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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疆经略史》:设立行省、宣慰司和都元帅府等

时间:2023-10-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地方机构中,设有行省、宣慰司、都元帅府等建置。元朝在中央机构中设御史台,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在地方建置中有行御史台,统各道提刑按察司。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设使三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经历二员,知事二员,照磨兼架阁管勾一员。元朝在行省之下设路,路设总管府。元朝在边疆地区设置的行中书省主要有:岭北等处行中书省,简称岭北行省。辖和宁路总管府及称海宣慰司两行政区。

《中国边疆经略史》:设立行省、宣慰司和都元帅府等

在地方机构中,设有行省、宣慰司、都元帅府等建置。史书记载:元朝“在外者,则有行省,有行台,有宣慰司,有廉访司。其牧民者,则曰路,曰府,曰州,曰县”[1]。“元则有路、府、州、县四等。”[2]行省,即行中书省的简称,“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3]。元代行省在中统、至元年间设置,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曾称行尚书省。元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行省有:江浙等处行中书省、湖广等处行中书省、岭北等处行中书省、云南等处行中书省、辽阳等处行中书省。每省设丞相一员,平章二员,右丞一员,左丞一员,参和政事二员,郎中二员,员外郎二员,都事二员,掾史、蒙古必阇赤、回回令史、通事、知印、宣使,各省设员有差。各省属官有:检校所,充检校一员,书吏二人。照磨所,照磨一员。架阁库,管勾一员。理问所,理问二员,副理问二员,知事一员,提控案牍一员。都镇抚司,都镇抚一员,副都镇抚一员[4]

枢密院。元朝在中央机构中设枢密院,掌天下兵甲机密之务,在地方建置中则有行枢密院,“为一方一事而设”,“或与行省代设,事已则罢”[5]。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有岭北行枢密院,天历二年(1329年)置,设知院一员,同知二员,副枢一员,佥院二员,同佥一员,院判二员,经历一员,都事二员,蒙古必阇赤四人,掾史二人,怯里马赤一人,知印一人,宣使四人,“掌边庭军务,凡大小事宜,悉从裁决”[6]

肃政廉访司。元朝在中央机构中设御史台,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在地方建置中有行御史台,统各道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按察司改为肃政廉访司。设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道有山东辽东道、岭南广西道、海北广东道、海北海南道、福建闽海道、云南诸路道。每道设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两广、海南止二员,经历一员,知事一员,照磨兼管勾一员,书吏十六人,译史、通事各一人,奏差五人,典吏二人[7]

宣慰使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其次则止为元帅府。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品秩员数,各有差等。”[8]宣慰使司每司宣慰使三员,同知一员,副使一员,经历一员,都事一员,照磨兼架阁管勾一员。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设使三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经历二员,知事二员,照磨兼架阁管勾一员。宣慰使兼管军民万户府,每府设宣慰使三员,同知、副使各一员,经历一员,都事二员,照磨兼管勾一员。都元帅府,设都元帅二员,副元帅二员,经历、知事各一员。元帅府,设达鲁花赤一员,元帅一员,经历、知事各一员。宣抚司,每司设达鲁花赤一员,宣抚一员,同知、副使各二员,佥事一员,计议、经历、知事各一员,提控案牍架阁一员。安抚司,每司设达鲁花赤一员,安抚使一员,同知、副使、佥事务一员,经历、知事各一员。招讨司,每司设达鲁花赤一员,招讨使一员,经历一员。诸蛮夷长官司,“西南夷诸溪洞各置长官司”,设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参用其土人为之”[9]

元朝在行省之下设路,路设总管府。至元二十年(1283年),元朝官府规定,十万户以上为上路,十万户以下为下路。冲要地方,不及十万户也为上路。上路设达鲁花赤一员,总管一员,同知、治中、判官各一员。下路不置治中,同知如治中秩,其余设官同于上路。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上路置推官二员,下路置一员,专治刑狱。此外,还有经历一员,知事一员或二员,照磨兼承发架阁一员,司吏无定制,随事之繁简而定额数,译史、通事各一人。每路还设有儒学教授、蒙古教授、医学教授各一员,以及司狱司等机构。路下为府,设达鲁花赤一员,知府或府尹一员,同知一员,判官一员,推官一员,知事一员,提控案牍一员。府下为州,至元三年(1266年),元朝官府规定一万五千户以上为上州,六千户以上为中州,六千户以下为下州。至元二十年又规定,五万户以上为上州,三万户以上为中州,三万户以下为下州。上州,设达鲁花赤、州尹、同知、判官。中州,设达鲁花赤、知州、同知、判官。下州,设达鲁花赤、知州、同知、判官,兼捕盗事。参佐官员,上州有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中州有吏目、提控案牍各一员,下州有吏目一员或二员。州下设县,至元三年规定,六千户以上为上县,二千户以上为中县,二千户以下为下县。至元二十年规定,三万户以上为上县,一万户以上为中县,一万户以下为下县。上县设达鲁花赤一员,尹一员,丞一员,簿一员,尉一员,典史二员。中县不置丞,其余同上县。下县置官如中县,民少事简地区,以簿兼尉,后来又置尉,专主捕盗事,典史一员,巡检司,设巡检一员[10]

元朝边疆民族地方管理机构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较以往历代更为严密。岭北、辽阳、云南、湖广等省边远地区,“唐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之”[11],正是这种情况的真实记录。

元朝在边疆地区设置的行中书省主要有:

岭北等处行中书省,简称岭北行省。岭北地区,即蒙古本土及其以北地区。这里居住着蒙古牧民,以及从其他地区迁来的各族工匠、屯田户、戍军等。岭北行省设于大德十一年(1307年),初名和林等处行省,皇庆元年(1312年)更名岭北行省。辖和宁路总管府及称海宣慰司两行政区。和宁路总管府原名和林路总管府,治和林;称海宣慰司治称海城。管辖直属朝廷的城市居民、工局、屯田、仓廪和屯戍军队[12]

辽阳等处行中书省,简称辽阳行省,辖今东北广大地区,东到海,包括库页岛。该地区居住着汉、蒙古、契丹、女真、水达达、吉烈迷等族。辽阳行省设于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治辽阳路,下辖辽阳路、广宁府路、大宁路、东宁路、沈阳路、开元路、合兰府水达达等路以及咸平府8个行政区。

云南等处行中书省,简称云南行省;湖广等处行中书省,简称湖广行省,管辖西南边疆地区。这里居住着汉、蛮、苗、徭、僮等族。云南行省设于至元十一年(1274年),治中庆路,统威楚开南等路、武定路、普定路、仁德府等42个行政区。湖广行省至元十三年(1276年)设,治鄂州,辖南宁路、梧州路、浔州路等33个行政区。元朝在云南行省和湖广行省所辖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实行土官制度,设“诸蛮夷长官司”等,由少数民族首领任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官长,直隶于行省,从而巩固了对西南边疆的统治。

江浙等处行中书省,简称江浙行省,管辖东南沿海广大地区。这里居住着汉、越、高山等族。至元十三年(1276年),元朝置江淮行省,治扬州。二十一年(1284年),以地理民事不便,迁杭州。二十二年(1285年),割江北诸郡隶河南行省,更名江浙行省,统杭州路、湖州路、松江府等31个行政区。元朝还设置澎湖巡检司,具体管辖台湾和澎湖列岛地区。

西北地区,即今新疆天山南北广大地区。这里居住着汉、蒙古、畏兀儿等族。元朝曾在阿力麻里设行中书省和行枢密院,以朝中大臣行省、院事。还曾在这里设御史台[13]。至元十六年(1279年),元朝在南疆设立了斡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十七年(1280年),设“北庭都护府于畏兀境”[14]。二十三年(1286年),设立了别失八里和州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元贞元年(1295年),又设立了北庭都元帅府和曲先塔林都元帅府。

五代十国到元朝,由少数民族建立王朝并先后对峙的辽、西夏、金基本上位于我国西、北部边疆地区。这些王朝辖境内虽然也居住着汉族,但相当部分是少数民族。在这些封建王朝政权中,例如辽朝,有许多机构行使着管理边疆民族的职能,它们是我国古代边疆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辽朝等政权中的边疆管理机构,和中原地区由汉族地主阶级建立的封建王朝政权中的边疆管理机构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主要是具有鲜明的边疆游牧民族官制的特点。这在我国历代边疆管理机构中也有着显著的特征,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研究价值。

元朝实现了规模空前的全国大统一。元朝设置的中央和地方边疆管理机构,是我国汉、唐王朝边疆管理机构的继承和发展,尤其是设置宣政院管辖吐蕃地区,开了在中央政权中设置具体管理地方机构的先河,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元史》,卷八五,《百官志一》。(www.xing528.com)

[2] 《元史》,卷五八,《地理志一》。

[3] 《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

[4] 《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

[5] 《元史》,卷八六,《百官志二》。

[6] 《元史》,卷八六,《百官志二》。

[7] 《元史》,卷八六,《百官志二》。

[8] 《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

[9] 《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

[10] 以上参见《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

[11] 《元史》,卷五八,《地理志一》。

[12] 参见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7页。

[13] 参见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七册,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9页。

[14] 转引自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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