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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中的现实困境解析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在实际运行中,学术委员会实质上是被剥夺了决策权,仅负责学术事务的咨询、评议,而少有实际的决策权。可见,大多数高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是不定期的且次数不多,是被动履行职权。《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30所案例高校都明确设立秘书处或办公室,分三种方式:一是独立设置;二是挂靠在学校某个职能部门;三是将秘书处职能纳入某一行政管理部门。

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中的现实困境解析

2015年9月至11月,笔者对全国50所高校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并结合30所案例高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发现当前学术委员会运行中突出存在七方面问题:

(一)定位与功能虽然较为明确,但“决策”功能模糊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规程》,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30所案例高校中,有1所高校直接将学术委员会定位为“是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有13所高校(占43.3%)对学术委员会职能的虽定位为“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但对学术委员会职能的表述一般笼统为“学术委员会负责决策、审议、咨询学校学术事务,具体工作职责如下……”在具体职权中只是明确学术审议(评议)、仲裁、咨询的事项,而没有明确“审定、评定、决策”的事项,使得学术委员会在实际运行中决策职能明显薄弱。可见,在实际运行中,学术委员会实质上是被剥夺了决策权,仅负责学术事务的咨询、评议,而少有实际的决策权。

(二)委员结构不合理,青年教师、学生参与不足

在实际运行中,各校虽都按照《规程》要求限定了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比例,但对委员的资格,有11所高校(占36.7%)在委员的条件中明确规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另有一些的高校虽不明确要求是“教授”,但规定“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或“不同学科、专业中有代表性的学术带头人”;更有部分高校在委员组成中表述“45岁及以下(个别高校表述为40岁及以下)青年教师应有一定比例”,但同时在委员任职资格条件中明确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成为一纸空文。《嘉兴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四条明确规定:“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逐步提高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的教授和青年教师所占的比例。”只有北京交通大学、安徽大学、东北林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等4所高校对青年教师代表做出了明确比例或名额的规定。可见,委员组成依然以教授为主,青年教师一般难以入选为委员。30所案例高校中只有2所(占6.7%)华中师范大学暨南大学特设了列席学生委员席位,规定“学生委员任期1年不连任”;华中师范大学明确“学生委员采取席位制,其中,本科生2人,硕士研究生2人、博士研究生1人”,“学生委员列席校学术委员会,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运行机制尚不完善,独立性不突出

从章程文本来看,30所案例高校中有25所(占83.3%)执行《规程》要求“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华中师范大学还明确规定“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第四个星期一召开”。甘肃农业大学规定“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全体会议”,只有2所高校没有明确规定每年的例会次数。可见,大多数高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是不定期的且次数不多,是被动履行职权。《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30所案例高校都明确设立秘书处或办公室,分三种方式:一是独立设置;二是挂靠在学校某个职能部门;三是将秘书处职能纳入某一行政管理部门。但据统计,后两种方式占比73.3%,多挂靠在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科研部门(科研处、科技处、科研院、社科处)、研究生院等。个别高校虽有规定设立秘书处或办公室,但不明确是独立设置。由于没有独立的、实体性的办事机构,就无法正常处理日常事务,也就进一步虚化了学术委员会的职权。

(四)委员产生机制尚不规范,民主机制尚不健全

《规程》要求“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而产生候选人”,经民主选举等程序而确定,从而使委员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但经对30案例所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梳理,笔者发现,对委员的产生有三种方式:一是完全的院系民主推荐,此类高校有19所占63.3%;二是民主推荐与校长直聘相结合,此类高校8所占26.7%;三是没有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委员如何推荐、是否通过民主选举(占10%)。《东北林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四条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实行席位制,由教学科研单位席位、院士和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席位、当然委员席位构成。教学科研单位席位委员由教授委员会主任担任……院士和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席位委员由符合条件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担任……当然委员席位委员由优秀青年教授代表、具备二级教授(含二级)以上资格的教学科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代表、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担任。”显然,其委员产生的程序指定多于民主、教科研资格多于教师认同。

(五)与校内其他学术组织职能交叉,职权关系不清晰

各校根据《规程》都下设了专门委员会,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按学术事务分设教学、学科、科研、师资、学位评定等;二是按学科门类及工作职能设立,形成人文社科、理工、医学等类型的专门委员会;三是按学科学部分设专门委员会的同时,又按学术事务分设专门委员会。另外,也有部分学校在设立各专门委员会的同时依然设有多个学术组织,如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研委员会、图书情报委员会等。这些学术组织按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与这些学术组织互为并行关系,甚至有1所高校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兼任其他学术组织的成员”,这就造成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与其他学术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清、职能交叉,使得学术委员会“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的性质并不能得到有效体现。

(六)委员履职能力有差异,依然存在学术霸权与学术不公现象(www.xing528.com)

目前高校对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的普遍做法是:院士是当然委员,然后学校按各学院教授数量比例确定委员名额,由各院(系)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进行民主推荐;也有个别高校留有一定名额由校长直聘;个别高校采用院(系)推荐、各专门委员会推荐、校长推荐三种方式。这种名额分配方法就导致个别小学院、小学科甚至只有一名委员。来自全校不同学院、不同学科的几十名委员行使着学术决策权,大学院控制小学院、个别“学术权威”操纵决策、“杂家评专家”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着。30所案例高校中,有1所(占3.3%)高校还没有建立复议制度,有3所(10%)还没有规定回避制度,回避制度、复议制度的空缺,也易导致学术不公。

(七)学术治理结构上权力重心偏上,有效监督不足

从抽取的样本文本中我们可以发现,一方面,对于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的选拔基本集中于教授、研究员或者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普通教师一般无法进入,且委员席位就固定在十几至二十几人之间,显然无法消化和代表庞大的师资群体;而另一方面,这寥寥几十人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却要负责校内各项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其所作决定和提案是否能够符合和满足整个师生群体的利益和要求,这一点也还存在疑问。学术权力被教授群体牢牢掌握,整个权力重心也处于上层位,缺乏充分的代表性。同时,由于学术委员会章程较为笼统和粗糙,对委员的遴选、应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缺乏明确的表述,规范的监督机制不全,普通师生也无法通过章程来实现其对学术事务的知情权,学术决策过程无法做到透明化和公开化,更无从谈监督权了。一方面学术权力重心偏上,另一方面有效监督缺乏,再加上这些教授多数具有行政职务,使得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杂糅在一起,从而使得学术民主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民主”和“程序上的正义”了。

可见,目前高校学术委员会虽然得到了建立,但其运行机制尚需完善、实际效能有待提升。2015年9月至11月,笔者对全国50所高校进行了问卷调查,受访的这50所高校中,有43所高校已按教育部《规程》要求重新制定了“学术委员会章程”,7所高校正在制定。调查发出问卷1 000份,回收有效问卷710份,其中,按职称分类为:正高234人、副高330人、中级职称94人、其他52人;按工作分类为:教师383人、行政管理干部187人、教学与管理双肩挑人员140人。调查显示,有8.3%的受访者认为“学术委员会章程”得到了很好实施、80.9%的受访者认为实施得较好、10.7%的受访者认为“只是文本形式,没有真正得到实施”;11.6%的受访者认为“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得到有效保障”,76.2%的受访者认为“学术权力有一定保障,但学术委员会意见最后需要经过学校同意”,12.2%的受访者认为“学术权力没有保障,学术委员会只是一个走程序的议事机构,最后还是由学校做决定”;31%的受访者认为“学术委员会在校内治理中作用明显”,47%的受访者认为“有作用但不明显”,22%的受访者认为“没有作用”。可见,学术委员会在实际运行中并未能真正诠释《高等教育法》和《规程》关于其“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规定,在一些高校甚至还是徒有形式。[6]

【注释】

[1]王琳.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困境及改善路径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5:30-31.

[2]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解读[EB/OL].https://baike.sogou.com/v75843817.htm?from Title.2018-11-9.

[3]张倩.英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及其启示[J].当代教育科学,2010(1):46-48.

[4]李红伟,石卫林.大学章程关于学术权力制约机制的规定——基于美、英、德三国大学章程的文本比较[J].高等教育研究,2013(7):35-38.

[5]COURT M.Talking Back to New Public Management Versions of Accountability in Education:A Co-Principalship's Practices of Mutual Responsibility[J].Educational Management Administration,2004(2):171-194.

[6]魏小琳.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的有效性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16(19):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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