儿,决策军事,调兵作战。369号简牍也反映了这一情况,文称“龙年春季二月,孜扎鲁就向小罗布(婼羌)用兵事向大尚论钵心禀报:我吐蕃部众所辖地区发生叛乱……劳颁诏恩赏,任命我为小罗布长官,管辖该地房屋、田地”。大尚论有任命地方长官之行政权于此可见。368号是一份事务性的简牍,内言“大尚论赤多杰和论结祖扎来示:速派白几达列和堆波玛顿去医治大尚论论鲁扎之疾病……”。

综上可见,作为吐蕃宰相一级高官的大尚论,在西域地区有决定军事行动及任免官吏权力,但其常居地似乎不在西域,而在吐蕃本土,通过下令、来信、告示等方式向下传达旨令,遥控其在西域的军事指挥中心。但是,也存在他们直接进入西域部署军事的情况,如著名的吐蕃大相噶尔钦陵即在唐高宗嗣圣四年(686年)领兵抵达突厥的“固山之境”(dru⁃gu⁃gu⁃zan⁃yul)。(2)

2. 政务主宰大论(rje⁃blon⁃chab⁃srid)

政务主宰大论也是宰相一级高官。唐蕃会盟碑中有“Chab⁃sridid⁃kyi⁃blon⁃po⁃chen⁃po(政事大论)”,汉文对应职官为“宰相同平章事”,或与此职略同。其职责是主持王朝政治事务。简牍370号有“(此事)不向政务主宰大论禀报向谁禀报,小人兄长若派往危险之地,我们母子兄弟如生离死别,恳求大王……一次,祈求王者大论应允”。

3. 王者大论(rje⁃blon)

此职也见于简牍370号(如上引),但其职掌如何,因此处不详,又无他证,而难以窥知。

4. 内大论(nang⁃rje⁃bo⁃blon)

亦即内大相。《新唐书·吐蕃传》记“又有内大相,曰囊论掣逋,亦曰论莽热,副相曰囊论觅零逋,小相曰囊论充,各一人”。“囊论掣逋”即“nang⁃blon⁃chen⁃po”,此当与“nang⁃rje⁃bo⁃blon”职掌相同,主要是掌管吐蕃的内部事务,《贤者喜宴》谓“囊论犹如贤明的主妇操持家务”即是此意。

在简牍中有三件提到内大论一职,即336号、365号和366号。336号载,吉那仁向内大论拉热禀报:玛尔斯、拉玛的官司请结案。吉那仁的官司也请结案。知内大论有处理司法事务之大权。365号和454号,《综录》著者均译之为“城子长官”,似乎不妥,虽然在文意理解上无误,但还是译为“内大论”或“内大相”更符合本意。“nang⁃rje⁃bo⁃blon”毕竟与“城子长官”的职权相差太大。

5. 纰论或外相(phyi⁃blon)

纰论是与囊论相对应的,是处理对外事务的大臣。简牍403号有“任命侦察敌情之玛当文岱……为纰论(外相)”。张怡荪主编的《藏汉大辞典》释之为“宫外大臣”,即古代吐蕃办理宫外事务的最高长官。“唐蕃会盟碑”蕃宫中有“纰论没卢尚劫楼勃藏他”。(3) 在西域出现此职,或与处理对邻邦的外交事务有关。

6. 尚论(zhang⁃blon)

在简牍中有三处提到“尚论”一职,即102号、393号和394号。102号谓“从尚论及当地住户处借座垫集中”,393号载“此案为悉编掣逋所判,交付大罗布节儿及尚论”,知尚论在西域的吐蕃军事中心机构中是存在的,其职位与大罗布的节儿(总管)相近,而位于悉编掣逋(即都护)之上。394号记“任命尚论悉诺热为法官”,则此法官必为吐蕃在西域的军镇或核心机构之高级官员。

7. 论(blon)

简牍中提到“论”字者有17处之多,《吐蕃简牍综录》编号:1、6、16、58、75、122、335、339、361、363、365、366、368、378、391、395、399号。其中只有二件是对官员的概称,即1号作“论本”,16号作“论赞”。其余都和人名连用,如论玉协尔(6号),论努罗(58号),论派孙(75号),论悉诺热(335号)等,说明“论”是一个具有一定职位的官员的称号。简牍399号有“委派论多布桑担任‘论’之职”。韩儒林先生考定“论与尚所表示者,为吐蕃人之族属,非吐蕃人之姓氏”,“人名之上加论者,大抵皆为王族,加尚者,皆为宦族或外戚也”。(4) 那么上引资料进一步补充了“论”的内容,即它同时还是一个职官名称。

8. 节儿论(rtse⁃rje⁃blon)

简牍395号有此职,我们的理解是:“节儿论”即有“论”之职位的节儿,“论”是相对固定的官职,而“节儿”则是复杂而多变的。节儿论是一重要的长官则无疑。

9. 军镇长官(Khrom⁃phan〔phon〕)

军镇(Khrom)一词,托马斯依现代藏文词意释之为“市场”、“市镇”。乌瑞则以之为公元7—9世纪吐蕃设在东、北和极西边境地区的军镇。(5) 王尧、陈践先生则译之为“将军”,并将“Khrom⁃Chen⁃Po”相应地译为“大将军”。(6) 在《吐蕃简牍综录》一书中译之为“军帐”。

此词在简牍中凡四见:(1) “在夷琼堡寨军帐中,何人……,请可怜发给斥候粮饷”(51号)。(2) “……在论芒息处,……鲁勒将谈军帐有何指令……”(64号)。(3) “……伍茹之军帐……驻于大罗布,……请下令区分桂、庸”(347号)。(4) “从婼羌派出骆驼与其余(牲畜配伍)一起赶往军帐(按:此处原译作“大行军衙”)”(259号)。军镇或军帐,主要是处理军事务的机构,它究竟有多大的管辖范围或权力,目前尚难断定。

军镇的长官即“Khrom phon”;简牍24号记载此职。

10. 军镇郎官(Khrom⁃bzher)

简牍60号和100号记载此职,前者作“blon⁃legs⁃Khrom⁃bzher”,《综录》著者译之为“良相军帐郎官”。此官当为军镇长官之属下,其职责主要也在军事方面。

11. 节儿(rtse⁃rie)

在简牍中“节儿”一词凡十余见。其中包括与地名连用的于阗王节儿、鄯善节儿和大罗布节儿。它无疑是辖治一方的高级长官。此外还有副节儿(100号、348号)和小节儿(240号)皆与此职有关。国内外学术界对此职的理解各不相同,法国藏学家拉露译之为“县长”。(7) 匈牙利藏学家乌瑞译之为“镇长”或“城长”。(8) 王尧、陈践先生译之为“塞主”或“节度使”。(9) 笔者以为,“节儿”是一个通称,约当“总管”或官长,有时作为对上级官员的尊称,有时则作为具体职官名,而该官职的大小取决于加在其前的限定地名,如“沙州节儿”即为沙州刺史一级官员,而“城子节儿”则为一城之长,两者相距甚大,应当具体分析。(10)

12. 副节儿(rtse⁃rje⁃vog⁃dpon)

(略)见“节儿”条。

13. 小节儿(rtse⁃rje⁃chung⁃ngu)

(略)见“节儿”条。

14. 囊结波(nang⁃rje⁃po)

此词在简牍中凡四见,即216号、364号、366号和451号,《综录》著者分别译之为“内大论”(216号)、“城子长官”(364号、451号)和“官长”(366号)。这种译法拙见以为不很妥当。216号、364号和366号均是接受下级官员的报告,其职务高低无从判断,至于451号只与人名连用,只字未提官阶,所以无以为据分译之。“官长”是泛称,“城子长官”是一城之长,而“内大论”则是中央一级高官,其间差别太大。

“囊结波”一词,在敦煌汉藏文卷子中也屡屡出现,日本藏学家山口瑞凤在《吐蕃在敦煌统治形态的变迁》一文中提出,“因为从‘瓜州’的囊结波的用法可以推知,‘囊结波’是用来称呼一州长官的,所以最好把敦煌文献中的‘结波’认为是对节儿(论)的敬称”。(11)

我们前文将“囊结波论”(nang⁃rje⁃po⁃blon)译为“内大论”。“囊结波”与此类同,只是不具“论”的职位,其职责不在于军事而在于内政,我们不妨译之为“内务长官”。它的具体官阶也会因所在军政机构的大小而有所不同,与节儿有类似的一面,自然也存在可与“节儿”对应的情况,山口氏关于囊结波为“节儿”敬称的说法也不无道理。

15. 茹本或翼长(rn⁃dpon)

“茹”是吐蕃的地方一级军事与行政组织。茹之下设千户所(stong⁃sde),每一茹辖九个千户所。据藏文史书《贤者喜宴》记载,茹的划分始于赞普松赞干布,当时把吐蕃地区分为伍茹(dbu⁃m)、约茹(g·yo⁃ru)、叶茹(g·yas⁃ru)、茹拉(ru⁃lag)及附属于吐蕃的苏毗茹(sum⁃pvi⁃ru)。(12)

茹的长官是“茹本”或“翼长”。简牍1号提到叶茹茹本,341号和400号提到萨毗茹(tsal—byivi—ru)茹本,其文谓“……担任本结长官,又派去做王室所属萨毗之茹本”(341号),“……委派作萨毗之茹本”(400号),知萨毗茹是吐蕃在西域新增设的一个茹。简牍4号、5号和12号中也提到“茹本”一职,但其居地不详。

在简牍405号和410号中,分别有“ngos⁃pon⁃mthong⁃khyab⁃eyi⁃de”和“〔nob⁃chu〕nguvi⁃dgra⁃blon⁃dang⁃ngos⁃pon⁃bzhi⁃1a⁃mjal⁃bar⁃bsgo⁃ba”,其中的“ngos⁃pon”一词,《综录》著者也译之为“茹本”,依我们浅见,似乎不妥。“ngos”与“ru”在藏文的字形及读音上均不同,不可互代。又410号若按著者译法,即成“召(小罗布)地镇将大论(dgra⁃blon,守备长——引者)及茹本四人前来见我”。也就是说,仅小罗布一地即有四个茹本,这显然与“茹”及“茹本”的内涵相悖。“ngos”含有“方向”的意思,则“ngos⁃pon”是否可以译为“一方之长官”或“方面官”,仅供参考。

从简牍所记吐蕃部落看,有属于茹拉的娘氏、芒噶部落,叶茹的朗迷、象部落,约如的洛扎部落、达保部落,伍茹的几堆、叶尔若布和岛岱部落及羊同所辖的金藏、雅藏部落等。知吐蕃在西域的茹基本上沿袭了它在本土的故有组织,只是增加了一些茹(如萨毗)而已。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吐蕃是全军出动,把本土的五个茹全部调到西域地区,而很可能是每茹均抽调一定数量的人马,仍依原来的组织建制赴西域参战并定居下来。

16. 万户长或赤本(Khri—pon)

蕃制,十个百户为一个千户,十个千户为一个万户,其首领即万户长。据学者研究,万户长并不是千户长的上级官员,因为在《贤者喜宴》中,翼长或茹本领导四名千户军长,而万户长则是提供十个千户军长所指挥的状丁之官员,即十个部落之长。其官职位于领导四个千户军长的翼长之下。(13) 简牍332号提到万户长及千户长受大尚论之令执行军事任务的情况。

17. 大将军(dmag⁃pon⁃chen⁃po)

此职为吐蕃的高级军事官员。在简牍中凡两见,即8号和256号。《综录》著者将前者译之为“老总”,并注称“似为对军人出身而后专业务农的‘退伍军人’的称号”。由于两份简牍均未提及这一官职(dmag⁃pon⁃chen⁃po)的实权与管辖范围,故此处似应依文意译作“大将军”。

18. 守备长(dgra⁃blon)

“dgra⁃blon”一职,在简牍中凡六见,《综录》著者在不同处分别译作“先锋官”(7号)、“料敌官”(176号)、“镇将”(383号)和“镇将大论”(401号、402号和410号)。7号简牍谓“格来领受:dgra⁃blon之农田两突”,此处“dgra⁃blon”之职守不明。其余各简均与“镇守”的职责有某种关系,故日本藏学家山口瑞凤在《吐蕃统治的敦煌》一文中译之为“守备长”,从之。守备长有大、中、小之分,在新疆出土的简牍中只见“守备长”与“小守备长”,其职权主要在军事方面。

19. 悉编掣逋(spyan⁃ched⁃Po)

《新唐书·吐蕃传》谓,“又有都护一人,曰悉编掣逋”,都护为中原王朝镇守边地的高级官员,则悉编掣逋亦当相类。在简牍中有两条载其事,392号谓“淫人妻女,触及刑律大法,将军(dmag⁃pon)及悉编掣逋应将犯人处以绞刑”,393号载“此案为悉编掣逋所判,交付大罗布总管及尚论”。是知,悉编掣逋握有司法审判大权。其下级官员为“悉编”(Spyan)。

20. 司法官(zhal⁃ce⁃pa)

简牍394号有“任命尚论悉诺热为法官”的记载。司法官是处理纠纷与法律事宜的官员,在这里它是由职位很高的官员——尚论来担任,则此法官握有一定的司法大权可知。

21. 铜牌告身(yi⁃gezangsvtshal)

吐蕃告身之一种。《新唐书·吐蕃传》谓“其官之章饰,最上瑟瑟,金次之,金涂银又次之,银又次之,最下至铜止,差大小缀臂前以辨贵贱”。据《贤者喜宴》载,“东本茹本授以铜文字告身”。(14) 则此告身之获得者职位当与茹本、东本略近。简牍100号记副节儿被授以告身铜牌,则此副节儿位近茹本、东本。

22. 资悉波(rtsis⁃po)

是资悉波折逋(rtsis⁃pa⁃chen⁃po)的属官,专司帐册籍薄,管理财政。简牍中凡两见,2号谓“……资悉波农田一突半……”,4号简谓“斑丹领受,资悉波之田地三突”。山口瑞凤译此为“事务官”。

23. 岸本(mngan)

负责财政度支的官员,《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大事纪年中对此有大量记载,如“以布金赞玛穷任象雄部之‘岸本’”,“夏,于雄那集会议盟,任命六大岸本”,“岸之宫廷直属户籍移之于木腆……”等。(15) 其职责主要在管理户籍与征收赋税方面。在简牍中“岸本”一职凡四见:71号谓“付岸(本)悉斯赞禄俸经费麦一克半”。266号、335号及387号分别提到鄯善、萨毗之岸本。(16) 此两地皆是吐蕃在西域的重要统治中心,岸本无疑是很重要的内政官员。

24. 小铜告身者(gstsang⁃gi⁃yi⁃ge⁃chu⁃ngu)

简牍22号记“库穷及库登芒巴,(领受)小铜告身者之农田三突”。藏文卷子P. T. 1089号谓“授千户长以小黄铜告身,授小千户长以大红铜告身”。(17) 虽然,告身与官职存在一定的不一致,但“小铜告身”获得者与千户长或小千户长的官阶也相差不会太大。

25. 军官(dmag⁃pon)

“dmag⁃pon”是对军官的一般称呼,或译为将军。《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传记篇第四节有“后,赞普竟依米钦所请,授以征讨达布,抚绥编氓之将军之职”。“dmag⁃dpon”又作“dmag⁃po”。简牍中四处提此官:“班金领受军官田一突”(9号);“粟特处军官良田一突”(10号);“交付萨毗军官与负责营田之人”(31号);另有一条,原文作“dmag⁃pon⁃nod⁃pavi⁃zhing⁃dor⁃gcig”。《综录》著者译为“总领受田一突”,似仍译为“军官领受之田一突”更妥。

26. 悉编(sbyan〔spyan〕)

“sbyan〔spyan〕”在简牍中仅一见(30号),《综录》著者译之为“都护”,或有未当处,如前所引,都护即为悉编掣逋,而悉编是悉编掣逋(或都护)的下官,自不可与之等同。(www.xing528.com)

27. 岸本文书(mngan⁃gi⁃〔yi〕ge⁃pa)

岸本为专司财务的长官,可译作“度支官”,“唐蕃会盟碑”中有“岸本植苏户属(mngan⁃po⁃khab,so⁃vo⁃chog)”是最高长官,此“文书”是在度支机关服务的文牍人员。(18) 简牍中仅一见(30号),是授田之记载。

28. 小守备长(dgra⁃plon⁃chu⁃ngu)

小守备长是大守备长(dgra⁃plon)的属官,其职责与大守备长略同,主要在军事方面。简牍中一见(4号),《综录》著者译之为副先锋官。F. W. 托马斯将其释为“战将”(war⁃Coun⁃cillor)。(19) 均与其军事职能相吻合。

29. 千户长(Stong⁃pon)

吐蕃的基层组织“东岱”的长官。据《贤都喜宴》ja函记载,吐蕃六十一东岱除孙波茹辖十一东岱外,其余各管辖十个。东岱的首长即为“东本”(stong⁃dpon)也即千户长。简牍第332号提到此职。

30. 扎热(dgrav⁃bzher)

据称是大守备长之下的郎将。《通鉴考异》谓“热者,例皆言之,如中华呼郎”。简牍有“扎热领受‘信使’田一突”(13号)的记载。

31. 农田长官(zhing⁃pon)

农田长官之设是吐蕃占领西域后,利用当地的绿洲发展农业生产的见证。简牍中三处提到此官:12号谓“农田长官拉罗领受属桂之田一突”;28号谓“农田长官多贡之佣奴农户,专种蔬菜的零星地……突”;383号载一官员的诉请报告,内称“如今上峰指派(我一人)兼任守备长及农田长官……(我)不敢推辞……责任;过去,(我)虽曾任农田长官及守备长,但工作无把握,力不胜任”,以此知农田长官拥有农奴,其职务与守备长相近,相当高,可能带有负责军事屯田的性质。

32. 税务长官(Khral⁃pon)

此官是征收赋税的官员,简牍28号有“税务长官开桑和则屯有差地一突”。其职位之高低尚不清楚。

33. 驿站长(tshugs⁃pon)

设立驿站是吐蕃统治西域的重要制度之一,驿站对于加强西域各地之间及其与吐蕃本土的联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简牍中对驿站的活动有大量的记载,其长官——驿站长在简牍中有十条之多(142号、149号、169号、185号、186号、246号、257号、296号、301号和330号)是不难理解的。从记载看驿站长的职责主要有:负责传递木牍文件;保持驿站正常发挥职能;报告坐哨逃亡及本站人员的生活情况。

34. 计征赋税之文书(khral⁃rtsis⁃kyi⁃yi⁃ge⁃pa)

从字面上看,此官应为“税务会计之文书”,其职责大约为记录、整理征收赋税之帐目。简牍69号有“……计征税赋之文书朗让茹之田两突”。其具体职别无法由此获知。

35. 关卡长官(thang⁃pon)

此职见于简牍67号,只言“关卡长官拉加和哲蚌”,不甚了了。可能是负责交通要道通行与安全问题的官员。

36. 守捉官(So〔blon〕)

也即侦察官,负责侦察和监视内外敌人的官吏。简牍391号记“……部落之甲拉玛去NFE66羌充任守捉官,……”。

37. 司牧长官(pyu〔g〕⁃pon)

简牍357号提到此职,它是吐蕃设在西域管理畜牧业发展的官吏。

38. 秋收监临官(sto〔ston〕⁃pon?)

简牍351号记“要走几天没有把握,我与大小罗布的秋收监临官员(sto〔ston〕pon)……于秋季八月廿日秋收……,大小罗布的军曹和城子总管来信称:请给秋收费用……”。此官的任务似乎是在秋收季节搞好粮食入仓,尤其是保证军粮储备的。但是,如果文中的“sto”不是“ston”而是“stong”,那么此职则是千户长了。姑置此存疑。

39. 部落使(sde⁃rie)

吐蕃在西域仍保存了它在本土的部落组织制度,每个部落置长,以负责本部民事,摊派差赋,协助上级搞好基层工作。此职在简牍中凡三见(71号、373号和376号),其中373和376号是接受下级报告。71号谓“宇结向部落使乞力玛吉禀报:住在此地之于阗住户及吐蕃住户,他们在草场方面如若不和,请于阗人找些牧地,不另找一合适牧地不行”。可知此部落长为吐蕃人,并为其主子统治西域各族效力。部落长往往与“东本”(千夫长)相同一。

40. 城子总管(mkar⁃sa⁃tse⁃rie)

城子总管是负责城子安全与生产生活事宜的基层官吏,简牍351号记有此官(如前引)。

41. 牧场长官(tshar〔tsher〕⁃dpon)

简牍413号有“牧场长官邦古参”。此官或是负责牧场的发展、使用与安全的官吏,它和吐蕃在西域发展畜牧业,尤其是保障军马供应的努力有关。

42. 税吏(Sho⁃vdron⁃pa)

“Sho⁃vdron⁃po”是赋税的征集者,应是“khral⁃pon”的下级官吏,具体执行征税事。简牍68号记此官。

43. 负责营田者(zhing⁃vgod⁃Kyi⁃〔ring〕)

简牍31号载“交付萨毗军官与负责营田之人”。此是管理屯田的官员,或即“农田长官”的属官,具体负责屯田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44. 军曹(rtse⁃rgod)

简牍351号有“大小罗布的军曹和城子总管来信”云云,军曹是军职,其职责主要在于与城子总管维持地方治安,保障秋收与征税等事的顺利进行。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

(一) 吐蕃在西域的职官系统,是与其在本土的职官紧密相连的,二者不可分割。从西域的职官,尤其是基层职官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吐蕃职官体系的内部组织结构。比如《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和《贤者喜宴》等都记载了吐蕃的六十一东岱,但东岱的内部组织如何,却并不明晰。新疆简牍则较多地补充了这一方面的内容,如农田官、守捉官、关卡官、驿站长、司牧官、税务官等,而且其可信程度较高。

(二) 吐蕃在占领西域后设置了一些新的机构如萨毗茹、军镇、通颊等,同时也增置了一些新的职官,如军镇长官、郎官、节儿等,这与其在敦煌等地所设职官有密初的联系,两者参互校证,可以更深入地探讨吐蕃采用怎样的职官系统,乃至措施来统治新占区的各族人民的。河西陇右及西域地区为汉族吐谷浑羌族及突厥各族聚居地,其文化经济大多高于当时的吐蕃,且有自己的特点,吐蕃自然不会完全照搬本土旧有制度,而当有所借鉴,这其中包含了吐蕃人对周边民族文化的吸收与再创造的内容,耐人寻味。

(三) 吐蕃在西域的职官,既有中央一级如大尚论、内大论等,又有地方一级,如茹本或翼长、某地节儿等;既有军事的(如大将军、大守备长等)、民政的(如内大论、悉编掣逋等),又有司法官、审判官等,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体系,正是有了这个体系才实现了它对西域百余年的有效统治。

(四) 从民族成分角度考察吐蕃的官吏,尤其是高级军事官员基本上是吐蕃人,这些人多具有“论”的职位,很少有其他族人居其间,在以民族聚居地或民族部落中,情况也许会稍有不同,如于阗王、白兰王和吐谷浑万人部落,或非吐蕃人,但他们无权,尤其是没有调兵之权的。这反映了吐蕃在西域实施统治的性质。

(五) 吐蕃在西域对官吏的任用制度,从零散的资料中也略见一斑。大体包括两点,即对高级官员由王室或上级委任;而基层官员,除委任之外,还有毛遂自荐一途。如简牍383号谓“如今上峰指派(我一人)兼任镇将和农田长官……(我)不敢推辞……”,399号载“委派论多布桑担任‘论’之职”,400号“……委派作萨毗之茹本”,这种措施保障了大权掌握在吐蕃人手中,也进一步保障了权力为王室宠信的人所把持。基层官员的任用稍宽一些,简牍236号记“派尼木巴部落之希栗俄肯一人担任助理”,372号则是一个被继续留任地方长官的人向上级写的感谢与表忠信,同时还送了一份贿赂的礼品。381号是接受任职的信件,384号是求职状,足见其风气。

原载《西域研究》1992年第4期

(1) 王尧、陈践:《吐蕃简牍综录》,文物出版社,1986年,本文所用简牍编号即采自此书。

(2) 王尧、陈践:《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民族出版社,1980年。

(3) 〔法〕戴密微(Paul Demieville):《吐蕃僧诤记》,巴黎,1952年;耿昇汉译本,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一章第14页。

(4) 韩儒林:《吐蕃之王族与宦族》,原载华西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集刊》1940年1卷1期,又见《穹庐集》,上海人民出版,1982年版,第383—389页。

(5) 〔匈〕乌瑞(G.Uray):《Khrom:公元七至九世纪吐蕃帝国的行政单位》,原文载《黎吉生纪念·藏学研究论集》,英国,1979年,第310—318页,国内有荣新江、沈卫荣等人的译文。山口瑞凤将其考定为“军帐会议”。〔日〕山口瑞凤:《吐蕃统治时期的敦煌》,原载《讲座敦煌·敦煌的历史》,日本大东出版社,1980年7月30日版,国内有多种汉译本。

(6) 王尧、陈践:《敦煌藏文写卷P.T.1083、1085号研究》,《甘肃民族研究》1983年第4期。

(7) 〔法〕拉露(M. Lalou):《公元八世纪大蕃官员诉请状》,《亚洲学报》1955年,第243卷2期。

(8) 〔匈〕乌瑞(G.Uray):《Khrom:公元七至九世纪吐蕃帝国的行政单位》,原文载《黎吉生纪念·藏学研究论集》英国,1979年,第310—318页,国内有荣新江、沈卫荣等人的译文。

(9) 王尧、陈践先生上揭文及《吐蕃简牍综录》一书注中。

(10) 张云:《“节儿”考略》,《民族研究》1992年第6期。

(11) 〔日〕山口瑞凤:《吐蕃统治时期的敦煌》,原载《讲座敦煌·敦煌的历史》,日本大东出版社,1980年7月30日版,国内有多种汉译本。

(12) 王尧:《吐蕃金石录》,第20l—202页附有五茹四至表和六十一东岱表,可参考。

(13) 〔日〕山口瑞凤:《吐蕃统治时期的敦煌》,原载《讲座敦煌·敦煌的历史》,日本大东出版社,1980年7月30日版,国内有多种汉译本。

(14) 黄颢译文:《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1期。

(15) 王尧、陈践:《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民族出版社,1980年。

(16) 王尧、陈践:《吐蕃简牍综录》文物出版社,1986年,本文所用简牍编号即采自此书。

(17) 王尧、陈践:《吐蕃职官考信录》,《中国藏学》1989年第1期。

(18) 王尧、陈践:《吐蕃简牍综录》,文物出版社,1986年,本文所用简牍编号即采自此书。

(19) 〔英〕托马斯(P. M. Thomas):《关于新疆的藏文文献资料》Ⅱ,第336—3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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