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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共识与瑶族案例

时间:2023-10-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这两年学术界基本达成共识。在这批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少数民族项目占了三分之一,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榜上有名。名录的公布,大大激发了全国各族人民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情。少数民族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成分,成为我国近年来文化保护和发展的重点与亮点。

保护与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共识与瑶族案例

我国有260万瑶族人口,分布于我国的广西、湖南、广东、云南、贵州、江西等省(自治区)。瑶族历史悠久,文化内涵丰富。由于长期频繁迁徙,大分散小聚居,与其他民族交往甚多,由此导致民族内部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差异。瑶族原来的支系很多,按他称分就有30多种,有因崇信盘王(盘瓠)则被称为“盘瑶”或“盘古瑶”;有因种蓝靛、染蓝靛布而被称为“蓝靛瑶”;有因服装特点而被称为“红瑶”“花蓝瑶”“白裤瑶”“顶板瑶”等;有因住居有特色而被称为“东山瑶”“坳瑶”“八排瑶”“平地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一称为“瑶”。而瑶族本身也有许多自称,人们习惯按语言把瑶族各支系分成为瑶语支(也称盘瑶支系)、苗语支、侗水语支和汉语方言四大支系。瑶族的地域性和支系多造就了其文化的多样性。瑶族社会发展不尽一致,其自身的民族传统文化风采各异,繁花似锦;而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特色浓郁,丰富多彩。这些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类型的民族传统和民间知识,各种方言、口头文学、风俗习惯和民族民间的音乐、舞蹈、礼仪、手工艺、游戏、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这些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组成为社会各层次文化,并成为瑶族主体文化的基础,也成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长期以来,中国少数民族口头和非物质文化存在于社会强势主流文化的边缘,但在中国各民族发展历史中植根最深、影响最广,是民族思想的张扬、民族情感的寄托;更是民族精神、民族性格的体现。它们通过神话、传说、故事和史诗等形式记录一个民族的喜怒哀乐和爱憎好恶,并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化精华。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包含了两种表现形式:即有形的物质文化和无形的精神文化,但更多体现在无形的精神文化方面。[2]价值观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审美情趣等方面表现尤为鲜明。进入现代社会后,传统文化作为历史的积淀仍在各民族中不同程度地保留和传承着。传统文化承载着一个民族的价值取向,影响着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拢聚着一个民族自我认同的凝聚力。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历史上创造的文化总和,是一个民族社会精神生活的表象。而文化遗产则是传统文化中传承下来的最精华部分,是各民族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值得保护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传统文化又是一个民族的历史生命在现实社会中的延续。它既具有历史性,又具有现实性。所谓历史性是指这部分文化是经过长时间形成并传承下来的;所谓现实性,是指这部分文化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仍具有生命力,是一种“活”文化。传统文化可以变异、创新、重构,但文化遗产却只能保护其原形而不能重新创造。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可以重构新文化;但文化遗产消失后,不可再生。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是“传统的”就是好的,就要保护。其实“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历史上形成并传承下来的“全盘文化”,在社会文化变迁的转型和发展期,这种传统文化不应当也不可能“全盘”保留和受到保护。我们保护的是“传统”中有价值的那部分。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这两年学术界基本达成共识。根据乌丙安、陶立璠等专家学者的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指我们以往熟悉和研究的民间文化、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民间文化”的概念是可以互相置换的。陶立璠教授认为:一个简单的道理是,民俗学研究的不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它还包括了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民俗、社会民俗、精神民俗都是民俗学研究的对象。[3]这样的看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文化多样性宣言》的精神并不矛盾。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了第25届总会,会上通过的《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的建议》所指的是“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在《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宣言》中采用了“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这一表述方式,和“民间创作”“传统的民间文化”本质上没什么区别,可以说内容是完全一致的。“民间创作”这个词语,本来就可以翻译为“民间文化”,我们为了把这个概念扩展成为“全民族”的广义的概念,把它叫作“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这就使我国遍及56个民族的全民的文化遗产(当然不包括文物类遗产)都得到概括。与此同时,在我国早已通行的“民俗文化遗产”一词,其概念和“民间文化遗产”几乎是同义语。“传统文化遗产”一词也是泛指自古流传下来的精神文化事象,也包括文化传承的遗产在内。这些概念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可参照的有价值的常用词语。[4]熟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在民间长期口耳相传以及通过行为表现的诗歌、神话、史诗、故事、传说、谣谚;传统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等民间表演艺术;广大民众世代传承的人生礼仪、岁时活动、节日庆典、民间体育和竞技,以及有关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生产、生活的其他习俗;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以及与上述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等。(www.xing528.com)

目前,全世界都在关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在中国,民间文化抢救工程和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启动两年之后,国务院决定,从今年(2007)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尔后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8个项目榜上有名。在这批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少数民族项目占了三分之一,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榜上有名。名录的公布,大大激发了全国各族人民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情。对其进行保护的经费预算已报国家财政部,同时公布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培训工作也正在进行。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也已出台,这对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少数民族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成分,成为我国近年来文化保护和发展的重点与亮点。党和政府重视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措施赫然在目。据国家民委文宣司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出版了5000余种少数民族古籍;国家编辑出版了包括《少数民族简志》等5种丛书400多本,全面介绍了我国少数民族的各方面情况;国家研究、整理、翻译、出版了藏族的《格萨尔》、蒙古族的《江格尔》、克尔克孜族的《玛纳斯》等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拨巨资出版了传统藏学百科全书《中华大藏经》等;编纂出版了包括文学、音乐、舞蹈诸门类的10部《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抢救了大量的戏剧、音乐、舞蹈等文化遗产,如蒙古族的长调、维吾尔族的十二木卡姆已被联合国列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在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性,也具有特殊的“濒危性”,随着传人的离世,因无人记录而难以再听其“环佩之声”。纳西古乐、内蒙古长调以及各民族民间的织锦、服饰、印染工艺、风筝彩灯皮影戏年画、谚语、歌谣、故事等都在逐渐衰退或消失,不少民间文化典型器物也流失海外。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抢救与保护的力度,是各民族自身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今天,“文化遗产保护”已成为社会时尚话语,自觉保护民族的文化遗产已成为社会共识。而瑶族传统文化遗产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其保护形式也已提上瑶族人民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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