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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边疆治理探析-中国边疆经略史

时间:2023-10-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太祖以武力征服割据势力,收降各部头人,逐步实现南疆的统一,建立军政机构。明代在南方的屯田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屯田对开发南疆,促进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此外,明初又采取了一些开发南疆的措施。明代在南疆少数民族中出现了一批著名的诗人和学者,这与兴办教育是密切相关的。

明朝边疆治理探析-中国边疆经略史

明代南疆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广东等省地形复杂,自然条件差别甚大,民族众多。除居有汉族之外,还有苗、瑶、黎、僮(壮)、罗罗(彝)、白、么些(纳西)、窝泥(哈尼)、栗些(傈僳)、阿昌、百夷(傣)、普米、俅(独龙)、景颇、蒲人(包括今布朗和德昂)、卡瓦(佤)、攸乐(基诺)、拉祜、藏、蒙古、回、布衣、侗、水、仡佬、仫佬、毛难(毛南)、越、布朗、独龙等少数民族,他们的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元朝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了土官制度,各族各部头人世领其地,世领其民,拥有土兵,具有相当实力。元末,在各族人民反抗元朝暴政的同时,一些头人也力图结寨自保,割据一方。明太祖以武力征服割据势力,收降各部头人,逐步实现南疆的统一,建立军政机构。同时,又以怀柔政策,推行土司制度,稳定南疆,以便集中力量于北方。

(一)建立卫所、屯田和开发南疆的政策

明初以数十万军队平定南方各省后,为控制这些地区,镇压各部头人的反抗和人民的起义,将大部分军队留驻该地,在要冲地点建立军事卫所,隶属各省都司或行都司。在少数民族聚居的都司下,设都司土官,并将诸土司的土兵也纳入都司的管辖之下。都司和卫所的官员均由中央任命,土官可以世袭。为解决卫所兵员不足,招募当地汉族、少数民族入伍,收降元朝的驻军,将谪发、充军者编入卫所,又从各地籍选(抽丁)。未建州县地区的卫所,兼管军事和民政。如云南的金齿军民卫、澜沧军民卫、腾冲军民卫,贵州的普定军民卫、都匀军民卫、平越军民卫、清平卫、兴隆卫、龙里军民卫、毕节卫、赤水卫,四川的建昌卫、番宁卫、越巂卫、松潘军民卫等。

南疆地区大多山高路险,仅靠内地运粮,无法解决大批卫所军队的给养。因此,屯田在南疆势在必行。明代在南方的屯田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军屯即以卫所为单位,士兵“三分守城,七分屯田”,立屯堡,开垦屯种,由官方购买农具、耕牛等。耕种所获,作为军饷、储备和卫所官员的薪俸。民屯则由明廷从内地或人口稠密地区移民、招募、征丁或流放者到边疆开垦屯种。商屯是明代首创的,是由“开中”发展而来[1]。即明廷召盐商运粮到指定的地点,以换取国家专营盐场的“盐引”(提盐票据,一般大引400斤,小引200斤),商盐凭“盐引”提取盐后,可以自由贩卖,从中获利。后来盐商觉得长途运粮劳苦且获利不大,于是用金钱招募内地的贫苦农民,到边疆开垦屯种,以收获的粮食就地交纳,换取“盐引”,称为商屯。

屯田在南疆各省发展很快,至永乐时达到高潮。如云南的军屯、民屯、商屯遍及全省,屯种面积在150万亩以上,占当时登记在册的全省耕地面积的一半。明代到云南屯田的汉族有四五十万人(包括军屯29万),其他诸省也不在少数。

屯田对开发南疆,促进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此外,明初又采取了一些开发南疆的措施。

兴修水利。洪武四年,修治广西兴安灵渠;二十三年,明廷命景川侯曹震疏浚四川永宁宣慰司所辖水道;二十七年,凿通广西郁林州南北二江之间的20余里长渠;二十九年,复修兴安灵渠;西平侯沐英疏浚滇池,消除水患;云南宜良的汤池渠水利工程长达36里,是由1500名屯军士兵开凿的。这些水利工程不仅解决了水患,而且使屯户和少数民族的田地都得到了灌溉,故“军民利之”,“夷汉利之”。水车、水碓、水磨等也得到推广利用。

修筑道路,设置驿站。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朝统一云南后,招谕四川东川、乌蒙、乌撒、芒部诸酋长,“率土人随疆界远近,开筑道路,各广十丈,准古法,以六十里为一驿。符至奉行”[2]。次年,依耿忠建议,以其所辖松漠等处安抚司所属各长官司户口之数,“量其民力,岁令纳马置驿,而籍其民充驿夫,供徭役”[3]。洪武十七年,水西女土司奢香夫人自京师胜诉后,应太祖之要求,回贵州组织人力,“开偏桥、水东,以达乌蒙、乌撒及容山、草塘诸境,立龙场九驿”[4]。开辟了贵州与云南、四川的道路,便利了三省各族的交往,促进了贵州的发展。

兴办教育,开设学校。明代南疆也如内地一样陆续开办了学校,委派学官,设馆授徒,学习经史。“迄明,天下府、州、县、卫所,皆建儒学”,“盖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庠声序音,重规叠矩,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此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5]。明廷还令各地土司选派子弟到京师入监读书,“敕国子监官善训导之”[6]。边疆地区也同内地一样参加科举考试,故明代南疆许多少数民族子弟也题名金榜,中举登进士。如以云南回族为例,仅保山闪氏一族,有举人、贡生、进士21人;蒙自沙甸一村有13人;玉溪龙门附近三个回族村有11人。在壮、白等族中,进士、举人也不少。明代在南疆少数民族中出现了一批著名的诗人和学者,这与兴办教育是密切相关的。

(二)土司制度和土流合治

明朝在平定、收降南疆少数民族地区各部时,承认元朝授予各族首领的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官职,承认其辖区并保留其土兵。对元朝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府、州、县所设的土官,也基本上以原官授职,设立土府、土州、土县。土司、土官皆世袭,由中央颁发符印,确定其等级、品秩和俸禄,并规定了承袭、考核、缴纳贡赋、应征等制度。允许土司在辖区内仍然保留其传统的统治机构和权力。这一制度普遍推行于南疆的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和广东琼州(今海南省)等少数民族地区。明初至天顺时所设土司、土官如下:

云南,设宣慰司7、宣抚司3、安抚司3、长官司23、土知府10、土知州17、土知县6及其他土吏若干。

贵州,永乐十二年(1414年)建省后,由布政使司领宣慰司1、安抚司1、长官司52、“蛮夷长官”20;贵州都司领长官司12,另用土官15人。隆庆时,改贵州宣慰司为府,改普市千户所为安抚司,另增长官司2。

四川,设宣慰司1、宣抚司3、安抚司5、千户所8、招讨司1、长官司37、指挥使6,另用土官23人。

广西,设长官司3、土知府4、土知州32、土知县6、土巡检111人。

明朝规定,土司、土官承袭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本人事先应将承袭者呈报上司,造册四本,由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各存一本,另一本报送中央所属兵部或吏部备案。本人亡故后,应袭者请求袭职时,须经上司勘合,取得上司印结、本人宗支图及邻舍保结,送中央吏部或兵部,奏请皇帝批准,然后赐予信符诰文,方为合法。袭职后须习礼数月。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冒混或因承袭人不明而引起争端。土司、土官承袭,有子则长子继承,无子则孙、婿、妻、本家族、女及外戚均可承袭,故明代有不少女土司、土官,如水西宣慰奢香、建昌知府师克、武定知府商胜、东川知府胜古、乌撒知府实卜以及明末石砫土司秦良玉等,均名震一时。土司、土官也可以由本地乡老推荐。明廷规定,年15岁以上者方可袭职,如承袭者年幼,可由其叔伯等长辈“借职”管理本地,或由本家族人代理,或由协同流官管事,俟应袭者成年后,归政于本人。

土司必须定期向明廷朝贡,以此表明与明廷的臣属关系,明廷回报以丰厚的赏赐。各地土司朝贡分一年一贡、二年一贡或三年一贡。贡使人数只许五六十人,多不过百人。限每年十二月底前到京,按期到达者给全赏,逾期者给半赏。(www.xing528.com)

土府、土州、土县及其他土吏以三年为一考,土官本衙门将土官、土吏之事迹验实后申报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考核。政绩平常者,复原职;称职者,加赏复原职;不称职者,降一级另于缺官衙门补用。六年再考,九年赴京候黜陟。如犯有贪污、害民、劫夺、仇杀且事迹显著者,由按察司究治。

土司的土兵听从中央和都司的调发,作战有功者,按军功给赏,但给赏官至三级为止,或厚赏不升。

在平坝和交通便利的地区,长期以来汉族和少数民族杂居,汉族人口不断增加,生产水平较高,已向地主经济发展。明朝在这些地方设了府、州、县。其中有的与内地州县一样,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员(流官)统治。另有一些地区因存在着世代统治该地的土官,如全部设流官统治,经常发生土官闹事或民族反抗,达不到预期效果。明廷便利用这些世袭土官,进行“土流合治”或“土流参治”。在土官势力较强的地方,以土官为主,担任正职,另由中央派流官任副职佐之,也起监督作用;在土官势力较弱的地方,由中央派流官任正职,任命原有土官任同知、通判等副职。土官无论正副皆世袭,流官与一般州县一样,任职有期限。明朝在广西、云南的内地和广东、四川、贵州的部分地区就实行这种统治办法。

在土流合治的府、州、县,贯彻了与内地相同的赋税制度。明廷根据该地区户口、人丁和田地的多寡,直接征收田赋、课税和派差役。土官所拥有的庄园也被列入国家规定的“民田”之中,承担着国家的赋税。同时,明廷又在土官的辖区内建立军事卫所,派进大量的军屯和民屯户。明初,对这些地区在赋税上还比较宽松,“蛮方僻远,来纳租税,是能遵声教矣。逋负之故,必由水旱之灾,宜行益蠲免。自今定其数以为常,从宽减焉”[7]。后来,由于土官辖地不断被卫所占取,故不断发生纠纷。

(三)改土归流

明朝推行的土司制度对瓦解元朝的统治,争取边远地区各部头人的归附,稳定南疆和加强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曾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明朝中央集权的加强,土司制度的弊端和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了。明朝对南疆的开发及汉族大量进入这些地区,促使那里的地主经济发展起来,而在土司制度下,奴隶制和封建领主制严重地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土司有意保留落后的制度和习俗,抵制汉族文化的影响;土司拥有土兵,又领土,管民,往往形成与外部隔绝的割据势力,与中央相对抗或发动叛乱;土司之间为争夺领地互相兼并,不断发生仇杀;土司往往因争夺承袭权而发生内讧。土司和明廷的双重剥削、压迫和无休止的征发,引起各族人民反土司、反明朝的斗争。这些弊端和矛盾,使土司制度失去明初招抚、安定边疆和加强明朝统治的作用。于是明朝在一些矛盾比较突出的土司统治区开始实行改土归流。

永乐时,思州、思南二宣慰因争地仇杀,又拒绝明朝的禁令,明廷派兵平息后,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派流官统治,贵州最大土司田氏被废。宣德初,贵州永从蛮夷长官李瑛卒后,无人继嗣,改设流官。嘉靖时芒部军民府因争夺承袭权被改土归流。嘉靖末广西龙州土知州与副使仇杀被改土归流。万历年间平定播州土司杨应龙叛乱后,在该地设遵义、平越二府,分隶四川、贵州省,改土归流。也有因当地群众要求而改土归流的,如弘治年间贵州金容金达长官司何伦父子被明朝论罪处死,应民众之请改设流官。云南省的鹤庆寻甸、广西、武定、顺宁等府,也先后以各种原因被改土归流,土州、土县被改土归流者也不少。明朝有时也采取使土官流官化,选派一些土官到中央或其他地方担任流官,成为改土归流的一种形式,如云南安宁土知州董赐、景东府土经历杨大用等就被任命为流官。

改土归流的主要内容是改土司为府、州、县,由中央派官员治理,或废除府、州、县中的土官,全部由流官统治,同时丈量土地、额定赋税、设兵防守等。改土归流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制,但明朝的改土归流只是开始,也是不彻底的。

[1] “开中”,明廷颁布三盐法之一种,又称“中盐”。中盐例规定,商人运粮入仓,凭引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下文“盐引”例即仿此而来。

[2] 《续文献通考》,卷二四一,《四裔五》。

[3] 《明史》,卷三一一,《四川土司一》。

[4] 《贵州通志》,《土司志二》。

[5]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6] 《明史》,卷三一二,《四川土司二》。

[7] 《明史》,卷三一六,《贵州土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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