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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村社遗存:井田下的邑和里-被奴役与榨取的居民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田附庸”就是説在這些“土田”上“附”有作爲“庸”的人,以區别没有“附庸”而使用奴隸耕作的“土田”。“庸”就是一種“附”着於“土田”的被奴役、剥削者。這裏的“僕庸土田”,也即“土田附庸”,古“僕”和“附”聲同通用。這樣以“方里”來計算的“土”的賞賜,該是連同居民在内的。這兒所賞的“里”,該如同賞“邑”一樣,是包括居民在内的。很顯然,中國奴隸制社曾同樣有“古代東方型”保留有“村社”殘餘形態的特點。

古代中国村社遗存:井田下的邑和里-被奴役与榨取的居民

前節已經證明,西周的生産關係基本上是奴隸制,奴隸主貴族及其國家奴役着大批生産奴隸,奴隸的來源是依靠戰争。他們不僅把俘虜作爲奴隸,也還把征服的氏族或部族充當奴隸。是不是西周把征服的各地居民全部改變爲前節所説各種生産奴隸呢?看來不是的。春秋時代處理滅亡的國家或氏族的辦法有三種,公元前597年楚軍攻入鄭國,鄭襄公袒着衣,牽着羊,出來投降,請求説:“其俘諸江南,以實海濱,亦唯命;其翦以賜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若惠顧前好,……使改事君,夷於九縣,君之惠也。”[12]這裏共提出了處理滅亡國家的三個方案,該是在這以前經常採用的。一個辦法是全部俘虜去分賞給諸侯當奴隸,即所謂“使臣妾之”;一個辦法是把征服的居民遷到需要充實的地方,加以奴役和剥削,即所謂“以實海濱”;另一個最輕的處理辦法是原封不動,保存原來的居住和生産組織情況,就地加以奴役和剥削,即所謂“使改事君”。當然,“夷於九縣”的辦法在西周時還没有,但是,看來這三種辦法在春秋以前都已經常應用。“使臣妾之”的辦法,即前節所謂第三類奴隸。把滅亡國家的居民遷移到需要充實地方去奴役和剥削的辦法,西周也常應用。例如《左傳》定公四年説:周初分封魯國時,曾分給“殷民六族”,“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醜(按‘醜’爲奴隸)”,遷到魯國,“是使之職事於魯”,就是這種辧法。至於使征服的居民保留原来生産組織“使改事君”的辦法,也是西周比較普遍應用的,我們想比較詳細的加以説明。

《左傳》定公四年説:周初分封魯國,在分給“殷民六族”的同時,還曾“分之土田陪敦”,使“因商奄之民”。所謂“土田倍敦”,就起“土田附庸”[13],“倍”和“附”古聲同通用,“敦”因古字和“庸”相近,是讀了别字。什麽叫“土田附庸”呢?從新出土的《詢簋》銘文“啇(嫡)官司邑人,先虎臣後庸”的話看來,“庸”是一種低於“虎臣”的人。“土田附庸”就是説在這些“土田”上“附”有作爲“庸”的人,以區别没有“附庸”而使用奴隸耕作的“土田”。《左傳》説魯國“因商奄之民”,“商民”是指遷去的“殷民六族”,“奄民”就是指“土田附庸”,因魯的封地原是奄的土地,這時奄被征服,土著居民就成爲魯所有“土田”上的“附庸”了。《大雅·崧高》篇記述周宣王分封申伯的情況説:“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謝人,以作爾庸。”所謂“因是謝人”,如同《左傳》所謂“因商奄之民”;所謂“作庸”,就是説原來土著的“謝人”,這時作爲申伯的“土田附庸”了。爲什麽要叫做“庸”呢?“庸”就是一種“附”着於“土田”的被奴役、剥削者。《大雅·韓奕》篇記述周宣王把北方的追族貊族賜給韓侯的情況説:

溥彼韓城,燕師所完,以先祖受命,因時(是)百蠻。王錫韓侯,其追其貊,奄有北國,因以爲伯。實墉實壑,實畝實籍,獻其貔皮,赤豹黄羆。

所謂“因時(是)百蠻”,如同“因商奄之民”和“因是謝人”。所謂“實墉實壑,實畝實籍,獻其貔皮,赤豹黄羆”,就是作爲“土田”上附着的“庸”的主要負擔,也就是要從事工程勞役和農業勞役,並要貢納生産物。《五年召伯虎簋》記述君氏之命説:

余老(考)止公僕墉(庸)土田,多(債),弋(必)白(伯)氏從(縱)許。

這裏的“僕庸土田”,也即“土田附庸”,古“僕”和“附”聲同通用。該是這時止公“土田”上作爲“附庸”的居民,有抗交貢納的事情發生,所以君氏要説這些“附庸土田多債”了。前面我們講到,西周國王分賜給臣下的土地,有一類是“土”、“采”、“邑”、“里”,“土”“采”的範圍較大,可以包括若干“邑”和“里”,是土地連同居民一起分賞的,該即屬於“土田附庸”一類的。例如《中方鼎》説:因爲“人”臣服於周武王,周王把“土”賞給了中,作爲中的“采”地。很明顯,這種所謂“采”是把土地連同人民一起賞賜的。《融從盨》曾詳細記述周王賞給十三個邑的經過。郭沫若同志説:“言邑,則邑人當自在其中”[14],這話很對。《召卣》(圓筒形器)説:“賞畢土方五十里。”這樣以“方里”來計算的“土”的賞賜,該是連同居民在内的。《鼎》説“易(錫)采曰”。這裏,天子以“采”賞給,也該和《中方鼎》所載周天子以“土”賞給中差不多,連同居民在内的。《大保簋》載:“易(錫)休土。”這個“土”的賞賜,也該和“土”的賞賜差不多,連同居民在内的。《大簋》記載:周天子把原來賞給的“里”,改賞給大。周天子先命令善夫(官名)豖通知表示同意,於是由豖和加以執行。這兒所賞的“里”,該如同賞“邑”一樣,是包括居民在内的。《宜侯夨簋》載:

易(錫)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厥△邑卅又五,△△百又卌。易(錫)才(在)宜王人△(十)有七△,易(錫)奠七白(伯),厥△△又五十夫。易(錫)宜庶人六百又△六夫。

這樣把“錫土”和“錫人”分開,是不是所賜的邑就不包括居民呢?看来不是的。在這樣一大塊土地的賞賜中,勞動生産者決不曾只有這樣一些以“夫”來計數的單身漢。

中國古代實際上長期處於不統一狀態,又由於中國土地廣大,各地社曾經濟的發展極端不平衡,到春秋時代中原地區還多分布夷戎部落。在奴隸主國家(包括殷代和西周)征服各地的過程中,必然曾遇到很多具有一定生産水平而保存有“村社”組織的地區,在當時把土地連同居民一起分封時,由於生産力水平比較低下,奴隸主貴族監督生産能力不够強大,不可能一下子建立很多大農場和手工業作坊,把他們集中起來改變爲奴隸,原來的“村社”也不可能完全破壞,因而自然地曾保存原有“村社”的殘餘形式,使它變質,成爲一種便於奴役和剥削的單位。

很顯然,中國奴隸制社曾同樣有“古代東方型”保留有“村社”殘餘形態的特點。從古文獻上記載的“井田”制度來看,春秋以前確實有不少地區保存有“村社”的一些舊制度和舊習慣,如平均分配耕作的“份地”制度,所謂每家“私田”百畝;又如按年齡受田和歸田制度,《漢書·食貨志》所謂“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又如定期平均分配更换“份地”制度,《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所謂“三年一换土易居”;又如“村社”由長老管理的制度,到春秋以後還有所謂“三老”;有的已固定分配份地由自己輪流休耕,《漢書·食貨志》所謂“三年更耕之,自爰其處”;當時稱爲“庶民”、“庶人”的“村社”農民的主要財富是家畜,《禮記·曲禮下》所謂“問庶人之富,數畜以對”。所有這些,都不能不使我們確認中國古代有“村社”的殘餘形態存在[15]。但是必須指出,這已不是原始的“村社”性質,它在奴隸主貴族的奴役剥削和壓迫下,早已變了質,成爲奴隸主及其國家進行奴役剥削的一種單位。奴隸主貴族及其國家早已把“村社”原來的“公田”改變成貴族的“籍田”,並大加擴充,甚至圈佔山林川澤之地,“村社”農民僅保留虚有其名的土地定期平均分配制度。奴隸主貴族利用“村社”的組織形式,加以勞動編組,迫使農民共同擔負如同奴隸一樣的繁重勞役,並貢納生産物。奴隸主國家以高居於“村社”之上的最高所有者的資格出現,實質上代表奴隸主階級對勞動人民進行着專制的統治。原來“村社”的“三老”,表面上還是“村社”的代表者,實質上已成爲奴隸主貴族的下級官吏。原來的“村社”農民名義上保存有“村社”的殘餘形態,保存有“井田”制度,實質上已被集體奴隸化,和奴隸受到同樣的鞭策和奴役。

這時保留有“村社”殘餘形態(即“井田”制度)的單位,無論稱爲“邑”或“里”,實質上已轉化爲被奴役、榨取的單位。郭沫若同志認爲“井田”是榨取奴隸勞力的工作單位,又是賞賜奴隸管理者的報酬單位,應該是對的,但不能否認這些單位中保留有“村社”殘餘形態。因爲奴隸主國家在征服保存有“村社”組織的部族後,就是利用這些原始“村社”的組織形式加以勞動編組,使他們成爲被奴役、榨取單位的,因而在他們内部還保存有“村社”殘餘形態。過去主張西周“古代東方型”奴隸制論者,認爲“邑”和“里”是“村社”組織的單位而不是奴隸集中地,而反對者又認爲這是奴隸集中地而不是“村社”組織單位,我們認爲這兩種説法都還看得不够全面,“邑”和“里”實質上是保留有“村社”殘餘組織形式的被奴役的單位。郭沫若和李亞農同志認爲中國古代存在着種族奴隸制或集體奴隸制,我們也認爲是對的。當時耕種“井田”的“庶民”或“庶人”,實質就是一種保留有“村社”殘餘形態的種族奴隸或集體奴隸。他們和改革前的涼山彝族奴隸社曾中人數最多的“曲諾”有相類之處,據研究,彝族奴隸社曾中這種黑彝奴隸主貴族對“曲諾”的奴役關係,是在唐代由於黑彝的祖先“盧鹿”征服“白蠻”農業部落後逐漸形成的,同時也是當時當地的生産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的。“曲諾”和古代的“庶民”不同的,只是“曲諾”没有保留“村社”殘餘形態,而保留有“家支”(氏族組織的殘餘)組織[16]。當時保存有“村社”殘餘形態的“庶民”或“庶人”,雖然身份等級要比奴隸高,奴隸主不能加以買賣和任意屠殺,他們不但有家,還有一些工具和家畜等財産,但是他們人身受到嚴重的束縛,不能自由遷居,貴族可以隨同土田作爲一個單位來分賞給臣下,實質上他們的人身權利已被剥奪,已成爲奴隸主所有的一種集體奴隸,和土地同樣成爲奴隸主佔有和争奪的一種財物。所以《大雅·瞻卬》説:“人有土田,女(汝)反有之;人有民人,女(汝)復奪之。”

過去原始“村社”的“公田”,是農民的公共土地,這時已被貴族佔有,作爲“籍田”。周王的“籍田”是任命“司土”掌管的,《簋》説:“,令(命)女(汝)作司土,官司籍田。”過去“村社”的“公田”上共同耕作所得,是作爲祭祀、救荒等公共開支的,這時貴族迫使農民集體耕作“籍田”,名義上還説是爲了祭祀等公共開支,周王把自己的“籍田”稱爲“帝籍田”,把自己的糧倉稱爲“神倉”,説是爲了祭祀上帝,爲了“求福”才“用民”的。同時還保存着“村社”集體耕種“公田”時由長老帶頭親耕的習慣,有所謂“籍禮”,由天子在農耕前舉行親耕儀式,外表上表示他是“村社”的最高共同體的代表者,實質上是代表奴隸主階級監督“庶人”進行集體的無償勞動。不僅當時國王迫使農民在“籍田”上無償勞動,剥削農民的勞力,所有貴族都是如此。參看拙作《籍禮新探》。(www.xing528.com)

那麽,是不是可以把這樣對“村社”農民的奴役和剥削,看作封建剥削呢?是不是可以認爲“村社”農民處於這樣的奴役和剥削之下是農奴呢?不可以,這和封建剥削有着本質的區别,也不能認爲當時農民本質上已農奴化。當時各家奴隸主貴族的“籍田”雖然不止一處,周天子的“籍田”也不止一處,《令鼎》説:“王大耤農於諆田”,“諆田”當即周王的“籍田”之一。但規模比較巨大,同時奴隸主已把奴役農業奴隸的一套手段連用到“籍田”上,對待“村社”農民如同奴隸一樣的殘暴。當時奴隸勞勤有兩個特點:一是由於大批奴隸集中在奴隸主國家和奴隸主貴族手中,往往大規模的利用簡單勞動協作,集中很多奴隸一起勞動;一是由於奴隸和奴隸主的對立性很大,奴隸主採用最殘暴的手段監督強迫奴隸勞動,不時加以鞭策,稍不如意就施以酷刑。這時由於貴族把這種奴役奴隸的辦法強加到“村社”農民身上,“籍田”的規模已擴充得很大,要調集遠近各地的農民前來集體耕作,孔子曾説:“先王制田,籍田以力,而砥(平)其遠邇(近)”[17]。同時規定在一定地區内所有各地農民都必須參加,所以國家統計人口,只要在“籍田”上統計,所謂“王治農於籍”,“耨穫亦於籍”,“皆所以習民數也”[18]。因此在“籍田”上集體耕作的農民,數量衆多,和農業奴隸集體耕作的情況差不多。《周頌》的《載芟》篇,據《詩序》説是“春籍田而祈社稷也”,那裏就有“千耦其耘”(成千對人集體耘田)的大場面。農民在“籍田”上的集體耕作,是在許多奴隸主貴族的嚴厲監督下進行的。國王的“籍田”上就有國王親自帶了大官在那裏監督巡查,還有叫做“稷”的農官發布命令説:“土不備墾,辟在司寇。”[19]“司寇”是當時掌管偵察、刑罰和監獄的官,主要職責在於維護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和剥削,鎮壓人民對奴隸主階級的反抗,他是奴隸主階級的劊子手,這時就成爲農業勞動的主要督責者,如果農民稍有怠慢和疏忽,所謂“土不備墾”,就要被他施以殘暴的刑罰,所謂“辟在司寇”。很顯然,這樣比較大規模的強迫農業勞役的辦法,是奴隸制的剥削方式,與封建主剥削勞役地租的辦法是有區别的。

當時奴隸主貴族,不但把強迫農業奴隸耕作的一套辦法,運用到了“籍田”上來奴役農民,還把強迫奴隸各種勞役的辦法推行到農民中去,被奴役的農民同樣以“夫”來計數,孔子所謂“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而且還把奴役手工業奴隸的一套辦法用來奴役農民,因爲原來“村社”農民是以農業和手工業生産相結合的。前面我們談過,西周有一種婚配成家的手工業奴隸叫做“貯”,是專門製造“貯”(實用財物)來供貴族享用的。這時奴隸主也同樣要向農民徵收一種財物税,叫做“貯”。周宣王曾告誡毛公説:“勿壅律(累)庶民,貯,母(毋)敢龏,龏迺(乃)敄(侮)鰥寡”[20],周宣王如此告誡臣下,教他們不要過分累害庶民,在徵收“貯”的時候不要飽入私囊,不要欺侮鰥夫寡婦,反映了當時貴族在徵收“貯”時敲詐勒索的嚴重。究竟所謂“貯”是徵收些什麽呢?主要是農民的農業和手工業産品。即孔子所謂“賦里以入,而量其有無”。這種徵收辦法曾一直沿用到春秋時代,《左傳》襄公三十年記述子産執政時,“輿人”説:“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疇而伍之”,“褚”就是“貯”的假借字,《吕氏春秋·樂成》篇就引作“我有田疇,子産賦之,我有衣冠,子産貯之”。可知衣冠之類都要作爲“貯”,在徵收之列。這時奴隸主貴族對農民奴役和剥削,主要是工程和農業上的無償勞動和農業、手工業生産品,就是“力”和“貯”。到有軍事行動時還要攤派到軍事費用,孔子所謂“有軍旅之出則徵之,無則已”。

奴隸主貴族還曾把這種奴役、剥削辦法,推行到被他們征服的夷戎部落中去,通過夷戎部落的酋長對夷戎部落人民加以奴役和剥削。西周國王不但時常征伐夷戎部落,捕捉俘虜充當奴隸,在戰勝夷戎部落後,還要迫使他們整個部落成爲“畮臣”,不但要貢納“其、其責(積)”,還要“進人”(進貢奴役勞動者)和貢獻“貯”,“進人”要送到一定的服役地點,“貯”要送到一定的積貯地點,如果稍有怠慢,就要受到殘暴的征伐。周宣王時製作的《兮甲盤》説:

王令(命)甲(按即兮甲)政(征)(司)成周四方責,至于南淮尸(夷),淮尸(夷)舊我畮(賄)人,母(毋)敢不出其、其責(積)。其進人、其貯,母(毋)敢不即(次)、即(寺)。敢不用令(命),則即井(刑)(撲)伐。

這使我們瞭解到:(一)南淮夷早被西周征服,成爲西周的“畮(賄)人”,即《師簋》所説“畮(賄)臣”。凡經西周征服而成爲“畮臣”的部族,都需要向西周貢獻人力和物力。(二)貢献的人力和物力,有奴役勞動者,即所謂“進人”;有生産的各種財物,所謂“責”(積)和“貯”,“進人”要送到服役地點,即“次”;納“貯”要送到積貯處所,即“寺”。(三)如不遵守這種規定,不履行這種強加的責任,立刻要受到征伐。所謂“征司四方責”,就是迫使四方部族履行其責任。“責”、“積”、“債”古本一字,在當時剥削者看來,被剥削者提供積貯是應盡的責任,也就是被剥削者所欠的債。(四)成周是西周“征司四方責”的中心地點之一,它一直要征到南淮夷。周宣王時製作的《師盤》又説:

王若曰:師(父),淮尸(夷)(舊)我畮(賄)臣,今敢博(迫)厥衆叚(暇),反厥工吏,弗速(積)我東(國)。今余肇令(命)女(汝)……正(征)淮尸(夷),即厥邦嘼(酋)……

這裏説:這時淮夷的“邦酋”迫使他所派來的“衆”暇着不作工(即怠工),反叛西周監督勞動的“工吏”,又不把“積”送到“東國”(即東部地區),違反了做“畮臣”應盡之責,因此周宣王命令師統率將士征伐淮夷,討伐其“邦酋”。西周奴隸主國家就是這樣運用暴力來迫使周圍部族提供人力和物資的。《兮甲盤》又説:

其隹(唯)我者(諸)(侯)百生(姓),厥貯母(毋)不即(寺),母(毋)敢或入(蠻)(宄)貯,則亦井(刑)。

這裏所説的“蠻”,即指四周的夷戎部族,《季子白盤》把征伐嚴允稱爲“用征蠻方”,可證。所謂“入蠻宄貯”,就是説進入夷戎部族敲詐勒索“貯”。這時周宣王發布命令説:諸侯百姓(即貴族)經手收到的“貯”必須送到國家的“寺”(積貯的官署),不能進入夷戎部族敲詐勒索“貯”,否則要處刑。可知這時西周奴隸主貴族對征服的夷戎部族敲詐勒索非常厲害。很清楚的,西周奴隸主貴族及其國家,不但把一套奴役農業奴隸和手工業奴隸的辦法,推行到原來保存有“村社”殘餘形式的農民中去,使原來的“村社”轉化爲被奴役、剥削的單位,使農民集體奴隸化,同時還把這套辦法推行到征服的夷戎部落中去,對夷戎部落人民加以奴役。

西周的主要軍隊是三支駐屯軍,分駐在宗周、成周、殷(即衞)三地,即“西六”,“成周八”和“殷八”,就是用來統治、奴役國内人民和征伐、奴役四周夷戎部落,執行奴隸主階級這種奴役人民的政策的。《競卣》説:“隹(唯)白(伯)屖(辟)父以成(按即‘成周八’的簡稱)即東,命伐南夷。”《彔卣》説:“淮夷敢伐内國,女(汝)其以成周師氏戍於”。可知“成周八”常被用來征伐南方夷族。《簋》説:“東夷大反,白(伯)懋父以殷八征東夷。”可知“殷八”還被用來征伐東方夷族。《兮甲盤》説:“王令甲政(征)(司)成周四方責,至於南淮夷。”可知成周不僅驻屯“成周八”用來征伐南方夷族,同時又是征治“四方責至於南淮夷”的重鎮。他們軍事上的出“征”,目的就在於達到“四方責”的“征司”,迫使四方夷戎部族“進人”和“出其、其責(積)”。由此可知,西周主導的生産關係確是奴隸制,西周的國家政權確是奴隸主性質。

從上述情況看來,當時奴隸主國家在征服各地部族的過程中,利用遺留的原始“村社”組織形式,把“邑”和“里”改變成了奴役、榨取的單位。奴隸主貴族及其國家把一套奴役奴隸的辦法強加到了被征服的部族人民身上,使他們實質上成爲一種集體奴隸,他們和各種奴隸受到了相同的奴役和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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