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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继民学术文集:人的双重品格与关系人/个体人

时间:2023-10-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用“关系人/个体人”这一对范畴,来思考作为中国哲学主体结构的儒道两家思想中所内蕴的“秩序与自由”有效且逻辑周延的话[2],可以认定的是:从孔子发端的儒家学说的所有理论形态都是从“关系人”即“仁”这一逻辑前提出发的,从老子发端的道家学说的所有理论追求都是从“个体人”即“德”这一逻辑前提出发的。

安继民学术文集:人的双重品格与关系人/个体人

人类这种特异的存在是双重性的:既是个体人又是关系人。他们不仅以个体人的方式生老病死喜怒哀乐吃喝拉撒,而且以关系人的方式理论上和所有其他人类个体组成丰富复杂的社会关系,并以这种方式来满足自己的吃穿住行用,解决自己的生老病死思等问题。既然人类具有大同小异的存在(不管它是否“先于本质”)、需要及其满足的问题,各大文明对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相互之间便总会有一些或大或小的共同点和区别性。

西方人认为:每个人都以某种外在方式统合在一起,他们是可以集合的个体人并通过契约或神圣的方式,构成机械决定论的或宗教神学的世界观,为此,他们必须在文化形态之最上端预设一个操作这架大机器,从而决定着每个人命运的神圣上帝。

中国人则认为“天地之大德曰生”“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中国人这种文化形态的基本特点是直接从“有”出发,本质上是儒家乃至法家秩序观的逻辑起点。而老子式“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之类玄学问题,在生活世界中,人非不得已便了无兴趣。我们每个人,虽以个体人的方式生活于天地之间,但根据“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的生生不息、大化流行理解,逐渐认定了一种有机联系性质的天人合一世界观人生观,从而使每个人都自然、天然地置身于自我的关系网络结构中心。这样,中国文化形态中的个体人,就总是以关系人为背景、为底色。

如果用“关系人/个体人”这一对范畴,来思考作为中国哲学主体结构的儒道两家思想中所内蕴的“秩序与自由”有效且逻辑周延的话[2],可以认定的是:从孔子发端的儒家学说的所有理论形态都是从“关系人”即“仁”这一逻辑前提出发的,从老子发端的道家学说的所有理论追求都是从“个体人”即“德”这一逻辑前提出发的。

存在主义法学家迈霍费尔对此思考道:“在个人的存在模式中,人把‘物的世界’和‘他人的世界’与他自己联系起来。在这个世界的构成中,个人把他人和自己联系起来,他人,无论如何,不仅是个人自我展示的手段,而且也是他人自身的目的。与这种作为自身中的目的的人们相对应,便产生了‘私人自治’。这种私人自治的自主权在契约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在社会存在的模式中,唯一的非重复的不可比较的‘我’接受可以比较的、结构上相似的‘定位’。其中,自我被放到一定的身份和地位上发展到‘成为角色’。在‘成为角色’中,人超越了‘成为自身’的限度并使自己从属于自然和文化的他治的法律秩序。(www.xing528.com)

“在‘成为角色’中,存在两种基本的关系,第一种是不平等的关系,第二种是平等的关系。这种区分对于法律正义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从第一种关系中产生了‘分配的正义’。分配的正义给予每个人他自己的东西,这种东西不同于他人的存在,是一种不平等性。从第二种关系中产生了‘交换的正义’,交换的正义也给予每个人他自己的东西,但是这种东西是与他人相同的,是一种平等性。这种‘成为角色’的两种基本关系可以称之为‘制度的自然法’。在制度的自然法中,那种在‘存在与意义的一致性’中被预先指定的社会存在便得到了确立,并且在这两种法律关系中表现自己。”[3]

法学的立法成果是法律,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在行为规范的意义上,法学和伦理学并无二致。于此我们可以说,不管中国的法家和儒家在公共的话语平台上如何扞格不入,礼与法,作为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都是行为规范,儒、法两家作为社会规范的制定者、社会秩序的追求者,都以秩序为重,以秩序的价值为优先。对于哈贝马斯而言,没有主体间性就没有规则;对于孔夫子而言,没有关系人就没有儒家的名教和礼教。

在先秦乃至整个中国传统中,表述秩序观念的字是“治”,区分治/乱的标准是有道还是无道。有道即有序即治,无道即失序即乱。治乱兴衰的历史现象中,从来都是以治为兴,以乱为衰。在中国人的价值位序中,衰乱总是暂时的,即便事实上分崩离析得很久,价值上它永远得不到人们的普遍肯定,这就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大一统观念。大一统就是崇尚天下统一。“乱世人不如治世狗”的民谚反映的正是“乱”往往联系着“战”即所谓战乱。中国人不仅追求政治上的统一,而且倾向于思想上的统一。因为在传统社会,“治/乱”是最为基本的分析模式(赵汀阳),人心即思想是否统一,直接关联着政治上能否统一。此即所谓“得人心者得天下”。

难道主张个体自由的道家主张分裂吗? 道家不反对统一,道家反对的是人为的强制性规范的统一,主张自然的契约性的统一即所谓“有德司契”(《老子》第79 章)。尽管这种思想观念由于农耕条件下商业的欠发达未曾得以高度发展,道家思想家仍然坚持人为强制的非人性,主张人性的自由性和天然本真,此即道家求道的真谛。道家并不反对“治”而主张“无为而治”。无为而治有“君无为”和“民自然”两个向度,并成为历史上的“文景”“贞观”“康乾”等盛世的必要条件。以法家郡县制保障体制上的政令畅通,以儒家宗亲和道家姻亲的家/乡性自然封建性来扩张地方自治性,这是两种“臣有为”的形式。这两种形式在中国历史上,成为社会结构平衡和历史动态平衡的基本保障,并从而构成中国历史形态的治乱兴衰循环之道。在此循环中,迈霍费尔分配不平等关系得以校正,并在新境遇中重新展开自己的正义之道,即所谓正当性、适宜性(黄玉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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