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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域墓葬发掘及出土遗物研究成果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初步整理这些古墓的同时,对出土的珍贵文物也展开了相应的研究,这些研究从不同的侧面对晋至唐时期诸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尽管许多问题还须深入研究,但是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甲、高昌郡时期高昌郡墓葬的主要特点据初步统计属于这一时期的墓葬有41座,按照历次发掘情况,其墓葬形制可分成两式:Ⅰ式,斜坡墓道土洞墓。墓葬壁画反映的社会生活面貌从这一时期的墓葬材料中发现了反映封建庄园生活场面的壁画墓葬五座。

西域墓葬发掘及出土遗物研究成果

从1959年起,为配合当地的农田水利建设,考古工作者主要在阿斯塔那和哈拉和卓两个古墓区先后进行了十三次发掘,共发掘晋唐时期的古墓456座,其中阿斯塔那的310座,哈拉和卓的146座。发表简报8期,简报中涉及的墓葬361座。这些简报主要是:《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北区墓葬发掘简报》(1960年《文物》第6期)、《吐鲁番县阿斯塔那—哈拉和卓古墓群清理简报(1966—1969)》(1972年《文物》第1期)、《吐鲁番阿斯塔那363号墓发掘简报》(1972年《文物》第2期)、《吐鲁番阿斯塔那—哈拉和卓古墓群发掘简报(1963—1965)》(1973年《文物》第10期)、《1973年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发掘简报》(1975年《文物》第7期)、《吐鲁番哈拉和卓古墓群发掘简报》(1978年《文物》第6期)。在初步整理这些古墓的同时,对出土的珍贵文物也展开了相应的研究,这些研究从不同的侧面对晋至唐时期诸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尽管许多问题还须深入研究,但是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特别是对古墓出土的大批文书,国家文物局已组织力量进行整理,计划出版《吐鲁番出土文书》1—10册,现在已出版了八册,对这些文书,国际国内已引起了广泛的研究兴趣,发表了不少论著。笔者根据这里的考古发掘和已涉猎到的有关研究论著情况,分为高昌郡、高昌王国、西州三个时期,综合归纳,扼要概述如下,其中有些意见仅是笔者的粗浅看法,由于水平有限,不妥之处在所难免。

甲、高昌郡时期

(1)高昌郡墓葬的主要特点

据初步统计属于这一时期的墓葬有41座(不含前后两个时期的交叉墓,下同),按照历次发掘情况,其墓葬形制可分成两式:Ⅰ式,斜坡墓道土洞墓。墓室平面多为正方形,四壁较规整,墓顶作方椎攒尖或小覆斗形,主室一般较小,也有在室顶中心掏成小藻井、盝顶或两重交错的藻井,有的还在主室侧壁凿有耳室。这类墓式有合葬也有单身葬,均仰身直肢,以土坯或生土块封墓门。在这些墓葬中还有几座绘有表现墓主人生前生活壁画墓。Ⅱ式,长方形竖井墓道土洞墓。墓道上口规整,四壁较直,多为单室,沿墓道上口多砌有一排土坯。墓道较浅,在其底部东侧或西侧凿出土洞,仅容一棺,外用土块砌封洞口。上述两种墓式都发现有使用“人”字披式顶盖的木棺或铺着芦柴的梯架式葬具,有的木棺前档板上绘有七个黑圆点,似象征北斗七星,大约是“七星板”的演变。随葬器物普遍为灰陶,有灯、釜、甑、罐、壶盆、瓮、盘、碗等,器形较大。瓮上有墨书“黄米一罂”“白米一罂”的字样,这反映了汉晋时期中原地区的埋葬习俗对这里的影响(参见《洛阳烧沟汉墓》表二六,图版二四、二五,1959年,科学出版社)。木器中,木俑多不施彩,盘、耳杯、勺较常见;牛车、马、驼、猪等牲畜俑制作粗糙,用榫卯方法组装。此外,还有用废字纸作纸鞋殉葬的。对于判定墓葬时代有明确纪年的遗物是“衣物疏”,衣物疏中记述了死者的随葬物品,有的是穿戴在死者身上的衣物,有的是生前的日用品,也有的是象征性的明器。

(2)纸文书的研究

史籍记载关于高昌郡的情况,非常稀少。过去冯承钧先生曾摘录史传和佛教著述中的有关高昌史事,汇为《高昌事辑》载于《西域南海史地考证论著汇辑》一书中,虽搜罗备至,但仍感材料贫乏。出土文书除一部分衣物疏外,主要是从死者的随葬纸鞋或物衬中拆取下来的,约有一百五十五件。这些资料已收录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里。经过一些学者和笔者对这些文书中有纪年记载的年号的研究,大致可以复原这一时期高昌郡所奉行的年号年代,这就不仅弥补了史籍对一些年号记载的缺乏,而且澄清了年号记载的一些讹误,同时,更主要的是为我们研究这一阶段历史理出了一条比较清楚的线索(详见拙作《西晋至北朝前期高昌地区奉行年号之探讨》一文,载《考古与文物》1982年第2期)。

这里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前凉时期,国内比较通行的年表一般都按宋人龚颖撰《运历图》所载有永安、永元、永乐等年号,但据墓葬出土文书证实:前凉在西晋愍帝建兴四年(316)失政以后,晋室虽已南迁,而张氏使用的仍是建兴年号,一直奉用至建兴49年(361),张玄靓才改奉东晋穆帝升平年号,从升平六年起算,直至升平十五年。以后还奉用过咸安年号。这就否定了《运历图》所载。

北凉且渠蒙逊时期,史籍记载玄始年号使用了十七年,从公元412年至公元428年。但从出土文书年号证实:高昌奉行玄始只有三年,是从玄始十年至十二年,即公元421年至423年。从公元424年至公元425年奉行的是夏的真兴年号。关于且渠蒙逊奉行夏的年号,史籍从无记载,此可补其缺。蒙逊死于义和三年(433),其子牧犍嗣位,据史籍记载牧犍改元永和或承和,但从出土文书的年号,使用的是缘禾。

这些文书对研究高昌的郡、县、乡、里地方行政制度,也提供了很难得的资料。对此,唐长孺先生《从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所见高昌郡县行政制度》(载《文物》1978年第6期)一文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可以参见。

关于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乡、里,我们从63TAM1墓出土的《西凉建初十四年(418)韩渠妻随葬衣物疏》得知,高昌县下有乡,乡下有里。衣物疏称:“建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高昌郡高县都乡孝敬里民韩渠”。高县的高字下当脱一“昌”字。都乡,即高昌县设置的附郭乡。汉制,五家为伍,二伍为什,十什为里,十里为亭,十亭为乡。乡有啬夫,里有里正。魏晋并同。我们从75TKM96墓出土的一件《都乡啬夫被符征发役作文书》中看到:

——右五家户作次〔逮〕(下缺)

〔都〕乡啬夫(下缺)

〔被〕符通当(下缺)

竟奉符(下缺)    (75TKM96:47a)

这件残文书中不仅提到都乡有啬夫,而且提到“五家户”,此“五”当同“伍”。这件征发力役的符文是以伍为单位的。《晋书·职官志》载:“县五百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乡、里、啬夫均与史籍记载相符。

(3)墓葬壁画反映的社会生活面貌

从这一时期的墓葬材料中发现了反映封建庄园生活场面的壁画墓葬五座。壁画都在墓室北壁,其中除一墓画面模糊不清外,其余四座保存尚好。现以T5TKM98墓为例说明如下(画面参见《吐鲁番哈拉和卓古墓区发掘简报》,载《文物》1978年第6期,图版玖):壁画长约2.25米,高约0.63米,画面分成五组九个方框格,从左到右第一组竖长方格,中央画有两个囊,前面一囊内装一弓,后面一囊识不清内装何物;以红色竖、横条纹作囊面装饰,画面左端还画有两根黑色弯钩形的短弧线,似表现挂钩。第二组分上下两框。上框以外,以红色画一太阳。上框内最上端画有黑色垂帐纹,画面中央设一案,其上置两件器皿,右侧器皿上饰一红色带纹,案后立一女子,穿窄袖交领长衣,发式不辨。下框内白描两壶(?),左右并列。第三组所占部位最宽,在框线之上,中央偏右以红色画一上弦月,与太阳相对。框内最上端有四组黑色垂帐纹。画面的中心人物是一男一女,男人居左,女人居右,方向向左,均拱手作跪坐姿式,身下所坐似榻。此二人应是墓主人夫妇俩。在女人身后又有两名站立女子,面仍向左,似侍女。男人头戴黑冠,短发;女人发式不辨。四人均作交领宽袖长衣,男人以红色涂面,女人以红色点画眉心及两颊,并以红、绿两色填入四人的衣领、袖口、衣纹褶皱及妇女头饰等部位。第四组分上中下三框栏,上框栏画两人劳作。左侧的一人跪姿,双手朝前执一盆,面对一大甑。右侧一人站立,双手在推磨。中框栏以黑线竖格成五块,左格三块中又填以绿色竖条纹,似象征田地,下框栏画枝条蔓卷的植物,有绿叶蔓须和果实累累的葡萄,象征的是葡萄园。第五组分上下两框,上框画三株树,树上点绿色叶片。下框左端一人左手牵牛,右手高扬所执小鞭,头戴帽,穿圆领窄袖短衣。中部一牛拉一车,车高轮无棚。车后是一马,辔鞍具备。此墓所葬死者为一男一女一小孩。从壁画反映的场面来看,显然是一幅地主庄园生活的真实写照。

乙、高昌王国时期

(1)高昌王国墓葬的主要特点

据初步统计属于这一时期的墓葬有103座。这一期不见前一期的Ⅱ式墓,地表清楚地显出聚族而葬的茔区,用砾石铺出茔区界限。在同一茔区内往往有下一时期的墓葬延续存在。墓室比前一时期略有增大,其平面稍具弧形,但基本上还是正方形,室顶渐趋平圆,主室内已无耳室。葬具少见木棺,仅在较低的土台上铺苇席。葬式与上期相同均为仰身直肢,多夫妻合葬,随葬器物中质地坚硬的灰陶已逐渐被彩绘陶器所代替,器形较前变小,陶质粗劣,胎外通体涂黑,以红、白、绿三色绘成仰俯莲式的点弦纹。器形有罐、碗、盆、盘、灯等。木器减少了,但木俑制作稍精致,施有彩绘。75TKAM58、75TKAM60两墓还有草俑殉葬。有的墓室顶上或后壁张挂有大幅绢地人首蛇身“伏羲女娲”画像。前期墓葬随葬的衣物疏仍较多,但出现了“倩书张(或李)坚固,时见李(或张)定度(柱)”之类的具名。后期墓葬在墓道前侧常置有高昌纪年的墓表,质地以方砖为主,也有以土块、砂石和木板制的。有纪年记载的最早的一块墓表是割据高昌的“大凉承平十三年(455)且渠封戴墓表”。

(2)高昌国的年代与年号

北魏太延五年(439)灭北凉后,原北凉酒泉太守且渠无讳、原乐都太守且渠安周弃敦煌,渡流沙,攻鄯善,袭据高昌,于太平真君四年(443)建立大凉,改年号承平。大凉的承平年号,史籍无载。这个年号是在20世纪初叶以来随着吐鲁番地区不断出土的文物纪年才逐渐明朗起来的。最早的一件文物纪年是1903年德国考察团在高昌故城中掘获的且渠安周造寺功德碑,碑末题铭,“承平三年岁次大梁”。大梁,按岁星纪年推算,干支是乙酉。继后日本大谷探险队又在吐峪沟石窟寺院中获得了写经残卷,残卷上有两个题款,“岁在己丑凉王大且渠所供养经”和“大凉王大且渠安周所供养经,承平十五年岁在丁酉”。1972年新疆考古工作者发掘TAM177墓,出土了上揭“大凉承平十三年乙未岁四月大且渠封戴墓表”一方。根据出土的这些纪年文物,结合史籍研究判定,承平是属于且渠氏高昌政权所使用。这个年号使用了多久?据《魏书·高昌传》记载:大凉且渠“无讳死,弟安周代立,和平元年为蠕蠕所并”。和平,是北魏文成帝拓拔濬的纪年,和平元年即公元460年,相当于承平十八年。由此得知大凉政权存在和使用了承平年号十八年。

高昌且渠氏亡于蠕蠕(柔然),蠕蠕立阚伯周为高昌王。阚氏奉行了蠕蠕年号,从75TKM90墓出土永康十七年残文书看,永康是蠕蠕郁久闾予成的年号。永康十七年即公元482年,正值蠕蠕势力强盛之时。据笔者研究,北魏太和九年(482)郁久闾予成死,其子豆仑继立,太和十一年(487)高车部从柔然(蠕蠕)分离,向西迁徙在高昌西北自立为王,自高车部分离后便与豆仑相对抗。这时的高昌王夹在中间,很可能既未向柔然称臣,又没有向高车部降服。从75TKM88墓出土建初二年庚午岁功曹书佐左谦奏文看,此建初二年按干支推算为公元490年,这个建初年号当系阚氏自建纪年。也许由于这个原因,便引起了近在咫尺的高车部的不满,不久便为高车王阿伏至罗所灭。

阚氏灭亡后,高昌王国经张孟明、马儒至麹嘉被拥立为王,其间约十二年。关于麹嘉何时为高昌王?史籍记载互不一致,学者们也各执其说。《魏书·高昌传》和《北史·高昌传》记载在北魏太和二十一年(497)马儒表请内徙之后;《周书·高昌传》定在北魏太和末立,即公元499年;而《资治通鉴·齐纪》记载,在齐明帝建武四年(497)。罗振玉氏在撰《增订高昌麹氏年表》时,从《资治通鉴》之说;黄文弼氏在撰《高昌麹氏纪年》时,又从《周书》太和末说。但这些都只是按照史料记载,恐有讹误。根据笔者对1975年春在哈拉和卓古墓区TKM88墓和TKM99墓出土的两份纪年文书研究判定,麹嘉即位时间当在公元502年(参见拙作《新发现的高昌王阚首归与麹嘉年号考》,载《西北史地》1984年第1期)。

(3)麹氏高昌王国的墓砖研究

主要是麹氏高昌的官制研究。对于麹氏高昌的官制,《梁书》《周书》的高昌传及《北史·西域传》均有简略记述,但讹脱漏误较多。1930年春黄文弼先生至吐鲁番考古,发掘和收集了出土墓砖120余方,罗振玉氏据其所出土墓砖和大谷探险队所获墓砖,以麹斌造寺碑碑阴所书官职名次为主要依据,对麹氏高昌王国的官制作了初步排比,载于《辽居杂著乙篇》一书中。黄文弼先生又以这些资料作进一步研究,在《高昌砖集》一书中分列为三表:表一为内府官制,表二为各城官制,表三为勋爵及领兵将官官制。黄氏虽较罗氏研究为详,但用新中国成立后新出土墓砖验证,问题甚多。

70年代中日本学者嶋崎昌氏,尽其力所能及地收集到的一些墓砖,重加研究撰成《麹氏高昌国官制考》一文(1977年东京大学出版会版主篇第七篇),其研究虽然比罗、黄二氏进了一步,但问题依然不少。

笔者最近几年以来,用心搜集吐鲁番已出土的各种墓砖、碑记、官方文书、佛经题款等有关官制资料,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综合分析,比较其问题的所在,提出了新的看法,认为:麹氏高昌王国的官制可分六个系统九个等级。详见拙著《麹氏高昌王国官制研究》(载《文史》第二十二辑)一文,这里仅略举其大概:①将军戎号系统,所见职官有第一至第八个等级;②戍卫兵将系统,有第五至第九等级;③王国中央行政系统,有第一至第九个等级;④东宫、王都系统,有第二、五、六与第四至第九个等级;⑤地方郡、府官制,有第二至第九个等级;⑥县城官制,有第四至第九个等级。这些官制体系,笔者认为:是远承秦汉以来历代中央王朝行政官制的传统;近依北魏王朝的将军戎号,再加以适当的改置而成的。它既是地方政权开府置官的扩大,又是中央王朝尚书各部的缩小,其地方郡县亦比于内地。(www.xing528.com)

丙、西州时期

(1)唐代墓葬的主要特点

据初步统计属于这一时期的墓葬有138座。这期墓室较上期又有增大,主室墓壁出现弧形,向圆形演变,同时出现前后双室或于墓室前置甬道的墓葬。在大型墓中如64TAM29有仿木结构的擎天柱出现。墓顶变化较多,除圆顶、纵券顶、横券顶、平顶外,间有盝顶。墓道除斜坡式外,还有阶梯式。墓道口上部往往砌有三至五层的土坯,墓道顶口两壁间距,随时代愈晚愈狭,甚至出现了天井,墓道前侧置有墓表或墓志,但墓表逐渐减少并为墓志代替。较大型的墓,地表上有不太显著的封土。每一墓区由一两个到三五个墓组成,四周绕以长、宽各约30米的浅沟,一边留有通道。死者口中往往含有钱币,其中波斯萨珊朝银币较多,也有东罗马金币及其仿制品。大幅的人首蛇身像除绢地外,还有麻布质的,其像不仅上部人体服饰随时代而异,而且蛇身交结也愈演愈少,终至一交。随葬品以陶罐、碗、灯、盆、盘为常见,器外所绘的仰俯莲式的点弦纹逐渐减少,有的仅由白色圆点组成环形,在环形中还有“十”字纹饰。大历时期墓葬出有白色变体宝相花纹的陶器。陶质一般火候不高,晚期甚至未经烘烧,但亦有质地坚硬的碗、盘出土,制作精细,应系日用器物。晚期墓葬中有仅具外形的木罐、木碗和绘在木板上的盘等明器。在有的较大型墓葬里有成组的骑士仪仗泥俑、泥马等殉葬。较晚期墓葬中出有十二生肖俑,大多身穿右衽长衫,也有襦衣长带的妇女装束,均施彩绘,造型生动。这一期墓葬中丝织物品种类较多,锦、绮、纱、罗、绢以及各色染缬等都有发现。其他手工艺品有编织的蒲鞋、蒲席、藤盒、漆碗等物,以及寓意招魂的人胜剪纸和纸钱、纸冠、纸腰带、纸棺材等物。

(2)出土文书反映的政治经济问题

a.西州的行政机构

贞观十四年(640)唐太宗派重兵削平高昌麹氏王国的割据政权后,于其地设置西州,下辖五县:在高昌城设高昌县(后改前庭县),在交河城设交河县,在田地城设柳中县(治所在今鄯善县鲁克沁乡附近),在东镇城设蒲昌县(治所在今鄯善县境),在始昌城设天山县(治所在今托克逊县东北)。同时于交河城设安西都护府,管理当时西域的军政要事。1973年在阿斯塔那古墓中出土了相当一批唐代纸文书,其中TAM210号墓出土的贞观二十三年(649)残文书上就钤有朱色“安西都护府之印”的印记,在TAM509号墓中出土的开元二十一年(723)文书上亦钤有“西州都督府之印”的印记,在同墓的其他几件文书上也钤有“高昌县之印”“蒲昌县之印”和“天山县之印”以及TAM508号墓的文书上钤有“柳中县之印”的印记。印文约5厘米见方,篆书阳文两行(参见《1973年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群发掘简报》,载《文物》1975年第7期)。

县下设乡,城中设里、坊。见于文书记载的在高昌县下就设有安西、武城、崇化、太平、宁昌、顺义等乡名,在高昌城中设有淳风里、节义坊、东南坊、西南坊等里坊名。

西州都督府的掾属,在文书上也有发现,据《旧唐书·地理志》记载:西州是中都督府。其长官是都督,佐官有别驾、长史、司马各一人,分曹署事。我们从TAM509号墓的一件文牒上发现有四人联名通判,这四个人自右至左为延祯、齐晏、崇、斛斯。按唐朝公文令式推断,前三人应是佐官,后一人应是主判官。如果以他们的职务顺序应当分别为别驾、长史、司马和都督。斛斯有可能是开元二十一年被唐玄宗任命为安西四镇节度使的王斛斯。

b.从过所看全国的统一

过所,是当时通过关津要塞的一种通行证明。据《唐六典》记载,唐代过所在中央由尚书省发给,在地方由都督府或州发给。尚书省主管过所事务的是刑部司门司,府州主管过所事务的是户曹,由户曹参军主判,谘议参军判依。按《唐律·卫禁律》规定:主判过所的官吏,如果把过所发给不应得的人,就要受到严厉惩处。我们从TAM509号墓发现向州府申请过所的事件有:《唐益谦请往福州过所》《张掖县人薛光泚请给经玉门往甘州过所》《给安西四镇满放归兵孟怀福往坊州过所》《给康大大往轮台过所》《石染典请往伊州市易过所》《天山县张无㻛请往北庭过所》《高昌县麹嘉琰请往陇西过所》等,这些过所中,前四件是外地人因故滞留西州直接向州府申请的,后两件是分别由天山、高昌两县具状到州府申请的。过所上面要写明人数、等式、人名及所带牲畜头数,年龄、性别以至大畜的毛色等,申请过所时要经严格的查验,如果本地居民要离去,离去后的户徭何人承担,承担的保人及辞款也要详录状中。唐益谦的过所是由安西四镇的府治龟兹(今库车)至福州(今福建省福州)去的,路程的遥远要经玉门(今甘肃敦煌西)、金城(今甘肃兰州北)、乌兰(今甘肃靖远西南)、大震(今陕西陇县陇山下)、潼(今陕西潼关县北)、蒲津(今陕西大荔县东、黄河西岸)等关津,远达千万里。这些过所反映了唐帝国从东到西从中央到边疆施行的一整套健全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这套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维护国家的统一、保障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c.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推行

均田制开始于北魏太和九年(485),隋唐继续施行。据《唐六典》的记载:凡成年男子(丁男)每人给田一顷(即一百亩),其中二十亩作为永业,八十亩为口分,老男(60岁以上)笃疾废疾者给四十亩,寡妻妾给田三十亩,如为户主者加给二十亩。受田人身死,永业可传给子孙,口分田则退还政府另行分配。65TAM42墓出土了十八件《高昌县授田文薄》,文簿的内容有受田人的姓名、田亩位置、四至范围。受田不以户为主,是计口授田。文簿原联成卷,上有朱批草书“目观”及墨书“观”“亮”等签署,背面押缝上也有墨书“观”字,这些签署说明了文簿是经过数人过目审核的。授田文簿出于永徽二年(651)杜相墓内,上距平定高昌的贞观十四年有十一年之久,这应是西州设置后实行均田制的授田记录。64TAM35墓,出土了一件《高昌县籍访勘地牒》,牒文记录了和种子户内丁男、中男各一口及常田三段,共有土地田亩八十步,具录位置、四至并且勘验了“垂拱二年籍应授地人及常田地段”。此牒书永昌元年二月,据《唐会要》卷85所载:“武德元年三月,令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垂拱二年至永昌元年时隔三年,正是造籍之年。末段有“牒交河县籍访勘赵㪷仁地”字样,可能是勘地中涉及交河县赵㪷仁的土地,故移文交河县籍访勘查赵地。这一文书出土,不但反映了唐代均田制的施行情况,而且反映了唐时基层行政组织中县有籍访的设置,专司户籍田亩的受理。

唐代的租庸调制度,是在实行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的。按《唐六典》的记载:“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帛者棉三两,输布者麻二斤。皆书印焉。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三日),无事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所谓租庸调,当时人陆贽说得好:“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陆宣公集》卷二十二,奏十二)。租是必须向国家交纳的,无须多说。其庸调,从古墓葬中出土有“书”“印”的麻布实物观察,有来自“河南府长水县”(今河南洛宁县),“宣州溧阳县”(今江苏溧阳县),“婺州兰溪县”(今浙江兰溪县),也有来自“湖州安吉县”(今浙江安吉县),还有来自“澧州慈利县”(今湖南慈利县)等的调布、庸布和庸调布。庸调布,是庸布和调布的合称,庸布是代役的布。此外还有“脚布”,脚布无疑应是杂徭。

d.府兵制的推行

府兵制是唐代的军府戍卫制度,它与野战兵、镇戍兵有所不同。唐太宗时把全国分为十道,置634个折冲府,每府设折冲都尉及左、右果毅都尉。府兵由丁男充任,平时生产,农闲集中军训。正常情况下,每年轮番服役,一旦有事开战,朝廷即抽调组成队伍,选派将领率府兵参加战斗。从出土文书和墓砖中曾发现有前庭府、岸头府、蒲昌府和天山府的名称。前庭府在高昌县,岸头府在交河县,蒲昌府在蒲昌县,天山府无疑在天山县。府兵的组织是十人为一伙,伙有伙长,五伙为一队,队有队正,两队为一旅,旅有旅帅,二旅为一团,团有校尉。府兵的装备自理,每伙备有马六驮。68TAM108墓出土了唐开元三年(715)《西州营名笈》三份(参见《文物》1973年第10期,图版伍),名笈中所列凡八队,每队有五伙,计四十伙,合四旅、两团,每伙中有马六驮,总240驮,正与当时兵制相合。在三件名笈的每伙人名之下,都划有三条横短线。这种标记,应是划指为信的“指记”或“节记”,犹如签名画押一样。

e.土地兼并、高利贷猖獗

土地兼并是封建社会的特有现象。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反映这类情况的事多不少见。如59TAM301墓出土了一件《贞观十七年(634)赵怀满耕田契》,从这件契约中不但反映了田主向租田者要求高额的地租,而且还可借口租粮不干、不净、不好要“听向风常取”;如果年成不好,遇“风破水旱”,租田人也要按期交租;如不按期交纳“壹月一斗上升壹晃”;如交纳不起,还要“听抴家财”充抵。64TAM36墓,出土一件《开元二年(714)高昌县为田主催田租贴》,贴文由张县尉和史成忠签署,贴文前段写佃户姓名及欠交租粮的数额,后段说明地主是田参军,所以得借官府的权势来索租。贴文严申贴到“当日纳了”,如有延迟,“所由”(小吏)当受权责。贴文是在当年六月五日下的,此时正是麦收之际。这件杖“所由”逼佃户、催租如火的贴文,深刻地反映了佃农们麦粒未归家,悍吏已奉命前来逼租的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严酷景象。

地主向农民催租,官僚地主仗势向农民逼租,乡里小吏还霸占田地向农民索租。64TAM35墓出土了一件《垂拱三年(687)杨大智租田契》,这件田契说:杨大智从“前里正史玄政边租取逃走卫士和隆子”“被笈没的新兴张寺潢口分田贰亩半”,名义上是“用充隆子兄弟之庸”,实际上是被史玄政霸占。这件田契不但反映了西州地区府兵制度的崩溃,同时也揭露了残酷的封建剥削。

除了上述地主官吏催租、逼租、索租之外,寺院僧侣也乘机扩占或强占民田。64TAM15墓出土了一件《贞观十四年(640)弘宝寺德绍辞》,辞文内容是说弘宝寺僧德绍申请将官府判得的附庸(浮客)常田作为寺田,以充僧斋,具文请求官府催索作为寺产。这件辞文反映了当时西州地区佛教僧侣扩占民田的事实。

高利贷的盘剥又是一具套在劳动人民身上的枷锁。出土文书中关于高利贷的举贷契约相当不少。64TAM4墓出土了高利贷债主左幢熹的八件放债契,其中四件是举钱契,两件是举练契,一件是举草契,另外还有一件是买奴契。举钱契反映的是唐高宗显庆五年(660)至乾封三年(668)间的情况,在麟德二年(665)的契约中,记载着这一年的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庭府卫土张海欢和白怀洛向左幢熹借债,“限至西州十日内还”。契文规定“如违限不偿钱,月别拾文后生利钱壹文”,月息高达十分之一。契文又说“若延引注(?)记不还钱”,则“任左牵掣张家资杂物,口分田桃,用充钱直取”,即以家资田产作抵押。下边又说,如果张海欢为躲避债务而逃匿,即“若身东西没洛者”,则由妻子、儿女、保人负责偿还。在同一天里左幢熹又以同样苛刻的条件,向白怀洛放了一笔高利贷。

乾封元年(666)的一件崇化乡人郑海石的举钱契,利率更高,“举取银钱十文,月别生利钱一文半”,月息率高达十分之一点五,规定的条件称:高利贷主需要钱时,郑海石必须立即交付,不得延误,即使“公私债负伫征,此物不在伫限”。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左幢熹的债务不能放免。在这些举钱契中,还明确规定,当还不出钱时,高利贷主除将家资杂物充抵外,还要以“口分田园用充子本直取”,这正记录了高利贷主以放债手段兼并农民土地的罪恶事实。

龙朔元年(661)左幢熹的一件买奴契上写道,“左幢熹交用水练六匹、钱伍文”,从柳中县“张庆住边买奴壹人,字申得,年拾伍岁”。这件契文说明,年仅十五岁的申得成了左幢熹的家奴,他的身价才相当于“水练六匹、钱伍文”。这正是封建时代最低下的劳动人民作为剥削阶级当牲畜一样进行买卖的罪恶例证。

(3)唐代织锦和染缬

西州古墓中我们发现了不少这一时期的丝织物标本,其中尤其值得称述的是织锦和染缬。

织锦,它是一种先染丝后织作彩纹的名贵丝织品。织作技术复杂,彩纹富丽多姿,具有绚烂、光润、鲜艳的特点。唐代古墓中出土实物按其织法可分为经锦和纬锦两类。经锦又可分为平纹经锦和斜纹经锦两种。平纹经锦是一种传统产品,但也富有新的变化。在汉锦中的卷云纹图案或在走兽前面后面连续布局的卷云图案不见了,而出现了新的织纹,如66TAM44墓出土的一件永徽六年(655)“王”字龟甲纹锦,经线显花,经线由黄白二色组成一付,纬线是同色双线。花纹单位经向每隔5厘米重复,纬向每隔10.3厘米重复。花纹为龟甲纹间以汉文“王”字。斜纹纬锦在这时占据主要地位,它与经锦的不同,是在纬线上起花,这种产品兴起于南北期后期,唐代进入了一个光辉灿烂的阶段。由于这种产品纬线起花,所以花纹图案布局开阔,纹样新颖,生动活泼。67TAM77墓出土了一件联珠骑士纹锦,经线每付3根,每厘米20付60根;纬线每付3根:蓝、绿、白三色,每厘米26付78根。花纹为骑士像,外绕联珠一圈。69TAM138墓出土了一件联珠猪头纹锦,经线单根,每厘米20根;纬线每付三色:红、白、黑,每厘米23付96根。花纹为野猪头,獠牙上翘,舌部外伸,脸上有“田”字贴花三朵,外绕联珠一圈。据夏鼐先生研究:骑士纹的面型属伊朗型,而肩后的飘带则与波斯萨珊朝银盘、银币和石刻上的王像冠后的飘带完全一样;猪头纹也是波斯萨珊朝经常采用的图案装饰;在有些织锦的花纹间还杂有汉字“胡王”等。这就说明了当时我国的丝织工艺吸收了波斯的技艺(参见《吐鲁番新发现的古代丝绸》,载《考古》1972年第2期)。这些织锦的出土充分证明了“丝绸之路”是促进中西方文化交流的友好之路。

染缬,在唐代丝织品生产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染缬技术据吐鲁番出土的标本所知,可以上溯到十六国时期,在59TAM305墓(该墓同出西凉建元二十年,公元384年文书)出土了大红染缬绢。按实物标本染的方法可分为绞缬与蜡缬两种。69TAM117墓出土了永淳二年(683)绞缬菱花绢一件,这件绢出土时为绞缬而缝缀的线还没有拆去,绢长16厘米,宽5厘米,平纹组织,经纬线每平方厘米为36×36根。以浅黄色(可能原为白色)绢为坯折成数叠,加以缝缀然后浸水,再投入棕色染液。染成后,菱花色彩有层次,显出了晕间效果,大方美观。68TAM108墓与开元九年(721)调布同出了一件树下鸳鸯纹蜡缬纱,纱长57厘米,宽31厘米。平纹组织,经线40根,纬线26根,纬线分二种,分别以一根或三根为一枚,每种穿梭两次后便改用另一种。淡黄色地显白色花纹,母题图案主要是以花树下有一对相向的鸳鸯为一组,每组间再点缀一些折枝花。另外,68TAM105墓出土了一件盛唐时期的绿地狩猎纹纱,纱长56厘米,宽37厘米,平纹组织,每厘米经线24根,纬线42根。纬线分两种,即一根或二根为一枚,每种穿梭两次后改用另一种。花纹部分淡绿,丝线稍散开。底地涂绿,图案为狩猎纹,画面生动。据夏鼐先生研究,这种“蜡缬”染色时似乎不是用蜡溶液,而是用含有碱性物质的涂料绘出或印出花纹,并且先行染色,涂料后加,干后再浸入水中的。碱性溶液溶去花纹部分的丝胶,所以未加拈的丝线纤维散开,颜色也变得浅淡,涂料洗掉后便显出花纹(参见前揭《吐鲁番新发现的古代丝绸》)。纱上的狩猎纹图案中,有骑士弯弓射兽、骏马奔驰、鹿兔逃窜等形象,又点缀以飞鸟和花卉,画面非常生动,同晚唐时代金银器和漆器上的狩猎图案一样,代表了当时艺术的高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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