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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必由之路

时间:2023-10-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大生态文明思想教育在教育体制中的权重。要使环境法律教育能够真正有效,第一,必须严格执法,坚决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因为生态法权人格的养成往往离不开各种环境法的贯彻实施。一个人因违犯环境法而受到法律制裁,该人在接受制裁过程中因受到切身教训,大都会在以后的生活中引以为戒。

西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必由之路

思想教育具有先导性和基础性作用,知识的获得和逐渐积累,是改变农民落后生态意识的基础。生态素养的培养应开展生态法律教育、生态伦理教育和生态心理教育。

(一)通过生态法律教育培养生态法权素养

生态法律教育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要向当代公民进行各类法律制度的教育,促使人们了解和熟知各种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二是要向当代公民进行环境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教育,使其清醒认识自己享有的生态权利和理应承担的生态责任。生态法律教育内容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也是通过外在强制力量来具体实施的。但是,法律制度所要约束的对象是具有各种欲求、情感和观念的能动的人,如果被约束对象不熟悉、不了解相关的法律制度,自然难以形成遵守这些法律制度的自我约束意识,就会减弱这些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

加大生态文明思想教育在教育体制中的权重。客观条件合适时,国家应制定出台《生态文明教育法》,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应的生态文明教育条例等配套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教育内容以及政府在教育中的职责权限。国家要构建全面系统的生态教育体系,进一步增加基础教育中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知识,完善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的生态文明教育体系,让“生态文明教育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成为一种常态,环保知识和法规常识的教育,从小抓起,从娃娃开始,使他们从小就树立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知情者和践行者。

强化生态法律教育,必须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进行环境法教育时要树立大环境法制观念,要认识到环境法律制度是一个包含宪法民法刑法、环境基本法和各类具体的环境保护法以及条例、规章制度等在内的有机整体。在实施环境法制教育时,我们一定要确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总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思想,使受教育者意识到保护环境已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他各类环境保护法和各类规章制度,要根据受教育者的具体职业、身份、文化程度等,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教育。另一方面,除了对公民进行法定的生态权利和义务教育外,还应激发人们的法权主体意识,使人们在享受生态权利的同时,自觉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强化生态法律教育,还需有差别对待。由于人们的身份、地位、年龄、性别各不相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不一样,我们在进行法定的生态权利和义务教育时,应该针对一些特殊人群进行教育,如富有决策权力的领导干部、有实力承担大型项目的企业家,因为他们的决策行为往往对生态环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并不是说,其他人就不享有生态权利,不需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了。恰好相反,生态环境事关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生态法律教育理应让每一个人都意识到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www.xing528.com)

要使环境法律教育能够真正有效,第一,必须严格执法,坚决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因为生态法权人格的养成往往离不开各种环境法的贯彻实施。一个人因违犯环境法而受到法律制裁,该人在接受制裁过程中因受到切身教训,大都会在以后的生活中引以为戒。相反,一个人因违犯环境法却并未受到法律制裁或者所受到的制裁过轻,其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他因为破坏环境法所付出的成本,他就更不会把环境法当成一回事。第二,推行生态补偿制。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采用该制度。它要求通过占有和享受更多的生态资源而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在经济上对生态资源遭受到发达国家和地区侵占乃至剥夺的落后国家、地区做出生态补偿,要求他们承担更多的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例如,一条河流中上游地区的人群在享受生态资源时,必须给予下游地区的人群生态补偿。第三,增强普通民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权利。不论任何人,只要意识到生态环境是自己理应享有的一种法权,都会积极主动捍卫自己的这种法权,换句话说,都会自觉维护原本属于他自己的生态资源财产。但是,当一个社会公共权力过分扩张时,普通民众维护自己合法生态权利的力量就会变得微弱,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尽量扩大普通民众保护自己的生态权利的权力。

(二)通过生态伦理教育培养生态道德素养

生态伦理教育与其他伦理教育在形式上是一样的,都是通过外在的社会舆论和内心自觉等“软性”的形式而不是通过法律强制手段来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生态伦理教育的根本目的是让人自觉地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的是表面上不直接是自己的私人财富而是所有人的保护公共生态环境的责任。制度安排能够使人成为生态环境的权利主体,并自觉使人们捍卫自己的合法生态权利,并且在法律强制的形式下保护表面上不属于自己的公共的生态环境。

生态伦理教育包含低级和高级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功利主义伦理学说的功利层次。道德教育在这个层次的实际效力与法律的强制效力还不能从根本上截然分离。法律的强制会迫使人们不敢做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因为人们意识到自己一旦违反法律,就会遭到法律的惩罚,这种惩罚是一种对自己利益的损害。在功利层次上,人会不断地运用理性来权衡和计算自己的行为。例如,某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破坏生态环境而必须缴纳巨额罚金,它就会考虑采用更清洁、更安全、对生态环境破坏最少的方式来进行生产。反过来如果该家企业在法律或经济上不受到应有的惩罚,该企业往往在利益驱动下会采取破坏生态环境的经济活动。第二层次是伦理学中的道义论所说的超功利性的生态伦理教育。其教育的根本目标是要教育人们自觉保护公共生态环境,乃至保护不属于自己私人财产的公共生态环境,是一种崇高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这个超功利的生态道德层次在许多人心目中还十分空洞,甚至有人认为这个层次不可能存在。但是,我们却普遍认为,这一层次的生态道德教育的确对一般的生态道德教育起到了定向和引导作用,即使个人在自觉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责任时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认为自己这样做是值得的。因为这样做,他才真正赢得了道德上的崇高,成全了自己的道德人格,才值得人们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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