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53年起,中国进入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南漳县委、县政府按照中央的总路线精神,迅速开展对农业、手工业和资产阶级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为了进一步巩固土改成果,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调动和保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善农民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状况,不断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避免在农村出现破产和产生两极分化,消灭剥削和贫困。同时保障国家对商品粮和工业原料的需求,推动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尽快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南漳县委、县政府按照省、市的部署,积极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在“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国家帮助”的原则指导下,把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农民个体私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经历了以工换工—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了农业生产的合作化。
农业生产互助组阶段。1952年3月,南漳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精神,结合南漳实际,制定了实行农业生产互助的十大政策,动员广大农民组织起来,开展互助合作。通过思想发动和典型引路,全县出现了以工换工为主的互助合作,其形式分为“临时季节性互助组”和“常年性互助组”两种。其中临时季节性互助组2662个,参加农户31624户,劳力61297个;常年性互助组75个,参加农户723户,劳力1405个。互助互利使农民逐步得到了实惠,农民从实践中看到了互助合作的好处,单干户逐步加入临时季节性互助组,临时季节性互助组转移到常年性互助组,到1954年底,全县临时季节性互助组发展到6792个,农户51993户,互助农民214486人;常年性互助发展到839个,农户9342户,互助农民44367人。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1953年3月,南漳在5个区、6个乡试办8个初级社。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积累经验,县委、县政府以四个方面为抓手:一是挑选精兵强将组织专门力量;二是培训骨干明确政策;三是干部到位分片包干;四是围绕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开展算账对比,调动群众参加初级社、发展农业生产的热情。在8个试点社中有6个社粮食增产、农民增收。6个社的粮棉油共增产18319.06公斤;合并稻场3个,取消小路田埂101条;新垦荒地0.93公顷,共增产粮食3100.9公斤,旱田改水田4.11公顷,增产2292.5公斤;兴修灌溉堰塘8口,养鱼2400尾,增加收入8万元;跑运输劳力150人增加收入120万元;修长渠投工增收209.95万元。还购买了耕牛和新式农具、喷雾器、喷粉器等生产工具。
1954年上半年,南漳试办初级农业合作社8个。随后发展到202个,入社农户占农户的5.19%。1955年10月以后,合作化步伐加快,全县共组织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697个,83.9%的农户入社。同年底开展小社并大社、初级社转高级社的合作化运动。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1956年1月23日,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南漳县发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步规划》。规定:一是适度控制高级社规模,每社入社农户控制在120户左右;二是建立高级社筹委会,由各筹委会具体负责组建高级社工作;三是通过筹委会组织,民主选举产生高级社社委会5—7人,并进行明确分工;四是民主制订经营管理和生产计划,民主通过分配比例、分配方法、财务、基建计划、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全县在3天内由384个初级社合并成96个高级社。经过一个月的发展,到2月底,全县初级社全部转为高级社,合并建成527个高级社,入社农民63300户,占全县总农户的80%,全县基本上实现了国家形式的农业合作化。
南漳县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将农民小生产所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艰难任务,促进了全县社会经济繁荣和生产力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根除了私有制经济在农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特别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严重的自然灾害的考验面前,农业互助合作社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抵御自然灾害,广大农民依靠合作社和国家的支援,仍然获得了增产增收。在这场运动中培育了一大批基层干部,进一步巩固了党在农村的基础政权。
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南漳于1955年冬开始,全面开展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早在1953年国家对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取缔私营粮行及私营花纱布行业,国营及供销合作商业通过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等形式控制私商,引导私商合法经营。
私营工商业。1956年初,全县有私营商业1423户,从业人员1718人。同年底共对1377户、1651人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占私营商业总户数的96.9%,其中直接过渡到国营企业的有104户、从业人员158人;组成公私合营企业的8个、175户、239人。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合作商店65个、623户、711人;合作小组81个、410户、477人;为国营及合作商业经销代销的63户、66人。
个体手工业。新中国成立后,南漳的手工业有金属加工、建材、纺织、粮食加工、油脂加工、木材加工、絮棉加工、工艺美术、酿酒、食品、卷烟、印刷、陶瓷、缝纫、编织、衡器、皮革、鞭炮、修理等20多个行业,1212户,从业人员3320人,遍布全县各地。均属于个体经济,自产自销。1951年7—10月,县政府用地粮(公粮)先后对部分手工业作坊给予扶持,对锅铧厂投资5000万元、农具厂投资700万元、榨油厂投资6600万元、砖瓦厂投资1300万元,总共投资13600万元,帮助它们发展生产。手工业作坊和手工业者生产镰刀等生产工具3044件、烧酒2217公斤、油4479公斤、饼715公斤、青砖75957块、布瓦13800口、铁锅41268口、犁铧81条。对城关、武镇手工业加工的布、线袜、宽幅条格布、小型农具和竹、木器实行订货,总产值达44635万元。
1953年至1956年对个体手工业采取“加工订货、收购包销、公私合营、组织合作社”的形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4年进入改造高潮时期,酿酒、副食、卷烟、造纸、印刷、陶瓷6大手工业,先后建成城关印刷社、副食社、县印刷厂、武镇豆腐社、印刷社、陶器社、巡检酒厂等。有县属工业企业2个,合作社6个,有职工、社员270人,工业总产值99.75万元(不含个体手工业),是1952年4.3万元(国营)的23.2倍。1956年工业总产值79.86万元,企业资金增长到10.15万元,首创利润6.44万元,中小型农具年产量15.19万件,比1952年增长了3—9倍。1956年底全县只剩下个体手工业者446人,手工业合作社占95%,较好地完成了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 粮食是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不同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粮食政策,给粮食购销工作注入了不同的内涵。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实行了自由购销和统购统销的粮食政策。
自由贸易时期。1949年至1952年,国民经济处于恢复时期,新的经济管理体制尚未建立,包括粮油在内的商品生产是自由开放状态。这一时期私商粮贩乘机哄抬物价,抢购粮食,囤积居奇,从中牟取暴利,扰乱市场。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巩固新生人民政权,1950年南漳成立了中国粮食公司武镇粮店,分别在武镇、城关设立营业门市部,开辟国营粮食商业市场;1951年正式成立南漳县人民政府粮食局;1952年10月,中国粮食公司武镇粮店及所属营业部并入粮食局,实行政企合一。县粮食部门继续稳定粮价,实行粮油经营计划,国合(即国营和合作经营)分工,粮食公司掌握重点,供销(即供销合作社)深入农村,点面、表里相依,逐步实行粮油经营计划。(www.xing528.com)
统购统销时期。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发布命令,在全国实行粮食计划收购、计划销售政策,国家把粮食的分配纳入计划轨道,执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1953年南漳粮食总产量17831万斤,征购原粮4576万斤,占总产量的25.7%.由于时间紧,工作不够认真细致,对农户余缺情况摸底不清,片面强调完成任务,加上有些地方因灾减产,结果出现少数农户卖了“过头粮”,形成了部分农民口粮不足。为解决口粮问题,县粮食部门从征购的粮食中返销到农村998万斤,保证了缺粮农民的粮食供应,解除了部分农民怀疑国家统购统销能否兑现的思想顾虑。为了稳定农民情绪,进一步完善统购统销政策,1955年国家颁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湖北省人委会根据“办法”精神,对粮食实行“三定”,即定产、订购、定销,一定三年不变。当年,全县耕地面积51407.7公顷,粮食收购面积77219.7公顷,按自然条件核定夏季产量为5810万斤,秋季产量为18988万斤,合计总产量为24798万斤。从核定总产量中扣除种子、口粮、饲料、机动粮合计16810万斤,余8539万斤,折合贸易粮6272万斤。
粮油供应。新中国成立前,南漳县山区大部分农民缺油吃,少数人吃核桃油、漆油和少量的菜油、芝麻油。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山区人民的生活,尤其是统购统销以后,采取了和粮食统销一样的办法,对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实行粮油补缺供应,供应的标准是每人每年3斤。在统购之后按人口留油,不足3斤的补到3斤,差多少补多少。1954年春,成立南漳县油脂公司,对食用油实行定量供应,城关、武镇两镇由公司负责经营,各区由供销合作社代理购销。
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村商业的主体,经济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完成了对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结束了多年来资本主义商业对农民的剥削,引导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
初期的供销合作社。1950年7月,南漳全县建立了巡检司农民合作社、城关镇文庙街消费合作社、西关工友合作社、峡口人民合作社、通城河人民合作社。在这5个合作社中,巡检、峡口、通城河合作社以供应农民生产、生活必需品为目的,价格比私商略低,保本经营。1951年7月28日,全县第一个由人民群众集资入股,自愿联合建立起来的基础合作社—第九区“薛家坪供销合作社”正式成立。随后8月至11月,全县成立了15个区(镇)供销合作社。县供销社举办了首届会计培训班,培训会计35名,作为骨干分配到各基础合作社担任财务管理工作。年底,全县共有合作经营机构30处,内含区合作社15个、消费社2个、分支机构12个、货栈1个。共有社员75900人、股金48922万元(折合新币48922元)。普遍建立了理事会和监事会,共选举理事121人、监事100人,合作社干部83人,从业人员124人。供销合作社出售工业品价格比国营商业低3%—5%,比私营商业低1%—2%,在县城和农村崭露头角,深受农民欢迎,群众称合作社是自己的社。
发展时期的供销合作社。1952年,随着土改后大生产运动的开展,人民购买力提高,购销业务逐步扩大,领导机构不断改革,业务机构逐步向基层延伸。4月,为解决山区人民及合作社资金不足的困难,南漳县合作社和合作货栈召开了首届经理、主任联席会议,决定凡有1000个社员以上,3个工作人员以上的乡(镇)设立分社,每股股金由11000元(折新币1.1元)提高到15000元(折新币1.5元),入股仍为1000元(折新币1元)。12月,正式成立“湖北省南漳县合作总社”,同时取消县合作科与合作货栈名称。武镇合作分栈改为“武镇合作办事处”。股金襄阳专署指示,县联合社主任应由县委副书记或县长、县委委员担任。县总社下设干部股、组导股、供应股、推销股、统计股、生产股6个股,共有干部68人。基础社也相应加强了领导,县委调各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副区长、区委委员15人任供销社主任,原任经理为副主任。县总社所属业务机构2个、消费社2个、区社15个、分销店43个、零售门市部20个、收购门市部14个,另附设铁、木、竹、轧花、榨坊、染坊、缝纫、织布、织袜、酱园、窑厂等生产加工企业73个。全县计有社员98899人,占农业人口305405人的32.38%。有股金122286万元(折新币122286元),从业总人数479人,固定工419人。
经过一年的整顿工作,供销合作社在初级市场上取得优势,获得稳步发展。到1953年底,县供销社总社所辖业务机构2个、基层社7个、分销店53个、零售门市部34个,从业总人数405人。供销合作机构和从业人员都比1952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1955年底,县供销社直属供应、推销、药材3个机构,基层社13个,分销店59个,零售网点115个,批发机构7个。在全系统正式实行采购和供应两条渠道经营,设收购门市部49个。全县计有116178人,股金209197元,从业672人,其中固定工656人。
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三大合作组织之一,是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起借贷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始终伴随着农业互助合作,得以共生共荣,扮演着帮贫济困的重要角色。
建立信用合作社。1952年,中国人民银行南漳县支行在沐浴乡、金厢乡试办信用合作社,社员145人,实交股金1577元。1953年建立以贫农成分社员为主的合作基金会,通过贫雇农成分社员每人2元入股的形式,可以因生产、生活的困难获得信用社的贷款帮助。1954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由点到面发展,到年底共建立了176个信用社,股金达1.5万元。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合作股金吸收中农成分社员筹股,扩大了贫农成分社员合作基金的份额。1955年,全县232个乡全部建立了信用合作社,股金总额10.1万元。合作基金会的出现,狠狠打击了高利贷行为,实现了以中农贫农入股为基础,以国家帮助为主导的农村信贷模式。
发挥信用社作用。为了发挥信用社组织的作用,县委农工部和银行联合成立整社办公室,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合并,将原来的232个乡社合并为50个大社。1956年3月,县委农工部下发《关于认真处理好信用合作社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指示》,要求在合并乡社的同时,加强信用社领导,配齐业务熟练的信用社干部。围绕发放贷款进行整社,发动积极分子,纯洁信用社干部队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合并,彻底清点账目,具体开展五查:即查清贷款账、存款账、股金账、收入账和支出账,合理发放贷款,解决好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1956年10月,县委农工部和人民银行先后两次发文,就农村金融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出今后少数应入未入的社员,坚持自愿入社,不准强迫命令,不层层布置任务,不强求户户入社;自愿多入者不加限制,不入社的农户不得歧视;对地主、富农分子要求入社成为正式社员的可以吸收入股,并不得限制。存款采取“存款自由、取款自愿”原则,负责五保:即保本、保息、保取、保密、保不扣款,吸收社员积极存款。贷款根据“存贷有偿,积极还贷”的原则,做好收、存、贷结合,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信用社资金主要靠组织存款,集聚农村闲散资金。主要业务是农村储蓄和农村集体存款两类。信用社组织的存款和自有资金除留日常备用款外,暂时多余部分转存银行随用随取,银行按规定付利息。1952年至1955年,信用社只办理农村个人储蓄。信用社建立初期,由于农村收入较低和无存款习惯、顾虑多,吸收存款数额甚微。1956年,信用社开始办理集体存款,1957年集体存款上升到48万元,占当年信用社存款的53%。1957年,城镇储蓄余额为38万元,比1952年的14万元净增24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存款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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