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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研究中未确证的主体责任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问责主体是整个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得以实施的灵魂,没有问责主体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将是黯然失色的,没有效果的。2014年教育部出台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明确指出要求高校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但从目前的调查与访谈来看,大学学术场域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同体问责尚不明确,各主体间的职责范围较为模糊,容易出现互相推诿、权力集中、缺乏监督的乱象。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研究中未确证的主体责任

问责主体是整个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得以实施的灵魂,没有问责主体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将是黯然失色的,没有效果的。从上述的现状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受访者对出现了学术不端行为,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以及对什么是学术不端行为问责都不是很了解,足以证明现有大学学术场域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问责主体缺位现象较为严重,主体的职责未得到应有的落实。

1.学术委员会角色边缘化

本处为何首先提及了学术委员会,主要是因为从各高校制定的有关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文本中提及最多的问责主体也是学术委员会。而且2016年教育部出台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规定了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2014年教育部出台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明确指出要求高校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可以说,无论是校学术委员会还是二级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不端行为治理过程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但通过问卷调查与深入访谈我们发现,学术委员会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中的角色边缘化现象较为严重,未能发挥其应有的职责。目前而言,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应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强化了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各高校内部也组建了学术委员会,但其履行职责的效果欠佳。从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实施来看,学术委员会下设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调查小组组长一般是行政人员,且最终处分决定大多由校长办公室下达。这样,行政权力容易渗入学术权力中,干涉学术场域中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通过笔者的深入访谈发现,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确实存在问题,其独立行使学术事务的权力受到阻碍。

网上有位教师是这样陈述的:

“作为高校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我认为学术委员会是个虚位,与行政权力有着撕扯不清的关系,并不能独立发挥作用,大多学术上的事务需要听命于校领导的行政权力安排。某种程度来讲,可能我讲得有点夸张,学术委员会在有的高校成为摆设。在出现学术不端举报时,学术委员会不能独立启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要听学校领导的意见,这种现象较为常见。大家所见的是,高校偶尔会对涉及学术不端的普通教师进行‘严肃’处理,而对涉及院士、学校领导的学术不端举报,却能拖就拖,鲜有处理。”

另外一位有着高校基层管理经验的教师说

“我是××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同时兼职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性工作,我们院原来没有组建学术委员会,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后,才成立了院学术委员会,具有行政职务的领导比例占据较多、成员的学科分布也不是很均匀,容易出现学术集权现象。而出现个奇怪的现象,学院教师对学术委员会这一学术组织没有什么概念,他们觉得处理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都是学院的那几位教授在‘把持’,学术委员会也不会发挥太大的作用,并不能代表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利益,集权现象仍有存在。在涉及学术事务的处理如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时,通常是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初步审议,审议后将结果上报校学术委员会。但由于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主要集中于某个学科,其他学科的成员比例失衡,涉及学科专业判断会出现偏差,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认定等环节势必会存在武断、集权等不公正现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裁决自然会出现问题。”[2]

从上述的问卷现状调查和深度访谈我们可以得知,高校虽然表面上承认了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大学学术场域中的学术不端行为,但实践中,学术委员会的角色边缘化现象较为严重,未能释放其应有的学术独立裁决与公正审判功能。学术权力行政化、学术权力集中化,已使学术委员会失去了其独立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功能,造成学术委员会难以发挥其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效力的困境。学术委员会是大学学术场域中最为重要的学术裁决组织,无论是校级学术委员会还是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若不能明晰其角色职责、不能实现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问责主体间的相互监督与制衡,很容易出现问责不力的困境。

另外,笔者通过对高校制度文本的考查分析发现,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学术不端行为案件大多是实名举报,对于网络举报、匿名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尚未形成明确的处理规定。而且被动问责、不作为问责的情况较为常见,未能对本校教师和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定期检查,缺乏主动调查与审查的意识,对其自身的角色认知、角色使命理解存在偏差,加之行政权力的介入,导致其角色职责模糊,出现上述访谈中“能拖就拖、消极处理”的现象,以致其角色逐渐边缘化。

2.同体问责主体之间缺乏相互的监督

学位委员会是对研究生的学位进行评定的学术组织机构,有权对研究生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施以问责,学术制度制定者如研究生院、人事处、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以及国家、省级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都是配合学术委员会制定有关学术惩处、学术奖励、学术评价等制度的主要机构,共同参与本校的学术治理,形成以学术委员会为领导的各学术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同体问责合作监督机构,共同治理教师和研究生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但从目前的调查与访谈来看,大学学术场域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同体问责尚不明确,各主体间的职责范围较为模糊,容易出现互相推诿、权力集中、缺乏监督的乱象。孟德斯鸠曾说,权力一旦集中于某个部门或某一群体中就会滋生腐败。[3]

某重点高校人事处师资管理科的教师说:

“学术不端是很敏感的话题,对于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都交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评定,我们人事处一般不会介入,涉及降职、撤职等职称处分的,由学校下达函件,我们听从学校的命令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4](www.xing528.com)

某高校社会科学处的教师说:

“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与我们社科处无关,主要看学校相关部门对此问题的认定,主要看文件的规定,文件上怎样规定的学校就会怎样执行,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学校若需要我们社会科学处提供相应材料,我们会配合提供教师在职期间的科研成果,以便学校进行事实审查,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最终审议。”[5]

通过以上访谈以及对多所“985”高校的制度文本分析发现,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问责主体较为单一,校学术委员会(或下设的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最终的处理结果也是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交由校长办公会执行,研究生院、人事处、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等相关部门只是配合、服从调查或是这些单一部门将初步调查的结果呈给学术委员会定夺,而很少对其审定的结果提出质疑或否定,缺乏对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的程序性监督,容易滋生学术权力独大或学术权力不作为的治理乱象。缺少专业同体问责主体间的互动与监督,会存在学术委员会依据自身利益考量来酌情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或出现对教师的处理过轻、对学生的处理过重的现象。各问责主体不知道自己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职责,抑或采取逃避责任的方式,这样问责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效力。

3.异体问责主体缺位现象严重

异体问责是行政问责领域中彰显问责公平与效率的一种有效问责方式,也是为了规避同体问责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复杂关系局面。从行政问责的角度来看,异体问责是指除行政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对行政场域中的工作人员的失职或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责任监督,并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一种民主问责方式,更具说服力与真实性。然而,通过问卷调查与深入访谈我们并未发现明确的学术不端行为异体问责主体,缺乏异体问责主体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监督与必要的介入。

通过对部分高校有关学术不端行为惩处文本内容的分析,我们发现:大部分高校没有规定异体问责的具体事项,直接由学术委员会或研究生院审定后交由校办执行。

“……接到举报5个工作日内,学术道德委员会与被举报人所属二级单位负责人协商,决定是否实施调查。如决定对举报情况实施调查,则成立调查小组。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成立后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面谈,在规定期限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做出书面报告……”[6]

“研究生院对有关培养单位、举报人(投诉人)、被举报人(被投诉人)、导师等进行初步调查;经初步调查属实者,研究生院将有关材料提交学校学术规范督察委员会(隶属于校学术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对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学术道德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做出评判,并提出书面意见和处理建议,最后交由校长办公会执行。”[7]

一位研究生处培养办的教师是这样说的:

“从自检的角度来说,研究生处会利用中国知网(CNKI)学位论文的检测软件来检测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发现学术不端会通知学生所在的学院要求对论文进行整改;至于研究生平时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并没有进行定期审查,研究生自行按照学校制定的学术规范以及期刊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规范写作与投稿。从他人举报的角度来说,研究生处负责接受举报人提供实名举报事实材料的初审,随后上报至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但目前为止,学校还未接到举报人对本校研究生学术论文等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缺乏这方面的问责经验。”[8]

从上述知名高校制定的有关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制度文本摘编以及访谈中,可以发现该校对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实施过于单一、随意,有的偏重学术委员会,有的偏重研究生院,没有引入学术人申请课题获得批准的相关科研管理部门、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以及学术组织来对学术人的学术成果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进行鉴定,而且“与……协商决定是否实施调查”“如决定对举报实施调查,则成立调查小组”这些含糊其词的表述,必然会影响问责的可信度与公正性。

综上,大学学术场域中缺乏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异体问责,高校只是在校内开展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未能将制度制定者如国家、各省科学研究资助管理机构、社会媒体、用人单位以及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对学术人在学术成果发表、课题申请、课题结项、学术成果评价等方面有权问责的主体结合起来,未能实现多元问责主体的共治、善治链,而是体制内自行解决,缺乏与校外问责主体间的沟通与交流。这样的问责会导致缺乏外界问责主体对大学场域内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监督,容易陷入圈内腐败或问责低效的窘境。教育部近日出台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虽暗含了“异体问责”的元素,如“……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但这些措辞都是建议性与非强制性的,对高校在学术治理层面引入“异体问责”的观照度以及指导力尚且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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